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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叙事在 何种意义上是总体式的——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
2023-05-15 08:43:04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 作者:程丙 【 】 浏览:3683次 评论:0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呈现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重要文本。以回归文本语境的解读范式来看,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叙事是总体式的,而非成分式的。以“现实的规定”的社会政治基础为理论地平,马克思倾向从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整体关系中勾勒国家机体总体图景。因循这种面向现实的批判向度,马克思探讨了制度、行政、立法等国家要素与人民之间的应然联系,初步建构起国家治理总体逻辑。面对自身的理论不足,马克思在尝试克服思想限度的过程中,萌发了关于未来国家形态的总体构想,并拟定了整体性的理论计划。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观;出场叙事;总体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下文简称《批判》)是标志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重要文本符号。自《批判》被重新发现以来,学界持续关注其中所蕴藏的国家学说资源,尝试廓清彼时马克思思考国家问题的叙事逻辑,并形成了几种不同的释读范式:一种是理性赋魅倾向,该范式认为具有理性主义传统的国家魅影仍深深地左右着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认知转向;另一种是经验祛魅倾向,该范式主张以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直观经验标准检视马克思分析国家要素的“总问题”;还有一种是唯物超越倾向,该范式强调马克思摸索出一条新的引路线,“坚定地站在唯物主义一边”以发展自身的国家构想。这些释读范式具有浓厚的“成分还原”底色,即试图将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叙事还原为各种思想成分,把研究重心转移到马克思与他人的关系裁定上,长此以往,将有可能遮蔽《批判》中马克思论述国家问题的总体性意蕴。在马克思本人那里,《批判》也被视作是较为完整地记录自己思想观点的“第一部著作”。那么,何以规避“成分还原”范式的片面化肢解,系统呈现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总体性叙事?我们需要回到《批判》的文本中进行考察。

一、国家机体的总体性:从“现实的规定”到普鲁士火热的社会政治现实

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中,“现实”范畴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筑基作用。但是,“现实”如何才能发挥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并不是由实体性的此岸世界所决定,而是由精神性的彼岸世界所主宰。在《法哲学原理》导论部分,黑格尔便强调了理念、意识等抽象精神的概念指称对“现实”的设定。一切不是被概念本身所设定的现实性,“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而“唯有概念(不是平常听到的那种称作概念的东西、但只是一种抽象的理智规定)才是具有现实性的东西”。可以说,《法哲学原理》充分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抽象色彩。特别是在被马克思所批判的“国内法”部分,黑格尔所眷注的是“观察事实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即从概念出发来发展国家存在的理性。“现实的观念”是第一性的,而“现实的关系”则是派生的,是属于反映观念内在活动的一种表征。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呈现“现实的观念”的有限领域。“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众个体。”国家机体作为一种具有偶性的实体性,亦是取决于“现实的观念”。虽然国家机体内部存在差异性结构,但这些差异仅仅是偶然的,“无精神的”,其并不能影响“现实的观念”对国家机体的预先设定。或者说,无论国家机体内部如何与众不同,其仍是按照客观精神来规定自己的行动。所以,关于国家机体的存在性解释,黑格尔的哲学话语中虽然高频使用“现实”、“实体”、“偶性”等词汇,但这些字眼所观照的仍然是“立于世上的精神”,即脱离于国家机体本身的外在普遍性。

马克思在《批判》开篇揭示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机体论述的虚幻性。在黑格尔的国家叙事中,问题的核心是逻辑思辨,而法哲学唯恐是用来彰显逻辑学的一种形式。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神秘化情境其实已经疏离了客观的定在。因为黑格尔的叙事逻辑遮蔽了“现实的规定”,导致国家机体的具体内容与形式规定发生了颠倒。对于彼时马克思的批判立场而言,“现实的规定”发挥着“主心骨”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现实的规定”并非黑格尔面向“虚无之物”的伪善性现实,而是从现实世界中发轫、发展的实体性现实。黑格尔把逻辑主义强加在现实世界之上的理性构设,并不能为国家机体带来规范化的存在意义,反而越发凸显了真实的国家机体与理性构境中的国家机体之间的差距。在揭开黑格尔对国家机体描述的逻辑学本质后,马克思进一步思考了国家机体的真实存在基础。立足“现实的规定”,马克思指出,国家机体应当是“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而非观念的发展,“其实恰好相反,观念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国家机体不应存在于“逻辑圣宫”中,而应从真正活动着的、体现为差别化的“现实的规定”中产生。显然,马克思在认识国家机体时,已经不再是无条件地拜倒在黑格尔的国家理性之下,而是关注到了“现实的规定”,并试图真正开解“现实”的实体性意涵,以描绘真实的国家图景。

对于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开展理论批判所借助的“现实的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论者认为是等同于费尔巴哈所觉悟的直观的、自然的“现实”。因为费尔巴哈曾直言不讳地评价黑格尔哲学是“理性神秘论”,而“最深奥的秘密就在最简单的自然物里面,这些自然物,渴望彼岸的幻想的思辨者是踏在脚底下的”。虽然彼时马克思理论批判的解释力当中融合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思想的解蔽理路,将现实世界作为思考国家机体的理论视域,但他并非是对费尔巴哈的思想观点进行重复。在《批判》创作前后,马克思在写给卢格的信中阐明了他自己当时的看法。费尔巴哈警句式的论述确实犹如一剂“清醒剂”,但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而社会政治向度才是马克思“现实的规定”的拓展方向,这也是“现代哲学能够借以成为真理的惟一联盟”。因此,在审视马克思从“现实的规定”认识国家机体的思路时,面对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关系辩证问题,我们要注意马克思本人的态度,这也是正确理解马克思“现实的规定”的一把“锁钥”。自然主义的“现实”,在费尔巴哈眼中是“幸福的源泉”,而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理论批判上的限度。在辩证地借鉴费尔巴哈“现实”原则的基础上,马克思尝试跃出费尔巴哈的哲学“总问题”,直面国家机体实体性在场的社会政治领域。

当然,该时期马克思意图从社会政治向度丰富认识国家机体的“现实的规定”,也与其稍早前的社会阅历密切相关。在返回克罗茨纳赫之前,马克思曾担任《莱茵报》编辑。他需要站在思想舆论的最前沿,与普鲁士当局开打“笔墨官司”。或许马克思对《莱茵报》创办理念的认识和定位,可以较好地说明其社会政治向度的现实意识缘何萌发。在他看来,与其他报刊不同,《莱茵报》“不是枯燥无味的评论和卑鄙的阿谀奉承”,而是“以意识到自己的崇高目标的(虽然是尖锐的)批判精神来阐明国家大事和国家机构的活动”,以证明“多么理解人民的愿望”。从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所发表的政论文章的主题也可窥见一斑。面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对普通民众言论自由权利的戕害,马克思扛起了捍卫民众言论自由的旗帜,将自由报刊看作是“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面对依靠捡拾枯木勉强度日的贫民和逐渐陷入贫困境地的葡萄种植者,马克思揭穿了私人利益“下流的唯物主义”本质,并对贫苦大众沦为“牺牲品”的事实表达了愤懑。面对象征封建旧制死灰复燃的等级委员会,马克思直言这是一种政治生活的倒退,即“从国家生活领域倒退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领域”。所以,马克思任职《莱茵报》期间需要对涉及普鲁士民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政治问题发表看法。也正是在此过程中,他对普鲁士国家机体中的“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有了总体性的感知与思考。

再次回到书案前,马克思将“现实的规定”当作解构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阿基米德点”,循着社会政治向度的批判进路进行思考。虽然马克思的理论视野还未拓展到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维度,但他已经从国家机体产生的整体性辩证中发现了超越黑格尔的理论突破口。黑格尔声称,国家的基础就是作为意志来自我实现的理性的权力,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乃至它们的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赖于这种权力。故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国家是先验观念设定下的、象征最高权力的社会存在形式。家庭和市民社会则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它们的利益统合于国家利益。与此相对照,马克思珍视“现实的规定”及其所昭示的批判效用,面向普鲁士火热的社会政治现实来辩证阐明二者的总体性关系。他强调,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实体性存在是属于现实的人的活动场域。它们作为主体本质呈现的不同现实载体,均表征着现实的人的类属性。马克思反对将“国家的材料”即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群体”和“各个人”构成国家的过程,视作理念的自我活动现象。“国家的材料”构成国家,是作为出发点的事实,而非神秘观念所规定的结果。国家机体“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所以,马克思的反驳明显倾向于回归普鲁士现实的社会政治规定。他拒斥以黑格尔所谓“伦理理念”和“实体意志”来解释国家机体的渊源,而是站在了“坚实的地面上”,站在普鲁士人民一边,实际地思考国家问题。要言之,马克思以普鲁士的社会政治境况为根本依据,主张以实存国家的非理性确证黑格尔国家观点的虚幻性,并力求从“现实的规定”中还原包括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有机联系在内的国家机体总体图景。

二、国家治理的总体性:人民性“批判武器”与国家要素的内在耦合

在阐明国家机体的总体性问题之后,马克思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国家的构成材料与国家的治理要素之间的关系领域。如前所述,“国家的材料”是指书写普鲁士社会政治现实的广大人民。立足这种现实本位的理论基调,马克思将人民的主体价值转化为问题解析的逻辑引线,从制度、行政、立法等多个要素辨析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应然状态,初步建构起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总体逻辑。

第一,人民原则与国家制度创设。黑格尔探讨国家“有机生命过程”的首要之举是证实国家制度的理性内质。他从“观念一般”的必然和自由出发,以概念的自我规定说明国家制度的神圣性与自在自为。而就国家制度的现实意志,即单一性、灵魂性的原则,黑格尔将其赋予了对“自我规定”有最终决断权的君王。他强调,在理性国家制度中,绝对作决断的环节“是一个个体,即君主(Monarch)”。国家制度实则是君王人格性与主体性的表达。

马克思跳出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与君主意志的概念式绞缠,反对将国家制度等同为君王任意的产物。他认为,黑格尔是在以“混乱”和“粗陋”的言辞为君主专制辩护。国家制度并非君王任意的实存,而是作为现实主体的人的类意志的实现。它并未先于被造物领域而存在。黑格尔宣称,若离开君主政体,国家便不复存在。而马克思则将重点放在国家制度与人民的关系上,强调国家制度始终以人民为根据。“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毫无疑问,国家制度的创立和运作不是在孤立状态下进行的,而是需要和运用它们、实现它们的个人产生关联。但如果将这些个人理解为单一的君主或原子式的个体,对于国家制度的认识仍将会落入黑格尔的理性窠臼中,难以真正转向“现实的规定”所指示的社会政治向度。

马克思所关心的是现实的人,即在国家制度的创立和运作中呈现其全部特殊性的主体。在他看来,国家制度是现实的人实现其类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表征国家制度的各种职能和行动,不仅仅把人们联系起来,而且将单独活动的人们团结成人民。所以,国家制度以人民主体为圭臬,具有“与现实的人同步发展的规定和原则”。真正的国家制度应当遵循人民主体原则、表征人民公共意志,使“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制度的创设过程,不是黑格尔永恒理性预设下君王人格的实体化,而是蕴藏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当中的人民主体意识的政治升华。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民是国家制度的创造主体。“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应是以肯定人民主体价值、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为前提而持存,其本质是人民创造力的显现。

第二,人民利益与国家行政旨归。在黑格尔看来,行政权是一种隶属于君主的事务,旨在执行和运用君主的决定。马克思指出,倘若按照黑格尔所认同的行政权效能进行分析,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便“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照此逻辑,国家行政的宗旨和作用便赤裸裸地指向维护君主利益与专制制度。而市民社会内部的特殊利益与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将处于相互割裂、彼此分离的状态,市民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实际上被君主权力所遮蔽。

马克思并不认可黑格尔关于国家行政的片面论述。黑格尔依附性的行政构想实际上为马克思对既定利益集团(官僚群体)的批判提供了一种契机。在普鲁士国家生活领域,官僚本位思想大行其道,马克思对此深恶痛绝。就摩泽尔河沿岸葡萄种植者的贫困危机,《莱茵报》驻摩泽尔记者曾“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但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指责该报道歪曲事实、诬陷政府,特里尔行政区政府更是对葡萄种植者的贫困问题置若罔闻。官方甚至以“阴谋论”论调看待贫困问题,称之可能是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富庶的土地所有者为获得优待而有意夸大的结果。在为摩泽尔记者辩护的过程中,马克思遭遇了普鲁士官僚主义做派的重重阻挠。狂妄的官僚群体视自身所在阶层为利益中心,而将普通民众的利益弃置一边。

究竟何为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活动的应然旨趣?马克思将目光投向市民社会领域,尝试从同业公会的精神中汲取灵感。黑格尔指出,同业公会的存在基础是市民社会的伦理根源。虽然马克思并不认同伦理的理性主义起源,但伦理所观照的普遍福利契合了马克思对国家行政旨趣的初步理解。马克思指出,同业公会的实存目的即是以普遍性福利关怀行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为成员营建能够获得力量与尊严的利益共同体。接着,马克思用同业公会类比国家行政机构,揭示了行政代表、国家官吏以及咨议机关的同业公会属性。他强调:“同业公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则是国家的同业公会。”在市民社会领域,同业公会是经行政授权、满足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合法建制组织。在政治国家领域,国家行政的组织逻辑其实应当体现同业公会精神,把广大人民的利益追求作为自身运作的唯物主义,而不是盲目迷信绝对权力。行政代表、国家官吏以及咨议机关所代表的利益应是从人民中汇聚起来的广泛利益,“与立法权相比,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

第三,人民意志与国家立法主体。黑格尔以一种逻辑糅合范式对立法权进行了“哲学美化”。他指出,国家立法蕴含三方面原则,即王权原则、行政原则及市民社会原则。在市民社会原则中,黑格尔提及“人民”,但他将人民解释为“无形定的群众”和“无机的组合体”,认为人民的行动“只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而恐怖的”。人民不能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而是需要接受等级要素的规约,从市民社会领域向政治生活领域派出“代表团”,即委派等级代表参与立法过程。整个立法过程便是由君王、行政系统和市民社会一端的“各等级”共同完成。由于存在行政权直接受王权统摄的前提,所以,黑格尔所设想的立法权实际上是由王权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构成的混合物。在立法过程中,王权原则代表“最高决断环节”,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各等级的“代表团”实则是一种虚假的陈设。

马克思指出,等级要素“是作为人民的事务的国家事务的虚幻存在”。其一,就关于国家事务的“知识”,各等级和普通民众有主观获取的需要,但其实际上被官僚阶层所垄断;其二,就等级要素所代表的“意志”,其应当植根于各等级的共同意志,但“代表团”以人民名义参与国家立法事务仅是一种理想化的愿望;其三,立宪国家以等级要素原则喊出的“国家是人民的利益”口号,实际是一种虚伪的“法定谎言”。究其原因,马克思意识到,等级要素原则及其“代表团”实际上代表的是市民社会领域被赋予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私人等级,而非人民大众。出身、财产、地位等象征私有权的利益符号充斥着等级要素的意义空间。

随后,马克思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思维明确了国家立法的人民意志基础。一方面,马克思翻阅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过往,考察大革命之后法国的立法事实。《人权宣言》和《民法典》的颁布是法国人民的胜利,即法国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结果,凝结着法国人民的公共意志。以此为例,马克思初步理解了国家立法的原初意义,强调“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另一方面,马克思从“形式上的政治意义”思考立法的职能与使命。作为体现代表性的立法活动,只能代表立法本身所固有的、彰显本质的某种规定。立法“是一种不表现为实践力量而表现为理论力量的意志”。即由民众的现实智慧统合而成的公共意志,应当承担发现和拟定法律的职责。所以,立法的本性是一种理论力量,是象征“人民企求的目标”的智识化结晶。

诚然,在马克思创作《批判》之际,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也试图克服理性国家观的弊端、设想可替代的国家治理方案。但他们大多推崇以“自我意识”为内核的抽象规定,近乎褊狭地审视国家与个体关系,忽视了普鲁士社会政治领域的现实境况。其结果仍是围困在黑格尔哲学的旧框架中,对理性国家进行理论修葺。而马克思将嵌合人民性的现实批判作为理论驱动,为探讨国家治理问题打开了更为全整的叙事空间。

三、未来国家的总体性:思想限度的超越自觉与“民主的人类世界”构想发轫

毋庸讳言,该时期马克思对国家治理逻辑的总体性建构尚处在初始阶段。在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马克思逐渐形成了发现问题的理论洞察力,但就开解问题所必需的思想穿透力,仍较为薄弱。

其一,人民表述的语义含混与形象朦胧。作为支撑马克思国家观出场的优势话语,人民一词在《批判》中高频显现,但不同语境下人民的指称不尽相同。就制度的规定性方面,人民侧重指“政治特质”与“自然属性”统一于“基本特质”的现实的人;就主权的来源性方面,人民化身为法人、社会团体、统一体等类形式的公共人格;就行政与立法的过程性方面,人民主要是回到了市民社会领域经验化存在的各行业与各等级。所以,此时马克思所表述的人民,仍是一个较为笼统的社会政治概念。马克思认同人民之于国家存在的关键作用,强调人民并非“神化—主体化”的对象,而是现实的社会政治主体。可是,当需要进一步厘定人民的语义边界与现实形象时,《批判》并未予以回应。“现实的人”、“公共人格”和“普遍等级”,均混沌地存在于马克思关于人民的论述中。区乡组织、同业公会成员及其他劳动个体等“一切市民的等级”,模糊着马克思头脑中的人民形象。等级压迫、劳动剥削、行业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仍隐匿在马克思的人民概念中。

其二,“人民创造国家”论证的“事实—本质”游离。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演绎“天国的生活”,而是真实地作为“尘世的生活”。这种此岸式的国家构想绝非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近代市民社会。马克思所希望的是改变近代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各自形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人民性确证与人民性归属。即源于人民的“现实的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存在及其内在建构。为此,马克思将国家问题置于现实的社会政治领域。但他并未继续挖掘其得以存在的深刻根基,而是主要以事实陈述范式展开论证。一方面,将普鲁士国家现实中“垂头向地、只顾着肚子的默默无声”的臣民与主导专制制度的“庸人”、“庸人之王”的关系进行倒置,理顺“多数”与“少数”的正确次序;另一方面,参阅已经成为历史经验的法国大革命,求证依据社会政治原则来确立“使人恢复为人”的国家制度的可能性。至于关乎国家存在本质的人类社会历史规律,此时还未进入到马克思的视野之内。即马克思尚未明确社会政治内部的客观关系,无法从人民的物质实践、生产力水平及生产关系等社会生产范畴,揭示“人民创造国家”的历史原像。“总的说来,马克思对他当代社会的规律了解得还不够,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还有待他去发现。”对国家问题的开解,有待一种从事实到本质的系统追问。

也许正是考虑到彼时马克思思想发展暂时的不足,部分研究者倾向将《批判》看作是不成熟的文本。他们坚持以“从属于来自斯图加特的伟大哲学家”或“投入了费尔巴哈的怀抱”的基调来解读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问题。不可否认,“作为具体个人出现的思想家”,马克思“对当代的斗争和愿望作出当代的自我阐明”,离不开同属意识形态环境的各种思想的共同影响。除前文提及的费尔巴哈自然伦理原则,近代以来的启蒙传统、空想社会主义思潮、黑格尔的思辨体系、历史法学派言说等,共同构成当时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意识形态环境和理论资源库。但对于这些思想观点,马克思并未结构性地依附于某一理论流派而致使自己的批判立场变得摇摆不定。同样,对于应然国家的总体摹画与逻辑建构,马克思也不是重复或搬运某一思想资源。相反,在多元思想的相互作用下,马克思越发关注意识形态环境中“人的活动性存在”的公共主题。面对劳动人民在传统社会崩解中所遭受的无尽苦难,马克思一方面从真正活动着的、本己的“现实的规定”中求解复归人民主体的批判理路,另一方面以一种熟稔于思想发展的扬弃自觉来汇聚各种思想的批判合力。在此意义上,“不成熟论”其实掩盖了彼时马克思思想仍在发展之中的过程属性。当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在总体上出场时,他本人并未因理论准备尚不充分而堕入以往哲学的解释框架中,反而在对“‘批判的批判’开展批判”的过程中,萌发了关于未来国家形态的总体性构想。即继续因循社会政治向度的逻辑理路,马克思设想了一种克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未来国家总体形态——真正的民主制。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卓越超绝”状态,是“好的类”。其实质是人民为摆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性而进行革命斗争的自在产物,是“人民自己的作品”;其内容不仅解构了任意抽象的非现实性规定,而且生发于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与“特定内容”;同时,由于反映人民实际诉求、契合人民真实利益,其运作的每一环节均体现人民的主体意志;最后,其旨趣不啻于恢复人的社会化,而在于由社会化的人重新结合为共同体,以实现更加崇高的自由目的。显然,彼时马克思对未来国家形态的总体设想,并非是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模式的翻版,而是对现有国家模式的整体性超越,蕴含向共产主义跃进的思想律动。

为了能够过渡到这种总体性的“民主的人类世界”,马克思的理论计划是“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彻底揭露旧世界”,意味着马克思并未因发现“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的结论便喜不自胜,反而抱定了决心,准备继续深挖“庸人国家”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揭示、批判并摒弃旧世界的死气沉沉。“积极建立新世界”,则表明了马克思发现新的、可以依赖的解放力量的现实可能性。从马克思写给卢格的书信内容来看,在他尚未成型的思想体系中,对政治国家异化问题具有解构能力的新力量正在形成。即令庸人坐卧不安的“一切思维着的人和一切受难的人”,渐有发展为马克思人民形象的趋势。在随后的《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世俗基础的深刻批判以及关于无产阶级肩负人类解放使命的历史性预言,确证了这一点。与此同时,从《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思想活动的重心回看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思想活动的限度,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实现未来国家总体形态的理论计划,其实为他跃出思想发展的囹圄提供了方法论指向。这也从侧面佐证了《批判》中马克思对“民主的人类世界”的总体性思考,实际上内嵌着他本人希望克服理论不足的自我超越动机。

综上所述,从《批判》的文本内容来看,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叙事具有鲜明的总体性特征。以普鲁士火热的社会政治现实为立论基础,马克思试着重绘了国家机体总体图景;以人民主体的价值意蕴为逻辑引线,马克思初步构设了国家治理总体逻辑;以思想阈限的超越自觉为转变契机,马克思开始关注未来国家总体形态。作为后世观察者,我们不能在已有研究的“成分还原”范式中游弋,也不能任由各种成分式的观点去拆解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叙事,而应尽可能回归文本语境,以厘正马克思富有生命力的总体性表达。在《批判》之后,马克思国家观发展的叙事定向仍是总体性的。至于这种总体性叙事如何进一步作用于马克思的理论批判?有待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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