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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习近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想的价值旨归及其意义
2018-01-16 21:45:04 来源: 作者:刘志昌 【 】 浏览:569次 评论:0

    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稳定,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具体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的目标,是一个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重要思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是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遵循。

    一、习近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探索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成为中国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实际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久,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中央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最初的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到当前鼓励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中,各地发展出互换、出租、转让、委托第三方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取得了一些很好的试点经验,但也存在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取消农户土地承包权、损害农民利益等土地流转不规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习近平发表了系列讲话,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内涵。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坚定不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习近平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关于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2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基本的价值取向。“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3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实行土地三权分置,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习近平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5;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6;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7;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8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是继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设想后的具体落实,是新世纪又一次伟大的土地革命。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着眼“三农”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习近平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他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9

    (五)农村土地流转的底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习近平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0在土地流转中,“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11在谈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时,他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12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流转的讲话,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处理好土地三权关系,通过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着眼“三农”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习近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想的重要意义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稳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土地革命时期,实行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政策;在抗日战争时期,停止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在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时期,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在“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基础上,把农民小土地私有制改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土地公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历史变迁来看,建立土地公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活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改革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的初心和重要历史使命。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未来指向,不忘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革命和改革初心,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是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革命和改革价值目标和追求的坚持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了农村社会主义的基础关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有土地私有化的主张。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推进土地流转就有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进入21世纪,面对农村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农村土地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而又意见相反的主张,一种是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另一种是保持甚至强化土地的集体所有。有的认为土地私有化是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唯一方法,有的宣扬全世界只有几个国家还不承认土地私有。1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学者认为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只要用土地私有制替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的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相对于其他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2而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则认为,土地私有化并非万能,不一定有利于规模经营3;土地私有制的高效率问题因国情而异;相对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私有制的缺陷更严重4;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不能保证“耕者有其田”,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5习近平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通过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改革,坚守了农村社会主义的基础。习近平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

    (二)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能否通过土地经营体制改革,为解放和发展农村土地生产力创造条件,是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根据土地的社会属性,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最重要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营体制。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经营权。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权利的第一次分离;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土地流转改革,进一步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保留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赋予大户、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土地转入方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讲话,肯定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要求,为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经营体制改革,为解放和发展农村土地生产力创造条件。

    (三)明确提出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是对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总结相对传统农业而言,现代农业是指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农场化的生产活动。从台湾地区、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历程和经验来看,专业化经营、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方向。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通过土地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通过建立人民公社体制,积极探索在土地公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为领导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通过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一大二公的经营模式,放开搞活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放开农地经营权的基础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同时,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过关于中国农业的两个飞跃构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2。以习近平为领导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积极探索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放开搞活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习近平提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对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总结,为我国土地经营体制改革和农业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放开搞活农地经营体制结合起来,找到了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放活农地经营体制的中国道路。

    (四)明确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是对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政策目标的坚持和发展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问题。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来看,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更替,实际上也是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分散——土地兼并集中——土地分散的循环。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实质上是农民为争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反对剥削和压迫的战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战争,实质上是统治者之间互相兼并土地、争夺土地的战争。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历史上动乱循环和剥削、压迫的根源。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中国民主革命的不同时期,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根据具体的革命任务和形势,策略性地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政策主张。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全国先后开展土地改革运动。随着1953年春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建立起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平等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1953年开始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把农民小土地私有制改革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农村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有的地方开始试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历次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成效和下一轮改革的动因看,新的土地制度在改革前期大多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原有土地制度绩效逐步递减,弊端日渐显现,甚至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这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耕者有其田,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能够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农村土地政策来看,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的重要目标,或者说,实现“耕者有其田”,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通过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改革,既结束了土地私有化和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之争,又为新时期探索“耕者有其田”基础上更好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指明了方向,是对中国历史上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土地原则的经验总结,是对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价值目标和追求的坚持和发展,是在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底线。

    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系列讲话,明确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基本要求,他强调要“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思想,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民现代化,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保证粮食安全,规范土地流转流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总之,“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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