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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习近平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思想探析
2018-10-15 09:55:07 来源: 作者:陈位志 【 】 浏览:602次 评论:0

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提出“监督、执纪、问责”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反腐倡廉工作, 强调通过严密的监督、严格的纪律和严肃的问责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加强党内问责、构建问责机制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突破之一。关于党内问责制, 理论界多集中于历史梳理和宏观问题探讨, 并已在基本问题研究上取得一定成果。1通过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的相关探索进行梳理和分析, 对党内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进行考察和总结,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党内问责制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 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党内问责实践, 使全面从严治党得到更加系统和稳固的保障。

一、习近平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的历史与现实起因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 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以对历史和人民负责任的担当精神, 将强化党内问责作为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和提高党的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 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良传统为党内问责提供重要历史资源

重视责任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品质和优良传统。马克思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的重要原则, 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责任意识的重要思想渊源。恩格斯也强调要对党内干部要进行严格要求, 培养干部负责任的精神, 他强调:“还要使人们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 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 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 而不进行批评。”1列宁曾就领导干部的责任强调指出:“一个政治领导者不仅要对他自己如何领导负责, 而且要对他所领导的人做的事情负责。”2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 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 必须受到追究。”3这是党内第一次明确提出责任追究概念, 也是党内问责的重要起点。早期党内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党内问责仍从属于纪律处分机制。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将责任追究贯穿于反腐机制中。2009年6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这是党内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问责的概念, 对强化干部问责起到重要作用。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强调要通过问责追责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整体来看, 党内事务和行政事务并轨问责是早期问责实践的基本特征, 各种问责规定基本集中于某一专项事务问责, 这种碎片化的问责机制尽管不具有系统性, 但还是为党内问责积累了宝贵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二) 精准解决党内突出矛盾问题是严肃党内问责的现实驱动力

从制度设计来看, 相对于党内监督机制、纪律处分机制的成熟完善, 党内问责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才有明确的政策和制度探索, 且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为零散的状态, 缺乏系统有效的党内问责机制和程序, 也不能承担起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职能。从问责理念、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来看, 以往党政一体化的问责机制以及相关问责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因此, 从全局出发系统构建党内问责机制, 将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做有效区分, 提升问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已成为推进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迫切要求。

从实际情况来看, 尽管问责机制在十八大前已有初步探索, 但问责不严、问责不规范问题仍广泛存在。习近平在不同场合总结出从严治党难以贯彻落实、责任追究不力的种种现象, 包括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 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 认为党建工作不容易出政绩;有的地区基层组织长期处于涣散状态, 基层干部公信力有待提升;有的领导干部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 处处做“两面人”却经常能够“带病提拔”;还有的干部奉行好人主义,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强调明哲保身, 对党风廉政问题装糊涂、当好人;有的地区主要领导干部抱着“鸵鸟心态”, 对腐败案件遮掩姑息, 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等。所有这些问题, 都是因为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问责机制不够严密所导致。问责缺位致使作风领域的“微腐败”仍有大量生存空间, 而权大于法、有权无责、推责卸任等现象也很难避免。总之, 管党治党要从“宽松软”到“严紧硬”过渡, 就必须要通过明确责任、严肃追责来进行巩固和保障。

(三) 进一步扎紧权力的制度笼子是完善党内问责机制的内在动因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背景下, 有效约束权力、监督权力运行、制约权力滥用是新的重大课题。从当前党内权力运行结构和运行状况来看, 有权无责、权大于责、权责不一致是导致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除了党纪的监督处分以及国法的威慑力之外, 还必须构建起有效的党内问责机制, 通过责任追究来有效制约权力出轨和滥用。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失责要问责, 违法要追究,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4从党内制度体系的基本结构来看, 十八大前后党内已相继出台大量关于纪律处分和监督的系列法规, 但在责任追究、党内问责层面仍缺乏系统可行、有影响力和威慑力的相关制度规定。习近平在201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尽管十八大以来在问责方面抓了一些典型, 但是仍存在问题, 主要是行政问责多而抓管党治党问责少, 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1党内问责难以起到真正作用, 直接影响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性。整合党内问责法规、完善党内问责机制已成为扎紧制度笼子、完善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任务。

二、习近平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的逻辑思路与内容架构

加强党内问责, 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章立制。习近平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运行程序、操作执行等方面对完善党内问责制提出全盘规划, 对建立起系统完整的党内问责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强化责任担当精神, 建立“两个责任”领导体制

习近平提出的“两个责任”即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要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如何保障全面从严治党不会流于形式?答案就是落实责任, 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 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责任, 不追究责任, 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2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习近平强调:“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 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有错必究, 有责必问。”3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真正重视从严治党, 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必须承担起监督责任, 对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承担起严密有效的监督职责, 如果监督不力也必须受到问责。习近平认为, 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展到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 不仅仅是表述的变化, 更是管党治党战略的更新。实际上, “两个责任”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保障, 也为党内问责构建起强有力的领导体制保障。

新时期要落实“两个责任”体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当仁不让的主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需要有严密的监督和严厉的纪律来震慑和惩处违法乱纪者, 也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2014年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 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 就要追究责任。”4在2015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 关键在于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5他认为, 各级党委不能当“甩手掌柜”, 而应当将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应尽职责。特别是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 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 做到有担当、有作为。另外, 如果一个地方长期作风问题严重, 腐败多发, 就必须启动问责程序来追究相关纪律检查部门的“失察之责”。除了这“两个责任”之外, 习近平还强调, 如果出现严重问题, 还必须对直接责任人的上级领导进行问责, 追究领导责任。因此,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问责实践中已形成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的立体化、多维度问责体系。

(二) 推动形成系统化的党内问责机制, 使党内问责具备明确的制度和法规依据

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实现党内问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和完善系统严密的党内问责机制。以习近平问责思想为指引, 在全面总结党内问责经验基础上, 2016年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党内问责进行了系统规划和具体部署, 成为党内问责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一是以全面从严从紧为基本理念。2015年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健全问责机制必须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2016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再次强调:“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层层传导压力,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 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党内问责制度的目标和理念是全面从严治党, 问责工作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7在实际工作中, 中央不断强调“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理念, 将强化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强调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执政基础的人员和行为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从严从紧成为党内问责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上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二是服从于“忠诚干净担当”的基本方针。习近平提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基本要求,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明确的政治品格标准。忠诚意味着要对党忠诚, 对人民忠诚, 对自己的信仰忠诚。干净意味着要远离不正之风, 坚决杜绝贪污腐败。敢于担当则是干部的从政准则、履职标准和“职业道德”。这其中, “担当”精神居于重要地位, 是否“忠诚”、“干净”都必须靠责任担当精神来体现, 靠严肃追究责任来进行保障。敢于担当, 就要求干部必须勇于承担责任, 而不是逃避责任;敢于担当, 就必须完善追责问责的体制和机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敢于担当, 才能做到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干在实处, 才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甩开膀子真抓实干, 做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三是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问责文化和环境。有权必有责、权力有担当、失责必追责, 这是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的需要, 也是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必须坚守的底线和准则。习近平经常强调, 有权就有责, 权责要对等, 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党的问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李克强总理在多个场合强调, 有权不能任性。如何保证权力不会任性?除了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外, 还必须有效解决有权无责、权大于责以及滥权不受追究的问题, 使权力的使用有责任追究的制约。唯如此才能给权力划定底线、套上笼子、明确边界, 逐渐形成严肃问责和有效问责的总体环境。

四是建构系统精准有效的问责机制和运行程序。从严治党离不开责任担当, 提高责任担当离不开系统完备的问责机制。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在原有专项问责、分散问责的基础上, 着力构建起结构完善、运转协调、执行有力、权责明晰的党内问责机制。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1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要整合问责机制, 形成制度化和程序化的问责制度。从党内问责的实践来看, 碎片化、重行政问责轻党内问责、问责不严、覆盖面不广泛、处置力度过轻等问题一直存在, 对党内问责的实际效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系统规划基础上, 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使党内问责有了正式的党内法规依据, 体现了系统全面和规范的基本原则。与以往的问责规定相比较, 新颁布的问责条例实现了以下突破:一是问责对象不仅包括各级领导干部, 也包括各级党委和纪委, 同时对干部和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分别说行了分明;二是将责任层层分解细化。条例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基本思想, 对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了不同的责任划分。三是对失职失责的内容进行了全面阐述, 重点放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责上, 更加聚焦党的建设问责, 这样与行政问责形成明确区分。四是对问责程序进行了细致规定, 提高了党内问责机制的可操作性。条例提出了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不同问责方式, 确立了终身问责原则, 同时对问责决定的确定主体、通报、归档、处置以及信息公开等做出详尽规定。总体来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 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2

(三) 重视问责执行, 依靠问责解决党的建设领域的突出难题

问责机制建立起来之后, 执行和落实就成为关键步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通过分解责任、传导压力来保证问责机制的实行, 避免出现“处处都是高压线, 就是不带电”的执行难题。党内问责制的有效推行, 有利于维护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也能够有效缓解和解决党内长期存在的诸多难题。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 提高党内问责制的执行效率。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制度规定一到执行环节就会遇到人为因素干扰导致异化变形, 对于问责制来说也是如此。要提升问责制的执行力, 就必须以问题为导向, 通过严肃问责来发现问责和解决问题。习近平指出:“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 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1对于应该问责的组织和个人要坚决问责, 这是保证问责制权威性的需要。例如, 对于2014年的衡阳贿选案和2015年的南充拉票贿选案, 中央强调无论问题大小、人数多少, 对相关责任人都要进行严厉问责。习近平还多次强调, 要细化问责制度, 建立问责机制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问责既要对事, 也要对人, 要问责到具体人头上。没有问题导向的精准制度设计, 问责制就无法找到问题症结, 也就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二是以问责制破除好人主义等党内潜规则, 营造积极健康的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提出和实施以来, 党内各种作风问题和贪污腐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也随之出现“为官不为”、“庸懒散”、好人主义盛行等问题, 特别是有些干部对于党内不正之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缺乏责任担当精神。对于这种“隐性腐败”现象, 习近平曾做过形象描述, 认为这些现象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为官麻木不仁、“鸵鸟心态”, 对于这种干部必须严肃追责。他强调:“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 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 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 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 二者不可兼得。”2除了对消极不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还要对各级党委设置责任压力。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日常干部管理, 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 抓早抓小, 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做事。”3只有充分发挥问责制的净化功能, 以明规则压制潜规则, 党内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是弥补问责空白, 实行终身问责。十八大以来, 制度治党虽已取得重大成就, 但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需求相比, 制度笼子还需要更“紧”, 还需要更“密”, 不留“暗门”, 不开“天窗”, 防止出现“破窗效应”。习近平曾提出:“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 然后拍屁股走人, 留下一屁股烂账, 最后官照当照升, 不负任何责任。这是不行的。我说过了, 对这种问题要实行责任制, 而且要终身追究。”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特别提出终身问责的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管党治党不严、处置重大事件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 即使工作岗位变动、退休或是已经得到提拔, 仍要严格追究失职责任。终身问责有效填补了问责空白, 对干部始终保持提醒和震慑效应, 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初心, 不忘责任担当。

四是对作风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十八大以来, 党内出台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 对遏制不正之风起到明显作用。对于作风问题的问责, 习近平多次强调:“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 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 不管是谁, 只要有责任, 都要追究责任。”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出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问题的问责。中央加大对作风问题的问责力度, 就是强调不仅要对犯有作风问题的干部进行问责, 也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相关领导和党组织的不作为进行问责, 相关责任人不仅要接受纪律规定处分, 还要受到问责条例处置。这对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工作环境提供了有效推动力。

五是强化对干部选任管理工作的问责。干部选任和管理历来是问题较多的领域, 重要原因在于党内问责制的缺位。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习近平指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 做到谁提名谁负责, 谁考察谁负责, 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6只有责任落实到人, 选人用人失察的追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也才能有效杜绝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和“带病提拔”等问题。对于干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执行不力、约束不严现象, 习近平认为, 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落实管理责任, “要建立起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7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和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工作部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 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 将党内问责制与其他党内制度法规进行衔接以形成整体效应

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党组织的有序和高效运转, 约束和规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行为。尽管不同党内法规具有各自不同职能, 但各项法规制度之间应该要互相呼应和互相补充, 以保证形成整体效应。十八大后党内问责制不仅得到系统构建和推进, 同时也成为从严治党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党内法规形成有效呼应, 保障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首先, 党内问责与党内教育有效结合。党内问责的根本目在于通过追责问责培养起党内责任担当的氛围, 通过外在压力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做到“必须担当”。但担当精神能否“内化于心”, 还需要干部的学习领悟, 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习近平强调,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1, 问责制度作为一种党内惩戒性的管理法规, 其原则和出发点除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外, 也包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这样一种具有教育和挽救性质的措施, 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必须在党内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2因此, 问责本身内含教育功能,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愿意担当”和“勇于担当”。

其次, 问责必须与监督有效结合。监督和问责作为制约权力运行的前后两个环节, 其内在联系是天然的。没有有效监督就无法发现问题, 也就无法实行有效问责。没有严肃问责, 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2014年1月14日, 习近平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3。2015年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再次强调:“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4可见, 只有将问责机制与监督机制有效衔接, 才能达到监督有效找到问题、问责有效解决问题的总体效应。

最后, 问责必须与纪律处分有效结合。“将纪律挺在前面”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 纪律处分对培养担当精神有直接作用。对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不明确导致严重问题的, 习近平强调要“打手板、敲警钟, 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 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5。同样, 问责制度也能增强纪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2013年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20 03-20 07年) 》中明确提出, 要“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纪律处分”作为问责方式之一, 强调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从本质上看, 党内问责和纪律处分都是针对党内“负面清单”而列出有针对性的应对解决办法, 共同治理党内存在的各种突出矛盾与问题, 只不过针对的问题各有指向、处理的方式有所区别, 但都是为了对负面问题实行全覆盖和无间隙处理。

三、习近平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习近平对责任担当精神的大力提倡以及对完善党内问责机制的大力推进, 对党内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对打造常态化问责环境、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具有方向性引领作用。

第一, 党内问责机制成为“扎紧制度笼子”的重要一环, 有利于形成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一体化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 并明确提出“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里”和“扎紧制度笼子”的重要理念。以制度来约束权力, 关键在于权力的使用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滥用要受到有效问责和纪律处分, 因此习近平强调“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7, 监督执纪问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从党内制度法规建设来看, 十八大后党内先后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 并在2 016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监督执纪问责”有了完整的党内法规链条。党内问责的推进和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 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内纪律都具有直接的推动效应, 意味着“扎紧制度笼子”战略得到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从历史沿革来看, 监督和执纪在党内一直有优良传统, 但一直缺少系统和专门的党内问责法规和工作机制。习近平的问责思想以及党内新颁布的问责条例, 不仅意味着纪律检查工作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也更意味着党内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 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有利于有效解决从严治党不力的各种难题, 对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对责任担当精神的提倡, 提出“两个责任”思想, 强化“权责一致、问责必严”的基本原则, 并推动党内问责实现了常态化。从实践成效来看, 党内问责的推行解决了党内存在的诸多难题, 比如制度法规的“天窗效应”、“处处都是高压线, 就是不带电”的执行难问题、“鸵鸟心态”的好人主义问题、重行政轻党建的问责偏向以及问责“对事不对人”的偏差等等。其原因就在于,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问责体系下都有了“责任清单”, 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纪委检查机关都有了问责的“任务清单”, 对于党内各种问题特别是纪律和法律无法直接触及的问题实现了全覆盖。“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问责执行效率也使党内各种潜规则无处遁形。问责条例的全面推行以及党内问责的常态化, 有利于培育严谨有序的问责文化与问责氛围, 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 成为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推动因素。

第三, 构建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是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法治化、标准化、系统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制度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保障和重要特征, 在十八大以后集中体现为系列党内重要法规制度条例的相继出台, 也包括一些重要法规得到修订, 一些过时法规得到清理。这其中, 问责机制得以从偏重行政问责发展到党内专项问责, 从领导干部问责发展到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全面问责, 由一般性问责发展到从严从紧问责。党内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解决畸轻畸重的随意问责以及动辄人为因素影响问责等问题具有直接约束和规范效应。习近平对责任担当精神的强调, 对完善党内问责机制的设计, 再加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 意味着党内问责机制已成为制度治党拼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成为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体现。总之, 党内问责制的建立和问责实践的常态化, 将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 对新时代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注释

1 参见杨云成:《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 《学习时报》, 2016年9月18日;谷志军:《党内问责制:历史、构成及其发展》, 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1期;黄明哲:《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问题研究》, 载于《中共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5期;王一星:《论新时期中共党内问责的制度体系》, 载于《长白学刊》2011年第1期;刘红凛:《党建政绩观、责任制、问责制的内在统一与有效规制》, 载于《探索》2016年第6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17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33页。

4 《列宁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415页。

5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 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第73页。

6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第92页。

7 (3) (4) (5)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35、223、222、228页。

8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 ,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93-94页。

9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 《人民日报》, 2016年01月13日。

10 《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335页。

11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31页。

12 《从严治党离不开制度化问责》, 《人民日报》, 2016年07月01日。

13 (2) (3) (5) (7)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31、222、229、223、229页。

14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 ,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344页。

15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人民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16 (3) (4) (5)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32、223、231、233页。

17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335-339页。

18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 ,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第485页。

19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 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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