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经阶段。数字资本主义非但未能扬弃异化,反而深化了异化形式:数字化劳动产品异化为数字资本,数字劳工闲暇生活异化为自我剥削过程,类本质异化为迎合算法模型需要的应激活动,社会关系异化为数据关系。这四重异化共同构筑了数据资本剥削的总体性景观,将劳动异化推向了数字劳动异化新阶段。面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基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技术乌托邦派的理论回应虽具启示性,但未能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数字劳动异化问题迷雾的拨开,必然要回到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彻底的批判,消灭导致异化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根源,实现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在其实践层面,应从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激发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劳动保护等关键维度上持续用力,稳步推进数字劳动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正义;数字劳动;异化劳动
迄今为止,资本依然是现代资本主义中主导一切的力量。随着新一代数智技术通过智慧计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价值创造,数据已经与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现代服务业实现深度融合并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是重要生产力。正如迈尔-舍恩伯格和拉姆什等人所言:“我们的经济即将从金融资本主义转向数据资本主义。”这意味着数据生产力的发展在推动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最伟大变革的同时,形成了继产业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之后全新的资本主义形态,即数字资本主义,亦称数据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经阶段。与数字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相适应,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型生产工具的结合,以最大力度驱动着数字资本主义的核心——数字资本的增殖。而资本的逐利方式、雇佣劳动的典型表现、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也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了新变化:从资本本性上看,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并没有改变,但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变化;从雇佣劳动上看,劳动作为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但雇佣劳动作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典型表现发生了变化;从资本主义典型特征上看,劳动异化作为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没有改变,生产力物质资料的本质也没有变化,但劳动异化的现实表征及扬弃路径发生了变化。数字资本主义发生的上述新变化,使资本对数字劳动的剥削变得更加隐秘,剥削手段更加多样化,剥削的效率更高,从而削弱了数字劳工的主体地位与尊严,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在此背景下,数字劳动正义,作为对现有的数字劳动活动、劳动关系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前提和合目的性根据的价值检审,受到关注和思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格局加快演变中的现实问题和理论课题,“需要我们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分析把握其出现的各种变化及其本质。”因此,如何从马克思劳动正义的视角来反思数字劳动异化现象,扬弃数字劳动异化,同时将数字劳动异化嵌入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找到一条克服数字劳动异化、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路径,愈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表征及其本质
当资本逻辑从传统生产领域全面扩张至数字空间,资本逻辑与数字技术高度融合,其结果不仅创造了数字资本霸权的新形态,还催生了以平台经济、数据驱动和算法控制为特征的数字劳动新形态,以及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新形式,从而将劳动异化推向了数字劳动异化的阶段。数字劳动异化现象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剥削的新特征、新变化,间接证明了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因而,从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相异化、劳动者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和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四个方面揭示数据资本主导下的数字劳动异化的具体体现及其本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当代资本主义变化的本质及数字劳动异化问题。
(一)从“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数字化劳动产品异化为数字资本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深刻地阐述了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其中第一重规定性即工人对他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关系。马克思指出,作为工人劳动的成果,“我们的产品都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因而劳动产品是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形式,工人通过占有其劳动产品实现对自身力量的确证。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除劳动力商品外一无所有,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产品成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被资本家所无偿占有。“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并且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因此,第一规定本质上是劳动的对象化与劳动本身的异化关系。
尽管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人类劳动形态经历了从手工劳动到机器劳动再到智能劳动,从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的迭代发展。然而,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下劳动产品的异己化,反而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以非物质劳动的形态剥夺了数字劳工确证自身力量的权利,深化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疏离和被奴役关系。与机器大工业时代以物质形态为载体的劳动产品不同,数字化劳动产品已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和物质形态,而扩展为文字、图像、影音、数据流等非物质形态,实现了劳动产品的非物质化转向。这类数字化劳动产品无法如物质商品般被直接占有和排他性消费,反而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由平台与数字劳工“共有”或“共享”的存在。由于数字化劳动产品形态的无形性,大模型生产行为的弥散性,数字劳工难以像辨识工业制成品那样,确认并主张自身对数字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数字化劳动产品在生产的瞬间便与数字劳工相分离,被各类媒体平台、大模型工厂等数字资本主体捕获与占有,并在随后复杂的数据循环中被整合、提炼,最终转化为增殖的数据资本。
另一方面,数字劳工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思维模式和工作技能被编码成算法和数据模型,“灌注”到数字机器体系中,成为大模型生产的质料。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机器具有辅助生产的作用,工人在机器的辅助下从事生产性活动;但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大模型生产能够独立、可靠且更高效地完成各类物质化产品和数字化产品的生产。这意味着数字劳工的数字劳动和本质力量,被对象化到数字机器体系之中,最终反过来成为排挤和替代数字劳工自身的异己力量。正因如此,大卫·哈维才敏锐地发觉,数字最初被认为是开放生产共同体的协作生产的一种解放体制,现已转变为一种过度剥削制度,数据资本可以自由地以此为基础,对高技能劳动力生产的免费商品进行肆意掠夺,并且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可见,数字劳动异化不仅剥夺了数字劳工的经济权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二)从“工厂劳动”到“玩劳动”:数字劳工闲暇生活异化为自我剥削过程
劳动异化的第二重规定性即工人与生产行为之间的异化关系。劳动产品不过是工人劳动过程、生产行为的总结。“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由此,工人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对此,马克思批判道: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与劳动过程、生产行为呈现出一种外在性关系,导致工人与生产行为的地位发生了颠倒:工人原本是生产行为的能动主体,生产行为依赖工人,异化的发生导致生产行为反而支配工人,工人沦为被动的客体。异化劳动尽管创造了属人的物质财富,但也同时创造了人如动物一般的自我牺牲与自我折磨,使得工人“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
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由于雇佣制的存在,异化劳动在物理空间和时间上要受到限定。剥削主要发生在“工厂围墙”之内,被限定在“八小时工作制”的范围内。相应的,工人的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相对明确,他们在闲暇时间里能够暂时摆脱资本增殖的工具的角色。然而,在平台经济、数字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叠加影响下,雇佣劳动被“自雇就业”所替代,生产过程、生产行为被掩盖,数字劳工“自我剥削”控制结构逐渐趋于成熟,资本增殖更多地发生在普通用户无意识的、无酬劳的“玩劳动”或“玩工”中。他们在社交媒体点赞、评论、发布动态的休闲娱乐行为,或在各类媒体平台留下浏览痕迹,无偿地为大模型工厂生产了最宝贵的数据原料。对此,福克斯明确指出:“花费在企业平台上的时间是他们的无薪数字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他们的数字劳动创建了社会关系、利润数据、用户生成的内容和交易数据(浏览行为),所有这些都是一种数据商品,被网络企业销售给了广告客户。”
从表象上看,“玩劳动”的出现使过去那种工人“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在客观上满足了自身休闲娱乐的需要。但它抹平了工作与闲暇的边界,使闲暇活动异化为生产性劳动,其本质是让数字资本主义获得剩余价值的新增长点。在这个意义上,闲暇被劳动化、生产化了:智能手机成为随身携带的“数字工位”,数字空间构成了一个“数字办公室”,信息社会转变为一座“数字工厂”,数字劳工“永不下班”。剥削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工厂与工时,而是弥散于整个数字空间之中,发生在“自雇就业”者身上。因而,数字劳工与生产行为之间的异化,已从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强制劳动,演变为一种更加隐匿的“玩劳动”式的自我剥削新形式所替代。
(三)从“机器支配”到“算法规训”:类本质异化为迎合算法模型需要的应激活动
劳动异化的第三重规定性即工人与类本质之间的异化。人是类存在物、自由的存在物,能够自觉到自己的生命活动,正是这种活动将人与动物根本区别开来。在马克思看来,类不是抽象的思维规定,而是人基于感性生命活动的展现出的自由意志,“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因此,与动物不同,人的类本质活动不是对自然和外部环境的被动适应,而是以感性的生命活动为基础,以实现自由为目的,以物质生活的生产实践为路径的对象化过程。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类本质发生了异化。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劳动不再是人的类本质的实现,而成为动物性的谋生手段。一方面,类本质沦落为谋生手段,工人的生命活动失去了创造性,成为维持生存的工具性存在。另一方面,类本质退化为丧失自我意识的动物性活动,劳动过程失去了自觉性,不再体现人的普遍性和自由性,而是陷入机械重复和意识麻痹状态。工人无法通过劳动确证自身的存在价值,生命活动面临意义危机。
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秩序下,数字劳工的类本质异化表现得更加深刻。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工人受制于生产流水线的节奏。不是工人在使用机器,而是机器通过预设的生产节奏和规定的生产动作支配工人。工人的手和身体,必须完全服从于生产流水线的速度和机器的运转周期。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算法叠加数据则构成了对数字劳工新的支配逻辑。数字劳工看似拥有选择生产、何时生产、怎样生产的自由,实则其数字劳动过程要受到算法模型的隐匿规训。平台通过实时监控、数据反馈与绩效排名等机制,把数字劳工的生产行为分解为标准化、可度量的数据任务,把数字劳工的创造力转化为算法模型可预测的产出。从网约车司机的接单路线,到媒体平台内容创作者的流量密码,再到数据标注员的标准化作业,其数字劳动在算法模型的长期规训后往往表现为一种无意识的、条件反射式的应激活动。数字劳工的生产行为不再是彰显主体力量、实现自我发展的自由活动,而是一种碎片化、机械性、甚至成瘾性的数字反应。可见,通过将数字劳动过程完整嵌入算法模型之中,数字劳工不再是自由的、自主的生产者,而是主动进行自我优化以迎合算法需求的无生命的对象。可以预见,“人类既是人工智能技术及人工智能社会的缔造者,同时也正在沦为它们的依附者。”显然,这与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自觉的、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的类本质相背离。
(四)从“集体劳动”到“孤立原子”:社会关系异化为数据关系
劳动异化的第四重规定性即工人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异化,具体表现为“每个人都按照他自己作为工人所具有的那种尺度和关系来观察他人。”在马克思看来,主体间社会关系的异化是前三重异化关系的结果,因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人是“社会存在物”和“特殊的个体”。社会则是人的作品,是人的活动舞台。社会关系的异化破坏了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规定性、相互生成性,使人无法直接证实和实现人的真正的本质,人的社会的本质。
在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尽管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商品交换关系所物化,但工人的集中化生产和集体性劳动为阶级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大型工厂、生产车间、工会团体充当着工人社会关系形成的中介与纽带。不同于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数字资本主义获取利润的关键,并不是大量生产千篇一律的产品,而是为不同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摒弃了集中化生产,其去组织化属性内在地要求并再生产着数字劳工的原子化状态。具体而言,在平台经济、算法模型和新的商业模式联合作用下,数字劳工内部被制造出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竞争,阶级意识被竞争意识所遮蔽。为了获得更好的订单、更多的流量、更亮丽的绩效,数字劳工之间被迫进行内卷式的竞争。在平台经济中,司机与乘客、外卖员与顾客之间的服务关系,被简化为一次五星好评或差评的冰冷数据。在社交媒体上,真挚的友谊和情感交流,被异化为对“点赞、评论、转发”等量化指标的追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被异化为对服务绩效的苛求。如此一来,数字劳工之间非但难以建立同志般情感联系,反而在算法模型的精密设计与绩效排名的驱动下,陷入原子化的孤立境地和彼此内耗的困境之中,从而丧失了在现实中对自己社会性的直接感受和享受。费希特曾说,“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他应该过社会生活;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人。”数据资本有意识地将数字劳工的社会关系异化为商业扩张和资本增殖的工具,不但削弱了数字劳工对数据资本的议价能力,更剥夺了数字工人作为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因而,对于数字劳工而言,人的社会关系更多时候是一个外在的、冰冷的且不能被思考、感知、理解的数据关系。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批判
迄今为止,马克思是对资本主义批判最为彻底的思想家。几百年来,资本主义不断通过技术革新与形态演变实现了自我革新,但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深刻剖析,其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本质规律,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展现出更强的解释力与批判锋芒。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最为严厉的批判,就是对其劳动异化现象的批判。正如奥尔曼所说,马克思提出的劳动异化理论从他那个时代直至我们这个时代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尽管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有着较深的思考,但只有立足于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才能彻底揭示数字劳动异化问题的本质,实现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数字劳动异化批判的理论盲点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伴随大模型生产和数据生产力的发展,数字资本主义步入一个加速演变的新阶段。与产业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不同,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通过平台经济的空间重构、数据驱动的行为捕获与算法控制的隐性支配,实现了对数字劳动的掠夺式积累(predatory accumulation),将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逻辑推向极致。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劳工的处境呈现出深刻的悖论性:他们既在数据资本的主导下与之博弈,争取权益与自主性,却又在无意识中参与着与资本的“共谋”。其结果是通过自身的数字劳动不断再生产出支配自身的条件,并在这一过程中被持续解构与重构,最终沦为被算法所标记、被流量所定义的符号化存在。正如福克斯所指出的:“数字劳动世界中,商品的拜物教特征呈现出倒置的形式。”
数字劳动异化所呈现出的这种高度隐蔽、复杂且深刻的现象,已引发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关注。近年来,围绕此问题及其应对之策的批判性思考,形成了基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技术乌托邦派。技术乌托邦派更倾向于将技术的自发性发展视为突破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实现共产主义根本途径,主张通过技术加速推进社会形态的根本转型。克里斯托弗·考克斯(Christopher M.Cox)认为,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推动数字资本主义根本变革,而后他又提出“数字社会主义”概念,强调数字社会主义是基于“完全自动化”的“真实乌托邦。”詹姆斯·马尔登(James Muldoon)认为,“真实乌托邦”式的数字社会主义构想有其积极性。沙钦·夏尔马(Sachin Sharma)就指出:“通过构建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和道德价值观的人工智能系统,我们或许能够更接近于理想中的完美世界……尽管创造一个技术乌托邦是一项极具挑战性与复杂性的任务,但鉴于其包含的潜在益处,它无疑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亚伦·巴斯塔尼(Aaron Bastani)认为,新技术革命将使人类摆脱匮乏,并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能源、空间、健康以及可持续的人造食品,这为实现人人享有奢侈、人人享有一切的“全自动奢侈共产主义”(Fully Automated Luxury Communism)提供了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中“工作将被淘汰,匮乏将被富足所取代,劳动与休闲融为一体。”技术乌托邦路线指出了数字技术对于当今社会的重要性,阐明了技术进步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激发了人们对于数字社会主义未来图景的丰富畅想。
技术乌托邦派存在难以突破的理论盲点在于,他们寄望于技术突进的宏图远景,从而容易陷入技术决定论的窠臼。具体来说,技术乌托邦派夸大了技术进步的自主性和中立性,忽视了技术发展深受资本逻辑及其制度结构的影响,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揭示和解决由数字劳动异化所体现的资本逻辑统治机制及其深层危机问题。因此,技术乌托邦派所提出的理论是在数字资本主义框架内的技术化变装,“变”的是资本主义的“外围”和“保护带”,“不变”的是资本逻辑这一资本主义体系运转的轴心。
(二)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扬弃
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首先确立了劳动是人的类本质这一命题。正如卡罗尔·C·古尔德所言,“马克思无论是在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的批判中,还是在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规划中,都隐含着一个正义概念。”正义是人通过生产劳动得其所应得。就数字劳工而言,其所应得是劳动与生活的统一,数字劳工能够通过数字劳动实现人的类本质,确证自身的主体性。但在资本主义雇佣条件下,数字劳动异化现象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领域范围内。数字劳动异化意味着人的本质也被异化。作为谋生手段,异化劳动与现实生活外在对立。数字劳工无法在数字劳动中实现价值、感受幸福。
数字劳工未能得到其所“应得”,不是因为数字劳动本身出现问题,而是因为凌驾其上的资本逻辑统治所致。资本逻辑是“以资本增殖为最终目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体系及运转的总体性统治力量。”其对现实生活的统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资本逻辑以抽象劳动为载体。资本逻辑得以运转离不开劳动的抽象化过程,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交换中被同质化为抽象的一般劳动,进而成为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劳动在这一抽象化过程中,不再以劳动者自身为目的,而是变成了价值增殖的手段。第二,资本逻辑以私有制度为制度保障。资本逻辑稳定运行离不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资本立足这一制度,实现对劳动力商品、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的彻底支配,将社会关系普遍化为雇佣劳动关系。第三,资本逻辑以无限增殖为追求。资本增殖即是目的本身,资本无限制地将现实生活一切事物纳入其运动循环当中,并不是为了满足人的现实需要,而是维系资本自身不断增殖的内在要求。相较而言,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正是针对资本逻辑的三方面内容及其引发的异化劳动后果进行批判。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正义的实现,无法通过任何资本主义内部的改良主义路径来实现,而是要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彻底的批判,扬弃劳动异化。马克思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数字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既表明了数据、算法、模型的资本化,又体现了资本逻辑对数字化技术逻辑的渗透。离开数字劳工的抽象劳动,数字机器便可能陷入瘫痪,大模型生产就无法持续,因而其背后依然反映的数据资本和数字劳动的关系。可见,无论是通过技术加速推进社会形态根本转型的理论主张,还是资本主义内部基于数字机器的改良主义实践,均掩盖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自然无法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工人要学会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从而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正义的实现,同样也要学会把数字机器和数字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并且只有区别开来,才能科学揭示数字资本主义所构造的新剥削制度的本质特征,从而彻底批判资本逻辑对数字劳动的钳制,破除资本主义数字化生产方式的剥削性质。
因此,劳动正义的核心目标是消灭导致异化的根源,即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实现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直接结合,使劳动回归其作为“人的第一需要”的本质。而劳动正义的最终愿景是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劳动成为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和创造力的愉悦活动。
三、数字劳动异化的实践克服
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深刻揭示了数据资本主导下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表征及其根源,并以其深邃洞见拨开了数字劳动异化问题的迷雾。在数字经济时代,当人们探寻克服数字劳动异化,实现数字劳动正义的路径,使数字劳动成为实现人自身发展需要之时,仍然要紧扣马克思主义劳动正义的核心要义,从以下关键维度稳步推进。
(一)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人本逻辑与技术逻辑有机统一,是克服数字劳动异化的基本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不是‘历史’把人当做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在数字经济时代,要重新审视机器、技术的本质与定位,它们始终都应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因此,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数字劳动正义,关键在于厘清人本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关系,全面扬弃将技术作为外部工具“嫁接”到人的全面发展上的做法,以技术为媒介,实现技术逻辑与人本逻辑的内生融合。
在实践层面,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技术为民”的科技伦理原则。所谓“技术为民”,是指将增进人类福祉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技术进步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有力杠杆,而非数据资本单向度扩张的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四个面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党和国家就将“增进人类福祉”列为科技伦理原则之一,明确指出,“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数字技术与数据生产力迅猛发展的今天,“技术为民”科技伦理原则的立法实践为人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防止数字劳动异化提供了重要启示。它要求人们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同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框架,确保数据生产力发展的目标并非资本增殖,而是服务于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数据生产力发展的成果能够为最广大的人民所共享,而非被少数资本所垄断。这既是对马克思劳动正义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坚守,也是从根源上防止数字技术等前沿技术沦为新型剥削工具的有益探索和原则保障。
(二)激发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
马克思的劳动正义理论不仅是批判的理论,更是唤醒无产阶级阶级意识,指导无产阶级从“自在阶级”走向“自为阶级”的实践的理论。这体现在马克思非常注重激发革命主体意识的哲学家,他始终把自己的理论定位为无产阶级的“精神武器”,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理论的“物质武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工被算法隔离为“孤立原子”,其阶级意识被竞争意识所遮蔽。因此,激发数字劳工的主体意识,是克服其数字劳动异化、唤醒他们对自身历史地位感知的关键一环。
首先,要通过思想引领增强数字劳工的权利意识。在数字劳动高度去组织化的背景下,数字劳工身份模糊、组织松散,难以准确认知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去劳动关系化”带来的身份虚化风险,思想引领的首要任务在于帮助数字劳工确立清晰的自我定位,既要充分认识自身劳动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价值,更要深刻理解自己并非数据资本的附庸,而是数据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劳动主体。唯有确立这一主体性认知,才能从根本上唤醒数字劳工的权利自觉,激发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内生动力。
同时也要通过完善数字劳工保障制度唤起数字劳工的尊严意识。在平台化生产模式下,数据指标与算法评分取代了真实的社会互动与价值反馈,使劳动评价体系陷入高度程式化、去人性化的困境。数字劳工的创造性付出与情感投入难以获得真诚的认可与共鸣,其作为劳动者的尊严感在冰冷的数字界面中日渐消弭。由此,应加快构建与数字劳动相匹配、覆盖广泛、保障有力的数字劳工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确立人性化的评价机制、建立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心理支持服务等具体措施,让数字劳工在创造价值的同时,能够获得有温度的制度保障与政治认同,实现体面劳动与尊严生活。
(三)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劳动保护
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劳动保护,体现对数字劳工的尊重,是克服数字劳动异化的必要途径。数字机器、数字技术作为“物化的知识力量”,其本身并无阶级属性,关键在于它服务于何种社会关系。克服数字劳动异化,实现数字劳动正义,并非要抛弃数字机器和数字技术,而是要驾驭数字机器和数字技术,使其从资本增殖的工具,转变为数字劳动保护的利器和促进人的发展的赋能者。
一方面,破除“技术黑箱”,推动数字技术透明化。作为数字劳动异化的技术机制,“技术黑箱”使数字技术往往更倾向于着重标注、洗练符合数据资本增殖需要的数据,算法机制迎合符合数据资本增殖需要的偏好。其本质是一种由数据资本权力塑造并被数据资本有意识维持的资本-技术复合体。因此,破除“技术黑箱”,就是通过算法典型问题治理、制定规范指引、加大司法力度等途径,实现数字技术“去黑箱化”,使其内部工作原理和决策过程更容易被掌握,“肢解”数据资本主导下的资本-技术复合体。
另一方面,优化算法规则,推动数字劳动评价向人性化回归。在数字资本主义秩序下,数字劳工之所以被算法规训成为孤立原子,数字劳工之间被迫进行内卷式的竞争,是因为数据资本渗透数字技术使其形成了符合资本增殖需要的工具。因此,推动算法规则的优化,使其从支配数字劳动的异己力量转变为保障数字劳动权益的赋能者,便成为克服数字劳动异化的必经之路。这一转变并非不可及。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为此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该意见明确要求,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数字劳动的考核评价要求,倡导采用“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数字劳动效率、绩效等相关指标。其深层意涵在于,它试图在数字技术规则中嵌入人性的尺度,通过适当放宽相关技术参数、调整技术规则,来缓解系统性的数字劳动压力,从而为数字劳动创造一个符合人的类本质特征的技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