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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差异性互补:我国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的比较研究——以两个不同类型的社区基金会为例
2018-09-06 07:36:17 来源: 作者:范斌朱志伟 【 】 浏览:2565次 评论:0

改革开放以前, 我国属于国家与社会融为一体的“总体性社会”, 单位制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 单位制蕴含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渐被剥离与弱化, 更多的“乡下人”变为“城里人”, “单位人”成为“社会人”。随之展开的社区建设成为国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实现个人再次组织起来的政治选择, 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社区化”成为一种趋势。1但是我国社区服务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和工具”出现, 社区发展具有政府政治功利性的显著意志, 2实际供给过程中社区居委会面临着行政负担过重, 社区服务能力偏弱, 社区资源匮乏, 资源配套与需求失衡, 社区服务主体单一, 居民、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不足等问题。3在此种情况下, 社区基金会以解决社区问题, 募集资产与提供项目资助, 多元参与的非营利性等优势受到学者们关注, 认为社区基金会的自身价值在破解我国社区治理困境与社区服务参与不足的难题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1为此, 对社区基金会展开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区基金会在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把握社区基金会服务性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基金会最早兴起于上世纪二十年代, 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发展, 现如今成为国内基金会发展的新形态。之所以有如此发展形势, 这与社区基金会蕴含的自身价值密不可分。社区基金会是通过调动本地的服务资源, 协调本地的利益相关者, 解决本地区域内的问题的慈善组织, 2为联接政策与影响政策提供重要机遇, 充当资源链接者的角色, 为其他不同组织表达政策性观点提供良好的空间, 可以参与到与政府的政策对话过程。3无论是从培育公民参与到会议召集, 还是维护社区利益, 社区基金会都可以领导其他主体共同行动, 扮演社区领导者角色。4毫无疑问的是, 资金募集、使用与管理是社区基金会的核心价值, 直接关系到基金会的发展方向, 国外学者也认识到了这点, 由以产生了社区基金会应该以“社区为中心” (community focus) 还是“以捐赠人为中心” (donor focus) 的争论焦点, 如Bernholz等认为社区基金会应该最大化地发挥社区优势, 聚焦于社区问题与服务;5而Harrow与Jung则认为要将资产建设作为重点, 明确资产收支, 确保捐赠人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对当地的捐赠人负责。6

自2003年资中筠在其著作《散财之道》中提出社区基金会概念后, 我国对社区基金金的研究经历一个由冷向热的转变, 由“类社区基金会”7向社区基金会的过渡。国内学者对社区基金会的中国价值进行讨论, 旨在回答社区基金会何以可为的问题, 认为社区基金会可以促进“社会保障社区化”, 提高社会保障的供给效果与服务质量, 带动公益资源本地化, 创建社区资本和资产运营, 引导捐赠者关注社区需求, 8发挥社区公益支持型组织的枢纽作用, 构建本土化的社区公益支持体系, 9促进社区草根性社会组织的成长, 重建社区居民社区凝聚力与社区归属感。10同时, 社区基金的运作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研究热点。如银行模式与聚集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式模式, 11政府主导运作、企业主导运作与居民主导运作模式。12随着社区基金会实践的持续推进, 国内学者认为要对社区基金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13推动其从“准资源平台”迈向社区治理的领导者, 扩大社区影响力, 1注重合法性与有效性对社区基金会的影响, 2要处理好社区基金会与政府、居民、其他社区组织、驻区单位、国外组织的内外关系, 3在适应资源环境之时, 也要采取“联合与重塑”的组织策略, 发挥组织能动性, 为组织发展创造条件。4

综观现有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社区基金会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富成果, 具有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倾向, 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基础。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的强弱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而已有研究却忽视了此方面的研究。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了合法性会影响社区基金会发展, 但多以“宏观叙事”为主, 缺少时间与空间结合, 内部与外部结合的“微观分析”, 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创新社会治理, 加强基层建设的发展背景下, 自上而下的行政引领与自下而上的居民发起成为社区基金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代表着不同的组织类型、运作模式、参与主体、动员方式, 由此影响到合法性获取的方式, 其中组织策略需要重点把握。而这也成为本文的研究起点, 本文希望通过个案比较的方式对两类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的具体实践过程进行把握, 以此探寻类型化视角下的社区基金会该如何实现模式互补, 路径互嵌。

二、合法性: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分析视角

(一) 合法性的理论内核及类型

合法性 (legitimacy) , 学界对此概念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从政治学领域到社会学领域的扩展。其中, 韦伯对恢复合法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认为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 这种命令既可以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 也可以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 并与权力、统治相关。合法性是统治的基础, “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合法性’的信仰”5, 并提出了合法性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的类型划分。同时, 李普塞特在论证自由民主政体时也诠释了合法性的概念, 认为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6, 与特定国家形成的共同的“长期政治文化”有关, 并和政治的有效性交织在一起, 但合法性是评价性的, 有效性是工具性的, 两者共同维护着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哈贝马斯则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合法性的两种历史倾向, 即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合法性, 认为前者虽然可以应用在社会科学上, 但是缺少有效性的价值基础, 后者排斥民众认可的经验基础, 寻求价值的永恒普适标准, “有累于自身被嵌入其中的形而上学背景, 也很难站立住脚跟”7。为此, 他提出重建性合法化的第三种概念, 认为这种重建首先存在于对某种证明系统的发现中, 与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相容性连结, 是某种政治秩序的价值认可和事实承认, 与纵向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相关联, 代表着一种历史制度主义下政治秩序、权力的理性建构。

在合法性的类型上, 除宏观层面的经验主义合法性、规范主义合法性以及重建合法性之外, 其他学者也做出了丰富探讨。如Suchman提出了实效合法性与道德合法性的维度分析, 前者可以从交换合法性、影响合法性以及属性合法性上细分, 后者从结果合法性、过程合法性、结构合法性测量。8而Ruef和Scott则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将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以及认知合法性三个层面。1我国学者高丙中基于社会团体的合法性提出了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 创造出一个新的四维分析框架。2杨光斌则认为合法性具有“因时因地的哲学”性质, 是一个时代概念, 主要包括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以及正义性, 其中合法律性是基础与前提, 人民性体现了民生的实现程度, 正义性可以衡定其他三类要素, 是最高性的判定标准3。由此可看, 合法性的维度划分是一个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的多元概念。

(二) 社区基金会合法性维度划分

在我国, 社区基金会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主体, 同样面临着合法性的问题, 但是与以往政治秩序合法性相比, 社区基金会属于国家中的社会层面, 既有着政治层面的合法性约束, 也有着与社会、市场相互作用的差异性考虑, 因此不能单独照搬其他已有合法性的分类维度, 而需要诠释出一种适合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合法性维度。正如很多学者论述的那样, 遵守制度、规则是合法性的基础, 合法性的组织是那些根据法律和制度要求建立, 并符合要求而运行的组织。为此规制层面的政治合法性成为本文分析的首个划分维度, 并且来自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认可、证明、鉴定、资格认证及委托常常会成为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标志, 4都赋予同属组织社会合法性的特性。而无论是从韦伯的官僚制的正当性认可, 还是李普塞特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相互关系, 以及罗尔斯主张的政府责任的有效性, 有效性都已经成为合法性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 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效导向的组织发展方式, 强调组织运作是否可以取得一定预期服务效果, 是否带动了新的实践形态产生, 并产生新的发展价值, 而且是测量组织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不可忽视的是, 与特定的情景相联系而采纳正统的结构或身份, 其实就是通过认知一致性来寻求合法性, 这种来自于文化-认知的合法性, 是一种“最深层”的合法性, 因为它依赖于前意识的、被视为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 5这种合法性与长期以来的文化环境相关, 发生作用于无形的意识形态, 属于文化合法性层面的维度内涵, 特别是对于具有区域性色彩的社区基金会而言, 本土文化对于社区基金会发展差异性较大。具体划分维度如图1所示。

图1: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解释框架

图1: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解释框架   下载原图

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的过程实质是赢得不同主体对于社区基金会被期许符合某种规则的一种价值承认, 其承认主体既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 也涉及同行组织、民众以及社会中的个体, 是社区基金会合法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两类不同类型社区基金会的选择与发展

对于选择Y社区基金会与S社区基金会作为本研究的案例主要出于三方面考量。从发展环境来看, 这两类社区基金会都处于一线城市, 都是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实验窗口, 每一类社区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都得益于区域制度改革的优先性;从成立时间来看, 两类社区基金会成立时间较早, 有着纵向比较的跨度基础, 可以较好地把握某类社区基金会从起步、成立到发展与成熟过程, 提升比较的深度;在发展模式方面, 两类社区基金会均是该类社区基金会类型化发展的典型代表, 目前的发展模式较好, 有较好的横向比较参照价值, 有助于提升分析的广度。鉴于此, 本文选择Y社区基金与S社区基金会作为分析对象。所采用的资料主要基于对两个社区基金会的访谈与后续电话回访, 资料内容涉及到对社区基金会理事长及秘书长的访谈、社区基金会提供的内部材料及媒体材料。

具体而言, 上海Y社区公益基金会由Y街道办事处发起成立, 于2013年8月在上海市社团局注册登记, 是上海市第一家具有公募资质的社区基金会。深圳市南山区S社区基金会是由居民发起成立的非公募社区基金会。该基金会萌芽于2014年6月, 于2015年9月正式成立, 成为深圳市南山区第一家社区基金会。

四、两类不同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的实践分析

社区基金会合法性获取是追寻一种符合某种价值规则的事实承认, 不同类型的社区基金会在获得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文化合法性、实效合法性的方式与实践路径存在差异, 需要做出特定分析。

(一) 政治合法性获取

1. Y社区基金会政治合法性的获取

Y社区基金会虽然是由街道办发起成立的, 具有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天然优势, 但是在实际推动中也经历了一段较为艰难的实践过程, 其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行动策略。

Y社区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8月, 但开始准备筹备于2011年。201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Y街道办主任首次接触到社区基金会的概念, 由此萌发了在本街道成立社区基金会的想法, 并与另一家社会组织负责人Z共同探讨成立社区基金会相关事项, 2012年至2013年初间街道办主任先后尝试过在区慈善分会下面设立街道专项服务资金、成立非公募型社区基金会, 但是因“比较麻烦, 程序繁多, 可以吸纳的社会资金也有限”1而作罢, 最终该街道办主任选择成立公募基金会, 由街道办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具公募性质的社区基金会。此为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初始段, 其获得政治合法性的主要策略是政治精英的主观推进。

然而, 正是因为Y社区基金会成立于行政助推, 从发展初期就注定了该基金会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到行政因素与制度环境。正如该基金会秘书长R所言, “因为我们刚成立的时候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吧, 市民政局就说前三年就让我们比较低调地做工作, 先不要宣传, 我们运作得也就慢一点……”2这种“低调工作, 先不要宣传”的行政倾向反映了当时社区基金会的发展环境不成熟, 公募型基金将筹集到的资金仅用于特定社区在全国尚属首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地方政府出于行政风险的考虑为该社区基金会定下了发展基调, 而Y社区基金会采取的“积极性顺从”, 即主动配合民政部门, 帮助民政部门降低行政风险, 与民政部门“站在一起”的方式获得民政部门的认可与支持。此后, 为了获得区每年“慈善联合捐”的资金, 该基金会理事成员又借助参加各部门联席会议、单部门业务会, 以及非正式关系开展部门游说, 促使各部门利益的整合, 最终于2015年2月取得了慈善捐赠免税发票, 实现了慈善联合捐资金入账。

为了获取社区基金会发展的政治合法性, 该基金会主要采取了政治精英的持续推动、积极性顺从、部门游说的行动策略, 以期符合法律规范与“政治上正确”, 赢得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空间。

2. S社区基金会政治合法性获取

S社区基金会是由长期居住在当地的居民发起成立, 虽然整体上获取政治身份的过程比较顺利, 但也呈现出了一些自有的特征。

S社区基金会的成立与运作最早是由社区基金发展而来。2014年6月“S沙龙”组织在向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申请资助社区文化活动时, 该基金会建议他们自行发起成立“社区基金”, 用于社区发展。受其启发和指导, 2014年9月, 13位召集人倡议发起成立了社区基金, 该社区基金属于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此后经过筹集募捐, 发起组织于当年6月份向深圳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深圳市南山区S社区基金会, 同年9月获批。至此S社区基金会正式成立, 成功实现了由社区基金向社区基金会的转型, 合法性身份的获取过程较为顺利。同时, S社区基金会之所以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社区基金向社区基金会的转型, 也与该社区基金会的成立符合当时的政治期许有关。深圳市有着三年内在该市培育50家到100家社区基金会的市政规划, 而该社区基金会的成立恰好迎合了当时的政治时局, 为此当S社区基金的发起者有转化为社区基金会的想法时, 出现了“街道领导很支持……街道书记为我们理事选举做监票人”1的情形, 这为该社区基金会顺利获得政治合法性提供了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 S社区基金会地处改革开放的实验地——深圳市, 该地区的发展一直是深圳乃至全国的关注点。其中袁庚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探索者, 对早期乃至现在S社区的规划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他的“向前走, 莫回头”的改革发展思想影响到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正因如此, S社区基金会将“传承袁庚精神”作为基金会四大功能定位之一, 并先后通过增设纪念袁庚专项基金、拍摄袁庚纪录片等方式表达对袁庚精神的认同。将政治精英的精神传承作为基金会发展的首要指导思想, 其本身就体现了“政治上是正确”的发展倾向, 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耦合性, 是其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策略。

通过分析发现, S社区基金会获得政治合法性主要由社区基金走向社区基金会、满足政治期许、政治精英的精神传承来实现。

(二) 社会合法性获取

1. Y社区基金会社会合法性的获取

Y社区基金会虽然由街道办发起成立, 具有一定的行政依赖性, 但是也在以内部安排与外部发展相结合的角度为获取企业、同行组织以及民众认可努力着。

基于治理结构的人员安排是Y社区基金会争取社会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在第三方培育组织的帮扶下, Y社区基金会在成立之初就设有较为合理的理事与监事结构, 包含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学校校长、会计师、媒体人、本街道及社区居民, 人员结构较为多元。从现在情况看, 多元化的人员安排为基金会获得资源带来的便利, 扩大了不同主体对于社区基金会的认知度与接受度。

在社区基金会的发展过程中, Y社区基金会也十分重视资源平台的搭建, 扩大基金会的合作伙伴。如举办基层社区治理发展论坛、连续举办社区服务内的“慈善联合捐”、资助外部社会组织在本地开展服务项目。服务平台及服务的提供可以链接不同的社会主体, 对于资源量较缺乏的社会组织而言尤为重要, Y社区基金会的做法在为其他社会主体提供交流平台的同时, 也扩大了该社区基金会的影响力, 便于获取其他主体的参与式认可。同时, 为了获得社区居民对基金会的认可与接纳, Y社区基金会采取“专家评审”与“大众评审”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方式, 将居民意见作为项目最终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并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了服务项目, 如开通“点赞·社区微公益”、开展中学生社区公益挑战赛、“长者心愿”等, 加强了居民的参与与互动。

从总体上看, Y社区基金会为了获得较好的社会合法性, 采取了多元化的理事结构、创建资源链接平台、丰化居民参与方式的策略进行逐步推进。

2. S社区基金会社会合法性的获取

从S社区基金会成立的性质来看, 其本身就拥有社会合法性的特有属性, 与Y社区基金会既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

无论是社区基金成立之初的“资金使用理事会”还是S社区基金会成立后的理事会与监事会, 其人员结构都具有多元化。以成立后的理事会与监事会为例, 人员结构涉及到企业、社会及社区自组织、法律业、服务业、教育等方面。同时, 为了扩大不同主体对于社区基金会的认知, S社区基金会借助各理事和监事的力量创建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大型基金会以及居民的联动机制, 将不同主体纳入到社区基金会服务活动的支持范围之内, 寻求资源链接平台, 如开展“区域沙龙”、“无车日”活动, 举办台湾社区营造分享会等公益活动, 这种刻意性的资源对接是该社区基金会理性选择的结果, 具有目的导向性。这种理性选择是建立在自我认知之上, 具有利已性策略选择的倾向。

在与居民互动过程中, 服务活动社区化是S社区基金会采取的主要策略。为了尽可能多地让居民参与到基金会的活动中, 该基金会在加大对社区服务项目进行资助的同时, 创造条件与居民近距离互动, 如资助业委会成立业主互动会、社区急救队, 资助老年公益演出等, 并开展与外国家庭共度中秋, “妈妈厨房”比赛等活动。此种社区化的行动策略在增加不同群体参与社区活动的同时, 也扩大了基金会的社区影响力, 营造了较好公众环境。

理事结构多元化、理性选择的多主体联动、服务活动社区化塑造了S社区基金会获得社会合法性的基本行动策略, 特别是服务活动社区化体现了服务人群的差异化受益。

(三) 文化合法性获取

1. Y社区基金会文化合法性获取

Y社区基金会地处浦东新区, 位于陆家嘴金融圈的核心地段, 是该区重点服务区。自1990年浦东新区设立以来, Y街道借助改革红利, 拥有高于其他街道的自治权, 通过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理念创新, 使街道的社会事务均处于该区前列, 甚至在全市层面也有一定影响力, 先后被评为市综合治理、社区教育、双拥工作等先进集体, 社会治理的层次性较高。从街道办人员安排来看, 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及部分街道办主任拥有区人大常委的身份, 人员横向流动多围绕陆家嘴金融圈的行政布局实行, 纵向上升空间也较大。与上海其他街镇负责人相比, Y街道的主任与书记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力与流动空间, 相对应面临的政治压力较大, 对于创新社会治理的意愿较强。此政治沿习成为Y社区基金会发展的政治文化背景。

Y社区基金会的成立是该街道办直接推动的结果, 也是政治权威人物面对行政考核压力, 从属于政绩文化的产物, 其良好的社会治理基础为Y社区基金会提供了发展条件。同时, Y社区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也继承该街道的历史文化传统, 其最明显的是将街道内的千年银杏树叶作为基金会的徽标图案, 使其有本土特色。此举既有情感化的关系认知也有理性选择的策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 基于政绩文化与传统历史, Y社区基金会获得了较好的文化合法性, 但是并没有在基金会的运作中展开系列项目或活动来维系文化合法性, 从而也未发挥区域文化对于基金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2. S社区基金会文化合法性获取

S社区基金会所在的深圳市, 既有着经济特区的内在优势, 同时在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比中, 深圳以综合指数第一名和第三名取得最高级别的七星级“慈善城市”称号, 1浓厚的慈善文化更是为S社区基金会的诞生创造了良好的公益基础。S社区基金会所在的南山区, 1983年2月该区试行工业区管委会干部由群众直接选举, 我国干部的任命制与终身制率先在该区被打破, 美国《新闻周刊》评论该工业区第一届管委会为“他们以真正民主选举候选人身份在该区出现”, 极大地推动了该区民主进程, 直接影响到了今天老一辈的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民主化的选举制度塑造了S社区基金会不一样的治理结构, 它的最高行政层级是捐赠人代表大会, 监事会位居理事会与捐赠人代表大会之间, 实行监督管理权。

正因受区域文化影响, 该基金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设立纪念袁庚专项基金, 拍摄袁庚纪录片等方式传承袁庚精神, 维系该区的民主历史与“共同情节”“共同认知”, 另一方面通过情感化的区域认知, 将提升社区居民的区域归属感作为基金会的宏观规划, 开展了“消失的S”“S改革开放博物馆民间展品征集”等活动, 旨在唤起民众对于该区的发展记忆。

由此可看, S社区基金会的兴起与发展深受该区慈善文化与民主选举历史的影响, 具有较强的文化合法性, 而为了维系此种无形的合法性, 该基金会也以设定领袖人物纪念专项基金以及提升民众的区域归属等措施塑造基金会指导理念。

(四) 实效合法性获取

实效合法性旨在回答“社区基金会开展的服务及活动效果如何”或者“如何确保服务对象的受益性”的问题。鉴于该类合法性的复杂性与社区基金会运作的独特性, 本部分内容拟从服务对象的受益度与社会影响力进行重点论述。

1. Y社区基金会实效合法性获取

Y社区基金会成长于政府助推与优待之下, 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行政导向。近几年随着上海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力度不断增强, 社会组织扶持与民众服务成为基层工作的重点内容。Y社区基金会在践行基金会使命时也沿袭了基层工作的服务倾向。在社会组织扶持方面, 该基金会利用“一日捐”筹款资金, 资助了多家社会组织在该区域内开展服务, 累计投入资金超过五十万, 并邀请了第三方组织开展成效测评。在居民服务方面, Y社区基金会立足于项目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通过活动满意度调查与项目满意度调查把握居民对项目的基本态度。第三方评估与满意度调查成为该基金会维护受益对象实效性的主要方式。

而在社会影响力层面, Y社区基金会凭借品牌化服务先后获得浦东新区2016年区公益活动月“最具创意社区公益项目”与街道“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的荣誉, 并于2017年上半年得到上海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中国扶贫基金会与民生银行也给予“社会创新资助基金”支持。无论是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 该基金会均有着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侧面反映出Y社区基金会的项目与服务得到了不同主体的认可, 实效合法性的推进性层次较高。

2. S社区基金会实效合法性获取

S社区基金会的兴起有其独特的实践逻辑, 从社区基金走向社区基金会的成长之路是两种不同的运作形态, 本源性上蕴含着发展主义的指导观。在运作形态发生变革之后, 一方面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作为基金会基本定位之一, 资助区域内摄影协会、业委会、志愿者协会等基层组织不断成长, 而且将社区义工、志愿者、项目团队等自组织纳入到项目申请人序列, 以项目实现团队自治, 如“启木屋顶菜园工作坊”的开展。同时, 为了推进社区自治的持续发展, 该基金会将社区领袖增加数量、社区内各种社会组织孵化增长数量、志愿者和义工队伍增加数量作为基金会成效测量的重要指标。在与该基金会的理事R访谈过程中, 他多次强调要让社区居民走出家门, 并提到了孩子、家长、老人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也因此得到了部分社区居民向基金会捐赠的资本回报, 甚至“有些阿姨真的是把买菜的钱都捐出来”1

同时, 为了防止基金会运作实效受行政部门的影响, S社区基金会的发起人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基金会的独立性, 理事R表示“在选举理事时, 街道书记支派了一名工作人员来参加竞选, 结果他没有被选上, 事后书记说你们厉害啊, 把我的人都干掉了……”2。正是因该社区基金会有意识地对影响社区基金会实效性的因素进行排除, 在服务与项目活动的支撑之下才被称为“我国首个居民众筹运作的基金会”3。较强的社区性与民众认可性成为S社区基金会获得实效合法性的关键。

五、差异性互补:我国社区基金会的路径再造

获取合法性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我国, 社区基金会作为新生力量, 必须获取组织合法性, 得到不同承认主体的认可才可以发挥应有作用。本文在阐述合法性理论与类型的基础之上, 提出的合法性新的解释框架, 以及对两类不同社区基金会政治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文化合法性、实效合法性的获取程度与策略进行操作化分析, 在政府引领社区基金会发展与民办社区基金会将成为“主流”的情况下可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认为, 政府发起的社区基金会与居民发起社区基金会在合法性获取上存在差异性, 且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张力, 呈现出高低不均的状态, 其具体的行动策略既有一致性也有相似性, 使得社区基金会合法性再造与互补成为一种可能。具体的差异性表征如表1所示:

表1:两类不同社区基金会的合法性比较     下载原表

表1:两类不同社区基金会的合法性比较

政府主导型社区基金会的合法性因其独特的政治元素的融入, 在调动体制资源和赢得政治支持方面有其独特优势, 拥有较高的政治合法性, 但也影响到了基金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积极性的顺从成为该类社区基金会应对政府干预的主要策略, 从而降低了其社会合法性, 导致区域文化维系能力较差。但是, 当政府支持与社区基金会服务结合时, 资源整合与基层参与带来的发展红利促使政府主导型社区基金会的实效合法性较高。与之相比, 居民主导型社区基金会的运作结构倾向于扁平化, 民间运作的执行逻辑赋予该类基金会更多的发展空间与自主性, 因此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为多主体参与、多平台联动创造很好的条件, 发挥来源于民众、受益于民众的在地化优势, 具有较强的社会合法性与文化合法性。但因服务资源有限, 居民主导型社区基金会前期致力于整合资源、塑造发展环境, 而实效合法性弱于由政府发起型社区基金会。

由此可看, 两类社区基金会在合法性获取方面存在差异, 此差异性的外在表现是由承认主体价值期许的多元而引发的合法性获取策略的不同, 并由此影响到社区基金会的发展路径。而差异性互补, 在服务区域在地化、受益群体社区化的基础上, 有可能实现不同类型社区基金会合法性相互融合和社区基金会发展路径的再造式重塑。对政府主导型社区基金会而言, 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合法性与文化合法性, 发挥居民自治与多主体联动的社会优势, 充分挖掘区域文化, 通过情感化的关系认知与理性吸纳增强基层群体的归属感与获得感。居民主导型社区基金会则应将资源整合, 合理配置人才力量, 扩大受益群体范围, 同时可以借助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以及优化民众网络化参与渠道等方式, 来提升服务专业性与实效合法性, 最终走向自治与共治兼备的共享性发展。

注释

1 杨敏、杨玉宏:《“服务-治理-管理”新型关系与社区治理新探索》, 载于《思想战线》2014年第12期。

2 杨淑琴、王柳丽:《国家权利的介入与社区概念嬗变——对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的理论反思》, 载于《学术界 (月刊) 》2010年第6期。

3 参见郑杭生、黄家亮:《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新趋势》, 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严志兰、邓伟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与路径创新探析》, 载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4 饶锦兴、王筱昀:《社区基金会的全球视野与中国价值》, 载于《开放导报》2014年第5期。

5 P.Walkenhorst, M.Command, Building Philanthropic and Social Capital:the Work of Community Foundations, Verlag Bertelsmann Stiftung.2002, p.12.

6 Tobias, Jenny, "Developing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Community Foundations in the UK’s Localisms", Policy&Politics, Vol.43, Number3, 2013, pp.409-427.

7 Eeastering, Doug, "The Leadership Role of Community Foundations in Building Social Capital", National Civic Review, Vol.97, Number4, 2008, pp.39-51.

8 L.Bernholz, K.Fulton, G.Kasper, "On the Brink of New Promise:The Future of U.S.Community Foundations", Blueprint Research and Design Inc., and the Monitor Group, 2005, pp7.

9 Harrow Jenny, Jung Tobias, "Philanthropy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the Vital Sighs of Community Foundation?"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 Vol.1, Number1, 2016, pp.132-152.

10 李莉:《社会保障改革中的类社区基金成长》, 截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11 饶锦兴、王筱昀:《社区基金会的全球视野与中国价值》, 载于《开放导报》2014年第5期。

12 徐宇珊:《我国社区基金会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

13 崔开云:《社区基金会的美国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载于《江淮论坛》2015年第4期。

14 章敏敏、夏建中:《社区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及在我国的发展研究——基于深圳市社区基金会的调研》, 载于《中州学刊》2014年第12期。

15 徐家良、刘春帅:《资源依赖理论视域下我国社区基金会运行模式研究——基于上海和深圳个案》, 载于《浙江学刊》2016年第1期。

16 原珂、许亚敏、刘凤:《英美社区基金会的发展及其启示》, 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6期。

17 田蓉:《从“准资源平台”迈向社区领导者—社区基金会功能三角在地化实践反思》, 载于《河北学刊》, 2017年第1期。

18 吴磊:《“合法性-有效性”框架下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上海和深圳的案例》, 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

19 徐家良:《中国社区基金会的关系建构与发展策略》, 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

20 朱志伟:《联合与重构:社区基金会发展路径的个案研究——一个资源依赖的分析视角》, 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21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 林荣远译, 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 第239页。

22 [美]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 张绍宗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59页。

23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 张博树译, 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第211页。

24 Suchman."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20.Number3, 1995.pp.571-610.

25 参见M.Ruef, W.Scott, "A Multidimensional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Hospital Survival in Changing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43.Number4, 1995.pp.877-904.

26 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7 参见杨光斌:《合法性概念的滥用与重述》, 载于《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2期。

28 参见M.Ruef, W.Scott, "A Multidimensional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Hospital Survival in Changing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43.Number4, 1995.pp.877-904.

29 [美]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 (第3版) , 姚伟、王黎芳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第70页。

30 (2) 资料来源:Y社区发展基金会R秘书长访谈 (20160509AM) 。

31 资料来源:S社区发展基金会Z理事访谈 (20170711PM) 。

32 参见欧阳政、杨钦焕:《2012年深圳慈善发展报告》, 载于张骁儒、黄发玉、王世巍、杨立勋等著:《深圳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第307-316页。

33 资料来源:S社区基金会T理事访谈 (20170712AM) 。

34 资料来源:S社区基金会R理事访谈 (20170711PM) 。

35 朱健刚:《社区基金会的发展需要政策空间, 也需要“去泡沫”》,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70607/c_1296271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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