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试行) 》, 要求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随后, 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领导下, 这项工作在各地、各级推开。就执政党而言, 在社会组织中从事党建工作, 旨在加强对高度流动性人口的整合。“单位制”在城市解体后, 原本高度整合的单位社会释放大规模人口, 这些人口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外就业, 流动性较强, 国家较难像过去那样通过一体化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整合。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社会组织”提法以来, 社会组织数量逐年递增, 同时也递增式地覆盖了一部分高度流动性人口。因此, 所谓整合, 实际上是指中国共产党试图通过党建的方式, 加强对社会组织及其联系的原子化个体的引领, 进而保证组织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然而, 从社会组织的层面而言, 它们并不会自动接受党的引领。于是, 问题在于, 到底是什么机制促使社会组织接受党的引领呢?
社会组织党建在实际推开过程中, 也碰到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境。理论困境在于, 社会组织是社会性质的组织, 而在我们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决定了, 在社会组织中搞党建, 就是将国家属性以制度化的方式输入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从事党建, 从表面上看似乎与社会组织固有性质不兼容。那么, 为什么社会组织要从事一件与它性质不兼容的事情?
实践困境在于, 总体来看, 我们国家社会组织规模小、能力弱, 尚有相当数量的组织不具有现代科层制结构, 无法从形式到实质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理事会决策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协助国家承担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强党建工作是对社会组织现有执行能力的挑战, 也是对社会组织物质资源的考验。从长远看, 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可以推动组织事业发展, 有利于加强组织自身建设, 但就眼前而言, 它对提升组织效益可能不具有表面上的直接帮助。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外部嵌入和内部排斥”:党组织建设的动力来自组织外部而非内部, 嵌入式组织建设有助于在短期内扩大党建“覆盖面”, 但现实中很容易导致组织的内部排斥和消极应对。那么, 为什么组织要花费很大的资源去做一些和它的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呢?
实际上, 上述三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致的:既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其自主性、独立性诉求不符, 与其社会属性不符, 看似与其效率原则也不符, 那么从社会组织自身出发, 加强党建的动力何在?中国共产党从自身角度出发, 试图推动这项工作。然而, 这项工作成功与否, 关键在于我们党是否能够真正寻找到执政党运作逻辑和社会组织运作逻辑的契合点。换言之, 区别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建以及城乡基层党建, 若要实质性地推动这项工作, 一定要从环境中为社会组织输入充足的党建动力。本文尝试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按照斯科特和戴维斯的综述, 组织社会学自20世纪初以来, 历经理性系统、自然系统、开放系统三个范式阶段。理性系统范式和自然系统范式突出强调组织内部的目标、结构、群体等特质之于组织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开放系统范式则开始引入外部环境元素, 着重通过分析环境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解释组织行为。实际上, 开放系统范式中的一些理论在解释环境与组织的互动关系中, 或从组织视角, 或从个体视角, 仍旧不可避免地因循理性选择的脉络。强调“效率”的技术环境成为非常重要的分析要素。与开放系统范式相同, 新制度主义理论也是基于环境与组织这一互动关系形成的分析方法。然而, 新制度主义与之有所差异, 它是通过“合法性”来解释制度环境与组织行为的关系。换言之, 是组织成员赋予组织合法性的一种方式。如此, 合法性机制在新制度主义理论中成为一个关键性概念, 它“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对于组织而言, 行为的源动力是遵循环境适应性的要求。
自主性、独立性诉求、社会属性、效率原则, 这些都是社会组织的内在要素。鉴于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看似与上述内在要素不相符, 本文尝试转换思路, 在社会组织身处的外部环境中寻找其从事党建工作的动力。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 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时看似并不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 有时表面上牺牲组织效率, 甚至违背组织性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提示研究者从组织环境中去寻找组织行为的动力。新制度主义理论在不排斥工具理性假设的基础上, 通过“合法性机制”架通环境与组织行为, 提供了一种用外部环境来分析组织内部行为的方法。这对于研究社会组织之所以愿意从事党建工作是一种全新视角。
合法性机制是新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组织行为的关键逻辑。斯科特根据三种不同的环境要素确立了三种不同的合法性机制, 分别是法律制裁、道德支配、文化支持。他认为, 三种机制是组合起作用的。新制度主义的尴尬之处在于, 虽然这一流派的学者认同, 即便用新制度主义分析的方法也不能忘却效率原则, 但这一理论本身却是在批判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突出强调的是不同于效率原则的合法性机制。但问题是, 彻底离开效率原则的合法性机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事实上, 即便是合法性机制中的强制性制度也不会自动实施, 合法性机制发挥作用都必然要经历从形式绩效到实质绩效的过程。于是, 周雪光对合法性机制的界定拓展了这一概念的分析范围, 提升了这一概念的分析能力。他认为, 组织行为的合法性机制主要从“强意义”和“弱意义”两个层面来看。所谓强意义主要指组织行为完全是制度塑造的, 组织或个人没有自主选择性。所谓弱意义主要指制度通过资源分配或者激励机制影响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选择。本文对“合法性”的使用将延续周雪光的界定。
运用这一理论, 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 是符合组织外部制度环境对组织合法性的要求。既然制度环境成为分析组织行为的重要元素, 接下来的问题是, 制度环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斯科特在综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新制度理论的基础上, 概括性地提出了制度环境的三大基础要素: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规制性要素指规则、法律, 它具有强制性, 主要通过确立规则、监督他人遵守规则、实施奖惩来影响组织行为。规范性要素指规范、价值观, 它具有适当性, 主要通过确定什么是适当的目标与活动的观念来影响组织行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指符号与意义, 它具有模仿性, 主要通过内化外部的系列符号表象来影响组织行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强调三者既是相互独立的, 又是相互关联的。独立性更多在于分析层面的, 关联性则是指三者共同构成了影响组织行为和组织决策的结构性框架。
当前, 新制度主义理论散见于对市场行为、政府行为的研究, 对社会行为的研究虽然也有, 但相对较为少见。在现有研究中, 通过规制性要素对制度环境进行分析较为常见。例如, 杨典的研究将制度环境化约为国家权力和资本市场权力, 主要分析强制性同构机制决定企业战略实施;周雪光的研究将制度环境化约为“一刀切”的上层政策、高强度的激励机制、非人格化的科层体制, 他对基层政府共谋现象的分析主要基于政策、规则对行为的强制性机制;周怡的研究将村规民约作为制度环境的要素之一, 在她看来, 村规民约是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存在于制度环境中的, 它是一种正式制度形式;埃德尔曼和杜宾等人的研究关注法律是如何通过强制性赋予组织治理合法性的。自分税制以来, 项目制日益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手段, 项目之于社会主体具有显著意义, 但将项目制置于制度环境进行分析的研究还较为少见, 因此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尝试。少量研究也通过规范性要素对制度环境进行分析。例如, 周怡认为惯习是作为道德力量存在于制度环境中的, 它是一种非正式形式的环境要素;瑞夫和斯科特将社会规范合法性化约为技术维度和管理维度, 以此分析医院组织如何从行业协会中获取合法性。还有的研究通过文化—认知性要素对制度环境进行分析。例如, 赫希的研究认为语言通过认知功能和社会心理功能实现公司兼并中的合法性。
本文对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动力的分析将采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整体分析框架拟采用斯科特制度环境中规制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的二维合法性机制。单一合法性机制并不足以解释社会组织党建中的诸多工作方法和逻辑。规制性要素主要化约为项目制, 分析其如何促成社会组织满足制度环境合法性。虽然项目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 但很多时候, 社会组织选择是否进入国家项目制的治理体制中, 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对于社会组织而言, 项目制实质上对其具有强制意义。规范性要素主要化约为精英选拔, 分析其如何促成社会组织满足制度环境合法性。国家在社会组织中进行精英选拔, 实质上是通过这种方式促成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接受国家制定的各种目标, 是国家目标进入社会组织内部的方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 一直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己任。社会组织党建也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离开诉求谈合法性, 不仅无法寻找到合法性机制的根本, 也不符合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的理论精神。因此, 本文在分析中也将充分吸收周雪光对合法性机制“强意义”和“弱意义”的区分, 更为完整地探寻社会组织从事党建的真正动力。
三、案例分析
过去, 社会组织党建的工作重心大多聚焦在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上而下的组织。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具有公权力, 但它承担一部分权力部门转移的排他性职能, 相对具有垄断属性。显而易见, 这类组织对政府权力部门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在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之前, 这类组织的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很可能由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担任。在这类组织中推动党建工作, 不存在动力问题。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与之不同, 研究社会组织搞党建的动力, 选取一家自下而上的组织比自上而下组织更具现实意义。
本文采纳的案例是Z市雪菜饼协会。雪菜饼是当地特产, 长期以来, 当地雪菜饼企业以作坊式生产模式为主。改革开放以后, 当地出现一批雪菜饼乡镇企业, 老板多是当地具有开拓精神的农户。2005年, 在当地二十几家规模相对较大的雪菜饼企业老板发起下, 成立了Z市雪菜饼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的初衷是“抱团取暖”, 包括向政府争取扶持、优化市场谈判地位、争取市场资源等。按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要求, 雪菜饼协会找到了该市商务局, 由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成立之初, 会员单位年销售额只有3000余万元。目前, 会员单位有64家, 从业人员3000多人, 年销售额已经是过去的十几倍, 达到5亿多元。本文所需经验材料主要来源于笔者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对该行业协会的数次调研, 以及对Z市委组织部“两新”党建处负责同志的访谈。
(一) 规制性要素与项目制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施分税制之后, 我们国家进入项目制治理的时代。有学者认为, 项目制与科层制一同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中的新双轨制。较为主流的研究观点认为, 项目制的基本内涵在其自上而下的控制逻辑和自下而上的反控制逻辑。需要着重指出的是, 上述对项目制的研究结论, 主要用来解释层级政府间的控制和反控制逻辑。例如,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就社会组织的治理机制而言, 仍旧是“单向度的权力控制”。在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 前者通过项目的形式形成政策和发展导向, 引导与党委、政府关系较为密切的社会组织的组织行为, 吸引外部社会组织参与党委、政府的政策和发展导向。对于社会组织而言, 不进入党委、政府的项目制治理体系, 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组织的生命危机, 但在国家生成社会、社会依赖国家的大背景下, 也实实在在地失去一条快速生长的通道, 有时候则意味着生存困境;进入党委、政府的项目制治理体系, 则意味着社会组织的生长进入到主流、正规化、快速且繁荣的发展路径。
作为一家纯粹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 雪菜饼协会在成立之初, 经历了游离于国家项目制治理体系之外的生存困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商务局虽然是业务主管单位, 但并没有给予雪菜饼协会实质性的帮助, 后者感到举步维艰,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 日常资金困难。成立之初, 雪菜饼协会的经费绝大部分由会员会费支撑。刚开始的时候, 进入理事会的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是3万, 未进入理事会的会员单位年度会费是1万, 作为个体经营户的会员年度会费是5千。由于会员数量不是很多, 所以, 协会的会费收入不算多。但日常开支却非常庞大。首先是专职秘书长的补贴, 以及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其次是办公室租赁以及水、电、网络等费用。再次, 协会日常工作中的差旅费和招待费。商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初期对其进行的物质支持几乎是没有的。既没有以项目经费形式存在显性支持, 也不存在办公室提供及水电减免等隐性支持。
第二, 身份地位模糊。从法律上讲, 雪菜饼协会是在该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过的社会团体, 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然而, 缺乏党委、政府支撑的民间行业协会的身份并不被社会所知晓与认可。雪菜饼协会成立之后的一大工作任务是代表会员单位到外地集体谈判采购雪菜饼生产原料。但由于秘书长不是政府公职人员, 往往只携有商务局开具的协会身份资格说明书, 很多谈判对象并不认可协会的资质。对方会觉得, “要么是企业过来直接谈, 要么就是政府部门派人过来, 这个雪菜饼协会, 会不会是骗子?”这就导致很多时候谈判无从推进, 协会工作也停滞不前。
虽然从表面上看, 商务局对雪菜饼协会支持力度不够有诸如担心行业协会尾大不掉、职能转移经费不充足、局领导岗位调动等诸多原因, 但根源在于, 雪菜饼的发展并没有进入该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主旋律中。从经济发展角度, 该市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心是信息经济;从社会发展的角度, 该市的重心是城市化进程;从文化发展的角度, 该市在食品领域的品牌推广重心是另一种特产。于是, 雪菜饼虽然也算是该市的一项特产, 但在市级党委、政府层面, 对其并没有特别的期待。商务局自然对雪菜饼协会无所求, 也就不存在各种支持。雪菜饼协会陷入了渴求党委、政府支持, 但极度缺乏支持的困境中。
与此同时, 该市党委组织部门在谋划该市“两新”党建工作。2008年到2010年, 中组部在“两新”党建领域的焦点投放到全国各层级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中。为此中组部联合司法部或财政部连续发文。十八大以来, Z市委组织部在贯彻落实中组部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也在不断思考如何结合本地特色从事“两新”党建工作。Z市既不是区域中心城市, 也不是省会城市, 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规模相对较小。Z市的特点是民营经济发达, 社会活力充足, 成立了较多自下而上的民间行业协会, 集聚了一大批当地中等规模以下的企业和企业主。Z市委组织部及“两新”党建处认为, “如果能在这些行业协会中产生并推广一套党建工作模式, 可能会取得非常显著的成绩”。
由于社会组织不属于任何一级党委、政府科层化的架构体系, 特别是自2015年初开始的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的大背景下, 党委、政府在资金、人事等方面对社会组织控制力被削弱。这就使得, 党委、政府试图对社会组织施加影响, 只能通过“项目”建立两者的联系, 各种表现形式的“购买服务”成为不可或缺的控制手段。对于渴求靠近党委、政府的社会组织而言, 项目也是诱惑其接受党委、政府控制的决定性元素。项目本身的内容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并非决定性的, 重要的是通过项目, 能够实现接近党委、政府的目标。
项目是由党委、政府设定的, 内含了诸多面向社会组织的规则和要求。社会组织接受项目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各条规则、实施各种要求。一旦接受项目, 社会组织的核心任务就不再是完成组织的固有职能, 而是完成项目的规则和要求。在购买服务过程中, 党委、政府的项目有时候与社会组织的固有职能是高度相关的, 但有些时候, 项目规则和要求可能与组织职能或多或少偏差。在前一种情况下, 社会组织组织行为的效率逻辑和合法化逻辑是完全重合的, 履行项目规则、实施项目要求既符合社会组织对效率的追寻, 也符合社会组织严格遵循项目的内在精神。但在后一种情况下, 组织行为的效率逻辑和合法化逻辑并非直接重合。实施党委、政府的项目, 遵循合法化逻辑,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社会组织本身的目标和使命, 不是直接去完成目标和使命, 属于“曲线救国”。然而对于社会组织而言, 特别是在中国语境下, 接近国家可以更好地实现组织效率, 因此, 它只是表面上而非实质性地放弃效率逻辑。
雪菜饼协会在效率逻辑和合法化逻辑间的抉择典型地反映在组织架构的搭建上。按照Z市委组织部的项目要求, 雪菜饼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60%以上是党员, 以实现党组织对理事会的覆盖, 进而实现组织引领。提升理事会成员中的党员比例是雪菜饼协会遵循合法化逻辑的首要任务。对于雪菜饼协会而言, 60%是一个较高的要求。过去, 理事会共有7名成员。雪菜饼协会有意控制理事会规模, 一个适当的规模有助于快速、有效的决策。符合组织理性的原则。除了秘书长外, 其他6人都是会员单位的老板。秘书长过去供职于国有企业, 是7名理事会成员中唯一的党员, 6名会员单位的老板一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过去从未考虑过入党的事。
为了达到60%的项目要求, 雪菜饼协会想了两个办法。一方面, 秘书长请两家会员单位在企业内部更换了理事会代表。经过和会员单位老板的沟通发现, 有两位老板的亲戚是党员。于是, 这两家会员单位的老板卸任理事, 由其亲戚代表进入理事会。在理事会的实际运行中, 秘书长在碰到具体事务时, 往往会首先私下和这两位老板沟通, 以取得共识。但由理事参加的日常工作会议或者年会还是由两位老板的亲戚出席, 各种理事权利也由两位亲戚代为行使。这个方法对于各方而言都颇为复杂, 但至少部分解决了党员资格的问题。
另一方面, 通过扩大理事会规模, 吸纳新的党员理事, 稀释非党员的占比。扩大理事会规模, 意味着削弱现有理事会成员对整个雪菜饼协会的控制力度。在秘书长看来, 达到Z市委组织部的要求, 对今后整个协会的日常运行大有裨益, 能够直接减轻秘书长的工作压力, 但对于部分理事会成员而言, 并不容易接受组织权力的稀释。为了让其中两位反对意见比较坚决的理事接受这个方案, 秘书长分别做了尝试。对于其中一位, 秘书长顶住压力, 同意将协会所属门市部交由其经营;对于另外一位, 利用换届选举的机会, 其理事身份换给另一家会员单位。
经过理事会内部的博弈, 理事会成员增加至11人。新增的4家会员单位的代表全都是党员, 外加原有2家会员单位更换为党员代表, 以及秘书长, 11名成员的理事会党员数量为7人, 达到了Z市委组织部60%的项目要求。换言之, 契合了合法性逻辑。但显而易见, 对于雪菜饼协会而言, 理事会重组短期内在组织内部形成震荡, 直接影响组织原本的正常运行秩序。一方面, 雪菜饼协会内部出现对秘书长的非议。由于整个项目的引入和实施是由秘书长主导的, 遂产生各种对秘书长的“说法”。比如, 秘书长力主引进项目, 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秘书长整天想着巴结党委组织部门;秘书长为了清理原本理事会中与自己不和的会员单位。这些“说法”让秘书长本人“想不通。老实说, 也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 雪菜饼协会内部开始出现分裂。原来, 雪菜饼协会内部的工会在行业工资集体谈判中已与工人达成一致, 协会各会员单位也认同与履行谈判的成果。但在理事会重组之后, 有个别会员单位私自给员工涨工资, 并且以更高的工资到其它会员单位挖走了员工, 破坏了行业工资集体谈判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
对于组织本身以及负责组织日常运行的秘书长而言, 选择面对规制性要素有利于缓解雪菜饼协会面临的生存困境。独立法人资格意味着社会组织并不是必然要进入到项目制的制度环境中, 但社会空间缺乏以及社会自主能力不足的现状决定了这类社会组织一旦离开国家的关心将会举步维艰。履行Z市委组织部对协会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 需要协会牺牲一部分组织利益, 例如稳定的组织结构和正常的运行秩序, 但可以换取前者通过党建项目对后者的支持, Z市委组织部还会利用其在科层体制内的强势地位, 协调民政局间接给予协会项目支持。接受国家项目的各种强制性要求在组织本身和秘书长看来是最优选择。为此, 从秘书长的角度看, 社会组织可以暂时性地忘却组织架构、职能、使命等彰显独立性的要素, 通过合法性逻辑实现社会组织与国家的亲近, 最终使社会组织获取实惠。
(二) 规范性要素与精英选拔制
精英选拔是Z市委组织部在社会组织中推动党建工作的另一重要制度。在基层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传统党建领域, 这一机制已经运行多年。其基本要义在于, 上级党组织在下级党组织中选拔出众的党建工作个人和集体, 以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媒介, 激发下级党组织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就新制度主义分析而言, 党建荣誉感和使命感并非社会组织本身所持有的目标, 原本存活于外部制度环境, 是制度环境对身处其中组织的目标的合法性界定, 是制度环境中的规范性要素。精英选拔的目标在于将制度环境中的规范性要素输入社会组织。如果社会组织及其党员接受这一合法性界定, 就会按照制度环境设定的目标去从事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就具有合法性。和制度环境中的强制性要素不同, 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并不必然要接受规范性要素的规制, 但反过来说, 一旦社会组织内化规范性要素, 其合法化程度会更高。因此, 雪菜饼协会到底是如何接受Z市委组织部精英选拔制的导引, 将其吸收进入组织运行的逻辑, 进而不断加强与巩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就要与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本身的利益诉求相结合加以考量。
Z市委组织部的精英选拔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在社会组织中选拔入党积极分子, 将其纳入党的队伍。这是个体精英选拔。另一部分, 在各社会组织中评选优秀党组织。这是集体精英选拔。无论是个体精英选拔还是集体精英选拔, 对于社会组织本身而言, 表面上并不具有直接提升效率的意义。党建个体荣誉和集体荣誉基本上仍处于党建领域, 与社会组织本身的目标不具有高度关联性。但制度环境中的目标内化机制, 使得规范性要素还是较为顺利地进入到社会组织中。
2014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细则》出台是对前些年党员数量过快增长、党员质量过快下滑的回应。针对8700万党员队伍, 中央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新十六字总要求, 明确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实现从“数量入党”到“质量入党”的转变。Z市所在省提出了年新增党员数量控制在现有党员数量1.5%的目标。因此, 对于Z市委组织部“两新”党建处而言, 这两年发展党员指标大幅下降。2015年, 该处只有党员发展指标78个。其中, 刨去划拨给各县 (市、区) 委组织部“两新”党建科的62个指标, 市本级只有16个指标。考虑到该市民营企业数量极其庞大, 入党需求很大, “两新”党建处将其中的12个指标分配给了非公企业。可供市本级社会组织使用的发展党员指标只剩4个。
对于“两新”党建处而言, 这4个指标是其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考虑到Z市本级社会组织已经有1264家, 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多种方式, 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已经超过90%, 4个党员发展指标显然只能满足个别组织的需求。“两新”党建处把它分派给哪家组织, 实质上是对其党建工作的认可或者激励。鉴于此, “两新”党建处处长对于指标的分派非常“谨慎”。党员发展指标业已转变成了稀缺资源, 只有真正贯彻落实“两新”党建处的党建任务要求, 实现党建目标, 社会组织才有可能获得党员发展指标。对于社会组织秘书长而言, 1个可供其使用的党员发展指标对于推动日常工作将会是有用的抓手。于是, 任务就变为, 为了从4个指标里边分一杯羹, 秘书长需要不断将“两新”党建处的党建目标吸纳进入社会组织, 加强党组织建设, 推动党工作的覆盖。
在雪菜饼协会中, 很多会员单位, 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雪菜饼企业, 非常希望能够进入到理事会中。但在协会开展党建工作之后, 要想进入理事会, 拥有党员身份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对于很多中小规模的雪菜饼企业而言, 在企业主家庭内部找到一位党员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这样的话, 理事会换届的时候当选理事就变得遥遥无期。所以很多企业主特别希望能够依托雪菜饼协会的党组织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能够使企业主获取实际的利益。由于雪菜饼协会拥有一个党员发展指标, 协会会员单位出于工具理性的考虑, 对于秘书长提出的党建工作要求, 往往较为配合。
最终, 个体精英选拔的逻辑在于, 党员发展指标是稀缺资源, 党委组织部门依托这一资源将党建目标输入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又进一步依托这一资源将党建目标输入社会组织成员;反过来, 社会组织成员为了提升个体收益, 配合社会组织实现外部党建目标。
集体精英选拔制度主要呈现为社会组织优秀党组织的年度评选。按照Z市委组织部“两新”党建处当初的设计, 优秀党组织应该从党组织架构完整的社会组织中进行评选;评选5家作为5星党组织、15家作为4星党组织、20家作为3星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当选周期为1年;当选组织将被授予“某某年度Z市某星级优秀社会组织党组织”牌匾。2013年底, “两新”党建处组织开展了第一届优秀党组织评选活动。作为“两新”党建处重点打造的典型, 雪菜饼协会被授予5星党组织的称号。这一称号为其带来很多未曾想到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 雪菜饼协会所属门市部的营业额在2014年上升了30%。雪菜饼协的销售门市部, 设在协会办公地点的一楼临街店面内。获得5星党组织的牌匾之后, 秘书长没有将其放在会议室, 而是将其悬挂于临街店面的显著位置。由于授予单位落款是Z市委组织部, 牌匾的权威性获得了极大的认可。据门市部营业员介绍, “很多行人本来只是路过, 但注意到牌匾之后, 有些会特地进来看一下, 看着看着就会买一点雪菜饼带走”, 还有的顾客“在付钱的时候看到这个牌匾, 就会特地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知道情况后, 有些就会放心地经常光顾”。另一方面, 雪菜饼协会的成员单位也因此获得了营业额的提升。一开始, 有一家嗅觉较为敏锐的成员单位, 将牌匾拍摄后, 放在其淘宝店的首页, 表明自己是这家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并以“放心购买”作为其销售口号。当月, 其淘宝店销售额提升了50%。其它成员单位见状, 迅速仿效, 销售额也不同程度获得了提升。
这就产生了一个预料之外的情况, 凭借5星党组织的称号, 雪菜饼协会及其成员单位获得了实际收益的提升。“各成员单位一致要求我向‘两新’党建处反映, 第二年还要继续当选5星党组织”。但“两新”党建处表示, “这个东西对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工作抓手, 我们希望党建工作搞得好的社会组织, 每年挨个都能当一遍5星党组织, 今年当过5星的最好让给其它组织当5星。但如果确实做得特别好, 也可以连着当5星党组织”。“两新”党建处意识到, 既然优秀党组织年度评选能够给社会组织带来实际效益, 党建工作开展就可以牢牢围绕这一抓手展开。通过“星级”指挥棒, 引导社会组织投入更多精力开展党建工作。
面对以入党积极分子和优秀党组织为主的规范性要素, 社会组织秘书长尽力推进党建各项工作, 从而获得指挥社会组织成员的法宝。进一步, 社会组织秘书长以规范性要素指标引导成员单位开展党建及日常各项工作。成员单位为尽快加入理事会, 发挥影响, 或提升经济效益, 往往主动选择接受规范性要素指标的引导。这样, 原本只是存活于制度环境中的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顺利进入社会组织, 进而进入社会组织成员心中, 成为秘书长和成员单位纷纷认同的目标。
四、结论与讨论
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是在理性系统范式和自然系统范式基础上兴起的, 试图强调制度环境中的各类型要素对组织行为的决定意义, 合法性机制是其关键的分析性概念。新制度主义分析者并未否定效率机制之于组织行为的意义, 未将合法化机制与效率机制完全割裂。“如果视技术性和制度性部门为截然两分的和彼此替代的, 就会遇到麻烦。”“在实际环境中我们难以把技术性与制度性规则和程序区分开来。”但是, 由于新制度主义分析的理论内核是突出与传统效率机制的差异, 所以新制度主义分析在面对组织行为的效率逻辑时总是显得颇为尴尬。
本文用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探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的动力, 但并非固守传统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那样的话, 在分析层面, 只会产生“因为外部环境, 特别是国家, 要社会组织搞党建, 所以社会组织就全力搞党建”的理想状况, 或者“社会组织自己觉得要搞党建, 所以社会组织搞党建”的循环论证的情况。单独依赖合法性机制, 是无法解释党建目标是如何输入社会组织的。应该说, 合法性机制赋予组织行为可解释且合理的动机, 它是组织及组织中的个体的行为的一种逻辑, 但绝不是唯一的逻辑。在实践层面, 这种动机虽然是可解释, 并且可能具有至高无上的合理性, 但它很难独立真正推动行为, 成为行为的真正动力。动机和动力的真正差别在于, 前者更多是在言语层面, 后者更多是在行动层面。因此, 社会组织到底为什么要去搞党建绝不可能单纯由合法性机制来解释。本文无意彻底否定新制度主义分析的合法性机制的有效性, 这么做既不符合理论分析范式的要义, 也不符合经验现象;而是要强调, 合法性机制需要配套机制才能成为社会组织党建行为的真正动力。
社会组织从事党建的动力是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的耦合。近年来, 有学者针对传统新制度主义分析中对人类绝对理性和效率的排斥, 提出了“社会建构的理性和效率”。这可以说是一种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耦合下的组织行为动力。绝对的效率机制虽对社会组织行动具有驱动力, 但有可能会使其脱离中国共产党的引领, 走上脱缰发展的道路。这在任何一个环境中都具有危险性。这种动力机制是不稳固的。单纯的合法性机制只有在一个业已高度整合的环境中才可能成为社会组织从事党建的动力机制, 这明显和当下社会环境不符。一种经由效率机制配合的合法性机制, 使后者走向具有社会化的色彩。在符合组织固有属性的情况下, 更符合社会的期待, 是一种社会化了的固有属性。
合法性机制在面上提供了可供言说的动机, 效率机制在幕后对合法性机制提供了支撑。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的耦合为社会组织党建提供了言语和行动上的一致。党建项目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推进, 以及带给社会组织的实际收益;入党积极分子指标带给社会组织的荣耀, 以及赋予社会组织的工作抓手;星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荣誉, 以及带给社会组织和成员单位的实际效益。这些都是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动力的一体两面, 一面是合法性机制, 一面是效率机制。合法性机制使其更符合外部环境的期待, 效率机制使其更符合组织内部的期待。两种连结, 最终激发行为。
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都是从外部输入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本身的内在动力相对缺失的情况下, 外部动力输入对于社会组织从事党建至关重要。无论是合法性机制还是效率机制, 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将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需求考虑进来, 在契合后者需求的基础上, 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在制度设计中看到自身利益实现的可能性, 尽全力参与制度实施。可以说, 真正的动力来源于外部输入的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
本文结论试图解决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在效率机制面前的尴尬境地。如前所述, 新制度主义分析的学者一直强调合法性机制是可以容纳工具理性的, 周雪光试图通过“强意义”和“弱意义”为工具理性在合法性机制中寻找生存空间。实际上, 周雪光等传统新制度主义分析论者已经看到, 回避效率机制对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颇为不利。但他试图在“合法性机制”内部对理论进行修正。本文认同周雪光的基本立场, 通过将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连结, 可以更为深入地解释组织行为的内在逻辑。但和周雪光不同, 本文试图在“合法性机制”的外部对理论进行修正。也就是说, 合法性机制可以延续其传统理论精髓, 通过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的耦合增强新制度主义分析方法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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