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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2020-02-21 16:49:10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方爱东 【 】 浏览:2888次 评论:0

    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已成为我们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也得到国际社会诸多组织和有识之士的积极响应。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国际权力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审慎处理好其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将有助于顺利、有效地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与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的关系
    共同利益是国际交往、国际合作的客观基础和最主要的动力。全球化的传导机制,给人类既带来了共同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着共同的发展问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利益将人类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而每个国家行为体都有着独立的主权、特定的国家利益,有着自己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各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有着较大的差别,当各个国家行为体追求自己的核心利益时,国际社会难免会出现摩擦、矛盾、冲突甚至战争,如何正确看待、处理两者的关系?
    (一)共同利益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础,核心利益事关主权国家的生存、独立与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体是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但共同体并不是一群随意、松散的人群结合体,而是以共同利益追求为基础的,具备一定功能、结构和层次的调整具体主体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们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责任,都是要实现其自身的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我国首倡并得到世界广泛认同和热烈响应,就是基于世界范围内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全球化带来了全球性问题,如和平与发展、南北关系、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核战争和核扩散的危险、国际性恐怖主义和极端犯罪、贩毒和贩卖妇女儿童等等,这些问题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关乎人类命运的,它的解决原则上也符合每个国家的利益。英国学派的代表学者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认为,国际社会形成的基本前提是“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某些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即它们认为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中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一起确保共同制度的运行”。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从分工的角度论述过共同利益的存在,“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同利益”的探讨虽是基于国家内部的分工,但可以预想,当分工超出了国界,国家利益重叠、交叉的部分的日益扩展,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基础也就不断扩大、延伸。
    主权国家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共同体形式,不同于以人类整体为主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权国家的主体就是由公民选举组成的并代表他们利益的国家政府。国家政府的主要任职目标就是使本国利益最大化。按照利益的重要程度,可以将国家利益划分为核心利益、重要利益和一般利益等,“所谓国家核心利益就是指国家利益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的部分,涉及国家的生存、独立和发展三个方面的利益需求。”尽管由于社会历史及现实多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本国核心利益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大都是以国家的生存、独立和发展的利益作为界定本国核心利益的标准或关键性要素。比如,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2011年9月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前四个要点事关我国的生存和独立的利益需求,具有不容侵犯性,它牵动全局且在现实中并未完全实现,是国家必须动用一切资源和手段竭力争取和维护的;而后面的两个要点则是事关我国发展利益需求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保障,因而也构成了我国核心利益不可或缺的要素。我们对国家核心利益的界定是一种防御型的界定,宗旨是立足于维护本国自身的民族生存、政治独立和经济社会发展。与此不同的是一种进攻型的界定,其界定的宗旨除了包含有传统的国家安全的因素之外,更是立足于维护、巩固和拓展本国在全球霸权利益的需求,比如,2000年7月,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就将保证美国盟国的生存及其与美国的积极合作、预防敌对大国或在美国周边对抗性政府的出现等内容界定为美国的核心利益。
    (二)共同利益有两个层面: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条件下的共同利益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两国、多国以至全球国家间的共同利益
    人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包含二个层面:一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全面发展层面的人类共同利益,这是体现人类整体终极目标的、最根本的共同利益;二是现阶段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反映的是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战略利益。我们应该从共同利益的这二个层面来分析其与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关系:
    一方面,共同利益的第一个层面即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条件下的共同利益,这种人类终极目标意义上的、最根本的共同利益与主权国家核心利益不会构成现实的矛盾或者说后者本身就是向前者贯通的桥梁。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提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自由人的联合体已经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国家也已经消亡,自然也就不存在与所谓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矛盾、冲突问题,甚至可以说现阶段主权国家核心利益本身就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共同利益的阶段性目标。毕竟主权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历史性现象,其核心利益的实现是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实现的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朵浪花、一处河段。另一方面,共同利益的第二层面——两国、多国以至全球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其与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我们今天必须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从理论上说,共同利益是人类整体的利益,主权国家核心利益是生活于一定国界范围内的局部群体的利益,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之间似乎不应当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即使存在矛盾,也应当是在整体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矛盾,在这种情形下,后者应当服从于前者。但实际境况是,现阶段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代表整个人类共同利益的主体——世界政府或国际政府,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仍需通过主权国家来实现,没有主权架构的民族是得不到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法的正式庇护的。由此,国家也是国际事务的主体。由于各个主权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面对的焦点问题有着巨大的差异,导致它们对国家间共同利益的认知的极大不同。即便是有共同的或相近的认知,但国际舞台上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的较量、博弈,使得主权国家核心利益又具有地位重要、牵动全局、不容侵犯等特点。由于事关国家的生存、独立与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说,毕竟实现本国的核心利益是更为具体、更为直接的责任,各国政府在共同利益与国家核心利益的权衡中往往更倾向后者。
    (三)国家间共同利益与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是矛盾的统一体
    在处理两者关系时,能否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的外延更大,其共同利益就应该凌驾于单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之上?或者由于现实国际社会每个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决定其核心利益的至上性,一旦发生矛盾与冲突,可以无视共同利益的存在与实现?我们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也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共同利益是矛盾的一个方面,而具有差异性或个性化的国家核心利益是矛盾的另一方面。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同一。
    一方面,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性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正是因为有众多的、有差别的单个主权国家的存在,而且它们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又不是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解决的,才会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也正是因为各个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差异性、特殊性,才会要求增进和扩大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尽管分工和贸易的全球化使得各国愈来愈相互依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得主权国家核心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相关性、重叠部分不断增加、扩大,共同利益往往与国家核心利益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甚至有时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组成部分。但是,差别甚至对立依然存在。所以,我们在增进或扩大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要照顾到不同国家利益的关切点,不能损害、侵犯单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正如习近平所说:“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成就与经验证明,一个国家只有维护好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发展的核心利益,实现了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才有能力为全人类尽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够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近一年来的中美贸易摩擦风云中,面对特朗普挥舞的加征关税的制裁大棒,我国政府始终捍卫国家核心利益,“无论美方出台什么举措,中方都有信心、有能力、有经验捍卫中国人民利益和国家核心利益”。仅强调共同利益而忽视主权国家核心利益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戈尔巴乔夫曾声称:“新思维的核心就是承认全人类的价值观的优先地位,说得更确切些——承认人类的生存。”“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跨越把我们分开的差异岂不是更正确吗?”这种“新思维”最终导致前苏联的解体。因而,不能因为共同利益主体的层次更高、范围更广,就可以无视和损害单个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常打着维护世界“人权”、“安全”等共同利益的旗号来干涉他国主权等核心利益的行径,是典型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依赖于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为同一性所制约。在两国、多国以至全球国家之间,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某种共同利益,主权国家核心利益的个性之中包含着共性、特殊之中存在着一般。这意味着,在人类共同利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主权国家在界定国家核心利益时,应尽可能保持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兼容与协调,在追求、实现国家的核心利益时不能损害人类共同利益。实际境况中存在的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核心利益的矛盾与对立,归结起来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抗性矛盾,即没有认识到国家核心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即两者存在着互相连接、互相渗透、互相贯通的性质和趋势,有意或无意地将本国核心利益置于与人类共同利益相对立的地位。如在“美国优先”的战略思维下,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问题上,特朗普政府用尽一切手段维护着美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强行退出“巴黎协定”;公然挑战国际世贸规则,对全球主要大国、经济体挑起贸易战等等,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二是非对抗性矛盾,即认同国家核心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前提下,由于各国核心利益的差异性、特殊性而产生的矛盾。当今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追求生存、发展、强大、富裕、文明需要的核心利益与人类在环境等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就属于这种性质。之所以说这类矛盾是非对抗的,是因为无论从国家的数量还是从人口的数量来说,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核心利益都是全球大多数人的利益,其与人类的共同利益没有根本性的冲突。而且,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南北、东西方国家之间应加强沟通、对话及合作,尽可能地使对抗性矛盾向非对抗性矛盾转化,形成合作共赢的国家间体系。“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共同价值的关系
    习近平不仅在多种场合多次重申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大命题,而且在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人类共同价值”概念,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共同价值就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应当被人类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循的某种价值或某类价值。“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共同价值具有普遍适用性,它不局限于个别少数国家地区,而是应被人类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观念上普遍认同、在实践中共同追求的;共同价值又具有共建共享性,与“普世价值”不同,共同价值的主体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他人,它要求不同国家、民族的共建共享。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共同价值的现实基础。近年来,学界对是否存在“共同价值”有许多争论,我们对这些争论不能简单地、抽象地评判,实际上这一问题隐含的核心问题是共同利益问题。如前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催生共同价值,价值不过是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当某一事物能够满足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即能够使人类共同利益得以实现时,它对人类整体就具有共同价值。全球化的进程日益驱使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全球性社会的逐渐形成,人类社会愈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生存和发展,这就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主体条件,共同利益业已作为一种可能性存在着。同时,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性问题,如经济发展、恐怖主义、气候变化、跨国犯罪、战争动乱等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必然会生成一些共同的利益或需要,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就有了现实的客观动因进而最终成为现实。可以说,共同价值的存在不过是对当代全球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的人类共同利益这一重要事实的确认,它要求国际社会共同构建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达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共同价值。全人类生活的共同性,决定了人类社会每个历史时期总会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世界各国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并不能否定共同价值的客观存在,这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即使在纷繁复杂的文化多样性之中,也有统一性存在。习近平提出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尽管在历史发展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国家和民族对其内涵、内容的理解有差异,但人类对它们的追求是始终如一的,这些价值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利益的驱动下,成为超越时空限制、全人类共建共享的共同价值。
    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依托。全球化使得人类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已成为一种现实,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自觉意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客观存在着。但是否有自觉的意识,关系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健康发展、国家间合作共赢体系的合理建构。这种自觉意识涉及到对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私利以及价值性认识等多种因素的看法和观点,其中对共同价值的自觉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由于历史发展、文化传统的差异,人类文明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相对于利益问题,对世界和人类整体的价值性认识更难以达成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以及国家间合作共赢体系构建的需求,已经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构建面向人类整体、被世界各国、各民族普遍认同和遵循的人类共同价值的迫切任务。人类共同价值的构建对于人类共同体的发展具有规范和导向的作用:一方面是规范和约束,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各国、各地区、各民族提供行为所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化解由于自利性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反对各国不顾人类整体而各行其是,避免损害人类共同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导向和激励,人类共同价值实际上是对人类共同体的现实状况与未来发展的自觉把握,它向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在根本诉求上一致的共同理想世界,引导和激励各国、各民族超越各自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计较,真正按照人类长远的、根本的共同利益的要求,构建一个高度和谐的、合作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
    因此,习近平首提的“人类共同价值”对于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从实践层面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是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自觉。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这种自觉很大程度上是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认同与遵循。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要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人类社会整体越来越受到共同的全球问题的威胁;二是这些共同的全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力图加以解决。从实然状态上说,这两个前提在二战后已经萌芽,冷战结束后初具雏形,而全球化的发展更使人类世界业已成为事实上的命运与共的共同体。但这种实然状态的命运共同体依然矛盾重重、问题严峻,尤其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但很少享有发展的成果,相反却承担了很多发展带来的风险与灾难。人类需要一种遵循共同价值理想打造的一个应然状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即实现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现阶段各国在价值领域的重大分歧还在影响甚至阻挠着共同价值在全球层面的认同和遵循。各国对共同价值的自觉程度受制于诸多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异。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形成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是一个共生共长的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实然到应然的实践需要有共同价值的依托、引领与规范;而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自觉需要有人类共同体实践的基础与路径,只有在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建共享的实践中,人类才能逐步获取关于共同价值的思想内容或观念现实的经验性体悟,共同价值的形成就是一个各国在命运与共的交往实践中相互尊重、理解与认同的一个自觉的结果。
    其次,从理论层面来看,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内核。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的理论反映。如前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客观现实,是一个实然性存在,这种实然性的存在愈来愈凸显在人类全球性的交往实践活动中。而客观现实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又呼唤着主观的或精神层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场”,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产生。只有各国“坚持”、“增进”和“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才有可能将这种意识付诸实践,自觉自愿地加入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当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应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内容;发展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构建的体制、机制、原则要求、方式方法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要得到广泛的传播,不仅要反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然状态,更要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然状态、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内核或灵魂,它提供了一种应然的理想的国家间关系的图谱并由此衍生出各得其所的理想境界,这种理想境界有着对具体国家行为的定向与引导作用。比如在国际关系中实现“公平、正义”就是各主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期望,这个期望的实现即意味着各国都会被有效且公平地对待,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可能保持和平与和谐。数个国家在一定区域建立的联盟也以有价值共识为成熟稳定的条件。有学者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的渐强趋势, 不仅体现为各国在各个方面合作的扩大和加强, 更表现在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某些共同价值观念的初具成型。”比如,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内容的“上海精神”等等。

    再次,从制度层面来看,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维系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一定的社会制度总是与一定价值观相关:制度内涵着价值理想、价值规范;一定的价值观又对一定的制度进行评价、为其辩护并引导其创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种全球治理观,它着眼于优化全球治理体系,着力推进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早在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就支持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力图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机制约束力和道德规范力的、能够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全球机制”。近年来,国际上各种协调磋商机制也非常活跃,比如,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但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尚未真正形成,我们仍然任重道远。习近平指出:“未来十年,将是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的10年”,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
    如果说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维系和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目标,那么,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就构成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内外两种驱动力。一方面,共同利益是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的外在驱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然存在是建立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当共同利益的实现与发展能够给国家带来实际的利益或者说“好处”时,就会对一国政府形成外在驱动力,迫使其以合作代替竞争的方式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构建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就有了迫切的需要,“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中驱动国家互动的最基本的要素”。另一方面,共同价值是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的内在驱动力。人类共同价值是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自觉,它升华了共同利益的外在驱动,为人类共同体构建和发展描绘了一个理想的境界,并提供了一个各国以人类共同价值来处理国际关系、规范国家间行为的内在价值支撑。如果在国际关系中没有共同价值的内在驱动,各国发展的根本目标相左、发展方式为零和博弈,就意味着国际关系是一个倚强凌弱、以众欺寡的非合作的博弈关系。只有在人类共同价值的驱动下,使各国的根本目标在价值层面上聚合,用价值领域的共识自觉地把握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以越来越扩大的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发展和巩固国家间合作共赢关系,才有可能构建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
    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任重道远。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首创者为新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如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建“一带一路”的实践平台,共享发展成果;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积累政治互信;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夯实物质基础等等,这些浓缩了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顶层设计,汇聚了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向往的最大公约数。
    三、国际权力扩散和东移态势下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权力”与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等一样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权力”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是一种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的影响力、强制力、支配力,这种影响、强制和支配可以通过“硬”与“软”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权力既包括物质性的硬实力,也包括制度性和规范构建的软实力。
    国际权力的分配、结构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科技、军事、政治和文化等实力。各国实力在世界历史发展不同时期的变化导致国际权力的分配、结构发生相应的变更,形成国际权力转移的态势。人类历史上,随着实力的消长,不同的国家或国家联盟为争夺国际权力发生了无数的战争与冲突,乔治·莫德尔斯基就认为自国际体系诞生以来,霸权战争是定期发生的,战争的胜利者依据自己的标准和目标建立起国际体系并强制其他国际行为体遵循。他把500年来的国际政治划分为五个世纪性周期(1495-2030)。大约每隔100 年,在每个周期的最后都出现了一个新的霸权国家形成对旧体系的挑战,一直到雅尔塔体系,国际体系都处于这样的周期性循环当中。雅尔塔体系形成了以美苏为轴心的战后东西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级世界格局,两个阵营围绕着美苏战略利益的大局互相对抗和争夺,“冷战”是斗争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政治上的对抗、军事上的对峙、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和经济上的割据,阵线比较分明和稳定,也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了世界的相对和平。但这是一个强权政治时代,国际权力主要由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掌控、支配,是美苏实力对比与妥协的结果。到了60、70年代,由于中苏关系恶化,欧共体和日本的经济崛起,两个阵营分别都出现了分裂,两级格局已开始隐含着多极化发展的趋势,直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雅尔塔体系完全崩塌。“冷战”结束后形成的“一超多强”多极化趋势的国际权力分配格局,这一新的国际体系并没有带来人们所预期的和平、民主、繁荣的新世界,相反,唯一的超级大国力图建立单级霸权秩序,导致强权政治突出,多极化的进程漫长而复杂;局部热点战争不断,恐怖主义猖獗;能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恶化;走私贩私泛滥,极端犯罪严重等等。所以,以往的世界秩序是一种霸权兴替,在这样的世界秩序、国际体系中,国际权力被大国、强国所掌控,以致它们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小国、弱国。
    后冷战时代,国际权力呈现出总体扩散和东移的态势,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国际权力的相对衰落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约瑟夫·奈指出,本世纪正在发生两种关键的权力更替,其中之一就是由西方国家向东方国家的权力转移。权力的扩散和转移使全球政治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面临许多问题,相对实力日趋衰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的巨大消耗使美国面临严重的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尤其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衰落的进程,目前美国一系列的“退群”行动就是美国对世界的影响力、控制力衰落的表现。基辛格认为,当今世界,在军事领域存在着两个超级大国;在经济方面至少并存着五个力量组合;在政治上已经崛起更多的权势中心。实力相对衰落导致美国控制世界的能力下降,各种各样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抬头,反全球化暗流汹涌。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的来临,一些非西方国家、中小国家、非国家行为体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国家实力显著增强,打破了几百年来一直由西方少数国家垄断的世界权力格局,客观上推进了国际权力的重新分化组合、历史性的东移趋势。两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了以往霸权结构的瓦解,新的国际权力格局正在形成。习近平在《顺应时代潮流实现共同发展》重要讲话中指出:“未来10年,将是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加速演变的10年。”然而,这种国际权力变化格局客观上也增加了大国间爆发摩擦甚至冲突的风险,旧的强权政治、霸权思维不会甘心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秩序主张还有待于认同和应用,新旧秩序交替、多种规则并行,国际权力的扩散与东移引发的权力在分配上的斗争将十分激烈。在这一背景下,中国首倡的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破解这一难题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主要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两种制度在共同体中是既同一又斗争的关系。就同一性而言,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共同面临着人类共同的挑战和威胁,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应相互合作、取得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有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以及形形色色的联盟,它们的历史发展、现实状况千差万别,尤其还存在着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制度和意识形态界限的国际关系体系,它以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并不谋求改变某一或某些国家的社会制度,在这个体系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存,因而,我们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并不直接昭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也不以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姿态与其他社会性质的国家交往。但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崛起已然成为全球政治的瞩目焦点、核心议题,这种变化前所未有,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作为崛起中的新兴大国,国家实力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有预测认为中国的经济总量在10年后将会赶超美国,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战略定力。因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们的人均GDP仍然排位靠后,综合国力仍然落后于美国。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和平发展的基本方向,谋求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同时加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交往与合作,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的世界秩序。就斗争性而言,两种社会制度是相互排斥的,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国际权力的东移出现了有利于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态势,中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增长也使中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越来越处于重要的位置,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也越来越显现出新兴大国的责任担当。同时,表现为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频发的美国式资本主义的相对衰落,显示出资本主义正逐步走向没落和衰退的边缘。洛仁·戈尔德纳就认为,“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性衰落:资本主义在1914年以后就进入了衰落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更进入慢性持久危机阶段。”但是以美国为核心的资本主义世界不会自愿退出历史舞台,它们会运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主义进行遏制。多年来美国一直以自己所喜欢的样子塑造中国,二战后,美国驻中国特使乔治·马歇尔希望在中国内战中促成民族主义者与共产党之间的和平;在朝鲜战争期间,杜鲁门政府认为它可以阻止中国的军队越过鸭绿江;约翰逊政府认为,中国政府最终将限制其在越南的参与。这些期望都落空了,但美国并没有就此罢手而只不过是改变了策略与方式。从尼克松时期开始,美国期望通过外交、经济、文化和军事接触的方式塑造中国的发展轨迹。但是,中国依然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得到持续强劲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基于当今国际形势、解决全球性问题、实现合作共赢的现实选择,可以预见,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将与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共享发展机遇,与世界各国人民一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但是,社会主义有着自己的理想世界,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通过国家消亡和无产阶级解放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我们要不忘初心,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路上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及话语权,朝着“自由人联合体”的人类共同体理想世界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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