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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转换角色与规范秩序:空间变革视角下过渡型社区治理研究
2019-07-18 17:42:25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2期 作者:徐宏宇 【 】 浏览:2426次 评论:0

    过渡型社区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不同的城市土地开发模式决定了过渡型社区的存在样态与生成路径。同时,过渡型社区也是实现市民化的空间载体,能否突破过渡型社区的治理困境将成为重构基层治理秩序的关键。近年来,随着研究者对社区治理研究的持续关注,过渡型社区治理不仅成为重要的研究主题之一,而且其分析范式也正在发生转变。本文试图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空间变革视角下过渡型社区治理研究的分析路径,从而进一步反思实现过渡型社区良性治理的可行路径。
    一、空间变革与过渡型社区的形成
    (一)过渡型社区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折晓叶等研究者通过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村庄发展模式的个案研究,提出了“超级村庄”这一概念并指出,“超级村庄”是一种新的社区形态,“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而是表现出诸多的中间性特征。”但“这种中间性特征是一种‘过渡形态’,还是一种‘可持续形态’,或者说是一种新型的结构要素的问题,还有待时间的验证和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随着社区形态的演进趋于多元化,研究者日渐承认存在“亦城亦乡,而又非城非乡”的社区样态,具有城乡过渡属性。由此,“过渡型社区”这一概念零星出现在2000年之后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指出,行政主导性、人员组成异质性和不稳定性是过渡型社区的主要特征。也有研究者认为,过渡型社区具备社区生成行政化、社区人口结构复杂化、社区文化异质化、社区居民非农化、社区景观城市化、社区发展动态化和社区治安复杂化等七大结构性属性。目前,过渡型社区的定义尚难以达成一致,这主要是因为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以及对不同研究对象间的同异性缺乏整合。综合来看,过渡型社区大抵包括以下五种研究对象。
    1.城镇社区(集镇社区)。费孝通对城镇社区予以高度关注,认为其“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周围农村保持着不可缺少的联系”。一般而言,城镇社区内的人口主要从事非农活动,但仍“继承了农村社区传统的文化精髓,”由此,兼具了乡土性与现代性的特征。在珠三角地区,大部分小城镇的工业优势与不健全的居住管理体系形成错位,形成了“半城市化社区”,亟待空间重组来实现向城市化社区的转变。
    2.城乡结合部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的总体特征就是亦城亦农,狭义的城乡结合部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与城市建成区毗连,兼具城市与乡村的某些功能与特点,但在行政上不属于城区街道管辖,而属于郊区乡(镇)管辖”;二是非农产业发达,但仍有少量农业;三是人口密度介于城区与一般乡村之间。城乡结合部比较强调空间构成因素,由于地处城市和乡村相结合的地带,这种特殊性可能导致人的认同单位、社会关系、权利诉求与国家的制度之间存在着错位。
    3.“城中村”社区。“城中村”社区也是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直接体现。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将导致“城中村”的出现。随着城市经济迅猛发展及外来人口涌入,在以出租经济(出租屋及集体物业)为支撑的原住村落社会之外,以外来人口为居住主体的低收入聚居社区开始出现,这是“城中村”的另一种形成方式。与前者相比,第二类“城中村”更加具有自发性特征。
    4.“村改居”社区。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中村”社区是“村改居”社区的前身,后者是政府行政规划的结果,过渡的方向性也更加确定。“村改居”实践是指撤销原来的村民委员会,改建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城市社会管理的模式来治理农村。研究者根据城市化开发及土地整理模式,将“村改居”社区划分为城市扩张型、新城开发型和土地流转型三种类型。最早出现于苏南地区的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也是“村改居”社区的一种形态。农民集中居住将会使得农民赖以生存的熟人社会发生结构变迁,增大发生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5.拆迁安置社区。大量研究集中关注安置失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小区。移民安置社区也是重要的研究对象,早期的调查研究显示,三峡工程首批农村移民在适应社会的不同层面状况不同。此外,新近研究强调易地扶贫搬迁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乡—城过渡的状态中,部分易地扶贫搬迁群体有边缘化的倾向,这种边缘化的心理失落感可能导致对正式制度的抗争行为。
    (二)过渡型社区的普遍特征
    1.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底色。在研究社会变迁时,社会学家常常将人类社会作二元划分,如滕尼斯的“社区-社会”、迪尔凯姆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费孝通的“礼俗社会-法理社会”,以及更易于理解的“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等等。这种二元对立的倾向对理解过渡型社区的治理样态有一定影响,正如已有研究大多认为,过渡型社区往往面临着空间转换、认同解体、治理失序的困扰,其实质内容就是城市与乡村社会结构的差异,甚至是对立。与村落空间不同,社区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的空间规范、个体性的认同单位、精细的治理技艺都与低度的空间管理、强烈的村落认同、弹性的治理手段等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由此,如何将“农民”和“市民”两种属性差异类型化,并置于一个“传统—现代—后现代”和“农村—城市”的连续体之中,是理解社区过渡及农村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
    2.城市化模式影响社区治理效果。如果将城市化模式简单的区分为内生型和外源型两种模式,那么,外源型城市化往往被归咎为过渡型社区治理失序的原因之一。在政府主导的被动城市化进程中,借由国家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外部强力将失地农民“抛”入城市,在国家意志、地方政府的制度实践及基层组织的悬浮治理之间,安置政策可能出现“变通式落实”的情况,损害失地农民的权益。城镇化导向的政策实践改变了原有的村落形态,但由于土地管理制度、财政收支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及秩序维持制度并没有同步进行制度配套,将导致过渡性社区始终难以摆脱过渡状态,不能发展成为全面的城市社区。
    3.空间变革导致治理失衡,能否顺利实现过渡仍有待考察。“超级村庄”有着深厚的乡土社会基础,国家制度和地方政策难以直接改变其村社属性,暧昧于城乡之间的“中间性”特征易于保持。但过渡型社区隐喻着“村落的终结”,居住空间的变化导致了村庄社会关联的断裂,缺乏传统村落价值体系约束的失地农民倾向于遵从利己主义的行为原则,会加剧基层治理难度。此外,农村原有生活方式、习惯与社区治理中的创制秩序产生激烈的摩擦,消弭城乡文明的二元对立仍是规范过渡型社区秩序的关键任务。
    二、转换角色:市民化进程中的过渡型社区治理
    (一)转换角色与过渡型社区治理
    1.树立市民身份认同,打破角色判断困局。身份认同危机是影响过渡型社区治理的重要症结之一。有学者强调农民失去土地的“相对剥夺感”,而随着征地后的空间发生变化,传统的家族、邻里关系弱化,社会交往的工具性倾向增强,失地农民原有的社会资本也受到影响。可以说,身份认同、土地认同、经济认同、制度认同共同构建了过渡型社区业主的多元认同体系,并带来了角色判断的困境。在居住空间变革之下,囿于行动者身份的张力和不相容、社会网络的封闭且松散,角色判断困境将导致个体违规行为频发。构建市民身份的有效性正在于强化公共道德的约束力,尤其是要修正一些相对随意的农村生活习惯,例如晾晒、搭建等问题,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社区生活。
    2.提高城市/社区适应能力,破解角色扮演难题。空间重构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动使得易地搬迁群体在初入社区时融入度较低,表现为居住生活方式的不适应、收入水平的降低、群体内部的疏离、与他群体的隔膜及由此产生的归属感的缺失。从外部环境来看,居住空间的分异对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显著为负,不利于失地农民融入新的城市生活,可能会延长角色扮演困境的存续时间。一般以为,适应城市社会生活以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具有稳定的经济保障为基础,同时,与利己主义相反,业主要积极利用公共资源,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充实社会资本,这样才是成功的业主角色扮演。
    (二)述评
    通过对市民化的过程分析来理解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并进一步强调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换的必要性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其优势在于,强调个体的能动性,从而完成在乡镇—城市文化之间的身份转换。但其理论弊端也很明显,表现为难以用动态的视角追溯社区融入的过程,并片面化的切割出“农民角色”,强化外部的差异性要素。总结来说,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市民化进程的背景下,以文化建构论为基础,对角色转型理论进行简化操作。具体表现为:其一,角色塑造的理想化及静态化。实际上,被建构出的理想角色始终难以摆脱城乡二元对立的底色,以至于已有研究始终缺乏对角色转型可能性的探讨及过程分析。尽管强调了土地意识、邻里关系等传统社会结构对角色塑造的作用,但没有充分挖掘角色转型的社会性,新的角色环境被“悬置”,使得过渡型社区新业主,尤其是失地农民在进入社区后的角色扮演失真。其二,过于强调角色的个体性特征,而对角色扮演的情境性及其结构性力量缺乏考察。有研究指出,由于就业不安全和政治欠安全,城郊农民在“村改居”的过程中面临整体性的不安全问题,社会结构的紧张与压力超出了城郊农民关于安全选择的限度。这就意味着农民实现角色转型不能仅凭农民个人之力,整体性的社区环境非常重要,并且更为宏观的制度性的缺失更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积极的履行责任。
    片面地理解市民化理论导致了角色转型理论的解释力出现偏差。早期研究认为“市民化”概念主要是指社会成员角色的转型,郑杭生则进一步指出农民的“市民化”有两项基本的内容:第一,农民群体实现从农民角色集向市民角色集的全面转型;第二,在实现角色转型的同时,通过外部赋能与自身增能,使农民适应城市,成为合格的新市民。可见,市民化这一概念是由多个要素组成的,任何单一维度的概念设定都将影响研究者的价值立场与经验判断。研究者日渐发现,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并不在于农民对新角色的认同困难、担当能力低下,而是农民受到了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等方面的限制。当前,市民化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仍未解决,已有研究尚未完全承认个体权力需求的复杂性,相关研究中的权利视角亟待完善。只有把人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权利主体,同时承认过渡型社区业主群体存在异质性,系统考察其差异化的社会需求,才能真正实现此类困境群体的赋权增能。
    三、规范秩序:公共性导向下的过渡型社区治理
    (一)规范秩序与过渡型社区治理
    1.激活农村集体记忆,延续村社秩序。“在过渡型社区中那些仍然存在着的、尚未完全断裂的、原有村庄中的‘共同体关联’,非但不是现代意义系统急于拆解和打散的对象,反而能成为过渡型社区走向现代公民社区的强有力的粘合剂与推动力。”在滕尼斯的理论设想中,社区共同体是一种具有亲密友好特征的集体性社会关联,相关研究正是从村社共同体的立场出发,探索建构过渡型社区治理秩序的路径。利用村社共同体的认同感与组织架构有助于实现农村与城市的融合,并且还可以形成对弱者的保护机制。有研究者认为,只有在集体记忆的基础上,通过日常交往与人情往来才能促进社区居民形成认同资本,从而重构社会记忆,促进社区整合。
    2.培育城市公共文化,以公共性提升治理成效。城市公共文化往往与社区参与密切相关,培育公共文化需要重视社区参与的导向作用。在过渡型社区中,新的业主往往处于原子化的状态,由此,研究者持续关注如何将独立分散的个体转变为积极参与的公共主体这一问题。有研究者指出,发挥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每位社区成员都纳入社区管理体制,从内部增进居民间的社会连结,并因此培育他们的社会自主性。公共文化建设多和组织化密切相关,通过形成以楼组长和积极分子为核心的组织载体,社区公共氛围将易于呈现出自治性和文化繁荣的特征。
    3.混合城乡共同体要素,构建福利化的公共生活。有研究认为,“社区重建”是失地农民群体基于乡村社区生活共同体要素,有选择的纳入城市生活要素,重塑日常生活领域和互动场景,有创造性地建构失地农民生活社区的过程。这一路径并不致力于恢复传统乡村社区,也不是全力打造现代性的城市社区,而是希望构造符合失地农民特点、具有特殊性的城市社区生活,这样的案例多见于发达地区的社区改造。例如在深圳市“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成立了股份合作公司,并承担一部分由原村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形成了以集体经济为关系纽带的新共同体。由于集体经济的存在,社区治理不仅保留了村社成员的资格以及相应的行动能力,也继承了原村委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无限责任”,成为村落社会再组织的资源和纽带。一般而言,具有实力丰厚和运作良好的集体经济、长期的“准市民状态”和传统管理体制的有效性有利于过渡性社区转型成功。
    (二)述评
    基于公共性导向的过渡型社区治理研究的优势在于,重视社区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与角色,其治理目标强调规范秩序的有效性,但三种路径均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首先,激活农村社区记忆饱含了对农村公共空间的玫瑰色想象。实际上,随着村庄公共空间不断萎缩,村庄日益陌生化,亲密社群、村庄共同体不断解体,由此导致了集体记忆衰退,引发农村社会的价值危机、伦理危机和治理危机。不得不承认,在农村公共文化衰落,亟待乡土再造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延续村庄共同体及其公共性,无异于扬汤止沸。其次,培育社区公共文化的症结在于,已有研究并没有真正强调政府正式制度的供给。实际上,对基层组织委以重任后的效果完全有赖于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能力,这也是导致社区治理效力良莠不齐的直接原因。同时,如何打造符合新业主实际需求的公共文化,而非简单的移植城市公共文化将是决定社区动员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最后,基于混合城乡共同体要素的社区治理形态具有高度的特殊性,甚至究竟其社区治理是否具有公共性都值得怀疑。具体来说,此类过渡型社区的治理有赖于经济条件的约束,尽管从表面上看其经济激励有利于纠正社区治理中个人的偏差行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社区参与,但从根本上而言,这种文化仍是根植于个人的私利的,其公共影响的有效性及稳定性是很微弱的。
    公共的秩序难以规范的原因在于,已有研究忽视了公共性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即公共性可以理解为“共同体”、“公民道德”、“公共参与”。毫无疑问,面向不同的社区公共性具有不同的要求,如强调实现“共同体”的公共性社区应以搭建社区中人际关系纽带为目标,强调实现“公民道德”的公共性要求个体行为的恰当以及接受道德文化的熏陶,“公共参与”的公共性则往往与精神文化建设,例如文体活动、志愿文化有关。无论实现何种公共性建设,承认过渡型社区的异质性并结合社区的社会结构,因地制宜的设置公共文化的目标与实现路径,将成为过渡性社区有效治理的必要方式。
    四、两种路径间的同异比较
    (一)价值立场:“抑私”还是“崇公”?
    两个路径都试图回答:过渡型社区治理如何有序、有效?由于研究者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由此衍生出不同的论证过程。“转化角色”的研究路径遵循着“抑私-行为纠偏-遵守社区规范-治理有效”这一逻辑,而主张“规范秩序”的研究者则更倾向于解释“崇公-规范供给-营造公共文化-治理有效”。以“抑私”为出发点,研究者对传统社会结构中的“私”保持警惕,“私”植根于血缘、地缘关系所维系的社会结构,具有非正式性,并拒斥现代社区的正式规则,产生行为偏差。出于对正式治理规则的肯定,转变行为是促进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崇公”是推崇城市公共文化,并认为社区公共性是基层治理的重要资源,营造社区公共文化氛围成为化解基层治理乱象的路径。在理想意义上,公共性价值的判断可以回溯到传统的、具有互助合作属性的社区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现代公共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公共性开始成为主流。
    (二)研究重点:个体转变还是组织介入?
    “转换角色”的研究路径源于研究者对城市化与农民生活之间关系的思考,该路径形成了角色转型模式,以期来舒缓被动城市化进程中的阵痛。虽然认同感、适应性是不同的研究角度,但已有研究的论断都是以消极的、脸谱化的个体身份(即农民)为基础,农民的角色被视为传统的与城市生活格格不入的,在这一考察过程中,角色本身的分析被研究者赋予了明显的理想化色彩,研究者通过塑造农民理想类型,来强化农民的日常生活与市民城市生活的差异性。由此,角色分析的内在张力以及角色变迁过程的复杂性被人为的简化,固定的角色成为农民无法避免的标识。值得一提的是,将角色变迁理解为市民化本身就是化约论的表现。
    回顾以秩序为切入点的过渡型社区治理研究,研究者将重心放在面向治理的组织性力量上。无论是延续村庄记忆、塑造社区文化,还是汇集乡村与城市公共要素,都是以建构公共秩序为目标的。延续村庄记忆意味着对村庄组织性的可延续性不容置否,塑造社区文化表达出研究者对社区基层组织寄予厚望。此外,不可避免的,总会有一些混合形态出现,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极容易的被树立为社区成功过渡的典型,而这种城乡公共要素的混合样态却可能因经济导向而扼杀基层组织的公共性。综合来看,研究者承认在空间变革的背景下,个体行为将深受环境影响,组织的介入将成为提升治理效力的切入点。
    (三)结论指向:治理的必要性还是治理的有效性?
    过渡型社区研究的起点在于反思都市开发与被动城市化进程,结合基层治理的乱象,治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成为学界研究的议题。“转换角色”路径是通过群体认同-行为研究来解释治理的必要性问题,而“规范秩序”研究则是回应治理的有效性问题。
    在讨论治理必要性的问题时,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被视为结果,研究者通过追溯问题发生的原因,来解释当下的治理问题,并理解问题发生的机制。在“转换角色”的研究路径下,农民的认同混乱、行为偏差成为引发治理失效的导火索,群体性的行为转向被置于研究的核心。而对于治理有效性的问题,当前的治理困惑成为研究的源头与起点,如何破解治理困境以达成城市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并推动治理变革成为研究的发展方向。由此看出,“转换角色”路径更具有解释性研究的逻辑,即致力于阐述某一社会现象是为何发生和如何发生的,“规范秩序”研究更具有预测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的特点,这始终无法脱离对城市社区内在属性的深入认识,以及充分肯定过渡性社区治理的特殊性。

    五、两种路径的融合与超越
    诚然,以“转换角色”为研究路径与以“规范秩序”为研究路径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局限。前者关注社区治理中的新业主的身份与角色,并在城乡文化差异及其社会建构的基础上,清晰地指向角色转型的必要性,实现市民化是研究者的理论归宿,但这种研究指向是以文化对立为前提的,而研究者始终无法摒弃对农民身份的片面化认识,同时,对角色转型理论的社会性和结构性因素缺乏讨论,使得相关研究不得不低估了市民化理论的复杂性。以“规范秩序”为研究路径的研究者在群体性角色设置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中观的机制层面,建构公共秩序成为研究者的理论旨趣,但公共性的理论内涵仍有待深化,且应用公共规则必须把握社区的社会基础,毕竟源于不同城市开发模式的过渡性社区早已呈现出明显差异及其治理复杂性。
    要超越上述两种研究路径,需要在批判性的基础上,探索融合两种路径的可能性。其一,以“权利资格体系”拓展理论分析路径。无论是“转化角色”,还是“规范秩序”,其关键因素都在于承认并保障行动者的能动性与发展能力,而确定过渡型社区业主的权利资格是理论分析的基础。所谓“权利资格体系”是一系列权利资格的组合,贴合行动者的多重社会身份,为角色转化打下基础,并使得“结构-行动者”框架下的秩序构建更为有效。其二,搭建协同治理的平台推动基层治理转型。过渡型社区治理不仅涉及多个主体,而且涉及多项内容。不仅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行动者,而且业主委员会、某个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位业主都将是社区治理的实际参与者,对于社区治理的内容清单,包括要在情感方面塑造社区认同、在组织方面树立社区规范、在管理方面积极行政等,在社区治理结构中,调动各方行动者的积极性,将有利于共同推进社区治理的进程。其三,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为过渡型社区治理提供保障。相关制度设计的研究指出,农民市民化的诸多问题可能源自于城郊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即城郊农村公共服务的数量、水平等制约了城郊农民市民化进程,由此,过渡性社区的治理仍需要国家提供正式制度的支持以及相应政策的配套。与此同时,正式制度介入之后,如何与基层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将是后续研究关注的重点。

过渡型社区 社区治理 市民化 公共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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