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良性调处,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维度。针对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收—放”互斥两难困境,我国构建了一种新结构性场域。即跳出政府与社会个体单层关系的限囿,立足于政府与社会个体、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双层”关系的划分,创设了第二类中介——协调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关系的功能性接点。驻村干部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等都属于功能性接点。它们的组织形态各异,但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所处位置和治理属性相同:双向赋能的行动中介、有为政府的策略选择、政社互动的弹性空间。以人民中心理念为政治引领,为功能性接点提供了行动指引;强有力的国家行动体系,为功能性接点提供了组织保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功能性接点提供了制度支持。
【关键词】功能性接点;政府治理;社会自治
一、引论:“强政府”和“强社会”能否共存、如何并存?
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良性调处,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维度。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均有值得推崇的价值,学界因此常以互为依存、合作联动的“强政府—强社会”或“强国家—强社会”为理论想象。但是,政府与社会拥有不同的运行逻辑和价值依据,两者关系的调适面临着两难困境:秩序控制与社会自治的互斥、整体性治理与多中心治理的对冲等。因此,“强政府”与“强社会”能否共存、如何共存并良性互动,便成为国家治理实践及其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
政府是基于强制权力的结构性力量,在维持社会秩序、供给制度规则、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最具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赋予了政府掌控和应用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然而,公共权力具有积极生产性和扩张性,既可能侵害自由,也可能消解社会自主性,限制社会活力。
自治既被视作防止国家权力无端侵入的堡垒,又被视作社会自我管理的主体品性和权利。“它是指根据某个人或集体所特有的‘内在节奏’来赞誉自主品格或据此生活的品格(这需要摆脱外部的强制)的一种学说。”显然,社会自治是重要的,可以开展自我创议和自我管理,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当然,自治也有缺憾:一是固守本位利益,在“集团利己主义”导引下,可能会扭曲公民意识、歪曲公共议程、损害公共利益。二是自我封闭,抗拒外部合法控制,无视合作共治。以赛亚·伯林将这种不足称为“没有一种外界的声音需要倾听,没有一种外在的强力可以产生影响”的政治孤立主义。马克思将之称为无视社会责任的政治冷淡主义。
综上,“强政府”和“强社会”都值得期待,但是两者能否共存并良性互动呢?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面临二律背反的尴尬。一方面,政府及其强大控制能力,是其公共性变现之基,但可能会侵蚀社会自治空间。另一方面,自责自负、自成秩序的社会自治是有益的,但可能会异化为追崇本位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的散逸力量。退一步讲,即使“强政府”和“强社会”可以并存,但由于双方都拥有阻碍、扰乱对方自主行动的能力,在实践中容易演变为各行其是,无法协调整合从而实现最优的治理效能。
妥善处理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的两难困境问题,也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题。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目标,形成了以统一计划为特征的制度安排,社会自治被压缩到最小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自治功能发挥日益得到重视。在这一过程中,“收—放”互斥两难抉择日益显现:为了激发社会活力,过快地放权,容易诱发不确定性治理风险;为了稳定与秩序,审慎对待社会自治的生长,“闲不住的手”会时不时地伸进自治空间,对社会内生秩序和自我调节构成威胁。
本文认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双层”关系和两类中介。第一类中介旨在调处政府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自治主体都属于第一类中介。第二类中介旨在调解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的关系,如驻村干部、社会组织党组织等,本文称之为功能性接点。第一类中介只能部分地解决政社交互问题,只有在兼顾第二类中介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应对“收—放”互斥两难困境。创设第二类中介,是我国调适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互斥张力的有益经验。为阐释这一经验,本文将从如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分析视角,即“双层”关系和两类中介的提出。二是列举有代表性的功能性接点,探析功能性接点的运行逻辑。三是解释功能性接点的治理属性。四是分析功能性接点得以产生与发挥作用的支持条件。
二、文献综述及新分析视角的提出
(一)研究综述
关于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研究,西方学界主要沿着三条线路展开:一是源于洛克、潘恩的社会中心论。以个体权利为逻辑起点,强调社会先于国家,国家具有工具性。为防范国家权力侵害社会权利,既主张加强社会自治,又主张有限政府和“国家退却”。二是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中心论。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而市民社会则不具有实施自治的完备理性。三是以米格代尔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互构论。认为政府与社会在实践中能够互相形塑,合作的“强政府—强社会”是可能的。
与西方学界存在不同范式的争论不同,国内学者针对中国政社关系的样态,虽表述各异,但本质相似。代表性概括有共生型国家社会关系、“国家—社会”相互融吸的整体性治理、调适性合作、互益性依赖、“双向赋权”、互嵌与合作和互动式治理等。这些概括包含三个核心观点:一是强调本土性。认为政社关系的调适,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基础。二是强调整体秩序。认为稳定的国家政权是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自治要以公共秩序为前提。三是强调良性互动。认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协同联动,是现代治理的坚实基底,应在党建引领基础上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文献简评及新分析视角的提出
可以肯定,现有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学界对于研究的本土性、整体秩序、政社良性互动等的强调,也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正确方向。
但是,现有研究持有简化取向,将政社关系简化为政府与社会两类结构性要素的互动。实际上,“社会”包括个体和各种自治主体(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两种行动单元。政府如果直接面向个体,就容易出现参与无效、“政治肥大”等问题。所以,应在个体与政府之间设置各种中介组织。在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既是政府和社会个体的中介组织,又是政府之外的社会自治主体。可以说,社会自治主体与社会个体共同构成了“社会”。
显然,简化取向不仅带来分析的粗略,而且忽视了政府与社会个体、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两种交互关系的差异性。所以,需将政社关系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二是政府与中介性的社会自治主体的关系。“双层”关系的存在,便意味着有两类中介的存在(如图1所示)。第一类中介旨在调处政府与社会个体的关系,第二类中介居于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因此,不仅要培育发展第一类中介,而且要建构第二类中介,这是防止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之间缺环、疏缓政社互斥张力的必要之举。本文尝试在新的结构性场域——“双层”关系中展开分析,将着眼点放在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关注第二类中介。这是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在我国的国家治理实践中,驻村干部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等都可被视作是第二类中介,本文将之统称为功能性接点。各功能性接点的组织形态存在差异,但在整个国家治理结构中,它们处于相同位置、拥有相同治理属性,都为解决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两难困境发挥了有益作用。
三、描述:创设功能性接点的中国实践
基于政社“双层”关系,我国创新性地在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建构起第二类中介,形成多种功能性接点。限于篇幅,这里列举分析两个有代表性的:驻村干部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
(一)驻村干部:党政部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间的功能性接点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自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受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村民委员会存在“自治失灵”现象,无法引领共同愿景、制订科学决策、开展有效行动。
驻村干部是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外部赋能方式解决“自治失灵”问题的重要举措。比如,为推动精准扶贫,2015年5月,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将选派驻村干部作为解决“软、散、乱、穷”等突出问题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举措。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强调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应持续开展驻村帮扶工作。驻村干部属于第二类中介,是在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衔接党政部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性接点。
第一,从目标任务看,驻村干部是落实政策任务的功能性构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作为国家深入乡村社会的治理实践,诱发了工作上的矛盾。其中最重要的是,乡村自治体系的内生条件与外部传导进来的源自政党使命和国家战略的政策任务并不匹配,进而导致政社关系的紧张。为解决基层禀赋与政策任务失配的矛盾,国家决定从党政机关中选派驻村干部,为乡村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事实证明,驻村干部从理念、制度、资源和能力等多个层面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使基层群众自治更加有效,也使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政策任务扎实落地。因此可以说,干部驻村是在不改变村民委员会自治属性的基础上,落实政策任务的超常规措施。
第二,从“产生—运作”过程看,驻村干部的选派遵循分类原则,依据实际需要实施。在脱贫攻坚过程中,重点向“软、散、乱、穷”乡村派驻。为推进乡村振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同样也明确了分类原则。首先,体现在文件名称上——向“重点”乡村选派,而非“全部”乡村。其次,将选派工作分为四类:一是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村,可适当缩减选派人数;二是对于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重点选派驻村干部;三是对于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全覆盖原则选派;四是对于其他乡村,根据需要选派。这意味着,驻村干部不是固化的普遍的行政组织,而是针对具体任务情境,为了调处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关系所设置的非常规功能性构件。
第三,从结构关系看,驻村干部是外挂式的。“外挂”一词原指一种电脑程序挂接到另一种程序中,从而增强被挂接程序的某种功能。对于乡村自治体系而言,驻村干部也有“外挂”特征。一方面,虽然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吃住在村,但其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待遇由原单位保证。从这个角度看,干部驻村属于陪伴式治理,以他者身份引领、助力村内治理创新和政策执行,不在于消解乡村的主体性。另一方面,驻村干部主要通过跨部门互动和人格化交往等非科层化方式整合资源,体现的是政府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弹性交互。为完成任务,驻村干部需要融入乡村,但其仍是行政“外挂”要素,代表的是国家权力,与代表基层自治的村民委员会是双轨并行的协同行动者。
(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党政部门与社会组织间的功能性接点
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全能国家模式,政府直接成立社会组织,并将其人财物等纳入行政体系予以控制。我国改革开放前便属于此种模式。二是自由发展模式,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全交给自发秩序,政府仅施以必要法律规制。三是服务培育模式,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举措培育社会组织,助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发挥功能。现阶段的我国便属于服务培育模式。第一种属于政社不分,第二种属于政社“无涉”,两种模式都无法跳出二律背反困境。第三种模式则是解决政社“收—放”互斥两难困境的有益尝试,其核心举措是在党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构建功能性接点——社会组织孵化机构。
民政部等2011年12月印发的《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首次提出“建设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此后,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开始在各地广泛建立,冠名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孵化园、孵化中心)、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年6月)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5月),也都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除民政部门外,组织、统战、政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围绕自身职责,或单独设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或与民政部门合作建设社会组织孵化机构。
第一,从目标任务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以服务社会组织发展为宗旨。通过指导注册成立、提供办公场地等为社会组织成立创造便利,提高社会组织数量;实施社会组织能力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年检、评估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内涵发展,提高社会组织质量。可见,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以服务发展而不是组织控制为关切,是有关部门培育履职伙伴的新手段。
第二,从“产生—运作”过程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以“弱科层性”方式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孵化机构除了面向入驻组织提供服务,还通过如下三种途径向所有社会组织服务:一是利用财政经费,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为社会组织提供生存支持和功能发挥空间;二是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向社会组织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防疫抗灾等;三是利用接点优势,开展组织交流和研讨工作,既增进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学习,又增进社会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可见,社会组织孵化机构是一种中介性的服务载体,虽然党政部门的影响存在于其产生和运营全过程,但这种影响主要通过政策宣介、项目引导、信息交流、协商互动等方式实现,呈“弱科层性”。
第三,从结构关系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实现了双向服务。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是党政部门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主动行动,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组织的期待,服务于党政部门的职责履行。由于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不是党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且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通过非行政命令方式发挥作用,彰显的是“行政退却、服务跟进”理念。同时,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不仅向社会组织传导党政部门的期待,而且整合社会组织的需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向党政部门传递。所以,在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形塑的交互结构中,党政部门与社会组织不再是“命令—服从”关系,跳出了政社对立,实现了双向服务。
四、归纳:功能性接点的治理属性
功能性接点是富含中国元素的治理构件,它们的组织形态各异,但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所处位置和治理属性相同。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功能性接点是双向赋能的行动中介
一方面,功能性接点增强了政府治理能力。功能性接点是党政部门主动嵌入社会的桥梁,是党政部门的履职抓手。驻村干部通过进入乡村,与乡村自治体系共同执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任务;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以培育政府合作伙伴为目标,为服务供给网络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奠定基础。可以说,创设功能性接点属于国家建设的一种方式。塞缪尔·芬纳将国家建设分为互相支撑的两个维度:国家组织建设和国家共同体建设。前者反映的是国家依据自己意志采取行动的可能性水平,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后者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动员资源的可能性水平,是以政社合作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功能性接点的创设,丰富了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聚合共治行动者的举措,实现了治理共同体的扩容,提升了基于政社合作的国家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功能性接点有助于赋能社会自治。驻村干部增进了乡村自治体系的行动能力;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以社会组织数量提升和内涵建设为任务,在助力社会创业、赋能社会组织方面作用明显。受改革开放前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社会自治主体发育滞后。所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需要政府力量对社会自治进行支持和赋能,这也是社会自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创设功能接点实现了这一目标——在不突破社会自治边界的前提下,助推社会自治建设。
(二)功能性接点是有为政府的策略选择
总体而言,社会自治以消极权力观为导向。对内强调在自治空间内建立一套自我调节和自我导向机制,实施自我管理;对外将自治视作权利堡垒,旨在形成免受外力无端强制的防御性场域。自治的这两种精神都可以衍生出有限政府的结论,对国家权力持谨慎态度。
无疑,在消极权力观那里,创设功能性接点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无论是驻村干部还是社会组织孵化机构,都是政府积极行动的体现,都是政府权力对自治场域的某种进入。当然,消极权力观是导致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收—放”二律背反的基本原因。在消极权力观中,社会自治主体以外部边界为防御条件,在内部空间实施自我管理,实现自责自负。这种论证逻辑从表面看没有问题,但其忽略了关键一点,那就是在具体情境中,社会自治主体可能并不具备自治能力;同时,社会自治主体的本位主义取向还可能会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政府必须行动起来。而这又是消极权力观所不允许的,“收—放”互斥两难由此而生。
以积极权力观为指引,创设功能性接点,不仅能够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消除社会自治内部失灵,而且能够引领自治主体朝正确方向发展,与政府协同合作,规避负外部性,释放公共性。驻村干部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等都发挥了这种作用。可以说,消极权力观是社会在想象与定位国家,而创设功能性接点的做法属于国家定位并建构社会的积极举措,是中国基于自身治理需要的理性设计,创造性地平衡了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因此双向赋能的功能性接点便成为积极权力观指引下的合理选择,既通过赋能提升自治效果,又避免政府过多嵌入窒息社会活力。
(三)功能性接点是政社互动的弹性空间
功能性接点是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之间的缓冲,形成了一种弹性空间,推动了权力自上而下和自治自下而上的优势互补与韧性调适。驻村干部代表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以“外挂”方式与乡村自治体系协同行动,共同推动国家战略和政策任务的实施,并非直接将村民委员会纳入行政链条;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的产生和运营虽然体现着党政部门的期待,但其通过能力培训、项目支持等柔性治理方式服务社会组织发展,与党政部门直接成立、强制管控社会组织的做法截然不同。
不难发现,功能性接点跳出了控制和自治二元对立思维,将行政控制转化为赋能服务,从而破解了“收—放”互斥两难困境。在对立思维中,社会自治主体必须高度结构化于行政体系,才算是控制;社会自治主体必须完全脱离行政体系,才算真正自治。此间,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之间是不存在弹性空间的。功能性接点则不同,既避免了完全控制,也避免了完全放任。这是因为功能性接点以第二类中介的角色,在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形成了缓冲,既为有为政府提供工作抓手,形成政府作用场域和行动载体,又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提升社会自治能力;既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协调衔接,又使两者保持合适距离。功能性接点作为新生的结构性力量,加持于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属于政策执行和服务供给的技术性调适,而非原则性转换,在优化政社关系的同时,并未对两者的关系造成颠覆性变化。
五、解释:功能性接点何以可能、何以能行?
功能性接点能够产生并发挥调适政社关系的积极作用,可从政治引领、组织保证和制度支持三方面予以解释。
(一)政治引领:功能性接点以人民中心理念为基础
稳定与秩序、自治与参与等都是值得追求的,在特定逻辑中都有某种优先性和公共性。这既需要有效的平衡技术,又要寻找公约性的决策前提。在人民中心理念的阐释和演绎下,创设功能性接点这一技术性措施的合法性得以证成。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坚守的初心使命,也是党和政府的决策前提。
具体而言,人民中心理念在如下两方面对功能性接点构成支撑:一是积极权力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政府通过合适举措进入社会自治场域,发挥方向引领、赋权赋能作用。对此,一位受访的街道负责人谈到: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是完善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所需要的,如果让社区社会组织自然发展,是远不能满足民众需要的。因此,街道有责任采取见效更快的举措,从场地、资金、人力等方面积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组建和功能发挥。概言之,通过政府力量创设功能性接点,主动建构社会自治,培育其主体性与合作性、能动性与公共性,是人民中心理念引领的积极举措。
二是务实治理观。治理价值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正是基于对社会自治主体充满期待与社会自治主体发育迟滞相矛盾的事实,党和政府才创设功能性接点。比如,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提升乡村自治能力;加强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也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的需要跃升为研判政社交互的政治引领和“公约数”,不再纠结于控制与自治的价值优先性比较;同时,实现了抽象原则向事实话语的转换,将功能性接点建设具象化为助力脱贫攻坚、改善民生、维持秩序等,进而使创设功能性接点的必要性得以明确。
(二)组织保证:功能性接点受行政力量的有效推动
功能性接点的创设及其作用的发挥与党委政府的有效推动直接相关。可以说,功能性接点的日常运行和功能发挥具有“弱科层性”,但其建设过程具有“强行政性”。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顶层推动,逐级实施。在中央出台文件、规划的基础上,地方逐级落实。例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相关表述在国家民政事业规划中出现之后,便成为地方民政规划和相关文件中的“热词”。2015-2022年,连续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有选派驻村干部的表述,驻村工作也因此成为各地加强农村工作的“标配”。二是资金支持,专项推动。据调查,驻村干部选派单位均按要求开列相关经费,支持驻村干部履职;社会组织孵化机构的日常运营、党建指导、能力培训等也基本上都由民政、组织、政法等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三是积极宣传,典型示范。例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就曾编印《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典型案例》,并公开出版。
功能性接点的建设速度,可从侧面证明行政推动的力度。比如,在2015-2020年间,选派25.5万个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驻村干部,规模之大世所罕见。这在社会自发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这组数据是党委政府上下贯通、聚力推动功能性接点建设的生动诠释。
(三)制度驱动:功能性接点与治理共同体互为支撑
一方面,功能性接点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需要。在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将社会自治主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一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此后,相关表述虽有变化,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和社会协同”的提法一直保持不变。功能性接点既是培育社会自治主体的重要举措,也为政社之间创设了相互支持的制度化过程和结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所必需的。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功能性接点提供了有益环境。合作行动的共同经历,有助于增进互信,积聚持续合作动能。同时,由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确认,社会自治主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互信水平较高,将功能性接点视作党委政府赋权赋能之举,而非植入行政因子的控制行动。也可以说,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话语建构和制度建设过程中,强化了不同组织在能力、资源方面的互补性,塑造了相互依赖性,既防止单向度地强调控制,又避免偏执地固守自治。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和相关制度也因此成为平衡秩序与自治的重要因素,提升了功能性接点的合法性。所以,功能性接点创设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互相支撑的。
六、结论:创设功能性接点是中国探索的有益经验
本文认为,我国在破解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收—放”互斥两难困境时,构建了一种新的结构性场域。即跳出政府与社会个体单层关系的限囿,立足于政府与社会个体、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双层”关系的划分,创设了第二类中介——功能性接点。功能性接点在政府与社会自治主体之间形成弹性空间,平衡了控制与自治的关系,疏解了政社交互张力。除了本文所介绍的驻村干部、社会组织孵化机构之外,联村干部、社会组织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也都属于功能性接点。它们共同代表着一种治理要素和治理方式,拥有相同的治理属性。不同的功能性接点在不同的领域,推动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管理、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作为一种行动举措,功能性接点是富有创造性和实效性的治理经验;作为一种学术归纳,功能性接点是极具想象力的理论线路。
功能性接点是我们党和政府探索开创的政社交互之路,是众多中国治理故事中的一个。在西方语境中,只有自由自治、有限政府等才能体现治理行动的公共性,按照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等模板塑造社会自治才是正途。但是,功能性接点的创设适合中国治理实践需要,将“控制与被控制”零和关系优化为“协调与合作”共治关系就是公共性的彰显。走中国自己的政社交互之路而不落西方窠臼,是创设功能性接点的基点。当然,功能性接点的正当性最终源于其作用的充分合理发挥。因此,在承认其功能定位、治理属性和作用场域等合理性的同时,仍需要从资源、能力、技术、制度等层面提升其实际功效,并随着时代发展对其进行实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