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数字技术赋能已经成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然而,作为一种外嵌型治理资源,数字技术在嵌入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与治理实际相脱节的“数字悬浮”结构性困境,表现为数字技术嵌入悬浮、政府数字化治理悬浮、人民群众真实诉求悬浮等问题。“数字悬浮”形成的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科层化的制度阻滞,数字治理空转的技术脱嵌,数字认知局限性的理念偏差。为此,应优化数字治理结构,促进科层与数字化的有机融合;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政务服务协调治理新模式;勘正数字认知偏差,提升治理主客体的数字胜任力,以探索政府数字化
转型过程中“去悬浮化”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数字政府;数字化治理;数字悬浮;治理逻辑
政府数字化治理是数字政府建设、数字中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它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的现代化治理新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由此,“各级政府将新兴信息技术嵌入数字治理,涌现一批具有代表性、创新性的数字治理模式”,在算法治理、智慧监管、公众参与等领域实现关键突破,政府数字化治理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但是,正如尼尔·波斯曼所告诫的,技术创新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个“难以把握的世界”。伴随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实践中的积极功能日益彰显,“数字悬浮”现象也逐渐浮现。此现象表现为数字技术游离于实际治理需求之上,暴露出政府数字化治理过程中技术层面的供求失衡,更深层次的体现在治理理念、组织结构、机制体制等多维度的失衡困境,严重削弱数字技术推动政府现代化治理的效力,加剧治理资源的“供需错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政策的有效实施,凸显出政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亟需解决的核心矛盾。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探讨“数字悬浮”在政府数字化治理中的具体表征及其形成原因,进一步提出相应的矫治策略,从而为实现政府数字治理“去悬浮化”与促进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数字悬浮”的内涵要义与现实表征
(一)“数字悬浮”的内涵要义
“悬浮”本是一个物理学术语,指物体在空间中不接触地面或支撑物,处于悬空状态。后来,这一概念被学者们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领域。在公共管理学领域,“悬浮”作为一种治理现象,主要用来描述治理结果与治理目标疏远或脱节的状态。具体而言,“悬浮”在政府治理场域中的“治理异化”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治理结构层面,表现为治理主体与社会的疏离状态,导致“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悬浮化现象;二是在治理体系层面,表现为纵向架构体系出现梗阻,引致政策、权力、资源等各类治理要素“悬浮”于决策层难以“下沉”落地的困境;三是在治理决策层面,表现为部分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他们不愿意适度放权,不愿意深入基层,脱离群众和实际,造成无法回应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治理“脱域”现象。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传统政府治理“悬浮”现象的表征形式和负面影响发生了变化,其形成“数字悬浮”现象需进一步进行批判性思考。
“数字悬浮”是指数字技术应用于政府治理场景,因未能与治理实际有效融合,致使数字技术与治理结构之间呈现一种“悬浮”或“脱嵌”的状态,造成数字政府的落实成效与预设目标存在较大落差。简·E·芳汀(JaneE.Fountain)认为,技术的社会治理效能不仅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先进性,还受到技术的使用方式、社会结构和制度规则的影响。也就是说,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并非只是技术层面的单向嵌入,而是数字技术与多元非技术性要素反复耦合、相互适配、深度契合,最后走向协同治理的过程。因此,“数字悬浮”现象可以从两个维度加以理解:一是数字技术未能成功服务于政府治理效能提升,数字治理的“技术失控”,导致出现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受阻的困境;二是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场域时,由于治理主体过度聚焦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忽视了技术与组织、制度、体制机制等治理要素之整体协作的适配性。技术与治理要素之间的适配错位成为政府数字化治理“悬浮”的结构性根源,引起供给端、执行端、用户端出现“数字悬浮”现象,导致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释放,进而无法有效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的整体水平。
(二)政府数字化治理中“数字悬浮”的现实表征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力,是政府治理变革的深刻动因。政府数字化治理的核心是治理主体依据具体的治理场景,运用技术来完成治理任务,以提升治理效能,最终实现善治的目标。然而,在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治理的主体、过程、场景等数字治理各要素纷繁复杂,若数字技术的效用无法与这些治理要素有效融合,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会衍生数字悬浮异变。
1.供给端:数字技术嵌入悬浮
供给端是指数字技术应用于政府数字化治理场域中时,提供数字设备、数字工具、数字平台等资源的一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数字化治理的物理基础,其建设不足会在源头上削弱数字技术赋能的支撑性。数字技术嵌入悬浮具体表现为:其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备。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显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在数据资源方面,长期存在跨部门、跨层级专有政务数据共享难、质量低、回流慢等“割裂化”“碎片化”问题;算力供给仅能达725.3EFLOPS(每秒百亿亿次浮点运算),距离2025年算力需求1037.3EFLOPS的目标,尚有约30%的缺口;模型能力低质同质问题严重等困境。具体到数字技术嵌入层面来看,部分地区的物联网感知体系仍是短板、智能化硬件建设水平不高、5G部署较低、东西部宽带覆盖率差异较大等问题突出。其二,数字平台支撑度与数据赋能度不足。近年来,各地政府已启用集约化数据中心体系并初步完成政务平台建设。但供给端提供的技术集约性、融合性建设水平依旧不足,现阶段还难以实现数据跨区域、跨部门的有效整合与共享。大部分地方政府上线的数据开放平台只开发了数据采集功能,存在跨系统数据开放利用率较低、整体整合性较差、数据开放覆盖领域不全面等情况。其三,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不足。从供给侧看,依据《中国数字经济人才发展报告(2025)》显示,截止2024年底,中国数字化人才缺口3200万,估算到2025年底,人才缺口仍接近3000万人。当前,我国政府治理“数字技术专业型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缺口较大”,急需素质过硬的数字化人才。从需求侧看,公民数字化素养偏低、数字技能不足、群体的数字能力差异性较大,对政府数字化治理的适应性较弱。
2.执行端:政府数字化治理悬浮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执行端——参与政府数字化治理主体的数字素养、组织建设和治理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数字技术赋能对于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行为本身会诱发不确定性,其与应对复杂治理系统的不确定要求之间存在明显张力,导致数字技术与治理主体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配合,从而产生政府数字化治理悬浮。具体表现为:其一,治理主体的技术执行异化。所谓技术执行异化,是指治理主体在依托数字技术推进治理目标时,执行方向偏离了最初的目标设定而产生了偏离预期的结果。其呈现出的最典型表现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它清晰映射出数字技术的“效能逻辑”被迫让位于“政绩逻辑”。这往往导致治理主体过度关注数字技术的量化指标,将数字平台异化为职能部门“政绩博弈”的工具,数字技术沦为服务于“指标达标即任务完成”的载体,从而引发“数字留痕”“数字化作秀”等治理乱象,徒增基层政府的“数字负担”。治理主体从“应用技术”转变为“被技术束缚”,直接重塑了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在这一逻辑导向的影响下,数字技术的投入与治理效能的提升必然会呈现负相关态势。其二,组织结构失灵阻碍数字技术优势扩散。从技术和组织的关系来看,数字技术通过组织安排和制度安排这一中介变量,实现技术运用,提高组织绩效。当前,科层制组织结构依然是政府数字化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其内在追求的等级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非人格化特征虽然能够提高技术利用率,但是很容易产生僵化、形式化、忽视人需求的治理模式。在政府数字化治理过程中,科层制的专业分工直接形成公共服务供给“条状分割”的碎片化态势,在缺乏宏观统筹与规划的背景下,各部门仅仅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数据收集与数据管理。这种各自为政的条块管理体制,人为地制约了数字技术在治理领域的协同增效作用。
3.用户端:人民群众真实诉求悬浮
政府数字化治理旨在通过技术手段优化治理流程,在提高治理效能的同时创新公共服务形式,推进、改善并提升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的滥用和误用背离了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初衷,脱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体表现为:其一,“技术理性”偏离公共价值理性。数字赋能的内在“技术理性”运行逻辑,使得政府数字化治理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价值抉择的冲突。当技术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时,政府在技术赋能和公共资源分配上就会从“以人为本”转向“技术为本”,陷入“技术智能化=治理现代化”的迷思中,难以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导致数字治理本真价值的偏离。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过度依赖数字技术服务,出现了以“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为导向的盲目追求公共服务数字化的现象。一些政务平台和App的页面设计和功能设置重“形”不重“质”,导致这些数字平台的使用效果差强人意,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背道而驰。其二,“数字规训”遮蔽公民民主权利。政府数字化治理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强化普通民众作为公共价值共同生产者的身份,提升民众参与公共议题的自主能力。但是在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引进数字技术的初始动机不是“便于服务”,而是“便于管理”。那么,数字治理在这一动机的驱使下,很容易通过智能算法增强对社会的“规训”和控制,形成新型的权力网络。如此一来,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很可能导致“数字民主”滑向“数字利维坦”。
二、政府数字化治理中“数字悬浮”的形成原因
造成数字技术悬浮于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原因,并非单纯是数字技术在重塑政府治理实践中的技术偏差问题,而是由制度、理念、技术等多种深层次因素的交互作用。“不同系统、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互动关系会产生大量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要理解“数字悬浮”产生的根源,必须从制度阻滞、技术脱嵌、理念偏差等多重维度进行深刻剖析。
(一)制度阻滞:治理结构的科层化
“数字技术在赋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也面临科层制桎梏。”在韦伯看来,作为一种“理性治理术”,科层制遵循纵向权力结构等级化和横向职能分工专业化的运行原则。但是,在科层制的政府治理结构具有明显进步意义的背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纵向和横向两大困境。纵向上,自上而下的组织等级化容易造成组织纵向的分割化,导致信息不对称;横向上,过度细化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面临着数据难以共享的职能鸿沟。在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安排等因素交织影响,以上两大困境并未得到有效纾解。其通过“条块分割”和“压力型体制”等方式对数字技术形成制约,构成了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的制度阻滞。
其一,“条块分割”的制度结构削弱政府数字治理协同。在一定程度上,“条块分割”的治理体制导致了数据系统的碎片化。“条”数据按领域和行业划分,彼此割裂、互不相通;“块”数据按地方层级划分,在数据范围和类别上有所扩充,但缺乏上下层级间的数据深度,尤其是上层数据往往难以向下回流。而政府数字化治理强调的是上下级、各部门的整体性协同,通过对数据的收集管理、评估分析、开放共享、安全控制、系统融合,推动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从而达成善治目标。综而论之,在实现政府数据治理的过程中,依旧横亘着“条块分割”制度结构下的两大难题。一是纵向的权力结构强化了层级间的数据控制和信息不对称,这会直接导致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协同低效、决策偏差和责任边界模糊,容易形成“信息壁垒”“数据烟囱”等乱象,进一步加剧数字悬浮和治理空转。二是横向的职能系统分工架构起严格的部门界限,部门间各自为政,导致政府数字化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出现“部门墙”“信息孤岛”等协同失灵、资源浪费的问题,与数字化治理的整体目标背道而驰。如此一来,数字技术所具备的整合性、共享性、兼容性等特性一旦被引入政府数字化治理场域,就容易遭到“条块分割”的制度结构所消解,削弱数字化治理的整体效能。
其二,“压力型体制”阻碍数字赋能效能转化。压力型体制与政府数字化治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张力。正如科尔德拉和坦皮尼所言:“科层制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实现多级控制和标准化流程,进而产生一种电子科层制(e-bureaucracy)。”压力型体制遵循着“唯上主义”的逻辑,强调的是“约束性自主”,即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的权威。政府数字化治理受制于压力型体制的运行逻辑,往往面临着纵向加码传导下的政治压力与横向考核较量下的留痕避责双重困境。当压力型体制的治理能力与治理预期目标和绩效指标不相匹配时,极易造成各级政府“能力—压力”二元失衡的困境。如此一来,各级政府在层层传导的“数字压力”下,往往会采取过度留痕的策略来应对上级需要的“数字考核”,力图规避政治问责。这种数字留痕的行为一旦蔓延,很容易诱发“目标置换”的形式主义危机,脱离为人民服务的治理诉求,数字赋能政府治理的技术优势便难以有效转化,造成数字化服务的“悬空”。
(二)技术脱嵌:数字治理的空转性
在数字技术与治理模式完美契合的条件下,技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会显现出极强的赋能增效作用。但如果数字技术无法深度适配治理实际,数字化治理仅仅停留在“形式表面”,极易衍生出技术脱离实际而难以有效回应社会真实需要的治理空转现象。这一现象在乡村数字化治理场域中尤为突出。当前,在政府数字化治理场域中,技术脱嵌所表征的数字平台共享与应用不足、技术保障与维护滞后、技术操作系统冗余、数据应用低效等问题的存在,使政府在提升治理效能时面临技术性困境。
其一,数字技术所固有的“刚性”属性与纷繁复杂的治理实际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数字技术的“刚性”属性,要求政务平台的运行遵循固定标准化的语法规则、代码逻辑与程序设定,这有效减少技术操作的人为漏洞,保障了政务系统运行的规范与高效。然而,政府数字化治理是一种场景化的具体实践,其治理过程中的人情因素、社会资本、信任机制等塑造内生秩序的非正式制度因素难以有效被“数字化”。数字技术在试图对这些非正式制度因素进行标准化编码时,技术的代码逻辑往往将其逐步分解成越来越小的子程序。在此基础上,复杂的治理现象实际上已经被简化为“一个个具有特殊标签的数字群体和数字对象”。经过层层过滤、简化、转译等环节而来的数据业已脱离原有的治理场景,用这些“去情景化”的数据来指导治理实践,不仅难以解决真问题,还可能会引发新的治理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技术对现实治理问题的简化处理,已经违背了政府数字化治理所具备的复杂性的整体性原理。为实现化简而搭建的数字治理系统,可能与基层治理的实际流程、主体能力不匹配,使之无法有效适配复杂多变的治理场景与差异化治理需求,进而阻碍了数字技术的有效“嵌入”。
其二,数字技术所隐藏的技术风险导致其对治理效能的消解。在数字技术高歌猛进的今天,数字赋能成为推动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数字技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同时,不能忽视数字赋能的内在限度。例如,政务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技术故障与系统冗余风险、技术排斥风险、算法歧视风险、责任追溯模糊风险、技术规训消解人的主体性风险等。当前,这些技术性风险还难以被完全规避,只能通过技术防护、制度监管、协同治理等手段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从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随着数字技术迭代速度的加快,生成式AI、量子计算等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新技术运用到政府数字化治理场域中,其衍生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由此,数字技术所隐藏的技术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政府数字化治理实效,导致治理鸿沟加剧、政府公信力受损,甚至会引发“技术—制度”风险的连锁性效应。事实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新技术发展的“快迭代”与政府规范能力的“慢适配”所形成的张力,必须加以规避。
(三)理念偏差:数字认知的局限性
“数字悬浮”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治理理念与技术运用之间的断裂。治理理念的作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为政府数字化治理的具体实践提供目标和方向上的指导;二是协调政府数字化治理中的多元矛盾,统一治理方式的运行逻辑。科学的、进步的治理理念彰显了治理主体的领导力。在政府数字化治理过程中,如果治理主体对数字化带来的治理变革认识不足、对数字工具的合理应用认识不足,就难以形成正确的数字认知,那么也就无法科学地指导治理实践。当前,在“技术万能主义”“技术保守主义”等错误理念的误导下,治理主体不可避免地陷入数字治理的“价值偏航”中。
“技术万能主义”的核心是将数字技术视为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过度依赖技术手段解决治理难题的能力,忽视人文、伦理、社会公平等非技术因素。从本质上说,政府数字化治理应当是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的统一。但是,受“技术万能主义”的影响,治理主体就易出现过度强调技术理性的执行异化弊病,进而衍生“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的治理乱象。当前,部分政府部门在推动数字化治理时发生了“以技术为本”的理念偏差,过度关注数字技术处理线上公共事务的先进性,忽视了单靠技术无法解决线下公众实际需求、社会反馈、资源分配不均等深层次问题。政府治理的技术主义倾向,不仅挤压了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治理目标实现的空间,还致使治理主体陷入“技术增负”“数字负能”等困境,导致政府数字化治理效果发生偏离,数字技术赋能提效的本真功能“悬浮”于数字治理之上。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困境已经不再单纯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层面的问题,而是治理主体对数字技术应用层面上存在认知偏差的问题。
“技术保守主义”的核心是对数字技术的应用持审慎克制的态度,对数字技术的潜在风险过度警惕,优先维护现有治理体系的稳定性与可控性,不愿轻易突破既有治理模式。这种数字认知的偏差,极易导致治理主体抗拒接受数字技术迭代带来的治理模式升级,致使数字技术的实施无法有效落地,最终与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实际相脱离、与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相脱离,阻碍了治理善治目标的有效达成。因此,在这一认知偏差的影响下,一些政府为了维系传统治理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在处理公众诉求时仍依赖于传统线下渠道,选择性地搁置政务App与政府平台功能的实际运作。如此一来,数字平台很容易陷入数据生产与问题解决的制度性脱耦,呈现“技术悬浮”表征,“形成技术无效性与制度刚性相互强化的非理性循环”。
三、政府数字化治理中“数字悬浮”的矫治策略
对“数字悬浮”现象进行反思和批判,并不是要质疑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是为了更好地消解数字技术理性与政府治理逻辑之间的冲突,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政府治理实践。“数字悬浮”的矫治也绝非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需要推动各类要素实现良性互动的系统性难题。因此,要立足政府数字化治理场域,辩证把握制度、技术、理念之间的互动关系,探寻实现数字技术深度赋能政府治理的可行策略。
(一)革新制度:优化数字治理结构,促进科层与数字化的有机融合
为了更好地推进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的有效融合,制度必须主动作出调整,在此过程中重塑科层结构,创建出新模式、新制度。优化政府数字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对传统科层制进行改进,旨在为数字技术与政府数字治理的有机融合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一,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统筹协调政府数字化治理。顶层设计是破解科层制与数字化“两张皮”的根本保障,其核心在于围绕问题导向进行科学的战略部署,形成系统性规划,明确数字化治理的方向、边界与标准。一方面,要坚持党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全面领导,成立以党委为核心的数字技术治理工作组,统筹领导政府数字化治理的相关工作。在国家层面落实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在数字治理的职权和职能,协调科层制度下的条块关系和压力型体制,加强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各地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官方文件的相关要求,围绕地方数字化治理的具体实际、阶段任务和治理目标来制定整体规划。在地方层面改变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配置和具体分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力,打破“数字壁垒”,推动构建数字治理共同体,实现中央顶层设计落地与地方差异化治理的有机衔接,释放治理合力。
其二,推进治理模式创新,构建数字驱动型治理结构。数字驱动型治理结构主张顺应数字技术应用来调试制度结构,打破传统纵向压力传导下的单轨政治,以扁平化、虚拟化和多中心化的组织模式优化科层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将事权从决策层下沉至基层,改变“部门主义”理念,形成数字驱动“多元共治”的协同治理模式。一是重构层级适配的数字治理架构。通过增设纵向贯通和横向协同的治理中枢,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在数据整合、业务协同以及技术应用中的职责分工,打通数据壁垒和流程梗阻,实现数据跨层级、跨部门的高效流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政府数字治理体系。二是推进场景化数字治理的完善。围绕具体治理场景,通过数据实时追踪、分析研判、动态调整,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和响应速度,从而推进数字技术与科层制结构的双向推动与动态适配。三是优化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流程。通过制定数字化流程改造清单,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层级、证明材料和线下办理等环节,推行“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改革,通过数据自动流转、电子签章等技术,减少人工干预,提升流程效率。
其三,以客观评价实效为准则,完善数字政绩考核体系。一要科学明确考核范畴,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破除“唯数据化”的内卷化倾向,促使考评监督与民众诉求有机融合、与治理情境高效适配,建立量化考核与质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而言,数字化考核标准要加入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指标,还要注重公共服务的质性考察、政策落实情况、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考核的可操作性。二要健全绩效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使考核结果真正成为治理优化的驱动力。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化的评估反馈模版,明确问题清单和改进清单,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发布考核和整改结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增强考核公信力。
(二)技术嵌入: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政务服务协调治理新模式
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不断改变着传统治理模式的底层逻辑,为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数字技术与治理实际的非适配性所导致的“技术悬浮”,反映了数字技术与人民群众需求及治理实际脱节,影响政府数字化转型。对此,要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注重数字技术与治理情景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数字技术的“在地化”建设,不断推动数字技术的调试与变革。
其一,构筑“端、网、云”一体化的数字基础设施,夯实基础底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数字基础设施作为驱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底座,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由此,在政府数字化治理过程中,一要通过构建“5G+千兆光纤+IPv6”三者协同的网络
保障体系,打造低时延、高可信、全域覆盖、精准感知的物联网终端及配套设施。通过强化算力与平台支撑,为终端采集的海量数据提供存储、算力支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政府业务流程的深度耦合,以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政务运行成本。二要优化政务数据共享网络,建立跨部门协同平台。按照全国“一盘棋、一张网”思路通盘谋划,通过推进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制定数据平台、数据安全、数据整合、数据应用等亟需标准,明确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标准、接口标准、技术标准、平台标准、管理标准等内容,从而搭建数据一体化平台,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互联互通。三要构建全域化的政务云管理平台。政务云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与数据管理服务,通过整合分散的计算、存储、网络资源,为各部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与软件即服务(SaaS),实现“一朵云”支撑所有政务应用,消除“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等乱象。例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依托政务云平台的数据共享能力,实现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办理,解决群众“多地跑、反复跑”问题。
其二,增强数字技术与治理实际的可适配性,提升数字技术赋能效力。一方面,在政务平台开发与适配阶段,应该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政府组织架构、具体治理场域。政府应该与技术供给端进行深度合作,通过开发契合自身治理实际和治理目标的数字技术实现方案,依照平台便民化的需求和各职能部门的需要,对政务平台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简化政务平台的操作步骤,降低平台的操作难度,强化政务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各类政务服务功能整合至统一平台,提升数字化应用的即时使用率,方便民众随时随地办理各项业务。另一方面,在政务平台的应用与服务阶段,强化数字技术嵌入风险的敏捷治理。敏捷治理被学界认为是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回应的理想类型,它是一种能够快速适应情景变化、不断扩展新的治理工具和治理方法的动态治理范式。数字技术所具备的高传输性、高处理性、去中心化等特性契合了敏捷治理的需求。其通过条块协同两个层面,及时捕捉治理问题,对信息归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有助于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回应。
(三)完善理念:勘正数字认知偏差,提升治理主客体的数字胜任力
仅仅依靠制度调整与技术革新进行的数字治理,仍然存在大量的社会空白,而这一空白应该由文化治理予以补充。在政府数字化转型时期,伴随着治理主客体的异质性持续增强,各主体对于数字技术的认知逐渐趋向多元化,给数字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因此,勘正治理主体的数字认知偏差,革新治理理念,并且提升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数字胜任力,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核心。
其一,树立正确数字认知,革新数字治理理念。一方面,治理主体要辩证看待数字技术的效度和限度,不能把数字工具当作解决治理问题的本质,也不能过分抵触数字技术的风险性。要破除“技术万能主义”“技术保守主义”等错误思维,勘正对数字技术的正确认知,平衡数字技术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通过理性研判数字技术的功能边界和客观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技术与治理流程再造、社会治理情景、机制体制改革适配的协同效能。另一方面,要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理念。数字技术引入政府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助推数字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促进数字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在强调数字治理效能的同时,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终极旨归。为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引入数字技术时,首先要确保技术服务于人的需要,通过构建一体化的公共服务数字平台,推进“一网通办”“掌上办”,优化办事流程,确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从而使数字应用能够真实回应民生问题和解决群众需要。
其二,提升治理主客体的数字胜任力。2006年,欧盟发布的《终身学习核心素养:欧洲参考框架》,首次提出“数字胜任力”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21世纪公民“在工作、就业、学习、休闲及社会参与中自信、批判和创新性地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由此可知,数字胜任力的核心是运用数字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不仅是“会用”的问题,更是“用好”的问题。2025年4月,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2025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指出,要促进我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的战略任务。在政府数字化转型时期,需要提升全民的数字胜任力,这样才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与治理现代化水平。一方面,要整体提升公务人员运用和驾驭数字技术的能力。可以通过定期的技能培训、场景化实操、案例演练等方式,以及完善数字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培养兼具数字思维和数字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促进公务人员更好地掌握数字技能,提高服务效率。另一方面,要提升群众的数字能力。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数字技能的培训课、宣讲、讲座等形式,逐步消除“数字鸿沟”,帮助群众提升数字素养和数字技术应用的能力,真正做到数字技术为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