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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依法治国视域中警察权威的立体化重塑
2019-03-22 21:07:02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6期 作者:李 琼 【 】 浏览:911次 评论:0
    警察权威立体化重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警察权威立体化重塑意义重大,从一定程度上说,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牢固,依法治国的推进是否顺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的社会环境是否和谐。重塑警察权威需要立足于警察权威的本质及其根本功能的实现,在解析警察权威重塑面临的现实问题中找出警察权威立体化重塑的应对策略。
一、警察权威的内涵
    权威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恩格斯指出:“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1权威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在政治学的经典定义中是一种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使他人服从的能力。探讨“权威”离不开对“权力”的探讨,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威体现为“合法的权力系统或社会控制,它既区别于依靠武力的压服,又区别于运用论争的说服”2,一旦权力被制度化或者合法化,权力就成为权威。因此,权力与权威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警察权威,又称警察执法权威,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所应体现出的权力和威望,是执法过程中所产生效力的综合反映。从警察权威的本质和根本功能看,警察权威是国家政治权威的表达,是法律权威的反映,最终来源是相对人的认同与自愿服从。
    从理论层面看,“警察都是一个社会调控机构,特别是政府的一个社会调控机构。”1警察的本质目标是调控社会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警察权力是国家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一种特殊公权力,警察权威是国家政治权威在社会治安调控上的集中反映,与政治权威不同的是警察权威通过警察组织的实体权威和警察本身个体权威的有机结合来体现国家政治权威。国家的成熟程度和统治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警察权威,恩格斯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德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2国家制度在进化,警察的阶级属性也逐步淡化,而警察作为国家统治权威和控制的符号表达这一属性却从未改变过,实际上警察一直为支撑和维护国家的政治现状而尽心尽责。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法治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控制逐步从直接凭借暴力转变为主要运用暴力的威慑影响,使得警察权威显得至关重要。
    从制度层面看,警察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内容和体现。警察产生于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需要,其政治合法性首先源自合法律性。“权威必然内涵着法定的或合法的。”3警察权力由法律赋予,警察权威是警察权力制度化和合法化的结果。警察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强制性的警察权力才能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权威的程度决定警察权威的强度。恩格斯说:“他们(警察)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重,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4法律权威由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构成,法律最大程度实现公众信仰、追求和尊重的公平正义,法律被公众视为良法,法律权威至高无上,警察权威的震慑力就强;反之,法律难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低,法律权威微弱,警察权威也随之消减。当然,警察权威作为法律权威的构成也是法律权威得以实现的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警察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内容,警察通过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和保证法律权威的威慑力。
    从价值层面看,警察权威“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5。警察权力是保持国家对社会控制性的公权力,是统治集团利益诉求的直接反映,其能否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关系到警察权威的合法性是否正当,统治集团的合法性是否稳固。“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6可见,权威是一种领导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个人在相信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之上,产生对他人或组织的服从和接受影响的可能性。7因此,有“权”不一定生“威”,社会公众对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同和自愿服从是警察权威的终极来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政治统治的统治或指挥得到该社会最高价值的支持。”8对公众而言,警察权威是公众对警察执法活动的一种心理感受,体现为一种精神上的信服力。在依法治国视域下,警务以民意为本是普遍共识和价值导向,国家政治权威为警察权威的获得和保持奠定了基础,使之具有默认服从的能力,但从本质上讲,公众绝对服从警察权威是源于人们对于秩序的需要而让渡的个人自由,警察权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依然取决于公众对警察权威能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认同程度。
二、警察权威立体化重塑的现实困境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人民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对警察权威提出了更高的期许。当前,警察功能的定位错位消解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制度的可操作性缺位削弱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警民关系失衡冲击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进而从整体上造成警察权威立体化重塑的困境。
(一)警察功能的定位错位消解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警察功能的定位问题,也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人们把用来维护法律保障国家内部治安的政治工具叫做警察。“警察应该注意制止个别人任意胡为,防止他们破坏公共秩序。”1这是霍尔巴赫从警察职责角度做出的解释。我国把警察职能界定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这个界定把警察的功能定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是比较清晰准确的。当前,警察个人、社会公众、政府对警察功能的定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从不同层面消解了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警察个体对警察功能的认识错位是隐性的,集中表现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曲解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涵义,错误的将二者置于对立的境地,警察个人陷入强势执法和软化执法两个极端,具体体现在诸多方面。在权力与责任方面,忽略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或自觉认同“警察强权”,对相对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粗暴,或态度软弱、语言含糊、行为无力。在执法标准方面,上级的命令,媒体的评价,是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度量依据,法律的准绳被冷落在一边。在义利观方面,政治前途和物质实惠的丰盈可以换取“人性化执法”,鲜寡则只能实行“严格执法”,职业荣誉感、归宿感、责任感不复存在。警察手握重器,应该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尊严严格执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现人性化执法。警察个体对警察功能的错位定位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就会进入显性阶段,成为警察集体性现象,会从更深层意义上消解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社会公众对警察功能的定位呈现出两种错位倾向。一种是夸大和扩大警察功能。部分公众认为警察应该有能力也有责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主观扩大警察的职能,夸大警察的功能,对警察提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要求,结果必然是不尽人意的。另一种是拔高警察功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意识水平高的社会群体逐步壮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公众法治观念先进,尤其是权利意识增长。他们强烈要求加快法治进程,要求警察极力创造保障他们的个体权益和自由的社会秩序。警察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本质和根本功能不会变,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决定警察功能的定位有差异。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警察作为社会调控机构的实现方式从以统治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管理为主导的模式转化,但警察工作始终是政治性与社会性的结合,警察的功能在于维持现有秩序,而非创造新秩序。2两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倾向本质上都是对警察功能定位的错位认识,都会消减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警察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相对于警察个人、社会公众,政府对警察功能的错误定位会最大程度的损减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政府派置大量非警务活动,过度牵制有限警力是突出表现。非警务活动已超出警察职能范围,必然造成警察职能泛化,使警察由保护公众利益的角色转变成为阻碍其获得个人利益的罪魁祸首,造成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被迫对立,滋生警察与公众之间的复杂矛盾。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和权力威摄干扰警察执法是又一突出表现。权威行使主体的自主性是生成警察权威的前提条件,警察执法频受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干涉,会严重限制警察公平公正执法,警察有“权”却不能生“威”。政府过度消费警力,干扰警察执法都属于故意为之,导致警察“不务正业”、“被动执法”,严重削弱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加大警察权威重塑的难度。
(二)制度的可操作性缺位削弱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
    警察权威有赖于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重塑警察权威的关键要素,然而警察从现有法律规范中难以获得确定的心理预期和可操作的行为指引,警察权益频受各类侵害且依法维权难度大,警察对涉警舆论管控无力皆是制度可操作性缺位的反映,极大地损减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
    法律规范的日益完善增强了警察权威的合法公正性,为警察权威提供了坚实的理性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以及《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共同构成规定警察职权的法律体系,明确警察职责和权限的同时给予保护,为树立警察权威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警察权力规定过于模糊,警察从现有法律规范中难以获得准确的心理预期和可操作的行为指引也是事实。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此处的“判明”过于简单、含糊,容易产生歧义,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大,极易造成警察现场处置权力小,执法效率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中的“不应有”概念模糊,在实践中不易把握,也给不当追究警察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此,警察执法时为避免事后追究责任,不敢、不愿使用警械、武器。一方面给暴力袭警分子提供了机会,增加警察权益受侵害的机会;另一方面应该使用警械、武器时不使用必然降低警察执法效力,很明显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减弱。
    警察权益是指警察依法享有的与其职务身份相关联的特殊权利和其作为普通公民所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既包括因警察身份产生的执法权益,也包含人格权、休息权、生命权、家庭保障权等公民权利。1当前,无论是警察的执法权益还是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益都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暴力袭警是警察权益受侵害的极端表现,严重威胁警察的人身安全,侵害警察的生命权。此外各类辱警、扰警事件也致使警察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遭受侵害,严重损害了警察的精神健康,给警察执法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另外,警察权益受侵害后依法维权难度大。在我国,遭到不法侵害的警察诉讼法律地位不明确,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受到暴力袭击严重伤亡,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一定民事赔偿。但是,执法警察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却无法获得相应精神赔偿。警察虽遭受不法侵害,如果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被害人,就无法依据现有法律提起诉讼,不能获得任何赔偿。作为社会公众权益保护者的警察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重塑警察权威很难落地。
    警察无力引导和管控涉警舆论也对警察权威的立体化重塑形成挑战。适量的负面报道对警察执法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大量涉警失实报道出现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中,则会严重破坏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认同,必须有效管控。许多涉警事件在警方发布官方报道之前已经被各个媒体抢先报道,线上媒体最为活跃,各种报道快速形成一定的舆论态势,牵制公众的态度,警察官方报道滞后,错失引导舆论的最佳时机,陷入被动状态。甚至警察的官方报道难以使公众信服,在媒体的造势下被迫再次进行查证并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各类涉警不实报道频频出现、警察引导舆论被动无效、警方被媒体倒逼,显示出警察对涉警舆论的管控无力状态逐步加剧,大幅消减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
(三) 警民关系失衡冲击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
    警民关系是警察权与公民权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同时也是警察权威价值认可度的反映指标。通过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限制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警察权的运作过程,所以作为公权力的警察权与维护私权利的公民权必然有冲突对立的一面。但是,对立是统一基础上的对立,本质上警察权与公民权不存在根本冲突。警察权源自于公民权的让渡,是公民权的主要保障力量,警察权的强弱取决于公民权保障的需要,并且警察权需要公民权的监督。警察权与公民权内在统一,警民关系顺畅融洽,公众对警察认同服从并信任支持,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高;反之,警察权与公民权紧张对立,警民关系冲突失衡,公众不信任警察,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低。然而,中国当前的警民关系正在突破平衡的临界点,有四种典型性表现:公众怀疑警察执法效度,对涉警报道格外敏感,警察执法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在公众的观念中占比较大,更有部分公众直接将涉事警察进行有罪推定,在自媒体上对其口诛笔伐;部分公众对警察执法实施软抵抗,以撒娇、耍赖等方式干扰警察执法的现象频繁出现,造成警察执法困境;公众失去对警察执法的敬畏,恶意投诉、恶意诬告在110接警投诉中占比逐年上升,在执法现场经常伴有恐吓、推搡警察的现象;暴力袭警的报道不再鲜有,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被暴力器械袭击致残致死不再令人震惊,烧警车、砸警局也时有报道。四种现象恶化程度递进,并在发生频率上都成上升趋势,显然警民关系已失去法治社会应有的生态平衡,极大地冲击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增加警察权威重塑的难度。
三、依法治国视域下警察权威的立体化构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重塑警察权威,面对现实困境,警察权威需通过全面立体化的构建来实现重塑。要在培育法治信仰中提升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来提升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
在建设警察公共关系中提升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
(一)在培育法治信仰中提升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信仰的形成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也是提升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的关键。“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1法治信仰强调的是对法治的认同、依赖、信奉和遵循,在日常的实践中践行法治原则,将法治内化为心中真诚的信仰。警察个体、社会公众、政府对警察功能的定位出现不同程度的错位,根本原因在于法治信仰的缺失。
    法治国家并不排斥警察权,合理的权威目标实现途径在于强力与公正并施。警察个体要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治信仰,准确定位警察功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关系。警察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捍卫者,在我国就是要保卫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求警察具备更高的社会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警察个体要提高法律素养,真正理解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内涵。严格执法不是强硬执法,是公正合理的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人性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更不是对严格执法的否定,而是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讲究人性化,有其特有的限度,不存在超越严格执法的人性化。法治信仰要求警察个体形成法律思维,践行法治原则,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高度统一。将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人权理念和服务理念通过严格执法来实现,使警察权威既有合法性、正当性,又体现人文关怀,公众在敬畏和尊重警察的同时对警察权威深深的信服,从而提升警察权威的政治威严性。
    懂法、守法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初步,具有法律思维,从内心深度认同和信仰法治,并且真实的践行和维护法治原则是培育法治信仰的最终要求。警察权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公权力,由法律规定,直接功能是守护公共利益,必要时甚至要通过损减某个或某部分公众的私人利益来保证公共利益,其功能既不可被随意夸大也不可被过度拔高。夸大警察的职能,对警察提出超出其职能范围的要求是对警察功能的主观性认识错位,不考虑社会实际的发展水平,期望警察成为完美社会秩序的创造者是对警察功能的客观性定位错位。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没有养成是两种错位倾向产生的根本原因。“良法善治”,培育社会成员的法治信仰,立法是第一步。公正的法律正当合理,具有高度的内在说服力,警察依法执法带来国家安全和社会有序,公众愿意对执行法律的警察表达理性的好感,法治信仰萌芽,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初步形成。知法懂法是形成坚定法治信仰的前提,法制教育是培育法治信仰的第二步。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但是法治信仰却是要靠后天培养和强化的。法律由精英阶层制定,应该成为天下公器,为全体社会公众熟知。要坚持法制教育全民化、常态化、规范化、深入化,从全民懂法守法走向全民信法尊法。法治意识强是法治信仰成熟的体现,增强法治意识是培育法治信仰的第三步。在法治意识中,权利意识非常重要。权利的实现是社会成员利益实现的主要方式,有了权利意识,人们自愿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或通过实现公共利益来间接实现自身利益而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当人们无论出自现实还是从内心都十分愿意信任和依赖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时,法治信仰也基本形成,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也必然得到提升。
    警察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政府对警察享有行政领导权和组织领导权,没有随意支配警力,干涉警察执法的权力。权威的有限性是其内在属性,要求任何权威都必须在其所擅长的领域内发挥作用。政府随意调用有限警力,干扰警察公正执法,必然增加警察执法强度和难度,降低警察执法效度。政府对警察功能的认识错位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没有依法用警,法治信仰不成熟。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建立有限政府、有限警务已成为法治国家的标准,也是法治信仰形成的体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严峻的治安形势与保障公众高质量生活水平的安全需求的急剧上升要求警察承担更多、更为艰巨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所以,政府确立有限警务观念,并非一味的压缩警察权力,而是科学用警,合法合理有效的依法使用警力,提高有限警力的社会价值,这正是依法治国,培育法治信仰的内在要求。
(二)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
    法律赋予警察权力合法性、公正性,是警察权威的有力保障。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警察权威的法律保障力是警察权威重塑的实践要求,需从保障和监督两个方面着手。
    保障主要是以制度保证警察高效安全安心执法,保障媒体的合法监督。警察高效执法需要明确的操作指引和确定的心理预期。规定警察执法的法律条款不少,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经常因为无法准确界定执法条件,缺少确定的执法后果心理预期而陷入执法困境。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对警察权的界定不够严谨,对执法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必须明确规定警察的法定职责、权限,并给予充足的法律解释,避免警察权的随意泛化和缩减,确保警察执法的清晰边界。要以科学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给足警察执法的法律指引和心理预期,避免警察执法的盲区。我国对警察权进行保护的立法规定分散体现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量刑过轻、袭警成本过低,不能体现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过于概括,难于操作,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效果。警察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侵害警察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相当严重。袭警行为,侵害了警察的权益,更侵犯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公平正义和自由,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应在《刑法》中单列袭警罪,施以重罚。对其他非暴力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要加以区分,明确规定相应的种类以及处罚方式、处罚程度。同时需将警察的各项权益尤其是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私权益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赋予警察权益充足的法律保护。一旦警察权益受到侵害,提供畅通的维权渠道和救济途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赔偿,解除警察执法的后顾之忧。
    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价值出现多元化,在不威胁主流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时,应该允许多种价值观念的存在。对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也要本着包容多样的原则,充分肯定媒体的社会价值,积极接受舆论监督。要设计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来保障媒体表达自由权的实现。警察是生活在真实具体社会环境中的一个群体,其思想和行为不可避免要受到现实社会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这其中不乏劣性影响,就会有部分警察出现执法不当行为,需要多个方面的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的监督。如果媒体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报道警察执法不当的事实,即使在报道中警察是以负面形象出现,这样的报道也是必要的,因为能够从反向角度监督警察公平公正执法,从长远看有利于警察权威重塑。
    监督是以制度监督警察权,以制度保障媒体合法的行使监督权。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警察权也不例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1因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导致的警察权扩张,容易侵害公众利益,从根本上削弱警察权威。法律监督是保障警察权准确运行的必要条件。主要监督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和警察权的运行过程。对警察权行使主体的监督通过监督警察机关的组成机构及其警务人员来完成。警察机关必须依法设立组成机构,依法赋予其权力,并监督其依照法定程序运行。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录用、晋升警务人员,确保警务人员的招录和晋升合法、正当。要保证警察权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保警察权的作用对象能够合法参与、有效维权。警察权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财物和人身必须依法处置。
    涉警舆论空间无序乱象,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媒体进行规制和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当然,警察的媒介素养有限也是重要原因,所以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使媒体行为规范化。面对歪曲不实涉警报道的不良媒体行为,要迅速把握引导舆论走向的主动权,对于产生负面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罚。禁止媒体审判。2媒体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能直接参与到警察执法活动中,更无权干涉警察执法。要防止媒体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要提高警察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主体对媒介信息的认知、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服务于个人生活、社会发展的能力。”3警察媒介素养是以警察为主体的媒介素养,涵盖对涉警舆情的甄选能力、评价能力和研判、引导能力。要制定相关制度,保证警察获得系统的媒介素养培训。通过系统学习媒介的属性和功能、传播方式和效果、受众的共性与差异性,与媒体沟通的技巧,以及涉警舆情的发布与反馈等来提升自身媒介沟通积极性和能力。
(三)在建设警察公共关系中提升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
    警察权威价值认可度的提升依赖公众的自愿认可和服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建设警察公共关系是警察权威获得公众认同和服从的有效方式。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自身影响力为基点的促进警察组织和其公众良性互动,争取最大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和活动过程。1这种过程可以概括为:提高警察组织自身的影响力,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争取更大的公众支持,获得最佳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警察公共关系需要塑造良好警察形象、构建警民良性互动关系。
    马克斯韦伯提出三种合法的权威形态,传统型权威、法理型权威和个人魅力型权威,其中个人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某个人非凡感召力基础上的权威。警察个体形象魅力是表达和实现警察权威的重要载体。警察的外在行为、举止等在公众心目中形成的形象、地位、信任和支持程度构成警察形象。警察个体形象不仅代表着警察个人,更深刻影响着公众对警察组织的整体评价。《论语·为政》有云:“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警察发出的命令和要求本身具有强制性,要求人们服从和配合,但是构成警察形象的警察自身在遵守法律方面所作出的表率和警察的外在威慑力与使人信服力,才是决定公众是否自愿服从警察的根本因素。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需要提高警察个体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理性的权威产生于健全的能力之中,社会公众总是在警察所提供的权力的合法性、行为的合理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中接触和认识警察的。警察个体要多方面完善自身,提升综合能力,集坚定法治信仰、崇高政治品质、扎实专业知识、强大心理素质、一流执法水平、公平正义形象于一身,高效的服务于社会与公众。
    警民良性互动关系表现为警察保护与服务公众,公众信任和支持警察。警民良性互动关系需通过转变理念、宣传警务、建设警民共同体来构建。转变理念就是警察强化服务意识,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公众对警察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警察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警察要重视公众的需求,为其提供多样化便民利民优质服务,优化公众生活和工作安全环境,公众从警察服务中获得真正的实惠,自然更加信任警察。同时,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建立在对警务足够了解的基础上,这就需要做好警务宣传。利用网络、媒体等平台加强警务公开化,为公众提供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充足渠道,并高度重视公众的意见,积极与公众交流沟通,作出相应调整。公众能够充分了解警务,并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带来警务的良性改变,对警察的理解和认可度就会增加。警民共同体是由公众、社团、警察在社会互动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的方式和社会规范结合而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精神上相互支持的大集体,其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认同和利益需求。2公众可以依靠警民共同体帮助其满足各种依靠自身无法满足的需要,并通过参加共同体的各种活动来获得社会认同和归属感。有了具象化的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公众不仅愿意信任警察,还愿意支持和主动维护警察,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可度方可得到最大程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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