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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自主性建设研究——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
2020-08-05 12:00:22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郭建明 【 】 浏览:1171次 评论:0
       中国经历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具有高度的国家自主性,一直致力于对人民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自主性建设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上分析党的领导力、国家权力、国家能力、国家自主性和社会利益格局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有助于从深层次探寻“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
       一、国家自主性的概念界定与当代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结构—过程”分析框架

       国家自主性理论起源于西方,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当我们把这一理论运用于中国时,需要结合中国的国家治理实践对其概念进行重新界定,重新建构分析框架。

       (一)国家自主性的概念界定
       本文在梳理国外国家自主性的理论脉络和分析国内国家自主性的研究动态的基础上,以中国的国家性质和实际国情为依据,从国家治理的维度重新界定国家自主性的概念。本文认为国家自主性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形成的制度结构下,在国家治理能力产生的制度运行中,国家治理主体超越于各种社会力量之上独立地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状态。
       (二)当代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结构—过程”分析框架
       在“回归国家学派”看来,国家自主性建设是历史过程性的,与国家的内部结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国家与社会阶级结构的关系以及融入其中的意识形态引导密切相关。“回归国家学派”的国家自主性建设的“分析框架”有一定可借鉴性。但是,中国有其独特性,分析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需要进行本土化考量。
       从中国的“国家的内部结构”看,“国家如何建构官僚机器”和“集权与分权的安排”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如何进行国家权力配置,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党与国家机构之间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中央与地方关系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和财政汲取方面。在中国“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情景下,“国家的资本积累”主要表现在产权方面,即国家与产权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国家的资源分配”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阶级结构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国家的社会调控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引导”是指中国共产党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做出“基本承诺”,提供“评判标准”和建构“话语体系”。由此可见,中国的国家自主性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国家治理中的权力配置、产权实施、资源分配、社会调控和意识形态引导五个方面进行落实,并且它们有机互动、互相协调。
       有鉴于此,本文借鉴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与行为”分析方法,建构当代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结构—过程”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此图表明,当代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是在党与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产权、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基层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实现的。

       中国的国家治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机构与党政官员。由于中国建国的“政党中心主义”逻辑和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层面的组织化嵌入制度,中国共产党的自主性就成为中国国家自主性的核心。国家机构主要指承担政务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党政官员包括党政最高领导层、地方党政领导层和基层党政官员。本文并不认为国家自主性是一种单纯的结构自主性或一种单纯的官员个人自主性,而是倾向于从“党政机构与党政官员有机互动形成的组织体”的角度来理解国家自主性,即“结构中的个人能动”或“官僚精英的结构性约束”。
       党与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产权、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基层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以及意识形态引导的制度安排构成了国家自主性建设的“结构性”制度安排,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内含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之中,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推动这一系列制度运行,产生了基础的国家治理能力,包括权力配置能力、产权实施能力、资源分配能力、社会调控能力和意识形态引导能力。国家治理是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产生国家治理能力的过程,是党把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国家能力的制度运行的过程。“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构成了国家自主性建设的“结构—过程”。
       在历史环境内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在“结构—过程”中,国家治理主体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就出现了差异,国家自主性就出现了不同的状态,包括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状态”,只追求国家机构利益而忽视社会群体利益的“过度状态”和为社会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而侵害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不足状态”。相应地,国家治理效能就出现了“强状态”和“弱状态”。

       二、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家自主性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权力配置在横向上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纵向上表现在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充分发挥地方能动性。
       (一)全面从严治党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首先,注重意识形态工作的战略布局,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责任。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全国党校工作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等会议上,对意识形态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2015年,中央出台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确立了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对坚定政治信仰做出了全面部署。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其次,引导全体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了全党统一行动的能力。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用好干部标准匡正选人用人导向,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党员干部。再次,作风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提高了全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党中央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同时,一体化推进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行巡视巡察制度,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最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以党章为引领,以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为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日益完善,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建立健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等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系统完备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有力增强了党的领导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的改革,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等方面,又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从法律上划定了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责权限,从制度安排上设定了党和国家机构的行为空间,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实现了从“党依法执政”到“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传导”,从制度运行上优化了党和国家机构的行为方式,两者有效结合增强了国家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处理党政关系的重大制度安排。2015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会工作条例》出台,为加强和改进地方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制度支撑。2015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出台,为推进党组工作的制度化提供了制度依据。随后,党的领导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党委制、党组制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从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上提升了党领导国家机构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从制度安排上予以落实。加强和优化中央议事协调机构以统筹推进重大工作的部署落实,如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等,这实际上是“归口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决定》提出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要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定期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汇报工作。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定期汇报机制得到严格落实,党组制度进一步健全。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要求“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党通过“对政府体系的全面融入,实现对政府体系的深度改造,使其成为承载党初心使命的中国特色科层制”。中国特色的科层制与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体系有机衔接,形成了协同性的党政治理结构,深度融合“政治”与“行政”,塑造出“政治引领、统筹、融通行政”的功能机制,从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上增强了党领导国家机构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四)加强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充分发挥地方能动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办案和人事上以上为主,全面派驻,巡视全覆盖。此后,党的纪检体系改革围绕《决定》部署展开,并且十八届中央纪委实现了任期内的巡视全覆盖。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方案》提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随后,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党的纪检体系改革强化了中央对地方权力和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构建起了中央与地方上下贯通的严密制度体系与组织体系。党的纪检体系改革、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上增强了中央行为与地方行为协同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制度。此后,中央与地方根据“影响范围”来划分彼此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财政激励、转移支付进一步制度化。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方案》在地方机构改革方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各级地方职能部门的职责配置和机构设置与中央职能部门的职责配置和机构设置优化相适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二是“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三是“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改革。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从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事权划分、财政关系等方面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财税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从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上促使中央行为与地方行为进一步趋向协调与平衡,有助于增强国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横向上“引领与协同”的党政结构与纵向上“集权下分权”的中央与地方结构,塑造出“国家的内部结构”,深刻地制约和影响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结构”和“国家与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结构”。它一方面在国家自主性的推动下生成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又塑造着国家自主性的行为空间和行为方式,既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的权力来源,又为国家治理的制度运行提供权力保障。
       三、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产权实施与国家自主性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产权实施集中表现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国有产权分类改革和非公产权稳定发展上。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2016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此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土地流转制度逐步健全,三权分置改革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承包法》,使三权分置政策得以法律化,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活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提高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同时,它适应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提高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配置效率,有利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这体现出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领域国家自主性处于实现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状态”。
       (二)国有产权分类改革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在国企改革实践中落实深化。一是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对商业类国企的改革比较灵活,股权形式多样,考核侧重于经济指标。对于公益类国企,不考核利润,考核成本、质量、效率和能力。2015年12月,《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印发,对分类改革方案进行落实。二是推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上市,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17年5月,《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制定了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的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国有企业需遵循市场化运营的基本原则,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建立市场薪酬分配制度,在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实现选人用人的市场化。《意见》指出国企领导人的薪酬采用任期激励,经理人则建立市场化薪酬制度。2018年5月,《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进行分级分类改革。四是改革国资委职能。国资委的职能从“管人、管事”转向“管资本”,形成“国资委—资本投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资本管理结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五是审慎推进混合所有制。六是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审计机制。七是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5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2016年10月,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的通知》指出:“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随后,所有国企都将“讨论前置”写入公司章程,构建具体机制,党委(党组)以组织形式嵌入国企治理结构。十九大党章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一类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以制度化、具体化。
       国有企业改革有两个特色。一个是推动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个是把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全过程并明确其法定领导地位。这实际上是一种“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从“管人、管事、管财”转向“管资本”,意味着削弱国有企业的外部干预,以提高其自主经营和市场应变力,解决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管党建”意味着强化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管控,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防止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恰恰是这两点保证了国企改革的效率和社会主义方向,充分体现出在国有产权改革领域国家自主性处于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状态”。
       (三)非公产权稳定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初步形成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十九大报告指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面对十九大之后社会上出现的质疑和否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声音,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从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制度保障。
       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资源分配与国家自主性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资源分配集中表现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上。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定位由“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十八大以来,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央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提高,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国务院进行的第六批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此后,国务院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规模,扩大了市场配置资源的空间,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二是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这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规避了审批代理问题,提升了政府透明度。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从公平竞争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点,“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通过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和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总体平衡。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西部大开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东西部协作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充分体现出中央宏观调控的制度优势。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方案》要求坚决破除制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职能整合的机构改革。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等方面,进一步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国家与产权”和“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塑造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结构”,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经济治理效能。它是从“中央集权下地方分权”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经历了从“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到“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历程,催生了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阶层,从深层次上塑造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结构”。
       五、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社会调控与国家自主性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社会调控集中表现在“社会组织运行去行政化”和“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上。
       (一)社会组织运行去行政化
       十八大以来,中央进行了一系列“社会组织运行去行政化”的制度安排,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等。十八大以来,中央注重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从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税收扶持、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如推动商会类、科技类、慈善类和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申请登记。在“去行政化”与培育扶持下,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到201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约70.2万个。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为社会组织的运行指明了基本方向。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
       (二)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
       十八大以来,中央注重对社会组织依法管理,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立法和修法工作。2016年3月,《慈善法》表决通过。随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三项立法措施。一是“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二是“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三是“加快调研论证,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这体现出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上的有序递进逻辑。中央适时对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进行改革。2016年8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登记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被赋予更大权力。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指明了基本方向。很多地方探索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党组织嵌入社会组织内部,吸纳、整合社会组织的意见使之融入到党和政府的决策中,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到社会组织中去,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这是党建引领社会治理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
       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表明中央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下“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治协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城乡社区和各种社会组织在进行款物捐赠、提供应急服务、关怀特殊群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彰显了这一社会治理体系的巨大制度优势。
       “国家与基层社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塑造出“国家与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结构”,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社会治理效能。它从纵向上影响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促使中央向地方放权的同时注重社会建设,以保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平衡。从横向上拓展着党政关系结构,从党对“政府”的领导拓展到党对“社会”的领导。
       六、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意识形态建构与国家自主性建设
       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意识形态建构集中表现为中国梦的引导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升为全党的指导思想。
       (一)中国梦
       中国梦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基本承诺”,旨在构建一种“国家民族整体梦与人民群众个体梦”相统一的“话语体系”,来凝聚整个社会的发展共识。中国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线,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历史担当,体现了中国人民普遍利益表达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中国梦欲为世界人民造福的共同价值,充分体现出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时代课题。“八个明确”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发展规律、宏伟蓝图等方面向全社会作出“基本承诺”,是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作出的“政治宣誓”。“十四个坚持”回答了“怎么做”的问题,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具体要求”、“保障条件”等方面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评判标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相互对应,体现了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内在统一,充分体现出在意识形态建构领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七、结论
       考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国家治理,可以发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自主性建设的基础,而国家自主性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两者有机结合实现了国家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党与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产权、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基层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形成“党一元主导下政府、市场、基层社会、社会组织多元协作”的横向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央主导下中央与地方有机互动”的纵向国家治理体系,这是一种“以合法性与能力性为品质维度的‘协同型’现代化治理体系”,从“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上保证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促使党的领导力引领下的国家权力配置能力、产权实施能力、资源分配能力、社会调控能力以及意识形态引导能力协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日益提高,从“过程性”的制度运行上提高国家能力的有效性。中国国家自主性的根本特征是从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运行形成的“结构—过程”上,实现了党的领导的全面性、国家权力的人民性与国家能力的有效性的有机统一,有力推动了国家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
       从深层次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实际上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结构,“党—中央—国家—政府”体现的是“集中”的一面,“国家机构—地方—产权—市场—基层社会—社会组织”体现的是“民主”的一面,这是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制度根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是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引擎,也是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能力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始终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这是中国国家自主性建设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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