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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马克思恩格斯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思想及其启示意义
2022-12-23 15:08:28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5期 作者:许耀桐 朱元臻 【 】 浏览:5378次 评论:0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党制定的是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因此,学界比较注重探讨其党内民主思想,而鲜少探讨党的集中领导问题。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论述作出系统梳理和分析。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在清除了正义者同盟专制式的集中制后作出了加强集中领导的明确规定;在1848年欧洲革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论在革命的发展期还是在低潮期都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在第一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内部,马克思恩格斯始终与无政府主义作坚决的斗争,坚持和发展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为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作出的一系列论述,充满了深邃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集中领导


马克思恩格斯毕生致力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解放事业。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要获得解放,就要组织自己的政党——共产党,有了党的领导,以党组织的力量团结民众、开展斗争,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的革命生涯是与创建和发展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以及理论阐述联系在一起的。在创建和发展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他们十分重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论述,形成了深刻的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充满了深邃的启示意义。

一、在清除专制式的集中制后制定民主制的集中领导规则

马克思恩格斯在青年时代,就坚定地投身反封建斗争。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具有兽性是必然的,而具有人性是不可能的”,由此彻底地批判和否定了奴役人民、压迫人民的封建专制主义。与此同时,他们要求实行民主制,因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民主制“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因此,当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着手创建共产主义政党时,他们对当时由德国流亡工人组成的正义者同盟进行改造,坚决抛弃和彻底清除其专制式的集中制,建构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并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集中,使正义者同盟脱胎换骨,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同盟——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

正义者同盟的前身,本是1834年由侨居巴黎的德国政治流亡者建立的流亡者同盟。1836年,部分激进成员从流亡者同盟中分裂出来组成了正义者同盟,其宗旨是以少数人的密谋活动达到建立财产公有的新社会。18395月,正义者同盟参加了布朗基主义组织四季社发动的巴黎起义,失败后其领导人沙佩尔、鲍威尔被捕监禁,尔后被驱逐出境,他们到伦敦与莫尔一起恢复重建了同盟组织。但无论是先前的流亡者同盟还是后来的正义者同盟,都深受布朗基、魏特林的空想社会主义以及蒲鲁东主义、格律恩“真正的社会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在同盟内部一直迷恋和保留密谋性质,恪守很多行会的、宗派的传统习俗,实行专制式的集中制领导。正义者同盟在组织结构上,分为“帐篷”(原先称“茅舍”)、“营地”、“总营地”、“中心”四级。其中“帐篷”是基层组织,负责组织盟员的日常活动,要接受由“营地”任命的三名全权代表的领导;“营地”受“总营地”领导;“总营地”受“中心”领导;同盟的所有组织都要绝对服从最高机构“中心”的支配。同盟章程规定:“中心”“有权要求全体营地成员和各级同盟组织无条件地服从自己”;吸收盟员要举行一系列具有神秘色彩的仪式,入盟者要特别宣誓效忠于同盟,如果泄露了同盟的秘密,将对其采取严厉报复的手段。虽然在1840年以后,正义者同盟开始逐渐地接受民主思想,还采用了一些民主的规定。但是,同盟始终没有改变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和专断独行的组织状况,实行家长制统治,领导人和盟员地位不平等,一般盟员只允许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允许认识更高的领导人。

马克思恩格斯与正义者同盟的领导者沙佩尔、鲍威尔、莫尔等人都有交往,并且逐渐加深了对这些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者的认识,这些领导者也都热情地邀请马克思恩格斯加入该组织。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正义者同盟没有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观念、不改变其专制式的集中制组织原则之前,他们不会加入该组织。马克思说:“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要清除专制式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规定。到18471月,当正义者同盟表示完全接受马克思恩格斯对其进行改组和改造时,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同意加入该同盟。

为了把正义者同盟改造为共产主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做了两项重要的工作:一是从思想上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确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导,撰写了《共产党宣言》,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的党纲;二是从组织上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了民主制的党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经184712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共产党章程。这部党章“彻底清除了密谋传统的章程,在非法存在的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贯彻了民主的组织原则”。这充分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组织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与不民主的、专制式的集中制作坚决斗争,使共产党成为具有无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政党,坚定地贯彻实践民主制原则和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在彻底清除了正义者同盟专制式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和制度后,却没有否定集中性对于党的组织和领导的重要作用。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党的民主制原则和制度也包含了集中,他们从六个方面制订了需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条文。

一是第一条(g)款和第八条关于盟员加入同盟组织的规定:“接收新盟员须经支部事先同意,由支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盟员入盟“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这些规定说明,任何一个人要成为同盟的盟员,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情,需要经过组织上进行集中的审议和全体盟员的同意,而且在入盟后,盟员不是散乱的、自处的,要集中地编入某一个支部。这样的规定表明,共产党是一个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严密集中型的政党。

二是第一条(e)和(f)款作出个人与组织间关系的规定:盟员要“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对于党内通过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以及任务的部署等,盟员必须坚决服从,并认真执行完成。这说明,无产阶级政党内部不是你说你的、我干我的,各吹各的号,各走各的道,而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号令下一致行动。盟员必须保守同盟的机密、维护同盟的团结。

三是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盟员个人情况要向组织及时报告的规定:“任何一个盟员迁居时均须事先报告本支部的主席”、“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这就是说,每一个盟员入盟后,必须向组织上汇报个人的一些重要事项,尤其是本人居住在哪里,准备迁居往何处。盟员也要经常地与所在组织保持着联系。这样的规定表明,盟员不能散乱地游离于组织之外,要生活于组织中,组织上也要随时掌握盟员的情况,形成集中的力量。

四是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关于开除盟员的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这表明,同盟不是一个由无组织、无纪律的盟员构成的大杂烩、游乐场,它具有盟员应遵守的集中统一的条件和纪律。盟员入盟后,一旦发现不符合同盟的集中统一的条件和纪律,就要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五是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同盟机构设置以及下级与上级关系的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在同盟的五级机构中,支部是基层组织,区部(辖有两个以上十个以下支部)和总区部(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是中层组织,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是高层组织。它们之间是隶属和领导的关系。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第二十八条规定:“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这表明,在党内的各级组织中,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负有领导的职责。

六是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同盟的立法、执行和监督的权力结构以及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也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规定:不管是同盟的执行权力机关(区部委员会、总区部、中央委员会),还是立法权力机关(代表大会),它们都拥有监督权。例如,同盟的这些机关都可以对盟员进行监督,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但最终“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这些规定表明,共产主义者同盟把权力分为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但党的立法权力高于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立法机关拥有最后的裁决权,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都要服从“最高立法权力”——同盟的代表大会,由此确立了党内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权力中心,有力地保证了党内权力的协调运行。

以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要对党员个人以及组织方面实行集中管理的规定,说明无产阶级政党实行的民主制并不是不要任何集中,没有集中就没有组织,没有集中就没有力量,民主制没有排斥集中,也不能排斥集中。无产阶级政党清除的只是专制式、家长式统治的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在坚持民主制的基础上,建构的是一个有着集中统一领导的和严密纪律要求的先锋队组织。

二、无论在革命发展期还是在低潮期都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

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后不久,1848年的革命风暴就席卷了欧洲大陆。意大利、法国、德国、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波兰等国,相继发生了反抗封建专制主义的资产阶级革命。1848年欧洲革命的浪潮虽然造成各国君主与贵族体制的动荡,推动了工人运动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但革命很快就遭到失败,进入低潮时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革命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当革命处于低潮时,应该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方面,必须及时地对党的章程做出调整和补充修订,增添新的内容。因而,在1848年欧洲革命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又对《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作出了重新制定,阐明了无论是在革命的发展期还是在革命的低潮期,无产阶级政党都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

18503月,为了适应1848年欧洲革命后新的斗争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建立独立的工人政党,以积蓄力量,为新的革命高潮的来临做长期准备。但以维利希和沙佩尔为首的少数派则主张立即发动革命。18509月,同盟分裂。根据马克思的建议,同盟的中央职权移交科伦区部委员会。加之1847年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曾被伦敦中央委员会做了修改,出现了伦敦盟章,其原则性的条款软弱无力。这种擅自制定盟章的做法使盟内一片混乱。马克思提议要制定新的、真正的盟章,改变没有统一的盟章和盟章不起作用的局面。18501210日,新制定的经过马克思修改的盟章送交同盟的伦敦区部,185115日得到批准。相比起1847年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1851年的新盟章又有了明显的修改和发展。简言之,发生了三个重大变化。

第一个重大变化是:规定“同盟分为支部、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11847年规定的同盟组织系统分为五级,新《章程》裁减了“总区部”的层级。之所以减去一个层级,是为了更好地加强集中。因为层级多了,组织和领导就显得分散。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盟员与同盟组织以及同盟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被接收入盟的人必须宣誓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一国或一省的支部隶属于总支部,即中央委员会任命的区部。支部只跟区部直接联系,区部只跟中央委员会直接联系”、“支部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向区部作一次书面报告,各区的总支部至少每两个月向中央委员会作一次书面报告;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作一次有关同盟情况的报告”。这些规定,保证了盟员要有严格、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地服从和执行同盟的一切决定,健全了党的会议制度和报告制度,保证了同盟形成支部直接受上级区部的领导、每个区部(总支部)都直接接受中央委员会领导的紧密的集中统一关系,形成一个坚强的组织体系。而在1847年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虽然也有关于集中的一些要求,但关于盟员与组织之间以及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规定的还不够严格,也不够清晰明确。例如没有使用“无条件”、“直接”等严格的措辞,易于造成松散的现象发生。

第三个重大变化是,作出了关于怎样解决同盟内争执冲突的规定:“同一区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区部总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区部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对中央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同一区部内的支部之间的争执由区部总支部解决;支部和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区部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解决;不过,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诉诸区部会议解决;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诉诸代表大会解决。代表大会还解决中央委员会和同盟下级委员会之间的一切冲突。”这就是说,党内可以有不同的意见,相互间发生争执冲突,也是正常的、常有的事,但问题是要正确地对待,并立下相关的规矩。新《章程》作出这个规定的实质就在于,凡属个人之间的意见冲突矛盾,必须交由同一级组织即支部、区部(总支部)来处理并作出最后解决,或交由上一级组织即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来处理并作出最后解决;凡属于组织间的意见冲突矛盾,如支部与支部之间的争执,或支部与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各区部之间的争执,也都要交由上一级的组织来处理和解决。这样的规定清晰地表达了,在无产阶级政党内,个人要服从组织,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

以上新《章程》出现的三个重大变化,归结起来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更加强调了组织的集中性问题。那么,为什么1848年欧洲革命后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新《章程》会如此强调集中呢?客观地说,这是因为在1847年《章程》里虽然对集中的问题制订了诸多条文,但还缺乏做出关键性的制度规定。例如,当时的章程规定了在党内各级组织中,上级组织负有领导下级的职责,但只限于对讨论的问题加以领导,并不是上级对下级的全面领导;虽然同盟内部通行集体议事讨论的方式,对讨论的议案实行多数人同意即获得通过的原则,但没有规定在多数人通过了议案和决定后,少数人一定要服从、要执行,更没有明确规定下级组织一定要服从上级组织,反而强调各级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这就导致了在革命实践活动中,曾经发生了少数不服从多数、下级组织不服从上级组织的恶劣行为。

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爆发时,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领导人马克思、恩格斯、沙佩尔、鲍威尔等人来到当时革命的中心巴黎,根据同盟中央委员会33日的决议,在巴黎建立了新的中央委员会,马克思任中央委员会主席、沙佩尔任书记、恩格斯任委员。马克思恩格斯为同盟起草了《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央委员会决定把它作为文件交给盟员,让他们秘密带回德国和人民一起参加革命。有400多名盟员和德国革命者分批越过国境,分散到各地成功地指导革命。然而,却有部分德国的盟员和政治流亡者,要求组成一个义勇军团打回德国去。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这种把革命当作儿戏,企图从外面用武力输入革命的错误做法。但是,这些人公然不服从中央的决定,擅自组建并带领义勇军团打回德国去。结果,义勇军团在边境就遭到反动派的屠杀和逮捕。此外,在革命失败后,共产主义者同盟竟出现“个别的区部和支部开始放松了,甚至渐渐地中止了自己同中央委员会的联系”的组织涣散的情况。正是鉴于这样的教训,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在党的民主制中加强实行集中领导的重要性,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指出:“革命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全部力量。”在实行民主制时必须加强中央的集中:“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当然,共产党要实行的中央集权制,不是封建时代“专制君主制的中央集权制”,而是建立在人民民主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

三、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要与无政府主义进行坚决斗争

虽然在欧洲革命和工人运动陷入低潮后,185211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宣告解散,但在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资本主义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具有国际性质,与此同时,全世界劳动人民遭受的压迫日益加剧也加强了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的反抗斗争,欧洲工人运动和民主运动开始走向高涨。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实践使各国无产阶级认识到,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敌人,无产阶级必须在国际范围内联合起来,这种国际主义意识促使了国际工人协会的产生。1864928日,英国工联在伦敦圣马丁堂召开群众大会,参加大会的还有德国、意大利、波兰、爱尔兰的工人代表,宣告了“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的成立。马克思出席了成立大会,并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协会临时章程》。在18669月日内瓦代表大会上,《协会临时章程》经过修改后得到批准,并给它补充了一个“条例”,也得到批准,形成了《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18719月底至10月,马克思恩格斯重新修订了章程和条例,完成了《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新文本。

第一国际是马克思恩格斯继共产主义者同盟之后创建的第二个无产阶级政党,《协会临时章程》、《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以及《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也是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第二个党章。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和制度在第一国际又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但在第一国际的实际组织活动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贯彻民主制的同时,更加注重吸取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调了国际要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重要性。当时,在国际工人运动内部,宣扬“完全自治”和联邦主义的无政府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了尖锐的斗争,并妄图攫取国际的领导权。面对这种形势,国际总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集中是完全必要的。

1871年,经马克思恩格斯修改后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加强了总委员会的权力。一是总委员会有权“收集各国联合会委员会寄给它的一切材料”;二是“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和小组”;三是“总委员会也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四是“总委员会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五是“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均有权出席联合会委员会、区域和地方的委员会以及地方支部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根据章程对组织机构的规定,总委员会内设一个常设委员会作为核心组织,它由主席、总书记和各国通讯书记组成。在各个国家层面,由中央委员会、分部、支部组成。其中中央委员会是上级机关;协会的各级组织在遵守协会的纲领、章程以及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前提下,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行动的自由。章程特别规定,为了确保协会纲领的完整统一,以及确保全协会均为共同利益而奋斗,赋予总委员会和联合会委员会的全权是必要的。

在第一国际内部,马克思恩格斯在与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斗争中又不断地强调了党要加强集中领导的问题。巴枯宁深受蒲鲁东无政府主义和魏特林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进入第一国际组织后,不遗余力地鼓吹废除国家,建立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否定任何权威、任何纪律,主张绝对自由。187111月,巴枯宁纠集汝拉联合会在瑞士的桑维耳耶召开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桑维耳耶通告》,成为分裂国际、宣扬无政府主义的宣言,遭到了马克思恩格斯和总委员会的痛斥。马克思指出:“加强总委员会的权力并且为了当前的斗争而把活动集中起来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因为分散会使这种活动没有成果。”恩格斯也指责道:“这些支部独立到这样的地步,以致它们不应该承认任何权威的领导机关,哪怕是按照他们自己的自由协商建立起来的权威的领导机关”,他们竟然认为“如果在每一个支部中少数都要服从多数,那这就是一种违反自由原则的罪行,就是承认会导致权威主义和专政的原则!”恩格斯认为,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任何服从纪律的支部!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末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教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只有加强党的集中和纪律,才有保证革命斗争的胜利。恩格斯斩钉截铁地指出:“胜利的首要条件是严格遵守法律,而一切革命的高调和喧嚷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失败。这种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

为了继续深入地、严厉地批判无政府主义,恩格斯于187210月—18733月写下了享誉盛名的《论权威》。在这篇著作中,恩格斯指出:“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他批判了无政府主义主张个人无限自由和否定一切权威的错误观点,阐明了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确立和维护权威的必要性。恩格斯结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论述了权威和自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他以棉纺厂作为例子,棉花至少要经过六道连续工序才会成为棉纱,并且这些工序大部分是在不同的车间进行的。在每个车间里,时时都会发生有关生产过程、材料分配等的细节问题,要求马上解决,否则整个生产就会立刻停顿下来。恩格斯指出:“不管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是根据领导各劳动部门的代表的决定来解决的呢,还是在可能情况下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个别人的意志总是要表示服从,这就是说,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若“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由此,恩格斯从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指出,无论是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教训,责备公社把权威用得太少了,并告诫人们:“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对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早前,在给库诺的信中,恩格斯就坚决地指出,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如果“没有一个作出最后决定的意志,没有统一的领导,人们究竟怎样经营工厂,管理铁路,驾驶轮船”,如果“每一个人、每一个乡镇,都是自治的;但是,一个哪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

四、马克思恩格斯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思想蕴涵的启示意义

根据组织的类型分类,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民主型政党,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党制定的是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正因为此,学人在既往的学术研究中,比较注重于探讨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思想,而鲜少探讨他们关于集中的思想。有鉴于此,前文对马克思恩格斯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思想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这之后,还应揭示其蕴涵的启示意义。

概括地说,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为共产党制定了民主制的原则和制度时,已初步形成民主制基础上的集中,随后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以及在第一国际的活动中,持续地论述了加强集中的问题,强调了党的集中领导的必要性。从马克思恩格斯必须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论述中,无产阶级政党可以得到三个重要的理论启示。

其一,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施组织的集中。要把每一个党员集中在党的一个组织里,参加组织的活动。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集中,无产阶级政党就是一盘散沙、四分五裂,根本形不成组织的力量。

其二,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施决策的集中。在进行民主议事决策时,不可否认,民主本身有着导致争吵纷乱的自发性倾向。大家在自由讨论、发表意见时畅所欲言,必然呈现分散、零乱的状况。如果此时不进行表决,或在多数通过之后没有少数必须服从多数的集中,党的组织便会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民主制若停留在这样的层次上,就会误入歧途,没有任何效果,出现每个人想要怎么做就怎么做的“极端民主化”,演变成无政府主义。因此,对自由讨论和出现的不同意见,需要运用少数要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达到集中。这样的集中是民主制必具的要素、不可缺少的步骤。

其三,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施执行的集中。当某个议案、决定通过后,进入执行任务和行动的阶段,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集中。这时候,要求授权于某个人,负责进行集中领导,大家要服从这个负责人的指挥命令。正如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曾举出棉纺厂的例子,一旦进入生产过程及材料分配等具体执行的阶段,就得委托一个负责人实行集中统一领导,需要集中领导生产运行的权威,否则就什么事也干不成。因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无产阶级政党要有执行力,必须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领导和权威。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和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一,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了新的类型的集中,即民主制的集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领导,无论是组织方面的集中,还是决策环节的集中,以及执行阶段的集中,都是属于民主制的,都是民主制的集中,即是由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集中制是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属于君主制的专制独裁,是多数人服从个人或极少数人的集中,与民主制相对立,因而臭名昭著、恶声远播。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把集中与民主制联系起来,形成了两种不同组织制度形态的集中。两种不同组织制度形态形成的集中表明,它们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坚持民主制、反对集中制,反对的是专制的集中制(官僚集中制、君主集中制、领袖集中制),即脱离和违反众意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专断独裁,但他们并不反对合理的集中。恰恰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主制需要集中,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而这样的集中正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和体现,这是民主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如下图所示:

其二,为无产阶级政党加强党的建设锻造了锐利的思想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在组织共产党时明确规定,作为最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共产党必须在党内实行民主,实行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集中统一和纪律的约束。是否加强党的有集中统一领导,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和修正主义政党斗争的一个焦点。在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机会主义纷纷效仿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组成的松散型政党,在组织上搞所谓的“广泛民主原则”,主张可以自行列名入党、自由行动,遭到了列宁的痛斥。列宁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旗帜鲜明地创建了具有严密组织、严明纪律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

其三,为无产阶级政党创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众所周知,列宁在二十世纪初创建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创立了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继承并做出重大的创新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来源,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民主制基础上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思想。这一思想为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创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新型的民主集中制的无产阶级政党,既与空想社会主义的集中制政党不同,也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政党不同,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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