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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
2019-07-15 23:07:33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罗忠勇 【 】 浏览:2072次 评论:0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绩效评价是伴随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而被引入政府管理之中的,现已成为政府推行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举措。其中,以公众评价为基础来测评地方政府绩效是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路径,其实质是公众基于民主权利的行使,监督政府对公众负责以获取公众信任的交换正义。尽管如此,有关政府绩效公众评价的有效性却一直存在争议。质疑者认为,普通公众对政府和公共事务不甚了解,缺乏政府服务质量的相关知识,他们基于此而对政府绩效所做的评价只是其主观的判断,“不能算是科学的结论”;即使公众了解一些公共服务的知识,其评价可能也会受到人口学特征和地域特征的影响,从而偏离政府绩效的实际。支持者则认为,公众有能力感知和评价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及其效果,他们也有能力在投入、效率和产出方面区分好的和不好的公共服务。面对政府绩效公众评价的有效性的持久争论,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公众评价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前者不可能完全不受到其所嵌入的社会结构和关系情境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否定公众评价政府服务的能力,更不能否定政府服务的好与坏需由作为其服务对象的公众来评价的基本定律。因为人民满意是政府施政的重要导向,也是现代政府绩效评估的终极标准。基于此,该领域需重点考察的是公众对政府绩效的评价到底如何?其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如何提高政府绩效的公众满意度?
    政府绩效评价不只是政府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也是检视政府合法性基础的重要内容和方法。公众或某特定群体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是官—民关系的重要方面,其折射的是“民”对“官”或政府的态度和支持程度。近年来,作为官—民关系之重要维度的政商关系越来越受到学界和政府的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习近平同志最近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商”的人格化主体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引发和催生的新社会阶层。据统计,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户数已从1990年的9.8万户增加到2015年底的1908.2万户,私营企业投资者达到3560.59万人,注册资本总额达到90.55万亿元,占全国实有企业注册资本的53.8%。针对这样一个经济政治影响力难以估量的新社会阶层,西方学者的比较研究指出,资产阶级是推动政治变革的重要力量。然而,蔡欣怡(Kellee S. Tsai)基于中国私营企业主的调查则指出,中国私营企业主并未成长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其认同与互动基础的缺乏挑战了新生私营企业主可能从事寻求政治变革的集体行动这一假设。另有研究发现,私营企业主越来越被整合进目前的政治体制中,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分享使其在诸多政治问题上的态度与地方党政官员极为接近。陈杰和迪克森(Chen & Dickson)基于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5个沿海省份2000多位私营企业主的调查更是明确地表明,私营企业主倾向于支持目前的党政体制,而这种支持态度是其民主价值观、生活满意度和对官员腐败的感知等因素共同塑造的结果。还有研究者发现,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支持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但那些贿赂过政府官员的私营企业主则对其持相反的态度。舒伯特和海贝勒(Schubert & Heberer)则在新近的研究中指出,尽管私营企业主还未形成清晰的共同认同,也没有理由反抗现有体制,但他们作为一个“战略群体”开始逐渐发展出自己的阶级意识,并采取了一些寻求经济利益保护的集体行动,但其最终目标是稳定还是变革现有体制取决于哪种选择能最大化其利益。
    尽管上述研究大多一致地发现,中国私营企业主基本支持目前的党政体制,但彼此间也因研究方法选择上的差异而存在诸多不一致。有研究使用深度访谈资料或个案研究,尽管其适合于把握私营企业主的主观意见和态度,但其结论通常难以一般化,且多倾向于抽象个案间的共性;也有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但迪克森等人的研究样本仅限于沿海5个省份,且中共党员企业主在样本中所占比例过高(达39.0%),致使其结论可能产生一定偏差;而王军民采用的是世界银行的中国企业调查数据,其调查对象既有企业主也有企业高管,有关对政府态度或意见的测量指标是“对腐败的意见”和“对政治不稳定的意见”,这些可能影响了它与已有研究进行对话的基础。已有研究的上述不足及发现的不一致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拟以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为切入点,基于跨省的纵贯数据,考察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的态度及近年来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影响因素,以此回应和弥补政府绩效评价研究领域中实证研究的不足。
    二、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是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维度,指的是私营企业主对作为政治权威的政府(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制定和实施之政策的产出和效果的评价,标示着它们对政府支持与否的看法和态度,也可预示他们对政府可能的行为反应,它涉及认知的、情感的和行为的等三类成分。本研究拟采用经济社会学和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分析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在组织变迁研究中,新制度主义聚焦于结构与能动视角的结合。被新制度主义者广泛接受的结构视角强调制度机制型塑个体和组织活动的各种方式,新近的许多研究开始转向能动视角,更多地注意个体和组织的创新、策略行为和促进制度变迁的各种方式。从能动视角看,作为行动者的个体和组织利用现存规则、社会资源和过去的经验评价建构其选择,他们有能力变革和创造规则与关系,能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和状态。也就是说,结构约束对行动者的影响或控制与行动者的自由或创新是一个相互关联和兼容的社会过程。沿循这一理论逻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推断: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是政策实施的实际、私营企业主所嵌入的结构及其具有能动性的感受与观念共同型塑的结果。如下,我们具体考察作为结构因素的嵌入性和作为能动因素的感受和观念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一)嵌入性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
    私营企业主的结构嵌入性可从政治性嵌入、关系性嵌入和地区性嵌入等三个维度来考察,前两者涉及私营企业主与各层级的政府及官员之间的关系结构,后者则涉及私营企业主经由地区环境而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结构。
    私营企业主作为私有产权的获益者在诞生之初并不如现今这样受到欢迎和追捧,而是受到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党和政府的诸多猜疑、“观察”和限制。面对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制度障碍,私营企业主不得不通过与政府官员建立各种非正式的关系或通过正式的党员身份成为“红色私营企业主”,以寻求政治保护和政治资本。尽管私营企业主的产权身份在初期备受争议,但他们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财富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致使需以促进经济发展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执政合法性的政府改变原初的政治策略,从开始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到允许其入党,再到吸纳其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协,从而一步步地将其整合进了自己的政权体系之中,私营企业主也因此从其建构的正式政治身份和政治资本中获益。私营企业主和政府之间的这种利益分享正在创造一种私营企业主支持现状的环境,即促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关键支持者。由此,本文可提出:
    假设1a: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性嵌入越深,其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则可能越高。
    私营企业主不只是嵌入在党和政府正式的政治安排中,还嵌入在与党政部分官员的具体关系之中。他们也不只是从与党政官员的非正式关系中获得由选择性执法所带来的好处,也不时从部分党政官员的选择性执法或“不作为”与“过度作为”中遭受权益侵害,如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等。尽管自《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掀起“反腐风暴”(2012年)以来,私营企业主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已大大减少,但还远未根除,因为私人产权仍然处于容易受到侵害的状态,还因为制度规则本身的抽象性及其所造成的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和党政官员的理性驱动这两者的共存几乎是一种永恒的存在。负面体验往往能产生“传播性影响”:经历过负面体验的人不仅会将由此产生的负面情感释放到施加伤害行为的个人或群体身上,还可能将这种负面情感扩大性地释放到与施加伤害行为的个人或群体相关的人或事物上。那些经历过权益被侵害的私营企业主在评价政府政策绩效时,也可能会将其对部分党政官员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态度和负面情感转移到对政府政策绩效的整体判断上。由此,本文可提出:
    假设1b:与没有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相比,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可能更低。
    对私营企业主来说,地区不只是一个地理空间概念,而是一个富有制度意涵的政治概念。在私营企业主看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中央政府差异性政策激励的结果,而非各地民众勤劳与懒惰之差异所导致的产物。因未享受政策优惠而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的私营企业主自然难以给政府政策绩效以积极的评价,即使是那些相对发达的地区的私营企业主也可能因“重经济,轻政治”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弊端而偏离中央政府的政治预期,并可能对其政策绩效持消极态度。有研究指出,中国北方的政治文化更传统,也更支持政府;而南方则更现代,也更倾向于外面的世界,因而更少依附于政府。另有研究者指出,有些地区较高的外商投资水平使嵌入当地的私营企业主在资金上更少依赖政府,也使他们在总体上更少感激和支持政府。通常来说,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是受空间限制的,离作为中央驻地的北京更远的地区,政治上受控于中央的程度也可能更低,它们及嵌入其中的私营企业主对中央政府的支持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当然,地区、制度和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之间的关系是复杂,但本文至少可做出如下推测:
    假设1c: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二)感受和观念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
    私营企业主的感受和观念可从生活满意度和政治价值观等两个方面来考察。在本研究中,私营企业主的生活满意度主要涉及其对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的满意度,政治价值观则仅分析其权威主义政治价值观或政治权威主义取向。
    罗纳德·英格尔哈特(RonaldInglehart)指出,作为文化因素的生活满意度对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和维持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一论点已得到了来自中国城市地区研究的相关发现的支持,即那些对社会和物质生活满意的人更可能支持民主的价值观和制度。英格尔哈特还指出,稳定和维持民主的文化因素也有利于稳定权威主义政体,但他并没有在经验层面检验这一论断。遵循这一逻辑,费里弗特尔和米克威考兹(Finifter & Mickiewicz)则在他们有关前苏联人对政治变迁的态度的经验研究中发现,高生活满意度致使人们更不愿意接受变化,也就是说,那些生活满意度越高的人越倾向于支持目前的政治体制,而不愿意支持政治变革。虽然英格尔哈特和费里弗特尔与米克威考兹分别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政体,但他们都同意高水平的生活满意度与对现存政体的支持相关,不管这种政体是民主的还是权威主义的。据此,我们认为,中国私营企业主的生活满意度也可能与他们对目前国家制度政策的支持有关,并提出如下具体假设:
    假设2a:私营企业主的生活满意度越高,其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也可能越高。
    评价有以认知为基础的,也有以情感为基础的,而以情感为基础的评价不完全是来自对事实的检验,它们可能来自人们的价值观,其功能在于表达和确认一个人的基本价值体系,而非精确描绘这个世界。杨国枢基于长期的实证研究概括出了中国人的四种社会取向: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他指出,在家族中的父权至上和国家中的君权至上,两者相辅相成,便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封建专制主义。在家族内外,自幼长期生活在这样的专制环境下,自然会形成一种过分重视、崇拜及依赖权威的心理和行为取向,这种权威取向具有对权威的敏感、权威崇拜和权威依赖等三个特征。在有着这种文化传统的社会和国家,政府通常被视为整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威,政治权威主义取向越强的人也自然越相信和支持目前的政府,这在经验上已得到了相关比较研究发现的支持。从情感和态度的传导效应看,一个人支持政府,他通常也倾向于支持政府的政策行为及其结果。据此,本文可提出:
    假设2b: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威主义取向越强,其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则可能越高。
    总而言之,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一方面受制于其所嵌入的制度结构及其型构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又受到基于自身生活感受和价值观念的自主选择的驱动,是两者共同型塑和建构的结果。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于笔者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在湖南、湖北、广东、浙江、江苏、黑龙江、重庆、山西、海南和天津等10个省市开展的有关私营企业主的问卷调查。私营企业主是一个较难接近的群体,尤其是大型私营企业的投资人更是难以联系上,也难以让他们接受访问,本研究自然也无法根据随机抽样的程序选择样本。因此,我们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联系合格的、愿意接受访问的调查对象:一是获得地方工商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由他们帮忙联系和引荐愿意接受访问的私营企业主;二是利用个人关系(如亲戚、朋友、熟人和学生)介绍他们所认识和联系得上的私营企业主;三是参加各种协会组织的私营企业主会议或聚会并访谈那些愿意合作的私营企业主。对私营企业主的具体访问工作是由经过培训的社会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完成的,最后获得有效样本量为1099份(其中,2010年768份,2015年331份),样本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表1显示,在总样本中,男性是女性的4.32倍,在2010年和2015年样本中,男性则分别是女性的3.74倍和6.30倍,2015年样本的女性略显偏低。这种女性成为企业家的可能性远低于男性的现象与国外相关研究发现基本一致。有研究将女性创业的低比率归因于女性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交往中常常受到不利于她们“获取对企业创建和成长所必须的信息和资源”的限制。
    表1也显示,在私营企业主中,单身的约占6%,离异或分居的约占4%,已婚的则在90%左右;私营企业主的年龄集中在36-55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企业主在三个样本中分别占70.7%(总样本)、70.3%(2010年)和71.6%(2015年),平均年龄分别为41.81岁、40.98岁和43.67岁;私营企业主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在高中和大专,受过这两个阶段的教育的私营企业主分别占63.3%(总样本)、61.9%(2010年)和66.4%(2015年),有一半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受过大专以上的教育。

    表1还显示,有近30%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共党员,近15%的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占10-15%;在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私营企业主中,多数集中在县(区)一级,省级以上的占比很少;年收入中位数分别为20万元(总样本)、20万元(2010年)和30万元(2015年)。
    表1还显示,私营企业的注册类型集中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高达40%多;近80%的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销售和交通运输与服务业,其中集中企业最多的是制造业,在三个样本中分别占33.9%、29.7%和43.7%;近一半的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不超过30人,雇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私营企业仅约占20%,三个样本的平均雇工人数分别为81.33人、84.96人和72.96人。从表1也可看到,被调查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湖南地区,这是经费有限难以回避的结果。但本研究的样本除地区分布存在明显的偏差外,其他变量的分布情况均与全国抽样调查的结果比较接近。
    本研究的数据收集缺少一个完整的抽样框,依靠的是可行性和方便原则,因此抽样偏差也是明显的。但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联系潜在的访问对象,并借此使地区分布以外的潜在偏差最小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运用不同的渠道使成为我们样本的调查对象带有了随机性,由此减少了潜在的抽样误差。相关研究也表明,大样本、多地点、多机构合作的非概率抽样方式有助于克服抽样时隐藏的选择偏见,从而可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统计推论的可靠性。即使如此,本研究还只能说是探索性的,研究发现也只是建设性的而非决定性的。
    (二)变量测量
    1.因变量
    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是本研究的因变量,用涉及“控制物价”、“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和“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等具体政策领域的12项指标来测量。调查对象被要求从“很差”、“较差”、“一般”、“较好”和“很好”等5个答案选项中选择一项来表征其对政府相应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他们依次选择上述5个答案,分别计1分、2分、3分、4分和5分。得分越高,表示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相应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越高。在统计处理中,私营企业主在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12项指标上的得分被累加为一个指数值,并作为因变量纳入下文的回归方程。
    2.自变量
    政治性嵌入、关系性嵌入、地区性嵌入、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等变量是本研究的自变量。
    政治性嵌入涉及“加入共产党”、“担任人大代表”和“担任政协委员”等3个指标,调查对象在3项指标上的得分被累加为一个指数值,为连续变量,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9,均值为0.78;在本研究中,关系性嵌入是指私营企业主与党政官员的非正式关系,用遭受党政官员侵害的经历来测量,为虚拟变量,设未遭受过侵害=0,遭受过侵害=1;地区性嵌入是指私营企业主嵌入地区制度及文化中,用其所属的省市来测量,被处理为9组虚拟变量:天津=0,湖南=1;天津=0,湖北=1;天津=0,重庆=1;天津=0,山西=1;天津=0,海南=1;天津=0,黑龙江=1;天津=0,江苏=1;天津=0,广东=1;天津=0,浙江=1。生活满意度涉及“社会地位满意度”和“物质生活满意度”等2个指标,被访者在2项指标上的得分被累加为一个指数值,为连续变量,最小值为2,最大值为10,均值为7.24;本研究中,生活满意度量表的α系数为0.79。政治权威主义取向涉及“一个政党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最适合我国目前条件的”、“游行示威可能容易导致骚乱,影响社会稳定,应该禁止”、“如果一个国家有多个政党,这可能导致政治混乱”、“成立各种非政府组织容易危害社会稳定”和“政府代表社会权威,应该服从其决定”等5项指标,被访者在5项指标上的得分被累加为一个指数值,为连续变量,最小指为5,最大值为25,均值为19.04。本研究中,政治权威主义取向量表的α系数为0.86。

    3.控制变量
    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年收入、企业注册类型、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调查年份等变量为本研究的控制变量。
    在数据处理中,性别为虚拟变量,设男=0,女=1。年龄为连续变量。婚姻状况分为已婚、单身、离异或分居三类,被处理为两组虚拟变量:已婚=0,单身=1;已婚=0,离异或分居=1。受教育年限由受教育程度转换而来,转换规则为小学及以下=6,初中=9,高中(含职高、技校和中专)=12,大专=15,本科=16,硕士研究生=19,博士研究生=22。年收入为连续变量。企业注册类型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类,被处理为三组虚拟变量:独资企业=0,合伙企业=1;独资企业=0,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独资企业=0,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所属行业分为销售业、制造业、采矿与房地产业、农林种植与加工业和交通运输与服务业等五类,被处理为四组虚拟变量:销售业=0,制造业=1;销售业=0,采矿与房地产业=1;销售业=0,农林种植与加工业=1;销售业=0,交通运输与服务业=1。企业规模即企业雇工人数,为连续变量。调查年份为虚拟变量,设2010年=0,2015年=1。
    (三)统计模型
    在本研究中,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是连续变量,我们可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检验嵌入性因素和感受与观念因素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影响。模型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eva luation=β1P_embeddedness+β2R_embeddedness+β3A_embeddedness+β4satisfaction+β5authoritarianism+ΣβZ
    式中,eva luation指的是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P_embeddedness、R_embeddedness、A_embeddedness、satisfaction和authoritarianism分别指的是政治性嵌入、关系性嵌入、地区性嵌入、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β1、β2、β3、β4、β5分别指的是五个自变量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效应,Z指的是控制变量向量,β指的是控制变量向量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效应。
    四、结果分析
    (一)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
    我们在陈杰和迪克森(Chen & Dickson)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1项指标,即用涉及控制物价、提供职业安全感、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住房条件、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落实税收政策、提供满足需要的福利、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执行《物权法》等具体政策领域的12项指标来考察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即请他们对政府在上述12个方面的工作表现或效果进行评价:很差、较差、一般、较好和很好。在本研究中,由上述12项指标组成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量表的α系数为0.95。按照前述的计分规则,统计分析2010年样本、2015年样本和总样本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所得到的结果见表2。

    表2显示,在总样本中,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总得分为37.41分,相当于百分制的62.35分,处于略高于“一般”的评价水平。具体从12项指标看,得分相对较高的是“落实税收政策”、“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企业发展”,它们的得分均在3.30分(相当于百分制的66分)以上,即私营企业主对政府实施这些政策的效果的评价相对较高;而他们对“缩小贫富差距”、“控制物价”、“改善住房条件”和“治理环境污染”等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则较低,这四项指标的得分均低于3.0分,即还未达到“一般”的评价水平。
    在2010年样本中,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总得分为35.82分,相当于百分制的59.70分,处于略低于“一般”的评价水平。具体从12项指标看,得分排前三名的是“落实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持社会秩序”,他们的得分均在3.15分(相当于百分制的63分)以上,即私营企业主对这三项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相对较高;而他们对“缩小贫富差距”、“控制物价”、“改善住房条件”、“治理环境污染”和“提供满足需要的福利”等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则较低,这五项指标的得分均低于3.0分,即都还未达到“一般”的评价水平。
    在2015年样本中,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总得分为41.03分,相当于百分制的68.38分,处于略高于“一般”的评价水平。具体从12项指标看,得分较高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和“落实税收政策”,它们的得分均在3.7分以上,即处于“一般”与“较好”之间,但偏近“较好”的评价水平,即私营企业主对这两项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比较高;私营企业主对“促进企业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物权法》”等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也比较高,其评分都接近或达到3.5分;而他们对“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最低,但也达到了“一般”的评价水平。
    从2010年样本和2015年样本的比较看,私营企业主2015年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明显高于2010年,总的得分高出后者5.21分,即2015年的总评分较2010年提高了14.55%。具体来看,2015年每一项政策指标的得分均较2010年的要高,其中得分提高幅度最大的是“治理环境污染”、“维持社会秩序”和“改善住房条件”等三项,分别提高了20.92%、19.94%和16.85%;而得分提高幅度最小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只提高了9.03%,远小于总分的提高幅度;另外,“控制物价”、“提供职业安全感”、“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落实税收政策”、“提供满足需要的福利”、“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物权法》”等7项指标的得分增幅也均小于总分的提高幅度。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至2015年间,私营企业主对“促进企业发展”、“执行《物权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落实税收政策”等四项与私营企业直接相关的政策指标的评分增幅均较小,这可能直接影响他们对政府的态度和支持性行为。正如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的那样:人们关于态度对象的经验越直接,这种态度的可接近性就越高,人们的自发行为与他们态度的一致性也越高。
    (二)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要探讨的是嵌入性因素和感受与观念因素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影响,因此以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为因变量,以政治性嵌入、遭受党政官员侵害的经历(关系性嵌入)、地区(地区性嵌入)、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为自变量,控制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年收入、企业注册类型、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和调查年份等变量,建立了一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结果见表3。

    模型1显示,在只纳入了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中,婚姻状况、企业所属行业和调查年份等三个变量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有显著影响。例如,跟已婚者相比,单身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更高,后者的评分是前者的3.6倍(P<0.01);跟销售业相比,农林种植与加工业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更高,后者的评分是前者的2.9倍(P<0.05);如描述统计所示,在控制企业主特征和企业特征等变量后,私营企业主2015年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较2010年更高,前者的评分是后者的4.9倍(P<0.001)。模型的调整R2为0.073,即其解释力为7.3%。
    模型2显示,在模型1基础上纳入的三个嵌入性变量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都有显著影响。具体来看,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性嵌入越深,或其在政治系统中的正式身份越高,从而与党政系统的共享利益越多,他们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也越高: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身份每增加1个或提高1个层次,其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则提高54.9%(P<0.05);与未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相比,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低得多,后者的评分仅为前者的20.89%(P<0.001);跟天津私营企业主相比,其他省市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府绩效的评价更低,呈现出了较明显的地区差异。另外,控制变量中的婚姻状况和企业所属行业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评价的显著影响依然存在,受教育年限开始呈现出显著的负向影响,而调查年份的影响开始变得不显著。模型的调整R2为0.278,即引入嵌入性变量后,模型解释力增加了20.5%。
    模型3显示,在模型2基础上纳入的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都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有显著影响,它们都能正向提高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私营企业主的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每增加1,其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则分别可提高127.8%(P<0.001)和86.5%(P<0.001),即假设2a和假设2b都得到了支持。遭受过党政官员伤害的经历和所属地区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绩效的评价的影响都依然存在,即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水平只有未遭受过侵害的30.5%(P<0.001),其他省市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较天津更低,且大致呈现出如下态势:离北京越远的省市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越低,即假设1b和假设1c也都基本得到了支持;但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之地区差异背后的机制比较复杂,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研究。另外,由表3可看到,政治性嵌入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影响开始变得不显著,即假设1a被否定了。这一结果暗示,政治性嵌入的原有效应可能被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的巨大影响遮掩了,换句话说,主观感受和政治取向在形塑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的态度中扮演了较政治性嵌入更具决定性的角色。
    从模型3还可看到,控制变量中的婚姻状况和受教育年限的影响依然存在,但企业所在行业的影响开始变得不显著,调查年份的影响依然不显著,即其原有影响已被嵌入性变量和感受与观念变量遮掩了。
    模型3的调整R2为0.453,即引入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这两个变量后,模型的解释力又增加了17.5%,而两组自变量的引入为模型总共增加了38.0%的解释力。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2010年和2015年的私营企业主调查数据,本文实证考察了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总体评价处于略高于“一般”的评价水平,但其评价在2010年到2015年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提高幅度较大的是对“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住房条件”等政策效果的评价,而对“促进企业发展”、“执行《物权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落实税收政策”等与私营企业主直接相关的政策的效果的评价则只有相对较小幅度的提高;进一步分析发现,遭受党政官员侵害的经历、地区、生活满意度和政治权威主义取向等变量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有显著影响,可共解释其变异的38.0%。换言之,私营企业主基本肯定和支持政府及其政策的实施,其对政府的态度受到结构因素(关系经历和地区性制度文化)和能动因素(主观感受和政治取向)的共同型塑。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我们认为如下三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强调和讨论:首先,与多数已有的相关经验研究发现一致,我们调查的私营企业主基本肯定现存政府的政策实施效果,他们是政府及其政策实施的支持者,而非政治变革的推动力量。即使2010年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不高,但在12项政策指标中也有7项指标的评价高于“一般”水平,其他5项指标也只是略低于或接近“一般”的评价水平;而到2015年,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总体评价已处于“一般”和“较好”的中间水平,所有指标均超过“一般”的评价水平,另有2项指标接近“较好”的评价水平。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在2010年到2015年间的较大幅度提高与党和政府2012年以来强力推行的政治整顿及由此衍生的营商环境的改善是有很大关系的。例如,是否遭受党政官员的侵害是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维度。调查显示,遭受过党政官员侵害的私营企业主的比例由2010年49.87%下降到了2015年的24.77%,即中国的营商环境在五年期间已有较大的改善,从而使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的政策效果也可能有了更多的好评。另外,多数私营企业主赞成和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且愿意服从其权威,具有这种政治取向的私营企业主的比例由2010年的74.08提高到2015年的80.88%。这些均表明,私营企业主是目前党政体制及其近年来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整顿的受益者,因而愿意认同和支持现存政府及其政策的实施,而不愿意作为所谓的“民主力量”,挑战正在施惠于他们的政府。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中的利益受损者及其对政府可能持有的否定性态度。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发现是,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越满意,他们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可能越高,而且这种满意度与政治权威主义取向所共同构成的能动性因素几乎遮掩了党政系统中的政治身份与职位的效应。这一实证发现暗示党和政府:要取得私营企业主及其他民众的普遍支持,推行的政策要获得他们的认同和好评,就必须持续改进政府管理,在改革中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让他们有不断提高的获得感,从而抑制和消除他们对根本性政治变革的进一步要求。另外,遭受党政官员侵害的经历可能极大地抑制了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从而侵蚀了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支持。这一重要发现为新时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改革方向提供了经验依据,以实证数据提醒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正确处理政商关系、营商环境和私营企业主对政府的支持之间的内在关系,即要继续整顿官场纪律和风气、根除不法官员侵害私营企业主权益的制度痼疾,构建政府及官员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亲清关系,营造有利于激发企业家精神和持续创新的营商环境,让私营企业主能在专注研发创新和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亲人般的关怀与支持,从而使他们真心实意地成为党和政府肝胆相照的拥护者和坚定的支持者。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作为控制变量的企业特征和企业主的多数社会人口特征(除婚姻状况和受教育年限外)对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的影响均不显著。一方面表明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及其所折射的对政府的支持在多数人口学特征及企业特征上不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回应了有关政府绩效公众主观评价是否有效这一长期的论争,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政府绩效公众主观评价是有效的这一主张。即使结构因素和能动因素影响了私营企业主对政府政策绩效的评价,但这两者本身即与政府的制度运作处于一个不断互构的过程中,因此它们也无法否定政府绩效公众主观评价的有效性。

政府政策绩效评价 嵌入性 能动性 私营企业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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