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越南权力监督体系是越共领导下由党内、国家、社会监督构成的复合架构,以民主集中制将民主嵌入权力监督过程。党内民主通过制度化安排实现顶层权力分工配合,代表民主依托国会质询、信任投票规制权力执行,社会民主以组织化渠道监测权力基础运行。在越南权力监督实践镜鉴下,我国需以制度稳定性为前提,以监督效能转化为目标,通过民主程序精细化、监督过程透明化与社会参与系统化统一,推动权力监督体系进一步发挥民主效能。
【关键词】权力监督;越南政治;民主赋能;社会主义民主
在现代国家建设的视域下,权力监督的有效性是国家能力与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支柱。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与多元治理主体的兴起,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成为各国迈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然而,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权力,在运行中具有天然的扩张与异化倾向,单纯依靠权力体系内部的自我约束难以从根本上克服这一结构性风险。正如阿克顿勋爵(LordActon)曾论断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当代政治实践证明,实现有效监督的根本途径在于回归权力的来源——人民。“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视域下,民主在一般意义上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通过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构建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与问责渠道,为权力监督提供持续动力与可靠框架。在民主制度中,监督才得以真正摆脱对个人或集团自律的依赖,转变为一种稳定、系统、回应性的政治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政治实践中给出了破除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一为民主,二为自我革命。两个答案相辅相成,直指权力监督的精神内核与实践路径,即民主通过精准纠偏权力运行、整合民意诉求发挥外部监督效能,而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自我革命可持续巩固民主过程和民主制度。当前,我国致力于构建以“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为遵循的监督体系,并创设性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因此,如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更深融入权力监督各环节,进一步优化其融合路径、提升监督效能,仍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而作为同处于体制建设发展期、且具有相似党政体制构建逻辑的社会主义邻邦,越南在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中的权力监督探索,不仅是其国内政治发展的产物,更是对“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强化人民监督”这一世界性社会主义命题的实践回应。
关于越南权力监督体系何以有效运作,既有研究主要从党—国家—社会三个层面展开。一是以政党为中心的自我监督机制,学界重点分析了越共通过党内质询制度、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熔炉”反腐运动等方式强化内部净化能力,旨在建设“廉洁强大的党”。二是以国会为核心的法定监督功能,聚焦国会质询、听证制度以及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演变,揭示其在“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中的角色强化。三是以社会参与为补充的外部监督形式,学界关注了网络反腐、新闻媒体,以及祖国阵线等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意、实施“人民监督”方面的实践探索。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构成与运作,其中不少论述也触及了民主参与的元素,如党内民主、国会代议(表)民主以及社会民主监督等。然而,既有成果多将民主视为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辅助性手段,并未能充分阐释民主原则如何系统性地覆盖并整合整个监督体系,从而为其提供持续的内在动力。本文认为,民主不应仅仅被视作监督的一个补充维度,而应作为覆盖并贯穿整个权力监督链条的底层逻辑与组织原则。越南从越共六大提出“民知、民议、民为、民检(Dânbiết,dânbàn,dânlàm,dânkiểmtra)”,到2021年越共十三大增补“民监、民享(dângiámsát,dânthụhưởng)”形成六维路径,其实践展示了民主如何从赋权、运行、评价等全流程环节嵌入权力运作。基于以上,本文旨在立足越南权力监督体系基本架构,剖析民主如何通过嵌入与融合,为权力监督体系注入持续动力,以期为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转型国家权力监督理论发展与制度实践提供参考启示。
一、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及要素
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的核心政治架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以下简称“越共”)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国家机关在行使各种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时,既有统一,又有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即国家权力统一,但在行使过程中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工。在这一权力运行机制下,越南权力监督体系是一个以“五驾马车”为最高集体领导架构,在越共统一领导下,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构成的复合系统。核心监督主体包括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国会、政府监察总署与审计署、司法检察机关以及越南祖国阵线。这些主体依据《宪法》《越南反腐败法》(以下简称《反腐败法》)《越南国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国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各司其职基础上协同运作,共同构成权力监督的制度网络。
(一)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核心支柱,遵循《越南共产党章程》《反腐败法》等规章制度,规范党内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其监督实施主要依托两类核心机构:一类是专门监督执行机构,即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检查委员会,承担具体监督执纪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与检查。其中监督重点为“五驾马车”成员等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以及关键岗位的党员公职人员。这类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常态化的纪律审查与针对性的巡视检查,前者负责查处违纪行为,后者则通过派驻工作组进行深入检查,现已成为主动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关键制度工具。另一类是顶层统筹协调机构,即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整合反腐资源与政策。该机构由越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主任,直接对中央政治局负责。其不承担日常监督执纪,而是侧重于战略统筹与重大案件指挥,其监督对象往往涉及重大、复杂的系统性腐败问题。主要职能是从战略层面高位统筹反腐政策、整合党和国家反腐力量,通过制定战略、部署专项行动(如“熔炉”运动)等方式,将党内监督与国家反腐体系深度融合。
(二)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体系即国家机关监督体系,通过权力机关、执行监察机关及司法检察机关的三类法定主体,将党的政治意志转化为法律政策与具体监督行动。一是权力机关,即国会,在越南,《宪法》规定国会是越南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是越南唯一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同时拥有对国家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国家全部活动的最高监督权,国会代表通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质询、听证、信任投票等程序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常态化监督,《国会组织法》又进一步细化了其监督职权。二是执行与监察机关,涵盖政府及其下属的监察总署、审计署。监察总署行使国家行政监察、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打击腐败的职能,对政府各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实施督察,审计署则依据2013年《宪法》第118条规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对公共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工作进行审计”,专注于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二者通过行政行为监督与财政监督,负责专业化的内部控制。三是司法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对行政行为和司法活动进行事后的法律审查,形成事后法律监督屏障,确保国家机器依宪依法运行。
(三)社会监督
在越南,社会监督具有其特定的制度内涵与实践指向,它主要指由越南祖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劳动者集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多元社会力量,通过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检举、批评、申诉、控告、检查、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实施察看、审议和督促,其目标在于及时纠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差错”,防范党员干部在道德和生活作风上出现腐化堕落。根据《越南祖国阵线法》,祖国阵线是一个政治联盟组织,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祖国阵线接受党的领导,同时又作为党的重要补充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表达意愿的平台。各政治社会组织,如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等,在自愿基础上成立,代表和维护组织成员权益,并在越南祖国阵线框架内协同行动。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基层民主实践,通过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社区评议等方式,对官员履职形成日常化监督。
二、民主视角下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历史递嬗与发展
长期以来,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发展与其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进程紧密交织。从建国初期基于革命伦理的群众监督,到革新开放后制度化的民主参与监督,最终形成制度逐步集成、参与趋向广泛、运行更为协同的体系化民主监督形态,其演进脉络既反映了越南政治体制的自我完善,也体现了越共在应对治理挑战过程中对民主的深入践行与持续探索。
(一)革命建国时期的伦理化监督与体制初构(1945-1986)
越南建国之初,权力监督理念植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原则和胡志明思想中的革命伦理及群众路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了无产阶级斗争的目标是“争得民主”。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胡志明创建越共时就提出“民为贵”思想,“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民主国家,这意味着国家为人民所有,人民有责任履行公民职责和道德义务。”1946年越南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从法理上赋予人民监督权力的正当性。1951年2月,越南劳动党(后更名为越南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党章中首次明确监察体制,正式成立中央检查委员会及地方各级检查机构,以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及民主决策的执行情况,确保“集体领导”原则不被破坏,保障党员的民主参与权利不受压制。1960年,第二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会授权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防止行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背离人民的意志。1961年、1965年胡志明领导开展整风运动是动员式民主的集中体现,要求干部必须向群众坦白思想、接受群众评议,试图打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但战时背景下权力高度集中,监督机制主要服务于动员需要,群众参与多为自上而下的政治响应,缺少稳定的制度渠道。1975年越南实现南北统一,国家统一后的净化运动,虽强化了政治控制,但法治保障的缺失使监督效能难以持久。这一时期,监督体系的合法性由“民主”原则所赋予,确立了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根本立场,但法律程序往往让位于政治动员,监督的有效性更多依赖于领导人的道德威望与群众运动。
(二)革新开放时期的制度奠基与民主探索(1986-2006)
1986年越共六大强调了“党的领导、人民做主、国家管理”的机制,首次将“以民为本”作为社会主义革新的战略思想写入党代会文件,提出“民知、民议、民为、民检”的口号,启动全面革新开放,推动权力监督体系进入规范化制度建设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新的腐败形式,倒逼越共将民主监督运动式治理转向系统性制度推进。在此过程中,国会监督权的实质性强化成为关键突破。1992年宪法修订明确了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定位,为其监督职能提供了法源基础。1996年,越共八大要求将“民知、民议、民为、民检”落实为具体的民主制度安排,确保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颁布了《控告申诉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保障了公民监督权利。1998年越共政治局颁布第30-CT/TW号指示《关于在基层建立和实施民主制度》,在乡、坊、市镇层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必须公开政务、财务,重大决策需经人民讨论,项目实施需受人民监督,这是越南首次将民主监督的权利转化为基层可操作的制度流程,为公民参与身边公共事务监督提供了稳定渠道。进入21世纪后,国会的监督功能进一步走向公开化与技术化。2002年,越南国会首次实现质询答辩的电视直播,将高层问责过程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极大激活了权力机关的监督效能与社会舆论的联动效应。2005年,越南第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通过了《反腐败法》,首次完成反腐败领域的专门立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公民、祖国阵线及新闻媒体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监督主体从单一的官方机构向多元的社会主体延伸。然而,面对革新深化进程中日益复杂的腐败问题,2006年越共十大报告坦言“反腐败效果未达人民期望”,反映出这一时期尽管民主监督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民主赋能的效能受制于体制内部的执行惯性,民主与制度的结合尚处于“有制度可依”的起步阶段,尚未上升为“制度必执行”的法治刚性。
(三)革新深化期的法治化突破与民主深化(2006-2021)
越共十大后,前期建立的民主参与渠道虽已运行,但其监督效能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有参与、难约束”的矛盾促使权力监督体系寻求更深层次的突破。在这种弥散性民主压力下,2012年,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将腐败定性为“国难”,并重组由阮富仲亲任主任的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通过党的集中决断,为后续监督体系的协同高效运行扫清道路。2013年宪法修订确立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将民主监督的核心诉求上升为宪法层面的根本规范,为多元监督主体的活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与程序保障。随后,2018年修订的《反腐败法》和2020年的《干部公职法》构成了更为精细的法治网络,这些法律将公民的知情权、质询权落实为可操作的制度,确保民主监督能够实质性产生效果:一方面,通过财产申报、利益冲突申报等制度,把公众的民主知情权、质询权转化为可核查、可追责的监督工具;另一方面,将国会质询、社会举报等民主形式纳入不可逆的调查与问责流程,明确“谁监督、监督谁、怎么监督”的程序规范,防止监督权滥用。2015年建成的干部财产数据库与2019年推行的国家电子政务平台,将技术深度嵌入权力运行流程,使监督从事后追惩部分前置到过程监控,既提高了监督机构运行效率,也降低了公众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的门槛。这一时期,越南以政治决断与法治建设双轨并进,将“民知、民议、民为、民检”的原则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与可操作、可问责的运行机制,监督体系从分散走向协同、从温和走向严厉,实现了从“有权监督”向“有效监督”的深化。
(四)权力监督体系的系统整合:集成、技术与民主参与(2021年至今)
2021年越共十三大后,越南权力监督体系进入“系统治本”的新阶段,对“民知、民议、民为、民检”方针又增补了“民监、民享”,拓展了民主赋能监督的内涵边界。在2018年《反腐败法》确立的财产申报和利益冲突声明制度框架基础上,越共十三大后陆续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申报核查程序与信息公开范围,使民主监督的触角持续深入。2022年修订的《控告申诉法》进一步优化和保障了民众举报这一最直接的民主监督渠道,缩短了处理时限并强化了举报人保护机制。2024年上线的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行政审批全流程可视化监控,知情权、监督权与技术化监控相连接,这是民主原则在数字时代的最高级体现形式之一,使公众能够实时跟踪政务流程,极大提升了监督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使监督从依赖个别事件的“举报—查处”模式,转向基于全流程数据的预防性监督模式。2025年,越南大幅修改了越南领导干部的层级架构,将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提到空前地位,演进为“五驾马车”新格局,形成新型领导体制,这是在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下,对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结构的完善,确保党的民主决策在向国家机器传导过程中不走样、不退化。当前,越南监督体系呈现出制度集成支撑、现代技术驱动、全民广泛参与的系统性特征,这标志着越南正致力于以法治化为边界、以智能化为手段,打造精细化且具韧性的现代民主监督体系。
三、越南民主赋能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越共高度关注一党执政条件下如何发扬民主这一课题,在越共十大时明确指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革新、建设事业和保卫祖国的目标和动力”。前文对越南权力监督体系架构的解构与历史演进的梳理表明,越南权力监督实践植根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理基础,将民主因素从“价值理念”向实践逻辑的深度转化。民主对权力合法性的建构及其对运行过程的规制,为权力监督体系注入持续的效能动力。
(一)内生性制衡:以党内民主规范顶层运作
越共是越南唯一的执政党,把党内民主搞好才能保证其他民主的发展。越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阮德平曾指出,“党内失去民主就必然使整个社会失去民主。”越南权力监督体系的政治内核,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制度化安排之上。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实践,在权力顶层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内生性制衡结构。
根据越共的政治性质和功能,越共党内民主包括领导内民主,党内生活及党内活动民主,思想工作民主,组织、干部工作民主,以及检查、监督、纪律处分工作中的民主,它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从权力结构维度看,党内民主的制衡作用首先体现在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领导体制与制衡机制上。不论是“四驾马车”还是现行“五驾马车”的权力架构设计,都是越南基于自身国情构建的国家治理模式,在不断革新进程中,改变传统权力分配制度,推动建立不同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在此模式下,坚持党的领导,以中央为核心的党内政治架构,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越共坚持“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原则,深化民主集中制实践,将集体讨论机制贯穿决策全过程,在党内充分开展民主协商,形成了越共和国家主要领导、党委领导班子的每月定期碰头会制度,为党内由中央政治局到党委常委会的统一讨论和发扬民主,推进越共在国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贯领导和调控提供了依据,从结构上确保了权力运行的集体决策属性与民主合法性。
从权力运行维度看,党内民主的制衡功能通过规范化的监督流程得以实现。一是监督启动与依据确立环节。1999年《关于检查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中央领导干部的检查需涵盖“党员群众评价”“基层反馈问题”等民主性指标,将“基层民主意见”作为检查的重要依据,通过干部检查制度吸纳基层党员意见,确保监督信息来源的多元性与真实性。二是决策审议环节。2012年第02-HD/TW号文件《关于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实施质询的说明》明确规范,中央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政治局成员、中央检查委员会等机构提出书面或公开质询,且质询议题需提前向全体中央委员公示,回应过程需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依托党内质询制度实现权力运行的动态纠偏,使重大决策始终处于集体监督之下。三是问责执行环节。2008年,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发第158-QD/TW文件,实行《党内质询条例》,规定对顶层干部的问责需先经“党员代表评议”“同级党委民主讨论”两个环节,问责结果需向党内公开,接受党员监督,将纪律处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强化责任追究的公共性。最后,越共坚决执行党务公开制度,2007年越共通过《关于财产、收入透明的决议》,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将公职人员廉洁状况置于制度监督之下,增强党内监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以此预防和阻止腐败行为。这种覆盖顶层权力从启动到结果的全周期民主监督,以民主实现权力约束,确保中央代表全党意志,也维护了各阶层人民的知情权,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铺就了可行路径。
(二)程序性约束:以代表民主规制权力执行
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监督和制约政府。越南实现权力监督的关键,是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程序规范,其核心平台便是越南国会。国会专题监督团的成员必须由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团等机构和组织的成员以及民众代表组成。国会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工作行使最高监督权,其监督政府的重要机制便是质询制度和信任投票制度,构成了一个从日常问责到最终约束力问责的完整监督链条。
质询制度作为常态化的监督工具,依托代表民主的授权逻辑,将民意转化为过程性的权力约束实践,体现了代表民主的持续问责功能。越南国会代表由直选产生,其权力直接源于选民授权,具有直接民意代表性,质询制度则使国会具有了更多代表民意的途径和方式。1992年《国会组织法》明确赋予国会代表质询权,规定国会有权对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各部部长及部级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等高层官员提出质询,每年国会两次例会期间需专门安排质询议程。在开会前通常会搜集民众的意见,选择意见最多的部委或负责人进行质询,且质询过程公开透明,允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全程跟踪直播,接受各选民监督,将政府施政的细节置于权力机关和全体民众的审视之下,形成强大的程序压力与舆论压力。此外,为保证质询灵活有效,采用“快问—快答”质询方式,被质询官员需当场作出承诺并在下一次质询会议上汇报兑现情况。质询制度将分散的民意凝聚成具体的监督议题,通过法定公开程序,迫使行政机关必须就其行为作出回应与解释,确保了权力执行过程始终受到民主逻辑的实时纠偏,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过程性控制。
信任投票制度作为非常规的刚性约束,是代表民主赋予监督的问责保障,构成了代表民主监督的“终极武器”。当质询等日常监督手段未能有效纠正权力偏差时,信任投票制度便提供了更具威慑力的程序性解决方案,并对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民主、解决党内矛盾起到了重大作用。2012年,第十三届国会通过35/2012/QH13号决议,正式确立信任投票制度,形成“定期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的递进机制,前者对国会选举或批准的官员进行三档评价(高度信任、信任、低度信任),后者在官员一次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代表低度信任票,或连续两次获得过半数代表低度信任票时触发,经国会半数以上代表赞成即可启动罢免程序。2013年6月,越南国会首次对47名高级官员实施信任投票,结果当场公开,对低票官员形成了强烈的制度与舆论双重压力。信任投票制度为整个监督链条注入了最终的制度刚性,倒逼公职人员在权力执行过程中高度回应民意,也促使公职人员依据投票结果更全面、客观地检视自身履职情况,进而推动党内实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
(三)社会性参与:以社会民主监测权力基础运行
越南祖国阵线及社会政治组织作为人民代表机构与政治系统的重要构成,在参与社会治理、供给公共服务、吸纳民意诉求及调和社会矛盾等领域,具备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承担着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与权力监督等关键职能,是越共、国家政权与民众沟通的纽带,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通过制度化渠道将人民民主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监督权力,实现对基层权力基础运行的监测。依托组织化参与技术化工具,显著提升监督效能,在基层场域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与代表监督的潜在覆盖盲区,促进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化。
一方面,制度化参与机制激活监督主体效能。祖国阵线这一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依据宪法授权,系统收集和反映民意,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越南祖国阵线法》赋予了祖国阵线社会监督和社会论证的权力,使其能够牵头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法律草案进行评议、辩论乃至质询,通过社会论证会议、选民意见征集等渠道,把各阶层民众诉求转化为监督议题,对于一些重大活动,国会每次开会前,祖国阵线积极牵头向社会成员征求意见建议,使监督活动始终紧扣民生关切。另一方面,技术与组织网络拓展监督边界。祖国阵线依托四十余个成员组织构建了广泛的社会网络,为有效引导和参与社会论证活动,专门在其官网开设了“监督和社会论证”专栏,发表各种社会论证文章,实现监督信息的快速传导与共享。
这种主体更广泛、过程更直接、形式更复合的监督,确保人民在政治社会生活中持续在场和有效参与。随着社会参与渠道的拓宽和参与方式的持续创新,这种监督形式在越南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四、越南民主赋能权力监督的评价与启示
越南权力监督体系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根本分野,在于权力本源与运行逻辑的差异。西方三权分立植根于“政党多元主义”的价值范式,在这种范式下的自由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内生型政党竞争逻辑的政治形态,用民主的形式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者垄断经济和政治资源的寡头实质,而碎片化的权力被视为防止专制的必然手段,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授权与对抗性的分权制衡构建其合法性,其监督效能往往受制于党派博弈与利益分割。而社会主义民主则建立在“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法理基础上,越南以越共统一领导为政治前提,形成了“分工协同而非对抗”的监督逻辑,这种权力监督逻辑所带来的监督效能在西方分权体制下是难以实现的。一方面“四驾马车”向“五驾马车”演进的领导架构设计,将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领导”转化为权力监督的顶层权力分工配合,实现了对核心权力的分散化约束。当然,这种权力顶层架构具有一定的历史路径依赖与潜在不稳定性,其监督制衡的有效性高度依赖高层领导人的政治共识与协调能力,但不可否认,它在“一党执政”框架内创新形成了一种“分权协作”的监督形态。另一方面,通过民主化、制度化渠道激活多元监督主体的协同效能,以“人民当家作主”“以民为本”为宗旨性原则,使党内监督获得基层党员的民主支撑,国家监督具备民众参与的社会基础,社会监督拥有制度保障的合法地位,构建了“权力为民所用、监督为民所行”的社会主义监督形态,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在非西方语境下的实践创新性。不过,越南监督民主程序的精细化与实质效能的提升之间尚存差距,仍可能使民主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而现阶段,越南依然是个人情社会,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仍处于进行时,其人情社会、无讼文化、“王法不敌乡规”与“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张力,政治考量与法律程序的平衡仍需进一步制度化。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权力监督模式均深植于其独特的历史与制度语境。越南实践揭示了在一党执政框架下提升监督效能的可能路径与潜在挑战,这为审视不同政治体制下权力制衡模式提供了独特的比较样本,也为思考如何持续优化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监督模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系。
(一)提升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精细化”
越南顶层权力的结构性分权和集体领导,是历史路径依赖下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最高权力层面的独特实践,从制度上防范个人专断,其创新实施的党内质询、问责以及财务公开等机制,凸显了通过党内权力结构的制度化安排实现内生性约束的逻辑。而我国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更强调集中、统一与高效,这是由超大规模国家的治理复杂性和民族复兴战略目标所决定的,确保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定力和执行力。中国的党内监督体系,特别是经过深度改革的纪律检查体制,在权威性、覆盖面和系统性上具有显著优势。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深化党内民主的程序性建设,以补充和强化结构性优势,将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更细化、更透明的程序规范落到实处。例如,在决策环节,可进一步健全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等最高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强化重大决策前的协商、论证与民主讨论,以民主讨论与集中决策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实效。在监督环节,可优化党内巡视工作的程序设计,通过制度和程序建设,将党外监督力量与意见集聚到监督过程之中,进一步增强巡视前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巡视中调查核实的深度以及巡视结果处理的民主测评与公开透明度,使这一利器更精准、更权威。通过监督程序更加精细化,使党内民主转化为可运行、可检验、可追责的操作系统,从而将中国特有的政治稳定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转化为更可持续、更具韧性的治理效能。
(二)强化权力机关监督的“过程能见度”
越南国会监督效能的关键跃升,在于其质询等制度的公开透明,这一举措将权力机关监督从封闭的会场推向公共领域,使其获得了巨大的舆论赋能和社会压力。这表明,权力机关监督的刚性,不仅来源于宪法法律的授权,更依赖其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社会可见度。越南通过增强代表民主运行过程的公开性,显著放大了法定监督权的社会威慑力与执行效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其监督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前,中国人大已形成了专题询问、执法检查、预算监督等一套成熟系统的监督机制。近年来推行的预算联网监督等,也体现了数字赋能的先进理念。在现有制度优势基础上,可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程序创新和技术赋能,增强监督过程的社会可见度和互动性,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督的实质效力。例如,在现有专题询问等机制基础上,可探索对部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切的议题,借助主流纸媒、新型网络平台等及时将质询结果向社会通报,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更紧密地结合,放大监督的社会效果。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与反馈机制,构建多流程、可查询的数字化闭环系统,打破不同流程和场景之间的壁垒,通过新兴数字技术的运用和流程重塑,优化人大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渠道和互动方式,让民意诉求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更加透明。通过过程更加公开化,权力机关监督不仅局限于体制内循环,更能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将社会舆论压力转化为监督的驱动力,从而使人大的法定监督权产生更强大的现实效力。
(三)推动社会参与监督的“治理耦合性”
越南通过“祖国阵线”这一法定政治联盟组织,为社会监督诉求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收纳、整合与转送平台,有效解决了社会参与“碎片化”问题,使分散的民意能够较为顺畅地转化为体制内的监督议题。这体现了通过组织化渠道实现社会参与有序整合的逻辑。中国在社会监督渠道的多元性和技术性上更具优势,如政协协商、信访、12345热线、网络问政等,为民众参与提供了广阔平台,但在其系统性整合与制度化转化方面可进一步优化探索,即如何将多元的渠道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建立高效的民意甄别、研判和转化机制,避免渠道空转或信息过载。如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的功能,构建从数据采集、存储、整合、共享、开放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数据平台和数字管理框架,对来自不同渠道的社情民意进行智能分类、分析、去重和精准分发,直送相关监督和责任部门。健全社会监督成果的运用与反馈机制,明确各类民意诉求进入党政监督体系的路径、时限和反馈标准,形成“收集—分析—转化—督办—反馈”的完整闭环,推动社会监督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更高水平的治理耦合,实现社会参与从“量”的广泛到“质”的有效提升,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转化为社会监督精准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高效机制,夯实权力监督最深厚的民意基础。
五、结语
越南建国以来权力监督体系的演进历程,是一条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探索以民主要素赋能监督效能、实现权力系统自我净化与自我完善的特色道路。本文研究表明,这一道路的核心逻辑,并非西方政治学范式下的“权力对抗权力”,而是立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法理,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统合,最终形成“以民主生成权力、以权力践行民主、以民主监督权力”的协同范式。
越南实践再次证明,有效的权力监督并非西方代议制民主和竞争性选举的专属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恰恰体现在其能够通过制度的内部调适与民主机制的创新性嵌入,实现比西方体制下因党派倾轧而时常陷入僵局的“否决政体”更具效率,也更具根本性的监督效能。但越南模式也清晰展现了其内在张力,顶层权力架构的历史路径依赖潜藏不稳定性、民主程序的精细化与实质效能的提升之间尚存差距、法治精神与人情社会传统的张力有待弥合。这些挑战恰恰说明,民主赋能权力监督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进程,而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历史进程。这条道路的成功,最终将取决于能否在坚持根本政治原则的前提下,持续推动民主理念向制度化、程序化、技术化的监督实践转化。对于所有致力于实现良政善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这既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也是一项未竟的现代化事业,其未来的发展必将为丰富人类政治文明形态作出独特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