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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产主义对“平等的权利”的超越与重构——基于马克思的视角
2026-01-22 15:25:07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5年第6期 作者:司晓静 【 】 浏览:11次 评论:0

摘要平等权利问题一直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从马克思的视角来看,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源自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所归属的生产方式,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实行按劳分配,一方面,“平等的权利”实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进而超越了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受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它仍然具有资产阶级权利性质。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按需分配原则的主导下,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平等的权利”将得到真正的超越,因为在这一阶段,权利是否平等已经不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每一个人的需求是否得到了平等的满足,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否得到了平等的实现,而这种满足和实现可以被视为一种得到彻底重构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关键词共产主义;平等的权利;平等悖论;按劳分配;按需分配


平等权利问题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在私有财产合法性的证明中,还是在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正当性的论证中,“平等的权利”都构成一个核心前提。与之相对,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构想共产主义社会时,平等权利问题也构成马克思的重要议题之一。通过对其进行历史唯物主义阐释,马克思澄清了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实质和意识形态属性,揭示了其内在悖论,并在对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构想中,对这种平等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超越和重构。由此,考察马克思对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批判、超越和重构一方面构成我们理解“平等的权利”之实质及其内在复杂性的一条重要线索,另一方面也构成我们理解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内在规定性的一条重要线索。正是基于这一重要意义,本文将以马克思相关文本为核心,综合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来对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权利”的分析进行系统考察和澄清,进而揭示“平等的权利”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所具有的意义。

一、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之一,平等并非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基于血缘、地缘、出身等关系形成了十分严明的社会等级制度,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在当时的人看来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中世纪封建社会“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制度”,在这个以等级特权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属于特定的等级,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并承担着不平等的义务。当然,在上述不平等关系的主导之下,前现代社会内部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平等,但这种平等仅限于同一社会等级内部,是属于同等级的人们之间的平等,而不是一切人之间的平等。简而言之,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和身份地位差异,不平等是主导性的,而平等则只是有限的、狭隘的。

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现代平等观念得以产生。从15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社会经济方面,英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完成了工业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革命实践方面,荷兰、英国、法国等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等级制度并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在思想运动方面,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宣扬人文主义精神,呼吁人的自由和平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根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确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创建新的政治制度,并通过构建新的政治思想体系(包括平等自由学说)来论证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成为这个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面临的核心议题。

面对这一时代主题,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以天赋人权”为战斗口号,通过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宣扬人的自由和平等,对宗教神学和封建等级特权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为“平等的权利”的确证奠定了基础。其中,洛克对“平等的权利”的论证极具代表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讲到,人都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以及“相同的身心能”。基于人在本性上的这些相似性,他从经验事实层面证明了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平等。以自然的、事实上的平等为理论支撑点,洛克强调“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并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共同的权利和特”,从而为权利平等提供了规范性层面的论证。可以看出,不同于前现代社会有限的、狭隘的平等观念,现代平等观念指向“一切人”,而这种观念的基础则在于人作为“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现代平等观念从人的“共同特性”以及一个人就其是“人”而言的关系中引申出平等要求,即“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平等观念中的平等不是指一切人在所有方面的平等,而是特指他们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平等。关于这一点,洛克曾指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这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实际上,现代平等观念的核心内容恰恰就在于“平等的权利”。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恩格斯就已经指出:“平等的内容须待阐明。——限于权利等”。而在《反杜林论》中,他进一步将现代平等观念的内容明确化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平等的权”。简而言之,现代平等观念强调人人生而平等,而这种平等的具体表现就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权利论思想家的讨论,我们可以界定出这种“平等的权利”所具有的两个内在特征。

首先,“平等的权利”不允许政治等级和社会地位等压迫性因素在社会结构中起作用。这些压迫性因素基于血缘、出身、种族等条件形成,它们是非自然的、不可选择的,会造成处于不同社会等级的人们之间形成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迫使一些社会成员在人身关系上依附于另一些社会成员,而后者则能够在政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权。可以说,前现代社会的特权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相比之下,平等权利打破了不同社会等级成员之间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以及同等的权利,是一种更加具有平等主义倾向和历史进步意义的权利形式。

其次,“平等的权利”容许资质和禀赋等自然的、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因素在社会分配结构中起作用。事实上,不论是在自然禀赋及其所导致的个人能力方面,还是在个体的多样性需求方面,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产生的影响在于,在整个社会分配结构中,每个人在法律层面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只是作为理论出发点而存在,它将在现实生活中受到自然的、不可改变的差异性因素的影响,最终造成一种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也就是说,在容许差异性因素起作用的条件下,不平等的分配结果必然会伴随着“平等的权利”而产生。实际上,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正是从“平等的权利”出发,最终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平等的正当性,从而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由此,我们较为简略地澄清了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确证以及其观念基础、核心内容和内在特征。以此为基础,我们便可以来具体讨论马克思对“平等的权利”的理解、批判和超越。

二、马克思与自然权利论者的分殊

在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者看来,“平等的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具有永恒性、绝对性。这样一种“平等的权利”也构成马克思展开思想探索的议题之一。纵观马克思的相关考察,我们会发现,他对“平等的权利”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深入的过程。

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考察过“平等的权利”,并肯定了其重要性。事实上,马克思这一时期对平等问题的关注主要围绕着权利问题展开。一方面,他批判了普鲁士专制政府对等级原则和贵族特权的维护,揭露了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的平等的局限性,即这种平等只是“特定的种本身的平等,但不是类的平等”。另一方面,相较于同等级内部的有限性的平等,马克思强调所有的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他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明确指出,“任何一类公民的权利都不应当比另一类公民多”。总之,《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对“平等的权利”持有肯定性的态度,他基于“平等的权利”来批判前现代社会的等级原则和贵族特权,并看到了“平等的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过历史性的革命作用。

然而,伴随着思想的深化,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和《德法年鉴》时期逐渐意识“平等的权利”具有历史局限性,并对其展开了辩证的分析和批判。根据他的相关讨论,一方面,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政治解放,这种解放消灭了等级制度和贵族特权,实现了人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平等,使人获得了政治上的“平等的权利”,具有历史进步性;另一方面,政治解放及其所实现的“平等的权利”具有历史局限性,它们还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构成了人的解放以及真正的平等的前提条件,因为受私有财产的制约和限制,“平等的权利”只是一种停留在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其目的在于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进行合理性证明。

及至创立唯物史观并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马克思对“平等的权利”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进而全面地超越了近代自然权利论者所理解的“平等的权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已经开始从物质生产出发理解“平等的权利”,并在其根源上将这一权利视为物质关系和阶级利益的表达。以此为基础,不同于自然权利论者将“平等的权利”理解为自然的、天赋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这一权利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平等的权”,而是必须将其与物质生产方式、阶级关系等结合在一起来理解。与此同时,他也看到了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了被统治阶级在社会结构中处于被支配和被奴役的地位。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随着其对政治经济学的深入研究,马克思更为具体和详尽地揭示了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资本家和工人是如何在资本主义社会处于一种全面不平等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社会关系之中。

简而言之,从肯定和认同“平等的权利”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性的革命作用,到在历史语境中辩证地分析“平等的权利”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再到将其置于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来考察和批判,马克思突破了近代自然权利论者的理解范式,实现了对“平等的权利”的新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

在此,我们可以以私有财产权问题为例来具体揭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阐释的核心特征,进而揭示马克思与自然权利论者的根本分歧。在很多近代自然权利论者的讨论中,私有财产权是那些具有先天合法性的“平等的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占据着最为核心的位置,很多政治哲学家甚至将其视作为构成社会存在的基石。例如,在洛克那里,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所拥有的三项基本的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处于核心地位,私有财产及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也指出,财产权不仅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提供了保障,而且奠定了文明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基础,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以作为自然权利的私有财产权的这种核心性为基础,很多自然权利论者抽象地推导出私有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将私有制视作私有财产权的延伸,换句话说,作为自然权利的私有财产权构成了很多自然权利论者证成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核心根据之一。

与自然权利论者们不同,在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展开相关问题考察时,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权并非是一种具有先天性和永恒性的自然权利,私有制并不能依据私有财产而得到抽象的证成和理解,私有制也并不是源自于私有财产权,相反,私有财产权源自于私有制,只有回归私有制这样一种生产关系以及这种生产关系所归属的整个物质生产方式,私有财产权才能够就其实质而得到恰当的理解,才能够确立起自身的合法性。更具体地说,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现代平等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实际上是诞生自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所归属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种私有制关系及其所归属的生产方式下,资本处于主导性位置,而作为现代平等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就其实质而言内在地包含着资本对劳动的宰制,由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隐含着有产者通过经济强制力来支配、剥削和压迫无产者,以达到获取阶级利益的目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把‘私有财产’理解为物象背后隐含的‘权力’(Power)以及有产者对无产者‘权力支配、剥削和统治关系’,而非像近代自然法倡导者和国民经济学家那样把它理解为单纯的‘权利’(Right),即认为财产或财产权是每个人所生来具有的‘天赋权利’,这是马克思在私有财产问题认识上的一个根本性突破。

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所归属的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马克思不仅揭示了私有财产权这一特定的“平等的权利”的实质,而且还对作为现代权利的整个“平等的权利”进行了批判性考察,进而界定出这种“平等的权利”所具有的内在的悖论:形式的平等与实质的不平等。

三、形式的平等与实质的不平等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自然权利论者们所标榜的“平等的权利”,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识形态表达。马克思讲到,基于“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千差万别的商品才能够进行等价交换。更具体地说,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最普遍的经济行为,商品的等价交换要求确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因为只有交换主体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只有交换对象在其价值上是相等的等价物,只有交换行为本身遵循了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等价交换。正如恩格斯所说:“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正如马克思已经证明的——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

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领域所要求和展现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却并未贯穿到社会再生产的整个过程,因为一旦进入商品生产、分配、消费等领域,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一幅截然相反的景象。在这里,资本家处在绝对主导的地位,并且享受着丰裕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工人则处在附属位置,他们并不占有物质生产资料,并且只拥有极为贫乏的生活资料,进而徘徊在贫困的边缘。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样,在商品交换或者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简而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源自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平等只是停留于形式的层面,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社会现实在实质层面向我们展现的恰恰是触目惊心的不平等,是工人对资本家的附属,是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由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悖论,即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不平等。对于这种悖论,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曾指出,“它足够精确地反映了一个正在出现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矛盾情绪,这一资产阶级社会要求形式的平等,但是又要求实质的权利的不平等。

针对上述悖论,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分析指出,造成平等悖论的关键在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商品。具体来说,劳动力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能够创造出比自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由此就产生了一个为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差额——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解释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呈现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以此为基础,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资本积累对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差距的逐渐扩大和固化。他指出,伴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会转变为与其直接对立的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而这一转变打破了商品占有者对自己的商品的平等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在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下,对劳动产品所有权的确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生产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通过自身的劳动确立对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二是基于商品交换的双方是“权利平等的商品占有者”,他们通过等价物的交换来确立对他人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与之对立,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则打破了这种平等的所有权,因为一方面,在资本家那里,所有权可以通过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产品而实现;另一方面,在工人那里,即便通过自身的劳动生产出来了产品也无法确立自身对其的所有权。因此,马克思讲到,伴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由此带来的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实质性的不平等差距愈来愈大。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仅仅停留在政治口号上,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资本家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无情剥削、压迫和奴役。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于这种实质性的不平等,“平等的权利”是容许的,甚至是鼓励的。这种容许和鼓励尤其体现在“平等的权利”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功能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为了巩固其阶级统治,资产阶级将自己的阶级利益普遍化为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并“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也就是说,原本只具有暂时合理性的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现在被资产阶级宣称为绝对永恒的真理。受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意识形态的建构”,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被统治阶级将会被“社会化整合进其中”,从而把原本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曲解为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进而接受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秩序以及自身在这一秩序中的被统治的身份地位。由此,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挥着意识形态的作用,它通过粉饰当下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来迷惑被统治阶级,成为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手段和工具。正如尼尔森指出的,在马克思看来,虽然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说自己代表着一种回应全人类利益的更高真理的承载者,但却一直在干着支持阶级利益的那种典型具有蒙蔽性的意识形态勾当”。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这种权利旨在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提供合理性证明,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利益的表达。以此为基础,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的权利”就带有虚假性和欺骗性,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就像有些学者所说的一样,政治解放实现的平等的权利“代表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经济压迫”。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尽管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在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社会不平等的附庸乃至共谋,它理应得到批判和超越,而在共产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将会被真正地超越和重构。

四、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与“平等的权利”

那么,共产主义是如何超越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的呢?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列宁则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讨论,受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低的制约,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则实行按需分配原则。然而,不论是按劳分配原则,还是按需分配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对资产阶级“平等的权利”的超越和重构。

就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而言。马克思指出,在这一阶段,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关系等已经消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各项必要的部分之后,剩余的劳动产品将根据每一个人所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相应地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消费品的分配,也就是实行按劳分配。可见,按劳分配原则主张的是每一个劳动者为社会贡献的劳动量决定了他从社会中所领取的消费资料的总量,在这里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的权利”相比,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平等的权利”具有历史进步性,这种进步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具体而言,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使人们在法律层面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受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限制,人们并不能真正地享有乃至行使这种“平等的权利”。可以说,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平等的权利”只是一种形式上、原则上的平等权利,而非能够在实践中落实的实质上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在原则和实践上是相互矛盾的。正如梅茹耶夫所说:“每个人都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实际地占有它,更不要说每个具体个人的财产有着多少之分。在这里,所有人好像都是自由的,并被赋予了同等的权利,但实际上人们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与之不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关系。以此为基础,一方面,每一个劳动者在法律上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劳动将作为同一尺度来衡量每个劳动者的贡献,并依据他们所贡献的劳动量的大小来分配消费资料,在此不存在任何的权力支配、统治和剥削。由此,“平等的权利”在原则和实践中已经不再相互矛盾,每一个人不仅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能够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享有和行使这种“平等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现了对资产阶级“平等的权利”的超越。

当然,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平等的权利”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但它仍具有历史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它仍然具有“资产阶级权利”的性质,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其原因在于,权利在本性上要求对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一尺度,然而,个体的差异性决定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一定会产生矛盾。关于这一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行了强调:“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具体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平等的权利”以劳动作为衡量劳动者从集体获取消费资料的单一尺度,在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社会实行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必然会造成不平等的分配结果。因为,一方面,个体自然禀赋及其导致的劳动能力的差异,决定了劳动者所获取的消费资料会产生差别;另一方面,劳动者是否结婚以及他们需要抚养的子女数量等社会生活方面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劳动者所能够获取和消费的生活资料的数量。简言之,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平等的权利”允许自然禀赋等客观存在的差异在社会分配结构中起作用,而这将会引起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从而使“平等的权利”在其内容和结果上“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平等的权利”带有弊病,但却是这个历史阶段所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经济结构决定了这个时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要想避免按劳分配原则以“平等的权利”所带来的弊病,就必须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并改变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的经济结构,进而改变由它们决定的权利和分配原则,而这些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现。

五、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按需分配原则与“平等的权利”

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讨论,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将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具体来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生产力将会得到极大的发展,集体财富的源泉将会实现充分涌流,强制性的劳动分工、以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将会消失,劳动的性质将会从单纯的谋生手段转变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所有人都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不同于按劳分配原则,在按需分配原则下,伴随着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每个人都将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劳动,而作为回报,社会则将会为每个人提供满足他们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消费资料。

由此,按需分配原则打破了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与他们从社会获取的消费资料之间的决定关系,并克服了“平等的权利”的内在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平等的权利”关注的焦点在于每一个劳动者是否在按劳分配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而非在于消费资料的分配结果是否平等,更不在于每一个劳动者的需求和全面发展是否都得到了同等的满足和实现。然而,在马克思那里,个人自然禀赋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的不平等,它所产生的消费资料分配的不平等是有问题的,是理应被消除的,因为这些不平等的存在将会阻碍一部分人需求的满足和全面发展的实现。为了避免由“平等的权利”所带来的不平等的结果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弊病,马克思指出,“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因此,按需分配原则不再“平等的权利”出发,不再把劳动作为唯一的计量尺度,也没有把消费资料的平等分配作为落脚点,这种原则更为关注和强调的是,每一个劳动者在为集体贡献了最大能力的劳动量之后,能否从社会获得足够的消费资料满足自身的各类需求,进而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简言之,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所关注和追求的恰恰是每一个人的需求和全面发展得到平等的满足和实现。

当然,虽然按需分配原则强调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并且会产生“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但是这不会导向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相反,它会塑造一个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事实上,无论是在自然禀赋方面,还是在个人需求等方面,人与人之间都是存在差别的,以此为基础,每个人实现其全面发展所要求的东西是不尽相同的。由此,如果想要满足每个人的需求并实现他们的全面发展,那就既不能简单地以生产过程中的某个同一尺度(例如劳动)来展开消费资料的分配,也不能简单地对作为生产结果的消费资料进行平等分配,而是需要充分考虑到每个人的各种差异,并为这些差异性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适合他们自身的充分的消费资料。正如胡萨米所说:“由于不同个体的需要是不相等的,因此报酬的不平等就依然存在。马克思否定算数上的报酬平等,因为有些人所获得的总会少于他们为了自由全面的个性发展而所需要的。他反对那些导致特权的不平等,而仅仅接受那些容许个性发展的不平等。在物质丰富的共产主义条件下,不平等的分配或是按比例的分配并不会导致一种邪恶的社会等级制。

总而言之,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及其按需分配原则克服了按劳分配原则所带来的各种弊病,实现了对“平等的权利”的彻底超越。这种克服和超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出发点来看,它不再从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平等的权利”出发,而是充分考虑每个个体的差异性,进而以此为基础强调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其二,从结果来看,它虽然产生了通常意义上的“不平等”的分配结果,但这对于满足个体的需求以及实现他们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其三,从人的发展来看,每一个人的需求都得到了平等的满足,并且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都得到了平等的实现。对此,列宁曾明确讲到:“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至此,我们已经依据相关讨论厘清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对“平等的权利”的超越。然而,在这里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平等的权利”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还存在吗?针对这一问题,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曾展开过争论。根据杰拉斯的回顾,以伍德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将不再需要“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而是关注“自由”“自我实现”“福”和“社会”等价值;而以胡萨米等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马克思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仍然保留了权利的概念”。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争论,主要与马克思对“权利”概念的使用有关。纵观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论述,我们会发现,他很少使用甚至似乎有意避免使用“平等的权利”这一术语。而在为数不多的关于“平等的权”的讨论中,他则更多是从否定性、批判性的角度展开。例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反对在工人运动中使用诸如“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等“陈词滥调”,并将“权利”等称为“废话”。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平等的权利”受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制约,它在根本上服务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平等的权利”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属性,并因这种属性而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另一方面,在推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过程中,变革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将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平等的权利”的建构则处于一种相对次要的地位。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将其关注的焦点放在如何通过变革生产方式和开展阶级斗争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建构包括“平等的权利”在内的任何法权观念。

然而,尽管马克思多从否定性、批判性的角度讨论“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能说明马克思完全反对“平等的权利”本身的价值。事实上,在其相关批判中,马克思所反对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的权利”以及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平等的权利”,因为它们阻碍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至于一般性的“平等的权利”,则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恰恰相反,它们仍然会出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的一生都在为彰显人的生命价值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自我实现的权利等进行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努力,他一生都在致力于这些权利的平等实现,这些权利恰恰构成了其政治哲学的核心。马克思的目的不是要取消权利,而是让这些基本权利惠及每一个人,而不是仅仅被社会上的一小部分人所垄断。

那么,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平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在讨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与理想社会时,罗尔斯曾谈到这种权利。在他看来,这种权利是“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社会所有成员——所有自由联合的生产者——都拥有获得和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所有人都拥有获得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等。当然,罗尔斯在这里所谈到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平等的权利”只是特定角度下部分的“平等的权利”,而非全部的“平等的权利”。事实上,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平等的权利”所包括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些权利不再服务于特定的阶级或阶层,而是旨在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它们在根本上是所有社会成员满足自身需求、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平等的权利”。

总之,马克思通过对作为现代权利的“平等的权利”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和批判,在其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中,他一方面颠覆了自然权利论者乃至整个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对于平等的权利”的理解范式,解决了这种范式所不能解决的内在平等悖论(形式的平等与实质的不平等之间的悖论),实现了平等在原则和实践上的统一;另一方面,他还对“平等的权利”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彻底的重构,依据这一重构,“平等的权利”不再聚焦于过程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而是关注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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