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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019-06-15 21:22:38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王文彬 【 】 浏览:2856次 评论:0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时代背景下,我们既需理清乡村“三治”工作的实践情况,也亟待思考推进“三治融合”的发展目标和核心路径。实现乡村善治,促进乡村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而明确“三治”工作的实质内容,也能够更加高效地推进“三治融合”,进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此,本文尝试透过“三治”工作和“善治”的表面现象,找寻隐藏其后的元问题,而后剖析当前阻碍“三治融合”的现实梗阻,最后尝试提出具有实操性的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共识。全国各地也都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治理创新探索。其中,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开展“三治融合”工作既能化解乡村地区的衰落风险,也能为乡村振兴创造条件,最终实现乡村善治。同时,梳理学界既有研究也有助于更加清楚地认识“三治”工作的实质与价值。
    (一)从“三治融合”到乡村善治
    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率先推出“法治为要、德治为基、自治为本”的“三治”建设,通过构建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类建设体系,共同促成社会治理新格局,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要做法有:在乡村等基层区域不遗余力地推进法治建设,培养农民守法用法的理念,鼓励在法律轨道内解决各种乡村纠纷;充分彰显新乡贤的价值,着重发挥传统道德等乡土文化的感召作用,借此约束农民的行为;继续丰富完善乡村自治工作,尤其注重提升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主动参与乡村建设发展。这一探索模式也被称之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学者姜晓萍指出,“三治融合”既不是三条路径的平行,也不是简单的三种治理之道的合并,既要考量“合”的内在逻辑性,更要考量“融”的有效性,追求三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学者郁建兴认为,“三治融合”要求自治载体中体现法治德治,法治载体中体现自治德治,德治载体中体现自治法治,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施载体。由上可知,“三治融合”建立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各项治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整体看来,“三治融合”不仅能够盘活传统的治理资源和权威,激发乡村治理的活力,也能为基层社会注入现代化的治理资源,进而通过治理资源的流动与合作,加快改变部分乡村的衰败风貌,最终为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条件。
    就乡村发展进程来看,“三治融合”的核心目标在于促进乡村的快速振兴,最终实现乡村善治。而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包括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和治理事务的稳定有序。所谓乡村善治,则是在服务农民的目标指导下,多元治理主体实现治理任务的协同合作,最终汇合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从这个角度看,必须将“三治融合”升格为乡村善治,并在此目标指导下调整优化“三治”工作。事实上,自治、法治和德治代表了治理乡村的三种不同思路,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建设发展,每种思路都具有显著优势,但各自的短板也不容忽视。在此状况下,乡村治理决不能单纯依靠一种治理思路,只有实现“三治”工作的高效融合,使其互为补充、相互支撑,才能真正有效地完成治理任务。因此,在建构满足时代发展需求的乡村振兴体系时,要善于把“三治融合”和乡村善治有效结合起来。
    (二)既有研究的脉络梳理
    乡村治理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既有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硕。特别是学者们对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分类研究十分丰富,为各级政府精准施策提供了大量指导意见。既有的乡村自治研究可以概括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学者们主要思考了推进乡村自治对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如徐勇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吴理财也指出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方式,通过它国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于建嵘指出村民自治等实践将为中国乡村政治现代化和社会民主化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并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中观层面,学者们主要对乡村自治的功能和类型界定问题进行了广泛探索。如汪向东指出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贺雪峰等人基于实地考察区分出了四种可能的乡村治理类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卢福营则以各村民群体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的状况为标准,认为村民自治大致可以分为“干部支配型”“能人主导型”“群众自治型”三种模式。微观层面,学者们重点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困境与破解思路等问题。如唐正繁认为由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自及相互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国乡村治理极易陷入“强制行政化”悖论和“乡村自治”悖论的困境;彭向刚也认为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附属行政化”和村民自治缺少经验等都是阻碍乡村自治的现实难题;房正宏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时,需要尽快破除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乡”“村”边界不明和职责不清、农村黑恶势力及宗族势力入侵等问题。
    相比而言,学者们对乡村法治和德治的思考则相对较少。在乡村法治方面,学者们主要思考了法治对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面临的实际难题以及法治能否在乡村地区有效落地等问题。如江国华等人认为“法治乡村”构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需要确立法治在整个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并在治理模式上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变革;杜承铭提出基层乡镇政权体制的法治化、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良性互动,都有助于将法治植根于乡土社会,建构起乡土法治社会;胡胜指出农民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难点,乡村振兴也离不开法治护航。在乡村德治方面,学者们主要思考了新乡贤对乡村治理的促进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个兼具乡村与城市、传统和现代基因的新乡贤群体开始产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渐成为跨越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重要选项。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尝试探索“三治融合”问题。如谢乾丰认为建立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证,德治是支撑,这三者之间是“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总之,只有确保有效的自治、准确的法治和高效的德治,才能为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条件,最终真正实现乡村善治。
    二、“三治融合”的元问题剖析理路
    只有深度挖掘“三治”内容,才能有效地开展各项治理工作,进而促进自治、法治和德治的高效融合。即需要透过“三治”的表面需求,精准发现“三治融合”的元问题。乡村自治的关键在于争取农民的主动参与,不断增强主体自觉行动程度;推进乡村法治则亟待为乡村建立一套以现代法律规则为主的行动约束体系;开展德治的本源在于重新发挥乡土文化的感召作用,而乡村善治则需通过内容丰富的合作治理来型塑。(具体示意图见下图1)

    (一)乡村自治内核:主体自觉行动
    完善乡村自治是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如何为自治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着眼乡村自治的基本前提和实际需求,可发现主体自觉行动正是乡村自治的元问题。所谓主体自觉,不仅包括农民和村级组织对乡村自治工作发自内心的认同,也包括其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自治实践。一方面,维持较高程度的治理主体认同既是实现主体自觉的首要工作,也是开展乡村自治的必要前提。许多乡村自治和建设工作,除了需要得到农民等内生性主体的支持和理解外,还迫切需要其他主体的积极响应及资源供应,为此必须最大程度地赢取多元治理主体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在治理主体认同和愿意参与的情况下,才能促进主体的自觉行动,推动各项治理工作的切实落地。“自治”的重要内容在于自主管理和自主治理,充分体现治理主体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既要让农民认识到推进乡村自治的重要性和实际内容,也要为其参与乡村自治创造平台与机遇。在此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政府行为的缺位与越位,特别是在村民选举中要谨防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因为这种不良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农民参与乡村自治的信心和热情。此外,通过赢取乡村治理主体的认同和自觉行动,也能够有效化解众多自治难题,进而提升乡村自治的实际功效。
    (二)乡村法治要义:现代规则约束
    从乡村法治需求来看,需要尽快在乡村地区下沉一套现代法律规则,对各种行动主体形成全新的约束,这也正是开展乡村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法治本身而言,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而乡村法治进程也必然要求打破传统的人治状态,因为人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正在于行为约束规则的不同。人治要求在“人情规则”的指导下行动,但这种人情规则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小,同时也并不一定合乎现代法律规范,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获得农民和村级组织的理解和支持。当前,一些地方的宗亲家族势力仍然是乡村的重要群体,对当地建设发展影响巨大。同时,“无讼”也是传统社会的典型特征,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农民认为产生诉讼是耻辱的,这种观念直接阻碍了法治工作的推进。虽然恰当发挥宗族作用和引导乡村纠纷“无讼”解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乡土社会稳定,但这也极易引发各种人治恶果。况且传统文化和习俗惯例等属于非正式规则,对乡村行动者的约束作用比较微弱,而现代法律规则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做后盾,既能够对行动者的不当行为形成直接约束与有效惩处,也能够更加有效地解纷排难。此外,为了更好地帮助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也亟待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鼓励他们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乡村德治本源:乡村文化感召
    文化始终是非常重要的治理资源,且以道德形式体现的文化内容,能够直接促动德治实践的开展,因为德治工作的本源正是乡村文化的有效感召。而且德治也能够为自治和法治提供有效辅助。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二者不应是博弈的关系,而应是相互蕴涵、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关系。具体说来,我国乡村也具有开展德治的优势条件。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孕育了极其丰富的乡土文化,并帮助乡村地区构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道德体系,能够对乡村主体行为形成有效规制。遗憾的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的强烈冲击下,乡村地区的传统文化遭遇了强烈冲击,文化感召作用日渐式微。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再次提出乡村德治,就是要求重新认识乡土文化价值,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德治工作本身也具有较好的实施优势。相较于自治和法治而言,德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柔性治理,能够为乡村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治工作和法律规则会对行动者形成直接约束,而乡村文化的熏陶对其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帮助他们逐步建构起对乡村治理工作的共识。总之,开展德治工作可以帮助乡村重新形成一套符合发展诉求的道德约束体系,借助文化感召对行动者进行自我约束,进而为自治和法治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四)乡村善治焦点:合作治理型塑
    推进“三治融合”正是为了实现乡村善治,而这种综合性治理必然要求积极型塑乡村合作治理体系。首先,从宏观上看,自治、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他们共同服务于乡村建设发展,三者的行动方向和战略价值比较一致。为此,乡村善治必然包括“三治”之间的协同行动与合作治理,而且三种治理思路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耦合。如村规民约既能通过法律认定,纳入法治工作范围,且其本身也是一种道德约束体系,也可以作为乡村德治的重要参照。其次,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不仅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展乡村善治的重要路径。乡村治理不再是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而应该是包括政府组织和乡村社会以及其他主体在内的,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配置进行的合作治理。特别是在举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除了农民和村级组织之外,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市场主体都理应成为改善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以治理人才为例,优化乡村治理工作需要坚实的人才支撑,但农村内生性人才较少,由此外部人才的援助就显得分外重要。但单纯依赖“输血”式援助很难帮助乡村实现持续性地建设发展,为此也应通过多方主体协作,共同为乡村培育和输送充足的治理人才。最后,在乡村善治过程中,也要以合作思维推进各项治理工作,在有限的治理资源约束下,最大可能地改善乡村社会的发展面貌。
    三、“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梗阻及成因
    着眼“三治融合”的元问题,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审视乡村治理的实际梗阻与病因。当前,乡村自治主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引发了主体自觉的缺位与迷失难题。乡村地区的传统行动规则日渐破碎与解体,而现代法律规则的填充步伐却较为缓慢,都不利于快速推进乡村法治工作。同时,伴随乡村衰败和现代文化的强烈冲击,乡土文化陷入了衰落与断层困局,难以充分发挥文化价值,也阻碍了德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此外,在协同合作理念不清晰等因素干扰下,乡村的合作治理比较迟缓且缺乏持续动力。(具体示意图见下图2)

    (一)主体自觉缺位与迷失
    实地调研发现,许多乡村自治主体愈发弱势,引发了主体自觉的明显缺位和迷失,从根本上动摇了乡村自治的工作基础。目前,伴随打工经济的日益高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精英人才过度外流,不仅减少了乡村建设发展的可用劳动力,还弱化了乡村治理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供给。在这种情形下,主体自觉的缺位和迷失现象也愈发严重,进而加剧了自治工作的整体疲软。一方面,主体自觉缺位问题主要体现为自治主体对各项乡村工作的关注度低和参与不足。为了更好地满足家庭建设需求和个人发展,离村进城、寻找发展机会已经成为青壮年农民的重要选择。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这也意味着潜在的乡村自治主体出现了大面积外流,必然会不断削减其对乡村工作的关注和认同。再加上外出农民对乡村治理工作的参与不足现象也愈发凸显。以村两委换届选举为例,由于返乡参选的经济成本较高,许多外出农民往往直接放弃了自身的选举权利,这也直接削弱了乡村选举工作的实质价值。另一方面,主体自觉迷失还主要表现为自治主体的建设内容不够清晰,行动方向不够明确。在农村精英短缺和村级组织治理能力不强的背景下,一些乡村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较为混乱,导致了自治主体行动的明显迷失。

    (二)行动规则解体与破碎
    乡村的传统行动规则不断解体,而现代法律法规又难以快速填充,都很难为乡村构建出一套有效的行动规则,必然会导致乡村法治的迟滞。首先,传统行动规则逐渐解体,难以有效约束乡土行为,甚至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在乡土社会,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等行动准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相当长的时间都起到了维护农村规则之治的作用。但当前,在农民外出和现代文化影响下,村规民约等传统规则的实际约束力不断下降,一些乡村甚至从实质上废弃了村规民约。在此背景下,乡土社会的传统行动规则日渐解体,很难为乡土行动划定正确轨道,也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约束,最终容易引发诸多行动失序难题。其次,在传统行动规则解体和现代法律规则填充缓慢的情形下,乡村地区的行动规则明显呈现出破碎局面。事实上,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乡村地区亟待引入现代法律规则,通过与传统行动规则的有效结合,重构一套符合乡土需求的行动规则。但由于我国乡村社会缺乏充足的法治基因,再加上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村民之间诉诸法律不仅需要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成本,也需承受物质付出等其他成本。这些都使得现代法律规则的下沉较为缓慢,不利于精准推进乡村法治。
    (三)乡土文化衰落与断层
    当前,乡土文化的衰落与断层难题愈发凸显,也使得乡村德治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多挑战。其一,乡土文化缺乏理想的传承发展环境。一般说来,稳定的家庭结构能够为乡土文化传承提供良好环境,借助父母等长辈的言传身教,农村孩童可以从小接受家风家规等乡土文化教育。但当前,我国乡村地区的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致使家庭结构日渐破碎,这必然意味着农村孩童在家庭层面的教育缺失。同时,部分地区的乡村教育事业陷入了衰败局面,也无法为乡土文化传承发展营造适宜的社会氛围。其二,乡土文化缺乏高质量的传承对象。只有确保高质量的文化传承对象,才能实现乡土文化的正常传承发展。其三,乡土文化还面临着现代文化的直接冲击,特别是部分灰色文化会严重破坏乡村文化环境。外出农民在城市中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很容易遭受灰色文化影响,也会携带部分不良文化返乡,必然会对乡土文化产生剧烈干扰。当前,现代优秀文化在乡村的传播速度较慢,再加上乡土文化衰落,这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农村逐渐成为乡土文化传承不足而现代文化又接受有限的文化发展不足区域。在此状况下,开展乡村德治工作也缺乏适宜的文化环境。
    (四)合作治理迟缓与乏力
    乡村地区的主体协同合作理念不清,导致了合作治理的迟缓和乏力,不利于快速推进乡村善治。相对城市而言,我国乡村地区的整体风貌有所衰败,为此亟待加速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此过程中,既要精准界定多元行动主体范围,也应推进农民、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以及多项事务的协同开展。就合作治理迟滞来看,主要表现为多元主体的行动迟缓。在乡村发展和治理进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而农民作为乡村主人理应成为核心主体。但当前,囿于认识偏差和能力限制,农民主体的行动严重不足。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例,只有通过农民和村级组织的积极行动,才能真正落实各项振兴工作。但许多农民不仅缺乏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正确认识,也欠缺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热情。更有甚者,一些乡村地区的农民和村级组织错误地认为乡村振兴就是政府的工作,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这些都会直接阻碍农民主体和政府的合作治理。同时,目前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对乡村治理的投入仍然较少,实际援助行动也相对短缺,而合作治理乏力则主要表现为乡村地区合作治理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不完整。只有建立推进乡村合作治理的顶层制度和组织机构,才能精准规划合作治理工作。但当前各级政府针对乡村合作治理的制度设计较少,也难以有效集聚多元主体力量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工作。

    四、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进路
    只有瞄准“三治融合”的元问题,精准破解现实梗阻、对症下药,才能有效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一方面,高效激发乡村治理主体自觉,进一步强化乡村自治效能。同时也需有效整合传统行动规则和现代法律规则,进而加速推进乡村法治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重新构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以便更具针对性地开展乡村德治工作。此外,加速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密切合作,也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推进乡村善治。
    (一)激发乡村治理主体自觉
    激发乡村治理主体自觉,应成为推进乡村自治的首要工作。既要让乡村治理主体充分认识和理解自治工作,也需激励更多主体自觉行动。首先,在各级政府的宣传引导下,尽快形成乡村治理的主体认同自觉。当前,农民等治理主体不仅缺乏对自治工作的正确认识,而且所享有的自治权利也并不完整,这使得这一群体参与乡村自治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不高。为此,政府和村级组织应该持续宣传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准确认识自治的价值和及时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性,同时也应增强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和监督,确保农民等自治主体能够卓有实效地参与自治工作,坚决避免乡村自治出现形式化病症。其次,借助情感激励手段,也能够鼓励乡村治理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工作。不仅要注重农村人才培养,也要注意维护农民与乡村的情感联系。事实上,虽然乡村在短时间内很难为农民提供优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机会,但却具有和农民情感联系较为紧密的天然优势,而这正是激发农民主体自觉的重要前提。相对于离土又离乡的发展模式,鼓励农民更加注重家庭建设和维系乡土情感,可以吸引农民返乡发展、参与自治工作,进而促成自治主体的行动自觉。
    (二)培育乡土社会行动规则
    推进乡村法治工作的重点在于为乡土社会重新培育一套行动规则,尤其要加快推动现代法律规则在乡村地区的深度下沉。在培育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现代法律规则的传播,也要有意识地吸纳部分传统行动规则。一方面,积极帮助农民等乡村治理主体认识现代社会的法律行动规则,并降低其运用法律手段的成本。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理应继续在乡村地区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乡村自治、农业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也要开展市场经济运作等法律法规的大面积传播,帮助农民掌握一条有效的维权救济途径。在具体的普法宣传中,既要鼓励乡村治理者积极学习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推动法律法规在乡村的有效传播,也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作用,通过“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加大送法下乡的力度,让法律法规真正有效地沉入乡村地区。与此同时,建议设置更多的乡村巡回法庭,加深农民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认同。另一方面,在构建乡土社会行动规则时,也要积极甄选、重新发挥传统行动规则的作用。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仍具有推进村民自治、整合农民利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重要功能。如部分村规民约对乡土行为仍然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对于效果良好的约束规则可以考虑将其升级为现代法律规则,或者继续发挥其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外,借助传统行动规则也有助于减轻法律规则的下沉难度。
    (三)重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
    开展乡村德治就是要借助文化和道德力量推进乡村治理,为此必须重视乡村文化体系构建工作。当前,我国乡村地区的文化体系和道德体系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很难发挥出强有力的感召作用,为此重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已经成为推进德治的基础工作。第一,应当重视优秀乡土文化的传承发展,尝试将其融入乡村治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不仅要为乡土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法律保障,还需为乡土文化选择适宜的继承对象。同时,推动其与现代文化的有效融合,不断丰富新型乡村文化体系的内容,继而更好地支持乡村德治。第二,积极构建新型乡村道德体系,对乡土社会的各种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乡间舆论等道德力量能够形成一种影响范围较广的规范体系,特别是其具有潜移默化的心理影响作用,能够有效引导主体行动,进而有效推进乡村德治。第三,积极构建新乡贤文化,并将其作为开展乡村德治的重要内容。新乡贤一般具有较为丰厚的经济实力,也往往具有比较开阔的发展视野,是返乡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这一群体具有现代化的知识和能力,除了具备古代乡贤所具有的社会教化和乡村矛盾解决职能之外,还具有掌握和运用现代法律、经济和科技知识等能力,能更进一步连接城市与乡村,促进乡村更快速地发展。为此,在乡村地区提倡新乡贤文化,能够有效激励这一群体参与乡村治理与发展。
    (四)促进高效乡村合作治理
    “三治融合”的根本目标在于推进乡村善治,而这一过程必然要求促进高效的乡村合作治理。为此,既要明晰合作治理理念,也要清楚划定合作治理内容。为了实现乡村善治和合作治理,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快速统一乡村治理主体对乡村发展的思想和认识,积极鼓励各种治理行为朝着善治方向努力。当前,为了推进乡村建设发展和破解乡村振兴难题,应该增强自治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第一书记”的治理水平和积极培育新乡贤,由此形成政府治理、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治的合作共治格局。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既要为乡村注入丰富的发展资源,不断强化乡村建设发展的制度供给和政策调适,也要为多元主体开展协作创造良好的机制和平台。与此同时,推进乡村善治也要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大力支持。借助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为乡村提供更多的发展资源和建设人才,有效地充实乡村治理工作。而积极吸引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也是推进乡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产业发展繁荣正是开展“三治融合”和乡村善治的必要前提,因此推进乡村建设发展时也要注重赢取市场主体的有效帮助。此外,在推进实际行动时,“自治”“法治”“德治”都要围绕乡村善治的目标开展,全力实现多项工作之间的融合。特别是要学会对各项建设工作做合并同类项,以便使用有限的治理资源,实现更大的回报产出,更好地服务乡村发展。总之,通过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合作治理和善治,能够最终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和乡村地区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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