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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确定性—自由”规约下的规范性生成:人类命运 共同体规范性构建的双重要义及径路
2019-03-24 10:04:30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6期 作者:曾 琰 【 】 浏览:2878次 评论:0
    近年来,“共同体”作为一种规范性概念而受到学界的热捧,人们“从未像今天一样,如此努力地构建、复兴、寻找和研究共同体”1,它代表着某种由确定性、安全性、和谐性等价值规范所支撑的“好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体的构建是必然的、有价值的,人们对其想象似乎已经定格为美好事物;而杰拉德·德兰蒂却指出共同体“与现存秩序之间的关系也许是积极的,也许是颠覆性的……也许趋于反对,也许趋于进步”2。德兰蒂警示,在未经反思的意义上理解与构建共同体可能引发生活秩序的不稳定、不团结。换言之,“共同体”所承载的规范性意涵是我们所积极追求的,但又须小心谨慎地处理好其自身限度问题。进一步分析,就当前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作为对“共同体”规范性意涵的延续和实践,其目标指向、价值规范、文化要义应如何构建?当前人们以一般意义的共同体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否存在思维盲区?这都需要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共同体的规范性意涵,并以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思想资源。
一、共同体发展中的规范性意涵:“确定性与自由”之间的双重内在性
    “规范性”是与“描述性”相对的概念。一种理论主张如果在事实性描述之外还蕴含着“什么是应该的”、“应该主张什么”等要义,并依据这种要义对客观现实作出评价、反思等价值审视,这就意味它蕴含着“规范性”。柯亨在《共同体的符号结构》一书提醒我们最好不要将共同体实体化,即不能将共同体理解为建立在地方性、物质性、血缘性等自然属性基础上的实体性网络,而要更多的关注共同体对于个体的生活意义所在。显然,相对于地方性、自然性、群体性等“实体性”特征,柯亨更看重蕴含在共同体中的规范性意涵。共同体本质上属于规范性存在,它为其成员提供内部关系准则和交往秩序,彰显着人类生活的共同“善”,寄托了人们的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
(一)以“确定性”为主题的规范性意涵
    鲍曼曾经讲过:“失去共同体,就意味着失去了安全感。”1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个体生存“不确定性”处境相对立的意涵,“确定性”使得“共同体”对人们而言具备天然的亲和力。事实上,鲍曼强调的正是共同体之于人类而言的“天然”价值意义,即对个体生存的“确定性”意义。源自于共同体的原始形式,这种“确定性”价值构成了自然主义共同体的规范性意涵的主题。滕尼斯也曾对“共同体”内涵作出了非常经典的概述。他认为共同体是基于地域、血缘、亲族和共同经历、情感而产生的有机体,具有自然性。在共同体中,个体与他人构成了休戚相关、友爱和谐、信任团结的关系,每一个成员都共享着同一个目标。作为一种持久、本真的生活形式,共同体是一个拥有共同价值规范、目标追求和情感归属的价值实体。在滕尼斯眼中,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负面意义而近乎完美的概念,共同体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价值观念,并维系着共同体中整全性的“共同理想”。这种“共同理想”不同于现代意义上通过协商、对话、批判、妥协而形成的“共识”,此“共识”仅仅是社会生活的终点,而“共同理解”是始源性的,是交往秩序得以形成的起点。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是自然主义的,这种共同体是以“共同的伦理体系”、“共同的生活空间”、“共同的情感习俗”为支撑,并建立在行动的一致性基础之上,而自然的共同性和行动的一致性构成共同体的一体两面。
    同时,共同体成为个体安身立命的“庇护所”。“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2可以说,追求“确定性”就是共同体存在的最重要的规范性要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然主义共同体的“确定性”意义之生成是必然的。因其功能类似于“全能教义”3,它确保历史整体与自然进程保持一致,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言行举止、价值理念做出了具体安排和规制。而从现代性视角来看,“确定性”在很大程度接近于“同一性”,一切其他价值规范都包含在这种确定性当中。个体在追求生存确定性意义时是以牺牲个体“自我意识”来实现的。由于阉割自我意识就意味着个体之间的自我利益和现实需求不会出现冲突,因此所有家族成员都能自然而然的融入类似“共产主义”的关系结构之中。可以说,在这种共享着价值理念、利益结构和情感文化的联合体当中,个体必然是安全的、舒适的,极具确定性的。同时,在这种确定性的生活状态中,人们的伦理生活、人际交往等规范性也能自然形成,如团结、信任、包容、和谐、仁爱等伦理规范就构成了家族、城邦等共同体得以维系的重要方式。
    总体而言,追求“确定性”是自然主义共同体规范性意涵的主题,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当我们反思现代社会中的价值虚无、道德滑坡、人际冲突、生态危机等难题,将人类生存置于“不确定”的境况时,人们自然会怀念自然主义意义上共同体的确定性。于此,价值共识和规范重构必然成为共同体构建的本质议题。第二,从现代人的自由意志出发,自然主义共同体的任何价值规范都是强制的、普遍主义上的“确定性”。在马克思眼中,这种自然主义的共同体仅仅是“群体本位”的抽象共同体,个人仅仅作为群体的“附属物”而存在,共同体的“确定性”意涵是以人们服从强制的、普遍性的价值依据为前提的。
(二)自由与确定性均衡下的规范性意涵
从反思层面看,共同体就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代表着确定性、幸福、团结、和谐,另一个方面也表现出控制、压迫、封闭和不自由。特别是进入现代以来,“自由与确定性之争”构成了共同体规范性实现的重要议题。如果说“确定性”是传统意义上共同体的规范性要义,现代个体自由意志的觉醒则带来共同体发展的另一种规范性要求,即自由。在两者关系上,“确定性要求牺牲自由,而自由又只有以确定性为代价才能扩大……因为自由名义下被牺牲的确定性,往往是他人的确定性;而确定性名义下被牺牲的自由,也往往是他人的自由。”1具体而言,当自然主义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家族、种族、习俗、宗教开始动摇时,个体不再依附于外在的必然性来寻求生活意义,而是在个体的自身中“探索”意义体系;当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体系不再发挥作用,人们必然要在理性自我中来构建规则,正如康德的道德自我立法就是自我意识能动性的结果。从历史进程看,传统共同体是价值规范的唯一来源,而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将从个体意义上以自由的形式作出表达。所以,当我们试图以“共同体”来预想、构建某种价值规范时,“自由”与“确定性”之间的均衡必定成为共同体规范性形成的必然要求。
    随着生产、分工、交通、网络、资本等要素的推动,现实中的共同体不再是传统社会上“同质共同体”,而是一个融入了社会网络、权利资本、网络结构等现代元素的共同体,它打破了地域和血缘限制而演变为具有内生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明晰的契约共同体,并在这种契约、妥协、对话、协商的关系内实现现代人的自由。同时,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个体主义的兴起使得现代社会被撕裂,呈现出不和谐、高风险等“不确定性”状态。为了重塑社会秩序、整合社会成员,“共同体”再次成为人们追求“确定性”的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共同体的构建却伴随着规范性要义流失的可能。一方面,在应对多元价值冲击时,共同体的实现存在着“团结性悖论”危机。在上述背景中,“认同”是共同体得以维系的重要方式,但“认同”的实现需要凸显共同体自身与其他群体的特殊性。为了与他者区分开来,共同体需要通过划定边界来确定自身的绝对特征。这种理念尽管为成员团结、认同提供了重要资源,然而对绝对特殊性的强调使得共同体与其他组织容易陷入对抗、竞争关系,如此会在较大范围内带来群体生活的分裂。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共同体主义始终持有警惕之心。另一方面,共同体常常在工具性意义中使用并呈现出碎片化样态,其内在规范意涵必然是薄弱的。为了维系某种特定群体的组织化,它们往往借助于共同体主义的外衣以寻求其存在合理性,如“同性恋共同体”、“裸体主义共同体”、“高尔夫共同体”等等。上述群体根本不能对共同体内在的成员提供合理、规范、科学的交往关系,更没有在规范性层面提供价值空间。当整个社会被不同价值、习俗的群体划分为各种空间并呈现出意义的碎片化时,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确定性”就难以实现;而在满足某种群体的特殊需求时,共同体对排他性价值理念的坚守也会丧失活力,上述问题正是由“自由”与“确定性”不均衡所引发的。
    随着现代性的深入,共同体中“确定性”、“自由—确定”的双重内在性被清晰地揭露出来。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体经历了从“作为统领原则”、“社会与共同体对立局面”到“社会中的共同体”2的变更,这种变更进一步澄清了共同体规范性实现的要义。第一,当我们以共同体来构建某种交往秩序、价值规范时,我们所谈论的共同体的规范性存在往往是以自然主义共同体为原型的,这个意义上的共同体往往是未经反思的,忽视了共同体自身“确定性”与“自由”之间的二元张力;第二,现代社会中“共同体”的实现必然是构建性的、过程性的,它所承载的规范性要义的实现必然以“确定性和自由”的价值均衡为前提。可以说,为实现某种交往秩序和价值规范,我们往往在自然主义意义上谈论和构建共同体,其中的积极面是构成其规范性实现的第一要义;而“确定性和自由”这一内在关系则是共同体规范性意涵实现的前提,即均衡这一关系构成了共同体规范性要义实现的另一要义。总之,现代意义上共同体规范性意涵的实现必然要以其双重内在性为依据。
二、“共同性”指向与关系性均衡:共同体规制下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性实现的双重要义
    为构建新时代的交往秩序和全球文明,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目标旨趣看,人类命运共同体试图以人类相互支撑、互相依赖的共同行动来实现共同发展、共同治理以及共同利益。作为共同体的一种特殊类型,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必然要顺应共同体的内在规律,即不仅要寻求人类生存“确定性”意涵的有效方案,还应该在注重共同体双重内在性的本质中实现其规范要义。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类”的规定性,“人与他人的社会化的一体性关系是以个人的独立性为前提并以其个性的充分发展为条件的,因而这种一体性关系是包含着个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具体的普遍性’或‘丰富的统一性’。”1马克思此处的“一体性关系”(类存在)包含着双层含义:一是对“类”存在、“共同体”存在意义上的规范性的肯定;二是“类”存在、“共同体”规范性价值的实现必须依循“关系”性思维,即在个体与共同体、个体特殊性与普遍的“类”存在等关系中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以此来构建未来社会的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一体性关系”既要超越以“普遍性”为价值追求的“群体本位”社会,又要超越以特殊性为旨趣的“自我”实体化局限,即在承认个体自由的前提下构建“类”的联合体,这也是马克思眼中真实的共同体。以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性实现必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以“共同性”为指向的规范性意涵,通过共同价值、交往关系、全球秩序等内容构建实现人类的生存确定性;二是在关系性维度上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性要义,即在均衡确定性与自由这一关系维度上来实现民族国家与共同体的合理关系。
(一)“共同性”指向的规范性意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内容选择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们在面对复杂的竞争、生活、环境等难题时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需要的关系格局,这种生存格局就像强制性、必然性的命运一样驱动人们来构建一种面向全体人类的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它是一种集利益、价值、文化等为一体的交互性共同体。其中,“共同性”指向的规范性意涵是指以追求“共同性”来实现共同体之于全体人类生存的确定性意义。具体而言,这种“共同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共同利益诉求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性前提,这是实现人类共同“想象”的根本保障。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中,共同利益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存在着共损共荣的关系,任何个体的利益和价值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以及共同体整体的利益和价值实现,其利益关系成“正比”状态。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利益与自由主义话语中的“相同利益”有着重大区分,后者具有排他性、竞争性以及占有性,成员之间的利益成反比关系。所以,只有基于共同体利益才能实现全部人类对共同体“想象”的完成。
    二是共同的价值意蕴,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性存在的根本内容。为了构建公共空间中的规范体系和交往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必然承载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其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公共伦理。自上个世纪以来,社会学、政治学和哲学领域之所以都在谈论共同体理念,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对现代性社会中伦理道德沦丧的焦虑和隐忧。就此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被看作是蕴含伦理道德和公共价值的交往秩序,也是进行全球治理的重要基石。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团结意蕴。在原子化、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现代环境中,“在政治光谱的每一面,我们都能看到对社会破裂的担忧,以及对复兴共同体的召唤。”2如何实现对全体人类的有机整合,在共同协商的进程中实现政治共识,这就需要团结理念。可以说,实现民族国家之间的团结问题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方面。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信任互助。现代性危机四伏以及全球风险的蔓延,使人们彻底告别了传统生活中毫无算计、安定平稳的确定境况,这被鲍曼描述为“一个取消控制、灵活多变、充满竞争和普遍存在的不确定的流动的、不可预料的世界”3。正是这个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现代性危机和风险的回应,即人类对共同生存安全的追求。
(二)关系性均衡下的规范性要义:人类命运共同体规范性生成的价值规约
    实现以共同性为内容的规范性目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必然选择。然而,从反思性层面看,我们还应该在共同体内在性即关系均衡中来实现共同体的价值规范,否则极易陷入自然主义的价值陷阱,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体具有矛盾统一性,组织和共同体成员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和矛盾张力构成共同体发展的动力。”4与其说共同体是一个矛盾体,倒不如说共同体自身蕴含着价值关系规约,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应该在关系均衡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规范和交往秩序。
    第一,共同价值与个性差异。共同价值的实现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键,是全球人民实现共同体想象的客观依据,它主要是指现代民族国家在空间、民族、文化、宗教、目标、利益等方面理解的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1这正是人类的共同价值。由于追求共同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的价值主张,从逻辑上看,这种“共同性”越强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越容易实现。然而,共同性并非遵从“同一性”逻辑,与“求同”相对的是“存异”,后者就是中国古人所讲的“和而不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不同国家、组织、群体和个人以个性差异为前提来实现理解、包容、尊重,这是寻求“共同性”的基本形式。历史上,在领导的共产国际时期,苏共体由于消除共同体成员的特殊性而导致了其瓦解。所以,追求共同价值、尊重价值差异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秩序的重要内容。
    第二,公共权威与国家自主。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意义发挥都需要其具备一种公共权威,2缺乏公共权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是松散的。从现实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公共权威不仅是要形成共同规则和行为秩序,同时也是解决当前全球治理碎片化问题的需要。当前,全球治理格局呈现出碎片化状态,复杂的治理议题、相互博弈的权力主体以及反全球化势力的回潮等都使得全球治理困难重重,而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公共权威来应对碎片化的治理现状。然而,与公共权威这一“秩序”性本质相对的是“自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正活力来源于各成员单位的需求和利益的协商、妥协、让渡,而共同体的公共权威源自于各成员对其原本排他性权利的让渡,这就是“权威—自主”关系的均衡。现实实践中,我们既承认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超国家机制建设对于共同体发展的必然性,但是依旧注重各成员国的自主性,即主权性。在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在不干涉内政的情况下,加强对公共秩序的构建,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公共权威与个体自主”的关系本质上就属于“自主”与“秩序”之间的合理张力。
   第三,超越旨趣与适度稳定。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显著的超越性旨趣,这种超越性表现为它以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类”思维的理论指导,致力于解决全球现代性危机,推动全体人类美好生活的实现,贡献具有世界意义的交往和文明秩序方案,它超越特定地理区间、超越不同民族国家、超越特定政党政见、超越特殊价值形态,而使之具有全球性、人类性和天下性,即寻求一种最大化的均衡状态它表现为全球均衡。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寻求超越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另一个价值维度,即稳定性。在这一问题上,沃尔泽强调了共同体的适度封闭性,他认为只有通过适度封闭性才能制止成员们放任自流,以此实现共同体的稳定。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必然要处理好全球主义的共同体与区域性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全球均衡与次均衡(区域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比如,上合组织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形式,其中的限定理念和排他性思维也保证了该组织的健康发展。于此,尽管我们致力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但是也强调发展的渐进性,这在操作层面体现为区域先行试点,比如通过“一带一路”等共同体建设来探索经验,逐步走向世界。
三、在中国与世界之间: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方案选择
(一)中国传统“和”文化的价值引领下的共享发展格局
    寻求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条件,而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绝非仅仅尊崇“同一性”逻辑去追求一个绝对的、普遍主义的价值标准。换言之,这一问题表现为如何处理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从现实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由中国所发起倡议,但这一理念并非仅仅指向中国自身的利益实现,其重要意义必然指向世界发展和全球正义,以期实现全体人类的共同幸福。
    从文化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和”文化为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融合提供了价值保障,换言之,立足于中国传统智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具有中国特色,也因其内在的世界意义而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比如内涵在中国“和”文化中的“天下情怀”、“四海之类皆兄弟”的平等团结愿望、“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公共情怀、“达则兼济天下”的共享理念等,都体现历史唯物主义中“类”思想的价值意蕴。具体而言,中国传统“和”文化之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体现在:一是以“和实生物”的理念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平交往以及世界秩序的“和衷共济”。“和实生物”表达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主张和谐价值追求,它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世界和平、人类和谐的美好世界的向往和追求,破除了西方国家关于“强必争霸”的价值误区。在面对国际冲突和利益争端的过程中,“和”文化主张要遵守外柔内行、刚柔相济为辩证逻辑,以此来实现世界和平。可以说,“和”文化引导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解决当前国际秩序问题的必然选择,其具有普遍意义。二是“和而不同”理念下的尊重多元、包容他者的实践智慧,它倡导了文化多样、价值包容的世界文化。“和而不同”承认现实生活中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它反对以“同一性”逻辑来消除特殊性存在的思维逻辑,主张在追求共同价值中尊重特殊性,这是一种辩证智慧。总之,中国传统“和”文化通过倡导不同民族、文化之间互助合作、团结友善、和而不同的理念中推动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从现实角度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遵从着“和”文化的价值规约。从“和实生物”到“和而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对共生共在、相互依存、相互信赖思维逻辑的强调以及中国国际交往中“从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逻辑循环来构建世界发展格局的实践方案,上述都体现了中国传统“和”文化的智慧。比如,“一带一路”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标就是实现中国与沿线民族国家的共同发展、互利互惠。其中,中国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发展优势、制度优势来助推周边国家的发展,以吸引更多的民族国家加入到这种发展战略中来实现全球均衡。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言:“多极世界需要多边的治理方式,今天的中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1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打破了西方国家“不均衡”发展的旧体制,创造了“中国与世界”均衡发展的新格局。
(二)“承认政治”下的民族自主与“中国方案”的价值威信
    为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彰显大国责任、确立中国价值,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指向。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然会产生以中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中国所倡导的国际新秩序、新规范和新的全球文明,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所主导的“霸权主义”。相反,它以尊重各个民族国家的自主发展为基本前提。于此,如何实现中国方案的价值威信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发展自主,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另一重大问题。
    第一,以“承认的政治”为依据来构建民族国家的交往关系,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国家自主发展的重要保证。“承认的政治”是指在民族国家的交往中以平等和尊重的理念来看待他国政治发展,其反对国际秩序中以权力、制度、经济等手段来宰割和控制他国的“霸权”思维。“承认的政治”下的国际交往秩序不同于传统的“中心—边缘”关系形态,它扭转发展中国家缺乏自主性的处境。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以“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政党行为原则2、以“使命型”政党的自觉性来构建国际政党关系,在良好的国际政党关系中推动国际秩序的稳定有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3在相互尊重、相互借鉴、互相承认的国际交往秩序中实现全人类美好生活的伟大目标;第二,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价值威信的树立,应当立足于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实现全球正义的实践中。一般而言,价值威信的树立是指他者对某种行为、理念的认同,并愿意加入到这一共同行动中来的过程。从现实来看,要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中国价值威信,中国要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中打破西方国家霸权主义的治理思路,在人道主义、国际救援、环境治理、恐怖主义等方面彰显大国责任,在推动全球正义的实现中树立典范。这一进程必然会促进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进而形成由中国所倡导并反映全体人类利益的交往秩序和行为规则。
(三)战略举措下的区域化样态与价值超越下的全球化趋势
    从终极目标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历史唯物主义中世界历史的未来形态有着相似性,即它们在时空上都惠及着全体人类,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形态是超越一切民族国家而呈现为全球性发展样态。然而,作为一种理想形态,人类命运共同体最终价值的实现也需要其渗透到地域性、日常性、事务性的现实实践中,而非仅仅着眼于最广泛的时空格局中,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好高骛远,总是以“无限超越”、“无限共同”的理念来指导现实实践,而要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逐渐向超越性目标靠近。
    就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民族主义、地区争端、文化冲突、恐怖主义等因素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类型不同,这就决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中国不可能与每一个国家的关系都具有同一性,我们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处理与中国的关系时都是等同的。例如,根据区域不同、利益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提出过双边国家共同体、地区共同体以及人类共同体等,具体有中越共同体、中韩共同体、中巴(巴基斯坦)共同体、中巴(巴西)共同体等;而面对更广地域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亚洲共同体、中国东盟共同体、中非共同体等;同时,我国也提出了不同的共同体建设具体方案,如中国和非洲“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和越南是“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命运共同体”等。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坚持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为出发点,进而扩展到其他国家。从规范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价值的实现必然呈现出长期性、曲折性,这在本质上是由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决定的。于此,我们应该正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妥协、对话、团结、争论的进程,看到其发展进程中的辩证逻辑和未来方向,即它必将超越地域性而确立于整个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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