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乡村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并提出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2018年12月4日,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建立“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加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结合的治理格局,是乡村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思想道德基础,是建立“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关键。村规民约以发挥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的基本功能为特征,使礼法规范转化为民间风俗习惯,从而在乡村社会形成稳定延续的道德认同,达到规范社会行为,实现乡村和谐稳定的目的。当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村规民约德治功能可以为现代乡村德治建设提供资源和智慧,充分挖掘村规民约传统道德文化资源的当代价值,用现代治理理念实现现代化转换,通过村规民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心,转化为人们的道德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精神支撑。
一、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及其特征
村规民约是“村规”和“民约”的组合体。村规,即乡村社会成员共同行事的规定;民约,则是乡村社会成员共同达成并遵守的一种“约定”。德治,就是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用道德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村规民约是一种由乡村民众集体制定,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的乡村社会公约。在中国,村规民约经历了一个发展转型的过程,既有传统社会中的“村规民约”,也有适应新的治理需要的现代“村规民约”。千年百年来,中国广大村民“依礼而行、循俗而做”、“按礼俗而治”,民间习俗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而最直接、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古已有之,《周礼·地官》中记载的西周乡里敬老、睦邻的习俗,以及《孟子·滕文公上》中“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记载,就是典型的“村规”,只是没有以村规命名而已。在中国已发现的文献记载中,最早系统成文的村规民约是北宋陕西蓝田吕大均制定的《吕氏乡约》,吕大均将当地乡村正在流行的一些“礼俗”条法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简化为若干条规约,并见诸于文字,其目的是使村民能够“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在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进行自我管理与完善,从而形成乡村社会良好的风气。村规民约经历代儒者与统治者的提倡,逐渐普及到全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为乡村和谐稳定永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村规民约以传统家教文化形成家庭美德
村规民约治理是村民在自然状态下、基于相互信任与依赖,源自他们内心信念和道德情感,而形成的一种共识与默契的礼俗治理模式。柳诒徵在《中国礼俗史发凡》中认为,以礼俗治国“博言之,即以天然之秩序(即天理)为立国之根本也”。村规民约通过传统的道德伦理教化民众,使道德礼法规范转化为民间的风俗习惯,从而在乡村社会形成稳定延续的道德认同,进而在道德教化方面去规范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
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家庭的和睦稳定对整个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古人重视“齐家”,并以此作为治理好国家的前提。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家教、家风,有“天下之本在家”的古训。村规民约重视德育,是规范乡村家庭的道德准则。在传统乡村社会,血缘关系和自然情感是维系这个社会存在的重要基础,在这里传统起着极为重要作用,人们遵从传统习俗,相互关照,善良淳朴,礼尚往来,生存发展。村规民约产生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关系中,是土生土长的中华传统道德规范,是乡村在法律之外规范千家万户的道德准则。它通过规约的形式来宣扬忠孝节义、修身自重、与人为善等传统文化教化内容和思想道德规范,倡导孝父母、敬师长、睦宗族、隆孝养、和乡邻、敦理义、谋生理、勤职业、端教诲、正婚嫁、守本分、尚节俭、从宽恕、息争讼、戒赌博、重友谊等道德和行为。村规民约是一个从家扩展到国、从孝扩展到忠,有价值观基础和内在灵魂的道德文化谱系。
村规民约是家庭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在家族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家族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多数“乡约”都记载在族谱中,如湖北来凤县《来凤卯峒向氏族谱》、四川省酉阳县后溪乡白氏《南阳族谱》等族谱中都记录了一些村规民约,其目的是更好地教育子孙后代与人为善、和睦乡邻,这有利于底层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稳定。在河北省井陉县于家石头村民俗博物馆里陈列着石锁、石碗、石瓮、石锤、石臼、石像等众多石头制品,但是让村民最骄傲的还是其中的30多块刻有历代村规民约的石碑,既有节水碑,也有护林碑、禁赌碑,它们世世代代作为道德规范支撑着这里的村民生活。这为乡村区域性小共同体的人际和谐、交往以礼和风俗净化,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村规民约以日常生活伦理培育个人品德
实行德治就是通过加强道德教化提高人的道德修养,让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之上。有学者指出,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是以个人的家庭,天然共同体等直接环境为基本寓所,旨在维持个体生存和再生产的日常消费活动、日常交往活动和日常观念活动的总称,它是以传统习俗、经验、常识等经验主义因素为基本活动图式,以生存本能、血缘关系、天然情感等自然主义关系为立根基础,以家庭、道德、宗教为自发的调控者和组织者,以重复性思维和重复性实践为本质的存在方式的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领域”。村规民约是从农耕文明自身生长出来的规则,是传统礼俗规范的生活化和具象化,产生于乡村这个特定社区民众日常生活的具体情境,形成、生长于村民日常生活逻辑之中,由村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知识渐渐发展成为清晰明确的规则,具有内生性特点。
王安石在《周官新义》中说:“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村规民约使礼法规范通过乡村民间社会践行转化为社会风俗,逐渐形成被村民群体内部共约、共信共行的乡村社区的公共行为规范。村规民约重在通过道德教化及其约束和激励作用,培育个人良好的道德修养,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如广西金秀《大岭村村规民约》第1条即为有关道德风貌、文明礼貌的总体要求:“讲文明、讲礼貌,对人态度和气,不打人,不骂人,不讲粗口话,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浙江省庆元县黄田镇《台湖村村规民约》第1条明确规定孝敬老人“严禁虐待老人,违者向老人当面赔礼道歉,通报全村,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办。”侗族的村规民约中要求人们加强道德修养,提倡为人要正直正派,“见人落水要扯,见人倒地要扶”,“会做人栽甜瓜,不会做人栽苦瓜”等。再如,云南省澜沧县糯福乡南段老寨(拉枯族)于1995年制定的“寨规”就规定:“(2)不赌博,抓获者给予罚款处理。(3)不调戏妇女。(4)不偷盗、不打架,要团结友爱。(5)不欺骗人,要诚实。(6)要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尊重头人,对头人要有礼节,要听老人的话,要永远保持自己民族的礼。……(10)恋爱自由,婚姻自己做主张,但在农忙季节不能串姑娘。”。这些村规民约条款以简洁明确的语言,教育村民要遵规守,团结互助,注重个人的品行修养,维护民族成员间正常的人伦关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这种基于村民道德传统与经验,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发管理模式,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村规民约以扬善惩恶弘扬社会公德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认为,所谓“乡土”是指进行小农业生产的广大乡村。在乡村社会,民众依附土地,自耕自食,自织自穿,遵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和生活规律。受交通条件限制,人们生活的圈子较小,人与人之间非亲即故,从而形成了“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人们从熟悉得到信任,从信任造就信用,并形成行动的规矩。村规民约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习惯规则经验的总结,是人们亲身体验利弊得失后自发订立的行为规范,其认同感发自内心,自觉遵守成为理所当然。
一方面,村规民约是在这样一种“熟人社会”中形成和推行的、以信任为基础的治理制度,作为一种传统,其本身就是生活的寄托、情感、准则和参照,它强调村民之间以礼相待、和谐共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村民对传统的依恋,给人一种社会安定感和相互亲近感,从而形成了一种自然地甚至本能地遵从,并竭力加以维护。另一方面,村民除依法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本村赋予的权利;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本村规定的义务。因此,那些不遵奉村规民约的个人,必将受到习惯力量制约、道德舆论谴责乃至经济制裁,从而形成了弘扬正气与惩罚邪恶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特征。如贵州锦屏《文斗村规民约》第2条规定:“以礼相待和谐共处。村民之间及村民与来客之间以礼相待,与人为善,与人为伴,凡家庭内部及邻里之间因生产生活产生矛盾处理不当,引发谩骂、争吵、打架行为,由此引发矛盾纠纷的家庭承担相关的费用,同时写悔过书10份张贴。”第4条又规定:“坚持履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婚丧嫁娶一切从简,反对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树立尊敬长者、孝顺老人之风。有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者作公开批评,责令改正,并交违约金50-200元。”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水葩古寨,全村男女老少都以《水葩寨规》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其具体内容:“一要弘扬美德,尊老爱幼,夫妇和顺。不准虐待儿童妇女老人。查实有虐待行为的以四个一处罚:给予全组每人一斤酒、一斤肉、一斤大米、一斤豆腐,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二要孝顺父母。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必须无条件地尽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分居的要签订赡养协议书。对不尽赡养义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责令补交赡养费外并报司法部门处理。三要团结互助。严禁聚众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惹事,行凶伤人的除付给受害人全部医药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寨规已立,望诸乡邻严格遵守。”寨规的制定和施行,使得寨子环境优美、民风淳朴,村民都注重讲伦理、守规矩、重诚信,邻里关系和睦、社会和谐,多年来古寨无偷盗、无赌博、无犯罪等不良现象,最终实现了安居乐业的目标,被玉屏镇表彰为文明村寨典范。村规民约是建立在村民自治权基础上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通过群体自我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了乡村社会美好公德的形成,起到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作用。
村规民约是乡村地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实施的重要载体,村规民约是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基础,现代村规民约是传统乡约制度的当代延续。关于现代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最近有篇专题实证研究报告指出:“乡村治理规范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还包括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乡规民约能够较好地实现国家法对乡村的治理,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能吸收保留传统习惯法中的有益内容,实现村治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赓续。……通过调查发现,当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发扬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乡村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由此可见,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治理手段,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在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广大乡村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和转型,社会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作为乡村社会发展与建设的主体——农民的道德观念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集体组织解体、基层组织作用弱化、传统伦理道德被边缘化,受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消极影响,一些村民集体认同弱化、伦理道德模糊,社会责任、公德意识、家庭观念淡漠,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现象时有发生,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加强乡村道德建设已成为当前社会主义乡村建设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优秀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在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中,应充分挖掘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支撑的乡村道德体系,让村规民约的德治功能在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发挥村规民约民间组织作用,健全乡村道德教育组织体系
中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家治理不可能真正将管理的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地解决村庄层面的具体问题,此时以村规民约自治组织为代表的乡村民间组织,有效地弥补了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组织缺席”和“制度缺席”,起到了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当今,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多元的,它既包括国家、政府、政党,也包括社团、自治组织,以及作为自然人的社会成员,它们之间体现出多重互控关系。在乡村多元秩序并存的背景下,我国乡村治理和道德重建,必须重塑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乡村民间组织在保障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这是现代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这是村规民约在现代乡村存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村规民约的制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村规民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它的社会整合力是全体村民对自身部分权利和自由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其社会整合力量来源于村民的整体利益,是一种内生的公共权力。“道德自治是民间社会组织自主化解道德难题、消除道德冲突、增进道德团结的行动机制。”乡村道德建设虽然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民间自发,但民间自发的力量似乎更具有作用和效力。
作为一种内生公权的民间自治组织,既是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者,更是改善乡村的礼俗和道德文化环境的重要组织力量。通过这种源于村民整体利益的民间组织的建立,可以让原子化的村民重新回到集体事务中来,让村民从内心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增强他们的乡村认同,强化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公德。就现阶段中国国情来说,在乡村道德建设中,只有把乡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组织的纽带作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充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让农民受到各种组织的道德引导、教育和监督,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重建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二)发掘村规民约现代价值,构建乡村社会道德价值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另一方面,现代村规民约道德体系的建立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不同方面建立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其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村规民约道德体系重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道德体系建设,必须在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村规民约中所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赋予村规民约新的时代内涵,不断丰富其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质是一种德,既讲究个人德,也是讲究国家德和社会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之德,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之德,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之德。村规民约的道德价值取向体现在讲文明、讲礼貌,爱国家、爱集体、爱家庭,讲诚信、讲友情、敬业勤俭、敬老爱幼等内容中,这些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完全一致。在重建具有正确价值观支撑的现代村规民约道德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继承村规民约的道德精神,另一方面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村规民约的基本价值理念,注重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进行建构,做到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新村规民约制定应维护公民利益,主张平等对待每个村民;坚持法治底线,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维持公共生活秩序;加强对村民爱国精神的培养,鼓励村民脚踏实地,忠于职守,讲求诚实与信誉、友善与团结、合作与互助、公平与效率。
其二,用现代法制治理理念实现村规民约的现代化转换。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秩序稳定是保障。新时代的村规民约只有用现代治理理念实现现代化转换,才能有效地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如前所述,村规民约是一种基于民间习俗制度和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在当代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这种传统礼俗和习惯以及根深蒂固的人情关系传统作为潜在规则,至今仍影响着村民的交往行为,并与现代民主法制文化形成冲突,深刻影响着现代乡村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法律规则的执行。因此,在当下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这种乡村礼俗所造成的习惯势力对法律建设和执行可能发生的阻碍,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礼俗的内核基础上,打破过分强大的传统日常习惯、经验治理模式和人情关系思维,发展理性化法治思维,以科学精神、民主理念和法治体系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的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并处理村规民约治理体系与现代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彼此不同的治理功效,实现德治与法治互补统一;整合优化村规民约道德治理文化资源和自治组织特点,重塑村民自治管理组织体系,推进乡村治理创新和转型,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达到既能满足国家治理的现实要求,又能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需求的目的。
(三)发挥村规民约道德教育作用,培育乡村民众道德文化素质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成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建设,没有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伦理道德的遵守,就没有社会文明大厦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型农民,加强乡村道德建设并提升农民道德素质是首要的任务。
其一,以村规民约中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精神培育农民道德精神。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道德、重视操守的民族。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村规民约根植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着中华优秀文化的基因,紧贴民众生活,是村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关于生产、生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特别强调:“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现代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规约,必须深入挖掘并创造性转化为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在借鉴村规民约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农村社会发展和治理要求,科学规范其内容,用先进文化武装广大村民,让村民树立科学精神,增强法制意识,消除小农意识、宗族观念、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讲文明、讲道德、讲诚信、讲风格,爱国家、爱集体、爱家庭、尊老爱幼,使新农村成为村风正、民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其二,以村规民约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形式推动乡村道德建设。村规民约是由乡村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奉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作为传统乡村社会的重要治理手段,重在通过强化个人品德修养和道德教化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教育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程。村规民约的道德教育方式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值得学习借鉴。通过设置道德讲堂、德育基地,开展德行礼仪教育、家风家规建设,教育引导农民移风易俗,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通过开展“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公婆”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让那些依然富有时代价值的伦理道德思想走进寻常百姓生活。近几年,一些地方村规民约中出现了开展文明家庭建设活动,显示了村规民约在提振乡村道德精神和提升乡风文明水平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道德教育要和道德建设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辟道德建设的多种渠道,积极探索农民喜闻乐见和热心参与的道德文化建设的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参与到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自我养成的道德活动中来。
(四)利用村规民约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现代乡村社会道德秩序
村规民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扬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重在通过道德教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通过道德褒贬规范社会行为,即通过道德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和赏罚机制维持乡村共同体伦理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友好、单位融洽、社会和谐。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前所述,当前个体劳作的生产方式,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导致乡村传统制度监督、舆论监督、道德监督不断弱化,而新的乡村道德体系和约束机制又没有形成,使得村民道德行为越来越不受约束。
当今,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道德教化引导、舆论监督和赏罚机制的作用,推进现代乡村道德秩序的重建。
首先,重视村规民约道德教化引导。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生存规则,而且更是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文化模式。村规民约通过传统的道德教育内容去引导和强化农民的道德观念,提升村民道德水准,并使之转化为道德自律。《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要继承村规民约重教化、厚风俗的精神理念,将其中传统的优秀道德精神内容融入其中,形成新的道德教育内容,促进农民新的道德观念形成。
其次,完善村规民约道德评价机制。道德既可以通过自身修养作用于人的内心,更可以通过舆论褒贬端正人的行为。实行德治,既要重视道德的自我教化作用,更要重视道德舆论褒贬的社会监管作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善恶评价标准。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的方式,影响人们的心理和意识,形成人们的善恶观念、情感和意向;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确立起来,成为约束人们相互关系和个人行为的原则和规范,形成一种有效的评价监督机制。《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监督落实”措施中明确指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加强新时期乡村道德规范建设的力度,必须借鉴村规民约评判村民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监督机制,形成新时代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道德评价标准体系和监督机制,促进村民良善品格和良好道德情操的形成,引导乡村道德良性发展。
最后,建立村规民约道德奖惩机制。道德有一个从他律转向自律的转化过程,加强乡村道德建设,离不开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实行的是扬善惩恶治理机制,对善良者施之以德,在褒扬中受推崇;对恶者绳之以法,在制裁中受惩处。比如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对于不道德行为给予名誉或者物质上的处罚,从反面警醒他人,以遏制不道德行为的再次发生。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规民约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通过扬善惩恶,促使道德由他律向自律转化,推进乡村道德秩序确立,实现乡村发展和村民善治。现代乡村道德建设可以借鉴村规民约所形成的社会道德赏罚机制,激励农民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打击不良歪风邪气,真正使良好的社会道德在乡村得到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