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的独立自主探索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内正确力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没收分配政策,但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临时中央在根据地推行“左”的土地政策,严重冲击毛泽东探索的正确土地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纠正错误做法,适时调整土地政策。由独立自主的本体论、调查研究的方法论和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所构成的知行体系是毛泽东成功探索出正确土地政策的哲学逻辑基础。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毛泽东;调查研究;土地政策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多年的革命实践,独立自主探索出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但是,苏维埃革命后期,临时中央推行反“富农路线”和查田运动,使土地政策向激进方向发展,造成严重后果。长征结束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领导集体及时纠正错误,使土地政策重回正轨。毛泽东之所以能够制定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没收分配政策,是因为他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以独立自主为本体论,以调查研究为方法论,以实事求是为认识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行体系。
一、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对正确土地政策的独立自主探索
土地革命没有现成经验可循,没收土地、分配土地等具体政策,是在各革命根据地尤其是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经过独立自主曲折探索才最终形成的。
(一)毛泽东对正确土地政策的独立自主探索
毛泽东是最早开展土地革命实践的中国共产党领袖之一。1928年1月,经毛泽东主持并修改的《遂川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通过,政纲规定“凡地主、祠庙、公共机关的田地、山林和一切附属”分给“贫苦人民和退伍兵士耕种使用”。1928年3月至4月,毛泽东在湘赣边界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规定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同年5月20日至22日,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给农民。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4月,毛泽东领导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修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同年7月下旬,在毛泽东的指导下通过了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对大小地主区别对待,对地主酌量分与土地,对富农土地只没收自食外的多余部分,不过分打击,对中农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对大小商店采取保护政策。在土地分配上,以乡为单位,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
1930年2月的“二七”会议否定了按照耕种能力和劳动力多少分配土地的不利于贫雇农的做法,规定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自耕农的土地也要没收。3月,毛泽东指导制定的《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自耕农的田地多余部分可以没收。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在乡居住且无他法谋生者,得酌量分与土地。分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6月,经毛泽东审改的《富农问题》和《流氓问题》两个决议中,增加了“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同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及公共土地,土地属公有,但同时也规定对地主和反革命家属酌情分配土地。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原则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分配,苏维埃向农民征收土地税。
1931年2月,毛泽东写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贴出布告,明确农民所分得的土地归农民私有,生不补,死不退,可以租借买卖,田中出产归农民所有,纠正了井冈山以来《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5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强调,土地一经分定,即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
至此,在毛泽东的领导下,经过反复探索,中央革命根据地终于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且符合中国实际的土地政策,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具体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二)毛泽东在独立自主探索中对焦点分歧的正确选择
毛泽东对正确土地路线的独立自主探索并非一蹴而就的,既有一个自身认识和客观实践发展的过程,也面临着从共产国际、当时的中央到各革命根据地之间观念分歧和政策差异的影响。历史表明,由于决策建立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基础上,毛泽东对分歧和差异给予了科学的回答,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其一,土地国有还是归农民私有?共产国际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将土地国有化作为无产阶级土地政纲的基本要求。在早期的革命实践中,各根据地大多提出没收土地后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但在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一直朝着土地为农民私有的方向努力。经过几年的土地革命实践,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各革命根据地已经普遍由分配土地给农民使用发展为规定农民对土地有所有权,从“耕地农用”发展为“耕地农有”。在土地革命实践中,“耕者有其 田”与“土地国有”经常在中央文件中交替出现。
其二,是没收一切土地还是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兴国土地法》规定只没收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他一些根据地,仍在没收一切土地上存在反复现象。1930年3月闽西《土地法案》规定,所有田地不论水田、旱田一律没收,改变了毛泽东在上一年度帮助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的原则。此后,“没收一切土地”政策在闽西根据地长期存在。
其三,如何对待地主?是肉体消灭还是给予出路?在“左”倾盲动主义指导下,一些地区在农村暴动中对地主实行烧杀策略。对罪大恶极、身背血债的土豪劣绅,经公开审判后处死;对其他地主,大多在没收其土地、财产、房屋后,罚地主本人做苦力,服劳役。广东省委在致海陆丰县委的函中强调,要准许农民去杀戮小地主,不可恐怕冤枉和残忍。对所有地主都予以肉体惩罚而不加任何区分的过激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妨碍了土地革命的健康发展。毛泽东探索出了对待地主的正确政策。他在湘赣边界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给土地被分配掉的地主以生活出路。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对在乡地主家属“酌量分与田地”,给以生活出路。同期的《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规定对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在乡居住且无他法谋生者,得酌量分与土地。《苏维埃土地法》规定了对地主和反革命家属也酌情分配土地。
其四,如何对待富农?是限制利用富农,还是严厉打击,甚至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给不给富农出路?在井冈山、兴国两部《土地法》中,尚未出现对待富农的规定。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要区别对待地主和富农,这可能是毛泽东被临时中央批评的所谓“富农路线”的开端。毛泽东“富农路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富农,只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不过分“打击富农”,避免在经济上消灭富农。要解决富农问题,在进行土地分配时,不仅要抽多补少,还要抽肥补瘦;但也不能刻意歧视富农,只分给他们一些坏田。“富农路线”并非错误路线,而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内正确力量独立自主、实事求是制定中国土地政策的代表成果。只有正确对待富农,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如果过于严厉对待富农,超过必要限度,例如,只分给富农坏田,没收其生产资料,使他们半饥半饱,逼得富农造**,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农村社会动荡,根据地也不会稳定。
其五,如何分配土地?是按劳动力分配还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平分一切土地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中的土地分配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中,是以区为单位、以乡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力分配,仍存在不同的分配方式,背后反映的是不同的政策原则和认知逻辑。所谓平均分配,是指将地主的全部土地、富农的多余土地拿出来平均分配给广大贫雇农。对于中农,有两种意见,如果是没收一切土地,那么,中农的土地也须拿出来,中农也参与分配。但是,主流的做法是中农的土地保留不动,贫雇农等乡村贫民平均分配地主土地和富农多余土地。1928年3月10日,中央通告第37号规定,土地分配以土地肥瘠和人口多寡为标准。党的六大规定,在有很多失业或贫苦农民的地方,共产党应该支持“平分土地”运动。在中农占多数的地方,尤不可强施“平分土地”,否则将触犯广大中农的利益。1928年3月至4月间,毛泽东在湘赣边界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毛泽东领导或指导制定的井冈山、兴国《土地法》以及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的分配原则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两个标准,以前者为主体。但是当时仍有不少人主张以劳动力为标准,临时中央也一直批评中央革命根据地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是模糊阶级立场。
土地分配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以乡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分配。毛泽东指出,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是有利于富农而不利于贫农的。由于地方、宗族主义思想严重,一些地区打土豪分田地,只打外乡,不打本乡,甚至被本乡本族的土豪劣绅蒙蔽,出现包庇地主富农的现象,这种只有宗族观念、缺乏阶级意识的现象是根据地乡村治理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挑战。
(三)激进土地政策对毛泽东独立自主正确探索的错误冲击
毛泽东对正确土地政策的独立自主探索具有很强的超前性,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共产国际和当时党中央的认知轨道,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毛泽东被指责实行“右倾机会主义”,其正确的土地政策也被认定为“富农路线”而受到错误的批判。
当时,党中央对土地政策的制定始终是按照共产国际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的,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共产国际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不符合中国国情,超越了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1929年6月7日,受苏联消灭富农的影响,共产国际致信中共中央,要求中国党纠正“联合富农”的路线错误,加紧反对富农的压迫与剥削。9月1日,中共中央通过决议,全盘接受共产国际指示,改变党的六大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要求以及中立富农的政策,将反富农作为主要的土地政策,加紧反对富农。由此,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开始走向激进,但对各根据地的影响尚且有限。1931年1月起,随着中共苏区中央局的成立和代理书记项英的到来,“左”的土地政策在根据地不断发展,“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在各根据地逐渐推开,毛泽东对土地政策的正确探索开始受到冲击。1931年2月,项英主持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开始贯彻共产国际和党中央的反富农政策,但继续坚持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不过平分标准变成了以劳动力为主、以人口为辅。但是经过调查,毛泽东发现农民对按劳力分田是不满意的,认为这样不算革命。1931年3月,《土地问题提纲》中强调,地主家属服从苏维埃法律不反革命的,应一律分田,强迫他们劳动。4月17日,在中共苏区中央局会议上,经过激烈争论,项英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土地分配意见被否定,毛泽东得到中央代表团的支持,按人口平分土地原则重新被确立。但是,尽管毛泽东等人激烈反对,会议仍决定地主家属以及剥削分子没有分得土地的权利,只能租用土地,留下了一个错误尾巴。1931年5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规定,豪绅地主的家属不应分田,已分配的土地应即由政府收回,但可以准其家属租借土地。1931年8月2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富农已分得的土地,应当交出来重新分配,好田应当转分给雇农、贫农、中农,而把他们的坏田调给富农。8月30日,中共中央致信苏区中央局明确指出,中央苏区的土地决议案是非阶级路线,“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是富农路线;批评中央苏区不变换富农的肥田,不给他们坏田种,是犯有“富农路线”的错误;容许地主残余租借土地耕种是错误的,要求下决心消灭地主残余,绝对不能使他们仍保有租借权;对地主残余只能分配他们苦工做。中央还指示中共苏区中央局,要加紧雇农、贫农与富农的对抗;只分坏田给富农耕种,富农的剩余工具要没收。
在中央的严厉要求下,中央苏区从过去对错混杂的土地政策进一步滑向“左”的错误。1931年11月初召开的赣南会议贯彻中央8月30日指示信精神,就中央根据地的很多问题展开争论。过去毛泽东领导中央苏区形成的许多正确做法受到批评,“反对本本主义”被指责为“狭隘的经验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原则被指责为“富农路线”,会议强调要集中火力反右倾,毛泽东对红军的领导开始受到排挤。
在这场争论中,是完全以人口为标准还是以劳动力与人口混合为标准平分土地是当时的党中央与毛泽东等人的一个重要分歧。毛泽东从井冈山时期开始就确定以人口为标准,当时的中央则认为分配土地要以人口与劳动力混合为标准。1930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强调完全无条件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富农的出租土地,分配的标准是人口和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在共产国际的要求下,中央的土地政策已经开始偏离党的六大的正确轨道,尤其是以反对富农、强调劳力和人口混合分配土地等主张为甚。1933年1月临时中央迁入中央苏区后,进一步推行反“富农路线”,打击“右倾机会主义”,全面实施“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其后又开展查田运动,毛泽东的正确土地政策被错误的、脱离根据地实际的激进土地政策所取代,造成严重后果。1933年6月2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布《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在根据地清查假冒中农、贫农的地主、富农,推行无情消灭地主残余、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没收富农多余的农具与好的田地并分给他们以坏的“劳动份地”的政策。查田运动中出现许多错误行为,如专门查中农,或把中农或富裕中农当作富农打,存在把富农当地主打的个别事实,出现对富农的过火政策,不考虑富农在反革命组织中地位的重要程度,不估计其在革命以后是否遵守苏维埃法律,凡是在革命前参加过反革命组织的都当反动富农没收;同时存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
(四)毛泽东对“左”倾错误土地政策的努力纠正
尽管面临反“富农路线”、反“右倾机会主义”的政治压力,毛泽东还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纠正查田运动中的过“左”倾向。他撰写了《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告诉人们如何正确区分地主与富农,并主持制定《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细化劳动类型与标准,区分富农与富裕中农的标准。文件指出,在查田运动中许多地方把富裕中农当作富农处置,予以侵犯,是不正确的,应该即刻改正,还对富农捐款问题、房屋、耕牛、农具、土地交换问题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纠正对富农的过火行为。
《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对于纠正查田运动中的“左”倾错误起到了一定成效,但是,1934年3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查田运动的《训令》规定,“在暴动后查田运动前已经决定的地主与富农,不论有任何证据不得翻案,已翻案者作为无效”。训令颁布后,查田运动中的“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起来,其结果是过分打击了地主、富农,严重侵犯中农的利益,破坏了农业生产,损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根据地严重缺粮,扩大红军也遇到困难。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失误是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毛泽东立即纠正苏维埃革命后期激进的土地政策。1935年12月6日,《党中央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过去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现在已经不适当了,故意排斥富农(甚至一部分小地主)参加革命斗争是错误的;对富农只没收其出租土地,取消其高利贷;富农应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但土地是否平分,主要决定于中农群众的赞成或反对;苏维埃地方政府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富农可以参加群众的社会团体。这就彻底改正了过去对富农的过“左”政策。除此之外,1936年7月22日,《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强调没收之后仍要分给地主及家属耕种份地及必要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取消高利贷;允许出租土地。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国民党三中全会,表示如果国民党愿意停止内战,一致抗日,中国共产党愿意作出包括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在内的四项承诺。1937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地主要减租减息。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农村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二、坚持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正确土地政策形成的前提
在土地革命时期关于党的土地政策的争论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正确的土地政策,根本原因在于坚持了本体论上的独立自主、方法论上的调查研究和认识论上的实事求是。
本体与现象相对,在康德哲学中,指“永恒不变的本质存在,即‘自在之物’”。本体论是指行为主体对世界本原问题或现象内在本质的抽象性看法。在本文中,本体论是指行为主体观察与理解事物内在本质的一套认知体系,包括对事物或现象的本位、主位等根本性问题的认知。
如果将中国革命路线、方针、政策视为一种现象,那么如何定位或理解它的内在本质?毫无疑问,应以革命为本位,中国为主位。本位是根本,指根本原则,主位是主体,指依靠力量。革命本位指要坚持革命原则,中国主位指强调依靠中国自身的力量取得革命成功,二者相结合,就是强调依靠中国力量独立自主取得革命的成功。中国革命的本体论是独立自主原则,独立自主是拨开历史迷雾,形成革命方法论、认识论的根本。没有独立自主作为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都要以独立自主为前提。
大革命后期的右倾错误和土地革命时期的三次“左”倾错误深刻证明,共产国际只能提供一般性理论指导和原则建议,而不能代替各国共产党人的独立思考,各国革命必须靠各国共产党人独立自主探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内正确力量探索形成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型革命之路就是这一独立自主探索的实践典范,体现的是一种以独立自主为本体论逻辑、以调查研究为方法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认识论路线的认知体系。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之一,毛泽东对正确土地政策的独立探索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本体论逻辑经验的开端。
在对正确土地政策的探索中,毛泽东有一套几乎完全不同于共产国际和当时中央的路线。历史证明,毛泽东的独立见解和土地政策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符合中国国情,最终被革命实践证明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
独立,才能自主决策。从上井冈山到红军长征结束,每当毛泽东作出那些超前性的重大决策时,总是面对上级的批评指责、同事的怀疑抵触,但毛泽东始终坚定自信,自主决策,表现出了超凡的战略远见。如果没有始终相信中国的事情应由中国人来办,而且一定能办好的信念,毛泽东不可能在一次次打击中始终坚持修正错误,发展真理,完善实践。
而只有以调查研究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独立。独立就是坚持革命本位、中国主位原则,坚持中国人的事情要由中国人来办。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中国同志,就是中国本位,就是独立;了解中国情况,就是革命主位,就是讲科学,靠调查,靠实事求是,靠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独立意味着信念独立、人格独立,不盲从权威、上级、教条,坚持自己的判断,尊重自己的人格,不轻易屈服于他人的施压。自主,意味着决策自主,行动自由,认知自为,不受他者或外界干预。自主的决策要建立科学调查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独立是自主的基础和前提,自主是独立的必然结果。
毛泽东在赣南会议、宁都会议上两次受到批评、排挤,其后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不得不“靠边站”,但他没有消极气馁,而是积极为自己的正确主张辩解抗诉,寻找一切机会支持中央的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内同志的支持,最终在遵义会议上重新回到党中央领导岗位,拨正了中国革命巨轮的航向。如果毛泽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抗压能力,不可能在一次次政治厄运中保持韧性和斗志;如果毛泽东没有坚持独立自主的本体论原则,没有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论、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武器,不可能走出正确的革命道路,发现科学的时代真理,不可能成为党内正确力量的主要代表,不可能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
三、深入调查研究是毛泽东正确土地政策形成的基础
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调查研究传统的主要开创者,调查研究是毛泽东思想的方法论基础。他所提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百年调查研究经验的真谛。调查研究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创立、发展和正确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的全过程,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经验中一个重要的传家宝,也是毛泽东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是毛泽东思想的底层逻辑。
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修正完善土地政策,抵制错误政策的影响,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制定了科学实际的土地分配办法,团结了农村中最大多数的阶层,为无产阶级领导革命找到了最广泛的同盟军。根据《毛泽东选集》《毛泽东文集》《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等文献统计,自1925年1月至1934年9月,毛泽东共进行了38次农村社会调查,撰写调查研究报告材料、理论文章、讲话稿、文件等共29篇。
1924年底回到湖南后,毛泽东一边养病一边进行社会调查,组织成立中共韶山特别支部,领导当地农民运动。8个月的社会调查和阶级斗争实践大大提高了毛泽东的调查研究水平,为他写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奠定了革命实践基础。1926年,毛泽东在担任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并为学员讲课期间,提倡学员调查研究各省农民问题,组织了13个农民问题研究会,拟定36个调查项目。1927年3月,在此前长达32天农村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写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答复了党内外对于农民革命斗争的责难,正确指明了中国革命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篇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的重要文献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先启之声,是毛泽东在上井冈山之前对于中国革命最重要的贡献。
从井冈山到赣南闽西,每到一处,毛泽东总是通过调查研究决定政策或检验改进已定的政策。当革命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斗争策略、路线方向等方面的重大分歧的时候,毛泽东都会集中进行社会调查。
长沙板仓的农民调查会使毛泽东认识到农民要求全盘解决土地问题,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宁冈、永新调查使毛泽东了解边区土地占有状况,为他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提供了前提条件。寻乌调查使毛泽东弄清富农与地主的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这次调查也为《反对本本主义》的创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吉安的调查,使毛泽东写出了《分青和出租问题》,推翻了苏区不应收租的“左”倾理论,并反对江汉波式的劳动力分配法。经过在木口村的调查,毛泽东进一步了解小地主、富农的阶级态度和发展动态,同时也反思烧杀政策。通过东塘调查,毛泽东发现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的不良影响,对于纠正这一利于富农不利于贫农的错误有很大作用。长冈、才溪等地的调查,使毛泽东了解到乡苏维埃运行实际,更正了原有的土地政策错误,并就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任务、工作方法,以及经济建设、关心群众等问题作了完整论述。总之,以寻乌调查为代表的社会调查,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道路探索中制定正确的土地政策、阶级政策、斗争策略等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坚持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正确土地政策形成的关键
调查研究是毛泽东制定正确土地政策的方法论,实事求是则是其认识论。认识论是指行为主体观察、理解客观世界的方式、角度、路径以及由此形成的抽象哲学认知。认识论以方法论为基础,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决策权,就做不到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实事求是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认识论路线。
反思土地革命时期土地政策的来源可以发现,很多“左”的错误主张并非临时中央的发明,而是直接来自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共产国际的指示则来自于苏俄革命的经验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追根溯源,其中很多问题又与对列宁制定的殖民地土地纲领的机械理解有关。无论是临时中央还是共产国际,对土地问题的主张都没有做到像毛泽东那样建立在30多次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更没有经过在土地分配实践中的反复试错、纠偏,因而是“纸上谈兵”,是脱离实际,不正确地套用苏联经验和照抄照搬马克思列宁主义书本原理裁剪现实的典型做法。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主义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列宁强调,指导无产阶级的国际策略的中心无论如何不能建立在斗争策略准则的千篇一律、死板划一、彼此雷同之上。列宁为共产国际二大草拟的《土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对农民进行了阶级划分,确定了相关政策。如对中农实行中立政策,不能施用任何暴力;对大农(富农)进行斗争,彻底解除其武装;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应当保留大农的土地;对地主即大土地占有者应当立刻无条件没收其全部土地,也决不容许给地主以补偿。
列宁提出的以上土地政策的主要实施地区是资本主义国家,而近现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只能算是前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共产国际二大规定的原则,应该根据中国革命实际,尤其是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的实际特点和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利益需求,实事求是地制定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土地政策。可惜的是,共产国际和党中央“左”倾错误领导人没有看到这一重要区别,提出了很多超越当时社会发展阶段的土地政策。
当时的“左”倾错误领导人在土地政策上的认识论错误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条主义。其一,唯书不唯实。不是基于革命实践去检验革命理论和普遍真理,而是机械、片面地理解革命导师的理论阐述,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二,唯外不唯实,照抄照搬他国革命经验,不去考虑中国所处的历史时段、国情、地域与外国存在很大差别这一事实,将苏联反富农经验、苏联土地国有经验照搬到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其三,唯上不唯实。当时的中共中央对来自共产国际的指示,以盲从为主,不加消化或过滤,甚至加码执行,造成革命损失。例如,“立三路线”照抄照搬了共产国际四大相关指示,直接下命令要求在根据地建立集体农场。
二是官僚主义。教条主义的结果必然是官僚主义。临时中央负责人在远离根据地的上海,只靠有限的电报、口头汇报、文件简报判断形势和指导工作,脱离一线实践,无法应对异常鲜活且日益复杂的革命斗争实践;即使后来临时中央搬到中央苏区,但领导人高高在上,不注意听取下级和基层意见,不到一线进行真正的实事求是的调研,也就无法积累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无法进行正确的阶级分析,无法制定正确的革命策略和土地政策。
三是命令主义和宗派主义。教条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现实,无法产生实际的政策效益,还给革命造成损失,但为了维护所谓的理论权威、领导权威,临时中央就靠命令主义、惩办主义压服同事和下级去执行错误的政策;为了取得在党内的支配地位,又通过宗派主义增强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教条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宗派主义的认识论实质都是主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反,毛泽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路线,其本质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中国革命包括土地革命中的正确运用。毛泽东没有机械教条地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更不是简单盲从苏联经验、共产国际和上级指示,而是始终从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调查研究而不是主观想象,不断调整土地政策,使之适应革命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需要。尽管在理论上,毛泽东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实践论”“矛盾论”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路线,但形成中的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路线仍然使毛泽东科学总结了土地革命实践和根据地建设发展中的经验教训,摒弃了地方意识和农民自发意识,在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拨开各种历史迷雾和认知局限,制定了正确的土地政策。更重要的是,毛泽东的正确主张并非靠命令、压服甚至宗派斗争来实现的,而是靠土地革命实践,靠对农民的示范引导,对党内不同意见的耐心说服,并通过(根据地)党内民主讨论、辩论而历经曲折逐渐实现的。最终在农村阶级关系、农民利益需求、根据地生存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中国民主革命原则之间实现有效结合,走出一条实事求是的土地政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