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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传播的双重性及其治理
2020-11-13 12:23:35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张爱军 魏毅娜 【 】 浏览:2944次 评论:0
       “差序公平正义”是“差序格局”在网络政治传播学意义上的引申。“差序格局”最早产生于社会学领域,是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的,旨在描述以个人为中心,由血缘和地缘引发的人际格局。2004年,李连江将“差序格局”引入政治学,并提出“政治信任差序格局”的概念,“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随着政府层级降低而递减,对中央的信任度最高,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越来越低,这一理论成为此后中国政治信任研究的共识性观点”。政治信任的“差序格局”还体现在城乡之间,即“城乡差序政治信任”。从政治学引申的角度,“差序公平正义”是在政治输入与政治输出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来的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群体和个人的公平正义诉求体系,具有直觉性特点。不同社会阶级、阶层、利益群体或者个人因立场、观点、视角不同,公平正义诉求也不相同。目前学术界对自媒体与“差序公平正义”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较为薄弱,缺乏深入性研究和系统性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社会舆论、司法公正、新闻传播等层面,且制度、观念、利益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缺乏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全面系统研究。基于以上原因,本研究拟将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自媒体传播“差序公平正义”格局的形成机理是什么?自媒体传播对制度、观点、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产生何种作用以及如何作用?自媒体传播对“差序公平正义”带来哪些新难题以及解决思路是什么?
       一、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三重形态及其传播格局的形成
       在自媒体时代,价值观和行为通过自媒体对制度、观念和利益的公平正义差序格局产生深刻影响。制度、观念和利益本身都具有差序性,而自媒体在制度、观念、利益层面传播公平正义时会进一步凸显这种差序性。
       (一)“差序公平正义”的三重形态
       “差序公平正义”有三重形态,即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制度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和观念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制度、观念和利益本身都具有差序性:制度具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宏观制度、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等制度差序格局;观念具有主流观念与非主流观念、主导观念与非主导观念等观念差序格局;利益具有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群体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族群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利益差序格局。“公平正义”诉求分别因制度、利益和观念的差序性形成了制度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观念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和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相互区别、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其中,制度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决定观念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和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观念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和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影响、纠正、塑造制度形态的非“差序公平正义”。
       (二)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传播格局的现实基础
       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传播格局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这种决定作用是宏观的,在中观和微观层面上,这种决定作用的实现还需要“中介原则”和多重复杂机制。“中介原则”和机制不但落实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还会检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有效性。在自媒体时代,数字媒体和网络技术给这种宏观决定论提供了现实可供选择的“中介原则”和机制。
       自媒体的“差序公平正义”是思想市场竞争的结果。自媒体本身就是有层级差别的,这种层级和差别既有质量上的层级差别,也有数量上的层级差别,包括粉丝数量、传播效率、扩散面积和影响力等方面的层级差别。例如,有的自媒体粉丝多、传播率高、扩散面积广、影响力大;有的自媒体粉丝少、传播率低、扩散面积小、影响力低。自媒体的性质和类型也存在差序性,不同性质的自媒体主观持有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也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自媒体,其定位、影响主体和层次也不相同,在客观上形成差序格局。自媒体的差序性不但体现在自身性质、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多重维度,还体现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采集、传播和扩散上。
       观念多元化既是社会多元化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违背必然性而盲目地追求主观一致性是一厢情愿的。在自媒体时代,数字媒体、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带来思维方式、人与人关系的转变,拉近了人与人之间、不同观念之间对话的时空距离。在观念多元化和即时沟通的自媒体时代,实现自媒体观念形态的公平正义需要自媒体之间:在传播与扩散的形式上平等对待,在传播的内容上平等尊重,在相互交锋的基础上相互宽容,在追求的理想方式上追求共识的最大化,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追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生动活泼的思想局面,进而寻求多元观念的最大公约数。
       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是路径依赖的结果。路径依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度设计者在设计制度时设置了改革制度的障碍;第二阶段是制度安排中的受益群体会积极地学习、主动适应制度,使“不同制度之间都形成了相互拱卫和高度联结的状态,进而造成数项制度共同铸就的制度模块走上路径依赖的结果”。自媒体在制度、观念、利益层级上推动“差序公平正义”。自媒体追求良性路径依赖,但恶性路径依赖往往难以避免。“制度情境不仅塑造政治行动者的策略,而且还塑造行动者所追求的目标。”“一旦一个国家或地区沿着一条道路发展,那么扭转和退出的成本非常昂贵。即使存在着另一种选择的情况下,特定的制度安排所筑起的壁垒也将阻碍着初始选择时非常容易实现的转换。”对自媒体来说,自媒体一旦运行,就会形成传播“惯性”和路径依赖,即在一定时期内沿着既定的制度情境范围不断自我强化,自我改变变得极为困难。
       (三)“差序公平正义”在自媒体传播中的映射
       自媒体的“差序公平正义”是对现实“差序公平正义”的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阶层分化、利益分化以及观念多元化,不同阶层、利益群体对公平正义诉求也不相同。随着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呈现出阶层化、群体化和个体化特征。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主要包括:社会阶层呈现板结化倾向,阶层流动难度加大,阶层代际传承特点凸显,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腐败尚未根除,占多数的社会底层分享到有限且相对较少的红利,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引起社会不满;官民矛盾依然存在,政治合法性资源具有不断流失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社会焦虑感尚未缓解,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依然存在。作为一种媒介,自媒体代表并表达特定阶层的诉求,阶层的板结化,使自媒体对公平正义的诉求也具有板结化特点。当非公平正义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时候,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自媒体就会追求普遍性的公平正义,追求普遍性非公平正义最小化和普遍性公平正义的最大化。
       二、自媒体对“差序公平正义”传播的积极功能
       罗尔斯在《正义论》强调了制度对公平正义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与自媒体追求的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即制度形态的公平正义决定自媒体的公平正义,自媒体通过追求公平正义又进一步完善制度形态的公平正义。尽管如此,二者在“差序公平正义”方面却具有非一致性。
       (一)自媒体传播促进制度形态“差序公平正义”建构
       自媒体推进宪法公平正义。在宪法和制度正义既定的前提下,自媒体以捍卫自由、平等的形式推进宪法和制度正义。自媒体既是程序正义的捍卫者,也是实质正义的追求者和推进者。自媒体不能通过破坏程序正义的方式来追求实质正义,也不能通过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去追求程序正义,更不能通过绑架实质正义来破坏程序正义。例如,就司法公正而言,自媒体不能通过舆论的审判来代替法律的审判,不能通过舆论来破坏司法公正甚至代替司法公正,但是自媒体可以发挥社会舆论影响力,对司法不公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质疑,纠正司法不公的错误行为,使之回到司法公正的轨道上。2016“辱母案”在头条新闻、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中引起热议。人们就“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和违法行为”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在“辱母案”事件中,自媒体为了追求实质公平正义,通过个案事件以及在网络空间营造社会舆论的方式,监督和质疑整个社会的司法程序不公问题,通过社会舆论倒逼司法程序正义回归,并推进程序正义不断完善。
       自媒体推进制度公平正义。制度健康稳定地运行的关键在于制度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公平正义。具体、良好、良性的“制度情境”有助于激发自媒体对公平正义的积极推进作用。良好制度为自媒体利益的公平分配和自媒体权益的平等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既让自媒体在宪法的轨道上公平地传播和推进制度公平正义,也让自媒体在制度的轨道上自觉抵制非公平正义。
       自媒体推进制度公平正义具有差序性。自媒体通过推进宪法公平正义推动法律、法规、法条公平正义,抑或者通过推进具体某个法条、某一部法律推动法律的宪法公平正义的落实。同样,自媒体也可以通过推动宏观制度公平正义推进中观和微观制度的公平正义,抑或者通过推进微观公平正义推动中观和宏观公平正义。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公平正义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双向推进不乏案例支撑。2003年“孙志刚事件”在各大网络论坛引起的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就“孙志刚事件”的违法性和《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在网络进行广泛讨论。同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通过,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事件”在网络空间广泛讨论不仅推动了案件本身的侦查工作和具体微观个案的公平公正,还直接推进了我国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平公正。
       (二)自媒体传播改善观念形态上的“差序公平正义”认知
       哈耶克认为:“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正是传播新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的进程,这种信念一直是自由主义信条的基本内容。”历史发展的进程也是公平正义的观念取代非公平正义的观念、文明观念取代野蛮观念的过程。自媒体传播的公平正义观念还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层级、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观念的传播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任何一种观念都具有层级性,并由核心向外围不断展开,形成观念的层级体系。例如,伯林把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排在第一位,积极自由排在第二位,由此展开自由观念的层级体系。罗尔斯把自由排在第一位,把平等排在第二位,由此展开自由平等观念的层级体系。不同性质或类型的自媒体所传播的公平正义观念层级体系亦不相同。自媒体传播的主要观念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左派和新左派、右派和新右派、保守派和新保守派、建制派和反建制派、激进派和渐进派等。每一种观念、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核心概念及其向外展开的层级性决定了自媒体对公平正义观念传播的差序性。
       (三)自媒体传播推动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落实
       实践表明,追求绝对的平均主义会导致最大的不公平,产生新的特权阶层。利益形态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不均等”基础上的,但这种“不均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和结果。自媒体推进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既体现了差别原则,又体现了对差别原则的修正。自媒体推进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差别原则主要体现在自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维权事件、个体性事件扮演着公平正义的角色。自媒体在推进差别原则的公平正义时,“差序正义”表现得更为明显。
       第一,自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应扮演公平正义角色。群体性事件往往是权力滥用的结果,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和根源在于群体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例如,因为强征土地和强制拆迁导致的农民群体性事件;因为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工人群体性事件。在自媒体时代,威胁到利益分配公平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共同目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都会通过自媒体进行传播和扩散。例如,2009年“王帅事件”中,灵宝市大王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赔偿不合理等问题,为此王帅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行为。突发群体性事件不但使直接关系人的直接利益受损,而且使间接相关人的间接利益或共同利益受损,还会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政体利益。“王帅事件”中当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威胁到了王帅本人的直接利益以及村民的共同利益,也威胁到了社会整体的公平公正。王帅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帖子一经发出,就在各大网络平台引起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大多数网民与灵宝地方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
       第二,自媒体在维权事件中扮演公平正义角色。现实生活中,侵权事件普遍存在且频频发生。在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成为推动个体维权的一股重要力量,且发挥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在张海超“开胸验肺”这一维权事件中,当事人在职业鉴定和维权四处碰壁之后,不得以向网络媒体求助,最终通过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群体维权事件尽管力量相对强大,但是在自媒时代,群体维权仍然需要通过自媒体进行扩散和获得关注,进而强化其影响力。例如,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尽管受害群体的规模较大,但是自媒体人、网络“意见领袖”在舆情演变和群体维权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自媒体在维权事件中的作用在于理顺
权利与权力、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厘清权利与权力、权力与责任的内容,让权利与权力的边界清晰、权力与责任相当且相互制约。
       第三,自媒体在个体性事件中扮演公平正义角色。公平正义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个人又是不可化约的,个人的公平正义才是落到实处的最小单位。自媒体追求自身公平正义的同时,强化了公平正义的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和参与性。自媒体传播和扩散的公平正义个案形象生动,容易吸引受众眼球,也容易激发人们的公平正义感,进而提升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关注热情。2018年昆山“反杀案”中,自媒体在陈述事件过程中通过“宝马车”与“电动车”的反差刺激了社会民众对“社会不公”的焦虑、激发了民众的公平正义感,富有戏剧性“反杀”情节的描述博得了网民对“反杀案”事件的关注热情,导致“反杀案”事件在网络空间的迅速传播,引起全社会激烈讨论。
       自媒体将会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及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有力助手,并对中国利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积极影响。但是,自媒体在提出初始性的公平正义原则之后,必须适时通过差别原则予以调适。自媒体只有在不牺牲自由优先性、平等第二性、差别原则第三性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完整地提出公平正义诉求和捍卫公平正义,才能使政治制度和政策向公平正义回归、完善程序公平正义具有约束性和导向性意义。
       三、自媒体传播对“差序公平正义”的消极影响
       “制度多半是政治产生的器皿,器皿中所盛之物才是关键所在。”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既可以是制度、观念、利益的改进者,也可以成为制度、观念、利益的破坏者。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制度、观念、利益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既可以体现为逻辑推导的一致性,还体现为事实推导的非一致性。
       (一)自媒体传播“差序公平正义”的悖论
       自媒体的“差序公平正义”存在既吃饼又留饼的悖论,即自媒体追求“差序公平正义”,却在结果上导致非“差序公平正义”。自媒体的“差序公平正义”悖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上的“差序公平正义”互相抵损。自媒体在追求某一层面制度“差序公平正义”时,具有违背其他层面制度“差序公平正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自媒体在追求“差序公平正义”时可能会同时违背宏观制度、中观制度、微观制度的“差序公平正义”。
       第二,观念上的“差序公平正义”互相抵损。自媒体传播的价值观念不仅是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制度建构的产物,还是思想市场竞争的结果。在思想市场多元观念分布非均衡和思想观念整体非理性的状态下,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很容易站领道德和“政治正确”的制高点,支配、引领甚至打压其他的思想观点,使其他思想观点边缘化。
       第三,利益上的“差序公平正义”互相抵损。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如何权衡不同利益,且尽可能的兼顾到所有利益,即寻找不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自媒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要,但自媒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影响其他利益。数字媒体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为多元利益主体表达诉求、为利益冲突双方进行对话、为利益受损群体争取利益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技术可能,但是自媒体内在的局限性和趋利性特质尤其会影响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实现。例如,在昆山“反杀案”中,自媒体及网民从自身偏好和利益出发,一边倒的认为于海龙罪有应得,但是愤怒的社会情绪和社会舆论最终绑架并破坏司法公正,导致案件未进入检察机关公诉即告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破坏了司法独立、司法公平公正,违背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自媒体传播“差序公平正义”的偏失

       自媒体传播“差序公平正义”具有制度偏失、观念偏失和利益失偏的趋向,这既与自媒体传播“差序公平正义”的极端化有关,也与自媒体传播的“后真相”化和直觉主义特性有关。

       第一,自媒体传播的极端化破坏制度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作为制度变迁的环境要素,自媒体传播的公平正义理念和思维方式不仅会约束制度结果,而且还会作用于其他环境要素并与其他要素共同建构多维复杂的制度环境;自媒体的极端公平正义诉求,对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持有某种偏执和厌恶,平均主义破坏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市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制度运行环境的稳定性,使原有制度承载的“差序公平正义”陷入混乱。同时,自媒体公平正义诉求的极端化具有使制度变迁向坏的方面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自媒体政治功能的强化、自媒体公平正义诉求的极端化和“政治肥大症”使制度功能超载。
       第二,自媒体传播的“后真相”化破坏观念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在后真相时代,“情感的困斗”和语言暴力成为自媒体传播的常态,价值观念上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自媒体之间互相攻击、调侃、诋毁、谩骂,“美狗”“脑残”“毛粪”“五毛党”等网络用语的流行也是价值观念失态的具体表现。就中国目前来说,民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极端宗教主义等带有极端情感色彩的极端主义思潮在自媒体中频繁显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果对极端主义价值观和社会意识不加以引导,任其自然发展,将会破坏自媒体在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破坏不同观点在思想市场的均衡分布,导致价值和意识形态断裂。
       第三,自媒体传播的直觉主义破坏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自媒体在理论、价值、意识形态、视野、能力、知识和情感等方面的内在局限性,决定了自媒体传播的直觉主义。例如,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等自媒体对“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陈述具有碎片化的特点,未能全面、系统地还原事件的全貌和全过程。自媒体提出的直觉主义公平正义诉求具有初始性,往往只能提出初始性的想法,却不能进一步提出建构性的原则,只是提出了初始性的公平正义诉求,没有提出解决公平正义诉求及其内在矛盾的办法。自媒体的直觉主义利益诉求,在质疑利益分配不公的同时,对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也可能带来一定破坏性,且因为无法提出解决公平正义诉求及其内在矛盾的办法还会带来新的利益分配不公问题。
       第四,从策略上说,自媒体为了弱化、隐藏或者强化自身的极端化、“后真相”和直觉主义特质,在传播非主流制度、观念和利益诉求时,往往会以假借主流制度、观念、利益诉求的方式,比如自由主义会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观念传播自由主义观念,非主流价值观利用主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外壳,潜入意识形态场域。这种“借壳”的方式不仅会扰乱既有的制度、观念和利益体系,还会导致“差序公平正义”偏失。
       四、自媒体“差序公平正义”传播的内外矫治
       由上所述,自媒体的内在特质、内在局限性,以及自媒体传播的外部环境,共同决定了自媒体既具有推动制度、观念、利益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也具有推进制度、观念、利益公平正义的实践和逻辑悖论,甚至还有损毁公平正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为了充分发挥自媒体对公平正义的积极推进作用,形成自媒体与“差序公平正义”的良性互动,有必要采取内外矫治的方式对自媒体进行治理。
       (一)加强和完善自媒体的治理体系现代化
       自媒体治理的手段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治理的目的,治标之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治本之策,否则自媒体治理将会掉进威权主义的陷阱当中。无论哪些方面、何种程度和何种方法的自媒体治理,都须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公平治理自媒体。自媒体治理从根本上由宪法和制度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到自媒体治理上,首先表现为依宪治理和依宪执政,包括:对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自媒体进行推荐、推送和宣传;对违背宪法原则、违反法律制度的自媒体进行删帖、屏蔽、销号;对极端主义、原教旨主义等危害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破坏观念公平正义的自媒体予以必要的打击和关闭,且在治理态度上应坚决主动,避免“中庸”;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自媒体言论进行强势压制、打击。在法治社会下,宪法和制度的公平公正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形式,对违宪自媒体的“公正”就是对宪法和制度公正的破坏,就是对其他合法自媒体的不公正。宪法和制度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和基石,如果宪法和制度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所谓的稳定也是会陷入虚无的困境。因此,对于违宪自媒体在态度上应坚决反对、在行动上及时并严厉制止。
       第二,界定自媒体边界。自媒体的边界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由权力执行。就公共权力与自媒体的关系而言,公共权力与自媒体边界明晰,且互不越界就是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自媒体具有波普所言的“权力的剃刀”功效,自媒体和公共权力双方互不越界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二者既有良性互动,又不互相取代。自媒体让权力变得文明,权力让自媒体具有操守。自媒体的“剃刀”,剃的是公共权力的非理性和私理,使其回归理性和公理。但是,公共权力绝不是自媒体泄愤和嘲讽的对象。自媒体只有在法律制度和依宪治理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发挥推进“差序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才能释放正能量,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媒体的责任;才能将负能量转化为正能量,从“差序公平正义”的破坏者转变为公平正义的坚持者、守护者。离开制度和依宪治理的约束,自媒体很有可能会蔑视制度公平正义、无视制度尊严、挑战制度权威,视治理为强权,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传播公平正义过程中反噬公平正义。
       (二)加强和完善自媒体的自我净化能力
       自媒体间的公平竞争可以实现自媒体的相互净化。自媒体在相互净化的同时,还能实现自我净化,并通过自我净化达到自我矫治的目的。然而,自媒体自我净化和自我矫治能力的存在和实现离不开特定的制度情景和运行机制。为了有效且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自我净化和自我矫治功能,实现自媒体内部治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原则。自媒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的践行者、传播者。离开了社会主义自由,自媒体的传播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离开了社会主义的平等,自媒体就会被资本、权力挟持,产生资本型或权力型的特权自媒体。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自媒体传播的公平正义只能受到社会主义自由和平等的约束,不能受到资本与权力的绑架。否则,自媒体将会失去自媒体的本性和基本特质,丧失自媒体的道德人格和伦理底线,成为变相的他媒体。
       第二,自由与责任相统一原则。自媒体自由是自律性的自由,自媒体自由要受到责任的限制。自媒体的自由与其责任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自由,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只强调自由而无责任,或者自由与责任不匹配,都是对自媒体自由的滥用。自媒体自由必须与自媒体责任相对应,并做到自由与责任相当。每一个自媒体都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建立、自由地上网、自由发表言论。与此同时,自媒体必须是道德的,自媒体的言说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线;自媒体不能造谣和传谣,不能成为情绪发泄的场所、互相攻击的场所。
       第三,平等原则。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每一个自媒体都是平等的,任何自媒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自媒体之间是平等的,既不能以智商和道德名义凌驾于其他自媒体之上,也不能因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不同而高高在上,甚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其他持有不同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自媒体横加指责,更不能剥夺或者侵犯其他自媒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每一个自媒体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不能通过特权或者权力对其他自媒体进行打压,剥夺其他自媒体的发展机会。特定自媒体享有特权,并通过特权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不仅违背了平等原则,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
       第四,宽容原则。自媒体捍卫平等和自由,并把言论自由落到实处。但是自由必然导致多元,多元又必然导致矛盾和冲突,因此宽容原则就成为自媒体进行净化、自我矫治的重要原则。“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应成为自媒体奉行的重要准则。如果自媒体不采取宽容的原则,自媒体之间就会陷入互斗的对抗局面。不同自媒体、不同自由间的相互宽容是自由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自媒体之间如果无法做到相互宽容,自媒体发展的可持续性就会遭到破坏,即使在短时期内可以继续维系,但是会不断地破坏和侵蚀宪法和制度的公平正义。
       第五,开放原则。自媒体传播的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对其他非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进行整合。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对非主流价值观的整合并不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违背,而是对公平正义在观念形态上的坚守。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保持持续的开放性,可以通过非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来不断印证、修正自身,进而有效地防止主流价值观的僵化性和教条性。不同自媒体之间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也要相互开放,相互吸取合理因素,避免成为极端主义和原教旨主义的自媒体。
       需要指出的是,自媒体与制度形态、观念形态、利益形态的“差序公平正义”间的良性互动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和关系,现实中自媒体与这三种形态“差序公平正义”的互动过程和关系具有复杂性。在宪法和法律权利尚未完全落到实处、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社会制度不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于提高、程序正义还需完善的情况下,自媒体的良性持续发展受到限制。表现为:在自媒体与公共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公共权力过大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滥用性;自媒体的合法发展空间受限,自媒体对“差序公平正义”的诉求范围过窄。当前,中国的“差序公平正义”仍然须通过发展经济来促进和完成。经济发展的优先性决定了追求经济利益分配“差序公平正义”的优先性,这与罗尔斯的自由平等的优先性在时间和顺序上有本质不同,这也是中国自媒体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基础。因此,自媒体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应该把视角和视野重点放在经济的“差序公平正义”上,通过追求经济的“公平正义”来实现政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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