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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全球南方视域下作为全球公域治权的国家主权
2026-09-04 10:00:11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吕嘉欣、丁煌 【 】 浏览:72次 评论:0

【摘要】国家主权作为全球治理的治权,能够提升全球南方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能动性。在历史沿革上,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域的“自由开放之域”“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和“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界定引发共同价值迷思、代表性困惑和资本逻辑弥散。从全球公域主权参与的非均等化、到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再到全球公域的非主权性,展现了全球南方的主权参与在不恰当的关系比较中出现的滑坡效应:从弱主权滑落为“私权”,再滑落为“无权”。相较而言,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北方”一侧形成了“强势主权自由进入—国际职能部门寻租—商业利益团体俘获”的闭环。国家主权有益于塑造解放与包容观念、成为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桥梁,扮演多元主体共治的枢纽,从而对于全球南方在全球公域治理中提升治理能力、确立治理旨归和巩固治理秩序有促进意义。

【关键词】全球公域;全球南方;全球治理;主权原则


全球公域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提出:“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亦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2025年9月1日发布的《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将“坚持主权平等”作为核心理念,指出“努力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多体现和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诉求,提升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

“国家主权过时论”“国家主权弱化论”“国家主权多元论”“国家主权强化论”等观点林立,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争论尤为激烈。不可否认,主权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学术概念”。在这些争论的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概念组合应运而生,比如“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晚期主权”“可分割主权”“联合主权”“多层级主权”“分散主权”,但仍有必要积极探求国家主权的权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空间。

在传统的全球治理理念中,对主权的若干固有认知有待革新。其一,主权是前全球治理阶段用于评价国际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全球治理宣告了主权功能的衰退。主权的发展性和动态性有待进一步挖掘。其二,主权并非脆弱且易受冲击,能够适应外部情势变化,对外部要素的吸纳应被视为主权内涵的充实。其三,主权是对暴力实施垄断、具有领土统治意涵、非人格化的政治权力,但这并非主权意涵的全貌,仍需挖掘其开放、包容和交往的治理意涵。其四,主权不是一种“私权”,它在一些政治制度中或许代表狭隘的国家利益或统治阶级意志,但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中,亦能堪当全球公共权力载体,成为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国际关系民主的纽带,承载全人类共同利益。中国为何在主权概念备受争论的背景下重申主权平等原则,它对于全球公域治理的意义何在,对全球南方提高全球公域治理能力的价值何在,是本研究的讨论重点。

一、全球南方在全球公域治理沿革中的困境

基于历史原因,全球南方在全球公域事务的协商与决策、开发与保护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且参与治理的头绪不清,集中表现在共同价值迷思、代表性困惑和资本逻辑弥散三方面。

(一)“自由开放之域”的共同价值迷思

早期的全球公域自由开放观与威斯特伐利亚民族国家主权观是欧洲贸易竞争和地缘博弈的产物,公共价值未被孵化,全球南方绝大多数国家仍是殖民地,是全球公域局外人。早期的全球公域理论主要围绕海洋开展,以荷兰、英国等海上贸易强国、军事大国和造船大国为代表的国家及其商业部门寻求扩张利益为目标,强调海洋的“自由进入”,凭借制度性权力巩固“先行者优势”,具有“强权即公理”的底色。欧洲的公域理念总体明确了“自然共有物”不为任何一方享有专属权的问题,未回答如何促进各方共治的问题。与其说公海是全球公域,毋宁说它是“非私”之域,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单薄。在海洋秩序的建构方面,也有观点认为,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和塞尔登的“闭海论”,是海洋的主权管辖和自由开放的针锋相对,但其皆体现了资本主义早期扩张中“物的依附”和“物的道德”观念。

这一阶段各国聚焦于客体(物)自由开放这一价值,有显著的旧唯物主义色彩。特别是海洋生物资源开采和航道开发,在蒸汽机和电力主导的机械化时代,该价值的积极作用是推动了人类大规模进入公域探索和对自然界认知的飞跃式进步。物与空间的封闭或限制性活动被视为对“自由”价值的违背。回溯其提出者的知识背景和政治立场不难发现,全球公域最早体现出两种特质:其一,“强者之域为公域”。一方面,实力强国对全球公域的使用需求较弱国更大,另一方面,全球最先进运载、探测和加工技术往往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其二,“公域即自由之域”,在欠缺对公共价值的追问时,以“自由”(liberty)取而代之,而这一自由是“放任但处在潜在依附关系中”的自由,隐含着弱势主体的不自由。换言之,上述两组等式置换后,全球公域的公共价值被架空,将“强者自由出入”作为观念卖点输出至全球公域治理中。全球公域治理的天平向强国的自由一方倾斜。全球公域联通了全球资本主义大市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思想向全球的延展,它本质上是为私人商业利益服务、特别是践行重商主义思想的介质,对全球公域的构想“见物不见人”。

(二)“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代表性困惑

全球公域事务协商总体施行代议制,主权国家及其授权职能部门作为议事主体参与。代表性困惑始终萦绕于“公域”和“全人类”之间,产生了诸如“完全拒绝主权国家的介入,还是由部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全人类行使管辖权?”的选择困境。联合国框架和多边条约下的全球公域治理—国际法范式,确立了权属和理念的公共性,回应了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广泛性(comprehensiveness),但有效性(effectiveness)仍显不足。这使全球公域的代议制在形式上得以构建,但代表性较为匮乏。

具体而言,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和多边机制运行中,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共同参与月球、外层空间、南极、公海和深海等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对实力强国实施无限制扩张和瓜分公域战略起到了形式上的约束作用。但这一话语权主要体现在国际立法环节。由于履约能力有限、国际法强制执行力的不足,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国际执法和司法权威性颇为薄弱,发展中国家实质参与权仍缺乏有力保障,又因其能力不足引发治理低效亦常为发达国家所批评,以话语批评尝试褫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正当性。在冷战期间,北极和外层空间都先后成为美苏两大阵营军备竞赛平台,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广泛性在国际法形式上成立,却远未触及有效的实践,无法借助既定的国际机制约束大国对全球公域的安全化战略。

国内外学界对全球公域的讨论主要以“人类”为出发点,为全球公域赋予“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属性,“全人类共同利益”是本文讨论公共价值的旨归,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和所受影响的讨论仅作为辅助的论证角度。与之共构的是,公共价值理论也主要从“人”的福祉来衡量。例如,肯·科吉尔(Ken Coghill)指出,公共价值包括那些能够有效维持人类至少能够生存(即使不能繁荣发展)的环境的公共政策。在治理过程中,各国行政部门负有受托责任,为所代表的人民谋取最大利益,承担为共同体谋取共同利益的责任。国家作为代表其人民继承全球公域资源的“受托方”在全球层面共同参与治理。全球南方的困境在于,一方面,“全球公益”被认为主要由政府间或超国家的组织来提供;另一方面,“非代议制民主”“技术落后”都可能成为其缺乏代表性、不足以惠益国民的原因,为发达国家从实力地位出发加以诟病。经过逻辑换算,国际组织之于全球南方的实质代表性式微,无以承载“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所必须的代内和代际公平。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资本逻辑弥散

任何概念都是阶段性的,映射当下的社会事实,学术概念的提出者不可能实现对概念话语权一劳永逸地控制。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即便术语具有传承性,但其概念所涉的内涵与外延会变化。有关公共领域、公地和公域初始定义也是如此。公地最早用于国内指政府所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也可指公民共有的土地和资源,是法律概念,有对物权和所有权明确的界定。公域通常指的是一个开放的、公共的空间,无论其为实体抑或虚拟,用户在其中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和资源,但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权并不在用户手中。公域的例子包括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空间。公域既有公共领域的话语和沟通属性,又有与公地相似的控制权的规定——由于“域”的全时性和全覆盖性,即使数据服务器的产权归属于某个平台公司或互联网企业,但其内容生成和话语影响不完全为平台公司—私人机构或政府部门—公共部门任意一方所完全控制,而是共享社会后果,是互联网时代下应运而生的概念。

长期以来,美国指出互联网是非主权性的公域,是技术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的空间,具有超越实体的虚拟空间属性,认为其不受任何国家管辖,单边赋予了其全球公域的内涵,由此产生两个影响:在名词解释上,全球公地和全球公域被视同一律;在理念上,互联网的非主权化遭到中国等国家的反对。于是,在对外话语主导权的争夺上,我国学术研究不得不将全球公地与全球公域再次进行整合,提出“新疆域”(new frontier)的概念。由于公域和主权性并不相斥,因此中国反对的并非互联网的公域属性,而是对公域的非主权性保持警惕。

“无国家管辖”距离“有治理”还需要明确哪种主体具有对全球公域事务的主导权,这些主导权同管辖权有什么区别。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域的理解从属于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安排(NIEO),关于全球公域的谈判被NIEO化,为后续实践埋下了“道德悬念”。非正式机构、跨政府网络以及私人跨国监管组织(PTRO)迅速扩张,而正式的政府间组织的增长则趋于缓慢。公共价值(PV)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源于对“新公共管理”(NPM)实践的批判性反思,它昭示着“集体”理念与公共部门观的复兴。当下对全球公域公共价值的形塑,需要对过去对外政策范式(foreign policy paradigm)下的全球公域战略(国家利益本位)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国主张商业化开发的反思。

二、全球南方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主权滑落机制

   现代科学表明,要精准地描绘世界与人类的发展,必须用辩证的方法,不断注意生成与消逝之间、前进与后退之间的普遍相互作用。本部分将从全球南方视角解析其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主权滑落机制(见图1)。


(一)全球公域主权参与的非均等化

首先,全球公域治理本质上是对象性活动,但旧式唯物论下的客体中心主义,把“物”的开放视为最高价值,将全球公域空间管控、限制进入或封闭视为“原罪”,船舶与捕捞设备无远弗届,传统技术可及性骤升后,不问主体公平的客体开放观促使强国借“自由”倍增权力,弱国被挤至边缘。在新兴数智技术赋能的时代,全球南方国家在数智鸿沟中,对全球公域的可视化、交互式认知不足。

其次,全球公域的泛安全化推动了国家对外安全战略,产生“单边安全战略越多,共同安全感知越少”的悖论。安全话语替代主权话语,同维护国家安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确保战略竞争优势紧密相关,发展中国家并非这一套“北方国家”主导的理论的受益方。更重要的是,其内在的基于大国主导的围绕敌我识别的集团政治,缺乏对集团内中小国家和集团外其他国家合理安全关切的尊重,难以摆脱集团化、排他性弊病。

再次,公域主权参与非均等化还受边疆扩张理论的影响。尽管大部分国家在其对外战略计划中声称遵守现行国际规范,但对外战略范式尽管不寻求将公域作为本国领土,但仍然是本国文化和利益的投射。边界是一种依托于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进行规范的概念,而边疆是结构性的权力政治产物,以文化扩张加以辅助。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特纳(Frederick J. Turner)于1893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边疆在美国历史中的意义》的文章,推进以拓殖为目标的“边疆学说”构建。“科学边疆”表现为军事议题、地缘概念、科学分类和文化霸权。英国军事外交人物寇松寻求的“科学边疆”理论,将主权与宗主权(suzerainty)混为一谈。在这般边疆理念渊源影响下,全球公域的价值评价体系以安全议题为话语包装,以扩张为利益诉求,向强势主权和利益集团倾斜。

(二)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

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主要指的是国家以主权之名让渡治权,过于超前地将治理权让渡给尚未发育成熟的国际官僚和司法系统,而这些国际组织不完全依据国家集体意志行事,它们既可能受到实力强国的资助来强化“委托—代理”关系,又可能依托官僚化发展寻获独立权威。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依靠国际行政和职能部门包办全球公域资源的集中开发与公平分配。另一方面是通过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围绕争端性质、争端标的物的归属裁定是非曲直。全球南方在全球公域中处于“有主权,低治权”的困境中。

何种行为体有权且能够扮演全球公域治理的公共权力机构一直是全球南方关注的问题。从人口占比看,全球南方国家有天然的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数量优势,但尚未转化为理论优势,如何能动地解释国家活动和人类利益之间关联的理论仍悬而未决。较之对行为体类型的思考,从“代表”的“公—私”二元困境、全流程非正义和职能体系不在场三方面更能凸显全球南方主权的“非公权化”的困境。

首先,建基于发达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公—私”二元论的强势思维惯性,为全球南方主权在私人利益集团面前失权埋下伏笔。全球公域中公私观念的模棱两可,和“公地悲剧”提出及其语境密不可分。“公地悲剧”理论因“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讨论而备受争议。亦已有研究讨论了国家管辖范围内的陆地和海洋作为“私域”带来的争议。一般性的主权在“公私”矩阵中没有“容身之处”,衍生为实用主义的主权:帝国主义时期的西方国家利用治外法权分离了管辖与主权,在后冷战时代,霸权国家的管辖权延伸,不当地扮演公共权力,奉行法律帝国主义,实施长臂管辖——没有主权的管辖;全球南方国家往往通过集体主张,向国际组织施加影响。全球南方日益团结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主权在被迫降格为“私权”后,迫切需要加强凝聚力以淡化“私”的色彩。

其次,国家基于主权平等的共同同意为全球公域治理提供了程序起点,共同宣言与条约是此类治理的基础性文件,基础性文件包含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广义上的国际公法在内容上是国家利益和全球公益协调的产物,在形式上则是法与政策在应然层面的整合。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审议和公共讨论在维持平等标准的同时,可提升公共决策依据质量。但国际立法在主权归属上的刚性规定和对治理路径的宣示性指引,未从根本上解决主权的弱权底色,而是以公共协商将其搁置。将全球南方国家推向了基于“合意”让渡“公权”、以话语取代行动、以潜在受偿方身份替代正收益享有者身份等被动局面。

再次,国际社会将公权力的形成寄希望于有威望的霸权国和有效的国际组织,客观上引发职能体系的伪多边主义。多边主义有着若干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一是以多边机构为幌子的大国小范围合作;其二是通过持续推行双边主义和区域主义来规避多边原则。尽管联合国框架下对全球公域治理的协商采用多边主义,但主要是集体主张(collective claims),未及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s)。空间在零和博弈思维中逐渐抽象和空洞化:一方面背离各国人民诉求,使空间成为个别国家巩固自身军事同盟关系的场域;另一方面脱离各公域模块的实际,一并纳入个别国家培养干涉话语的温床。当治理主体缺乏共同立场、治理议题无涉公共知识、治理客体靠存量瓜分,全球公域的公共性势必萎缩。

(三)全球公域的非主权性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全球治理”被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视为一项全球社会运动被推广以来,更多新主体和新挑战触发复杂系统的涌现效应,国际社会尚未就全球公域事务的“公私矩阵”达成一致,“无为主权”进一步出现了向非主权性的转变。

全球公域的非主权性是全球公域主权参与的非均等化和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累积后的新变体。一方面是无视过去全球公域主权参与的非均等化,催生出不同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国家的强制同一性。西方鼓吹“文明标准”“民主范式”的同一性口号,由此分化出“文明—野蛮”的二元对立格局。治理主体采取单边主义或孤立主义,是在强制同一性下意图节约治理成本的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则由于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对国家主权同全球私权力、国家利益同全球私权利的强制同一性。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的混淆,主要体现为对公私性质的错误知觉:既将主权国家理解为全球治理的私人主体,将国家利益等同为国家从国际社会中谋取的私利;又将非政府组织的议题公共性和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公共性混同为其主体资格的公共性。例如,若干涉猎人权和环境的全球公域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其公共性往往被高估,缺乏对这些组织匿名资助背景的核实。在效用至上的理念下,全球南方的国家主权有碍于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又欠缺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充足性,被“去效用化”。

首先,全球公域具有空间生态的不可分割与资源可分割的二重性。当该二重性反映在外空开发与保护中,表现为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和外太空的产权问题存在张力。在《外层空间条约》达成之时,私人太空参与者的介入使得传统上对外太空中领土主权禁止的理解变得复杂。该条约规定,尚不允许国家对外层空间财产主张所有权。“财产”一词具有文义模糊性,一些国家认为其仅指主权或领土财产,不包含对商品、资源或知识产权的私有主张。外空资源成为非排他性、高竞争性的公域产品,被赋予非主权性,逐步聚敛至私人集团手中。

其次,前述张力进一步塑造了“有为的商业自律”和“无为的主权介入”二重性。政府以鼓励市场主体放任自由的形式“在场”。美国是最早鼓励商业航天发展的国家之一,允许私营商业实体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进行主张与开发利用。商业机构虽有自我监管,但自律性标准主要作为企业或潜在目标方获取私利的手段。这些手段可能包括规避公共监管、抢占市场准入权以及提升企业声誉。当客观上能力缺失时,全球南方既难以拓展商业版图,主权介入的通道亦被堵塞了。

再次,资源开发权益的私人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态保护责任的民主化。开发活动基于资源可分割性,保护活动基于生态一体性。公域资源很少采取在地化生产,而是通过勘探—开发—转移的方式嵌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商业活动作为一个不易被观测的变量,难以求取“谁污染谁付费”与“谁开发谁保护”之解。加之,私人企业为规避环保法规而转移生产,权责关系消解于全球贸易体系和产业格局之中,完成了资本主义的匿名扩张。

综上,从全球公域主权参与的非均等化、到全球公域主权的非公权化再到全球公域的非主权性,展现了全球南方的主权参与在不恰当的关系比较中出现的滑坡效应:当全球南方的主权参与沦为弱权,便和同为弱权的国际组织行政权力比较“孰为全球公权”,鉴于国际组织名义上基于国家间合意的代表性优势,抑或国际组织被视为弱势主权国家主张权益公平的中介,国家主权进一步被划分为“私权”,再与同为私权的跨国企业经营权、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比较。由于后者的商业利益与科学贡献更为直接、效能更为突出,有可能再进一步导向“无效主权”的结论,其整体呈现的是主权概念内涵的滑坡效应和主权的治理功能被压缩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强权国家的参与份额则通过操纵国际组织和利益集团俘获,形成易变的实用主义话语,以安全威胁、自由开放、商业效率和技术门槛等名义扩张其支配权,形成了“强势主权自由进入—国际职能部门寻—商业利益团体俘获”的闭环。

三、国家主权作为全球公域治权对全球南方能动性的促进意义

“公共”主要强调主体间的一种具体的整体关系,在这个整体中,主体间这种非独占性、非排他性的关系,就是一种公共关系。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全球南方需要完成如下三项使命,第一是在获得了国际法所保护的平等法定权利基础上,拓展治理能力,而非停留在对权利当然性的迷思中。捍卫多边主义框架下的共同安全,反对个别国家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实施减损他国利益的扩张、干涉和制裁活动。第二是在代表性上,全球南方须以人口绝对值的优势占比,成为相较于欧美国家更能彰显“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主体。哈丁作为“公地悲剧”理论的提出者,是马尔萨斯主义的拥趸。他认为,只有在人口密度低的情况下,公地中才不会有悲剧发生,一旦人口规模增加,公地就会因乱砍滥伐乱象而不再能够可持续发展,必要情况下需要牺牲部分成员来保障大多数成员的福祉。这等同于宣告超大人口规模必然意味着财产公有制度之不可能和社会公共性的萎缩。当马尔萨斯理论被冠以庸俗经济学之名后,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亟待重新审视。第三是全球南方摆脱资本逻辑下的依附地位。过去全球南方一直被认为处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外围地位,在全球公域中,需要依托主权来统摄全球资本力量,防范利益团体的游说活动切割共同利益。

   全球公域治理的“主权原则”对于拓展治理公共性意义重大。主权就像乐高积木:概念相对简单,但只要遵循规则,就能用它搭建出大小不一的任何事物。作为全球公域治权的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回应的是主权概念内蕴丰富的问题,在治理能力、旨归和秩序三方面为全球南方提供更公正合理的参与氛围(见图2)。


(一)治理观念:塑造包容与解放观念

首先,全球公域的治理是以人的类本质追求,替代以先验价值观或自然法给定的信条和思辨活动,从而强调主客体关系的对象性活动。治理能力处理的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的全球治理意涵指的是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性,主权平等指的是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地位平等和能力互补。全球南方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机会和规则均等的前提是依托主权发展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治理能力,国际层面的治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议程设定、国际规则制定、国际组织领导、国际事务介入、国际冲突调停等。

其次是提升全球公域的空间生产性。比起扩张活动衍生的空间占取,公有制语境下的空间生产,指的是创造物质的空间形式、拓展事物的空间意蕴,提升空间联通性,避免少数人对多数人空间资源的侵占,进而解放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也是生产、创造这些事物的空间形式的过程。生产了物质资料同时也就生产了这些物质资料的空间形式,这种空间形式是自然界原先不存在的。物质繁荣不仅能够使空间形式摆脱自然状态(自然破坏)而展现出生态之美,更能使空间之于人类生存的处境摆脱无限扩张而展现出在地化、丰富性与普惠性。这使国家无论其既定人口多寡、领土规模,总能与物质所生产的空间匹配,能在维护主权平等的同时拓展人的交往范围。

再次是共同安全的构建能力。全球“公地悲剧”大多属于非传统安全问题,主权被架空或弱化导致的安全责任主体缺位,进而表现为治理失能。在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中,中国提出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全球南方积极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缓解本体安全焦虑,实现全球公域治理的他在性转向,驱散过去“唯我独尊”和效率至上的公域安全理念。

(二)治理旨归: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

治理旨归处理的是国家主权与全球公权力的关系。主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代表单位,应当具有公共性。人的思维不可能超越自身处在的社会结构中,过去欧美学者基于财产私有制假定和物质稀缺性感知,关注“集体行动困境”的生成和疏解。例如,奥尔森认为缩小成员规模是疏解该困境的有效方法,又如奥斯特罗姆对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的多中心治理”。全球南方视域则应将“成员广泛参与和能力提升”作为更加珍稀的治理生态加以精心维护。

对于治理旨归的考察,需要进一步辨析“求同存异”和“最大公约数”的“求解”。国家集体意志的“求同”是公权在治理场景中“求解”的基础但不等同于后者。从合意到公权的进阶需要进一步厘清代表权力和履职能力,它们分别反映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正当性和实效性。从治理地位(status)看,国际组织代表主权国家的利益,但并非所有国家都代表其人民的利益而可能只是反映少数群体利益,国际组织不具备代表人类利益的穿透力,仅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间接载体。相较而言,成长性的主权能够依托人民民主和国际关系民主贯连全人类公意。从治理层级(hierarchy)看,与私营合作伙伴开展合作使国际组织能够扩大可用能力与资源规模,同时降低对国家层面的依赖程度,促进国际组织学习与适应能力,有效缓解部分官僚主义痼疾。但仍需警惕其基于能力不足的“转包”动机。全球公域的公共性依托常态化地开展政策与规划的“纵横转译”,主权既承载国际组织跨职能部门信息的政策转译,又承担国内国际政策协调任务。

(三)治理秩序:多元主体共治的枢纽

治理秩序处理的是国家主权与资本逻辑之间的关系。主权原则是细分多元主体层次和交往规范的基础原则。非主权性的商业开发一方面促进多元主体力量聚合,另一方面借助资本逻辑的“马太效应”挤掉全球南方国家借助主权确立对资本集团和社会团体的优先性。主权是消解全球治理资本逻辑弥散的力量,是全球多元共治的枢纽,全球公域的集体主权决策涵养全球公权力。坚持国家主体地位,可保障国际规则在国内层面的有效转化与实施,避免因权力过度分散于非国家行为体而引发责任模糊、政策碎片化甚至干预内政的风险。

公共价值并非政府专属,相似地,全球公域的公共价值并非由政府间组织或具有扮演“全球中央政府”潜质的组织所垄断。诸如政府间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全球公共部门固然起到确定公共价值基本调性的核心作用,但私人机构或社会团体也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且若公共部门排斥、无视私人机构与社会团体的贡献,那么全球公共部门便不具有承载全球公共价值的完全合法性。在这种演进视角下,多元主体无需从强调法定义务出发,而是需要采用非规范性的方法来理解多元主体提供的公共价值。这意味着国家主权需要依托并得到非政府组织、专家网络、科研机构和跨国企业在产业政策、市场机制和科学技术创新中的积极响应。

“主权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全球治理主体”同“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国家治理主体”具有相似性,皆处在多中心、网络化的治理格局中,但不代表主权退居为与强权相对的弱权、与公权相对的私权、与赋权相对的失权。全球治理中的“有为主权”应当像国家治理中的“有为政府”那样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发挥协同演化功能。

四、结语

全球南方视域,本质上是维护全球最广大国家及其人民生存与发展权益、促进其能力提升的视域。当北方国家持续以“俱乐部式”和扩张型开发利用路径固化全球公域规则红利,南方国家若以“防御式主权”应对,便极易陷入“不在场—被规制—不在场”的循环。因此,问题意识的关键并非“是否让渡主权”或“是否声索主权”,而是如何以主权为杠杆,重塑全球公域的规则正当性与分配正义。在此框架下,主权不再是国家应对外部压力的被动豁免权,而是遵循全球经济基础决定全球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路径,主动提供跨国公共品、嵌入多维治理网络、接受行为溯源和问责的建设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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