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边界“扩张”的三重逻辑
实然和应然,是法理学观察所有规则的一个重要维度。本文的第二部分,从实然的角度阐述了党内法规中义务如何优先于权利,也即党内法规义务本位的本质属性如何支撑了制度边界的“扩张”。那么第三部分,将重点讲述:从应然的角度,党内法规为何要体现义务本位,或者说党内法规制度边界的“扩张”究竟基于什么逻辑。
(一)伦理基础:基于身份的集体主义观
在国家(state)这个共同体的语境中,法律是权利本位的,这意味着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作为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诚如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领袖人物罗伯斯比尔所言,“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然而,一旦公民的身份开始增加,公民的权利义务配置就要进行“二次调整”,权利义务的对比就可能发生变化。“
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是说” ,当公民加入政党这种政治组织时,其身份也就具有了当然的双重性。他既是一个公民,又是一个党员。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作为党员,享有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但区别是,在前者的身份条件下,权利优先于义务;在后者的身份条件下,义务优先于权利。身份的变化,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并不难以理解,但是为什么在党内的语境中义务优先于权利呢?这是因为集体主义的政党伦理所导致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明确规定,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入党誓词也规定,“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党和人民的利益,这种“集体主义”话语的分量,显然是重于党员利益这种“个人”话语的。自然而言,党员的权利是排在党员的义务之后的,党员义务是第一性的,党员权利是第二性的。
从更深层次上讲,身份的变化,是社会个体所的在共同体变化。从公民到党员的身份变化,其实就是国家到政党的共同体变化。“在任何共同体中,成员资格使我们承诺遵守共同体的规则,服从它的法律。一旦一个人意识到这些规则,并且继续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行动,就认为他已承诺了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共同体的变化,所辖资源的重新整合和二次调整,导致了主体在承诺内容上的相应变化。“在构造人格体时只是次要地涉及到权利,即人格体之所以需要权利,是为了能够满足他们的义务。” 从契约论的理论谱系看,作为公民,为了得到国家提供的安全与福利,承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从而必须履行公民义务;作为党员,为了实现党和人民的利益,自愿加入党,承诺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从而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中国共产党这种列宁主
义政党类型的共同体,比西方国家政党类型的共同体,更加强调集体,而不是个人,对“承诺”的实践要求更高。从本质上看,在党内,伦理意义上的集体优先于个人,是义务优先于权利的根本原因。如此想,作为实现党的主张的制度武器,党内法规制度边界的“扩张”就顺理成章了。
(二)价值取向:“行动一致”的组织秩序
党内法规的义务优先于权利,制度边界体现出的“扩张”性,与其价值取向也有关系。作为一个 91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构成的庞大政党,要想令行禁止,自上而下地迅速动员起来,“组织严密”必不可少,“行动一致”的组织秩序必不可少。而这些,需要借助党内法规条款的义务本位来发挥关键作用。党内法规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纪律处分条款,这些条款都是党组织或党员触犯党内法规的命令性规则或禁止性规则,违背相关义务,逾越制度边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你有逾越制度边界的违纪行为,不承担相应的行为义务,则要承担纪律处分的后果。在“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中,义务而不是权利,成为了行为模式的关键。
超越党组织和党员自身,从更广阔的视角看,组织层面的“集中”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列宁主义政党纪律中“行动一致”的最好诠释。所谓“行动一致”,在组织层面上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政党的要求,必须保持集中化的一致,并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秩序。“集中”的要求,也即列宁所谓的“行动一致,就是实际活动一致”。有了行动一致,才能在整个纪律体系中形成一种组织化的秩序格局。
基于整齐划一的服从,集中化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才得以形成,使得党的中央机构对整个党的组织动员可以切入脉络,达到极致,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行动一致,从而真正发挥组织的力量。有学者就坦言,“列宁主义政党在组织结构上和西方议会政党的基本差别在于:它有笼罩每一个党员的基层组织” 。恰恰就是这个“笼罩”,便点出了列宁主义政党在“集中”上的强大优势,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严密”上能够远胜西方国家政党的奥秘所在,也正是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相较国家法律要保持“扩张”的原因所在。
(三)权威需求:“纪严于法”的自我革命
现代政治需要权威。为避免“政治衰败”(political decay),一个更高的权威,需要出场。亨廷顿就直言:“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特别是政治后发国家的国家建构过程中,需要权威来通过政治秩序的安排来有序推进,需要权威进行制度意义上的顶层设计。
由什么来构成权威?在不同政体里,权威来源不同。在英国、美国、法国等政治先发国家,政党在议会政治中竞争中获得胜利,通过执政来体现权威性;在亚非拉等许多政治后发国家,政党更是作用非凡。政党在前,政党塑造了国家,而不是国家缔造了政党。权威来自政党。这一点,对于中国而言更是如此。党史和新中国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党的权威的集中体现。
关键是如何更好地保证和实现“党的领导”。中国有句古语:“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国土面积 960万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的庞大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持续保持“自身硬”,才能有底气实现党的领导,才能有能力担当起政治权威的重任。显然,为了持续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自身必须始终过硬”,需要推进“自我革命”,使党始终强大且具有活力。
从列宁主义政党的运行模式上看,“自我革命”是这种政党类型的一个传统和标志。中国共产党,更是将这一传统传承始终。通过不断地自我革命,总结经验,修正错误,自我修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才能在中国政治舞台上适应、把握和引领时代变化。推动自我革命,自身的制度建设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方式。如此,可以既不消解权威,又能保证权威稳定地受到约束。约束党组织和党员,需要依规治党,更需要超出一般标准的“纪严于法”。早在1937年,在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公审黄克功大会的信中,毛泽东就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只有坚持义务本位,党组织和党员的义务在文本规定、逻辑关系、数量对比较以及运行状态上都优先于权利,受更多的、更严格的、更高标准的约束,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相较国家法律保持“扩张”状态,“纪严于法”才能实现,基于身份的集体主义观和 “行动一致”的组织秩序才能变为现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的权威才能不断地、坚定地保持下去。
四、制度边界“扩张”的限度
如前所述,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组织和党员承担着更多的、更严格的、更高标准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在“度”上是无限的,更不意味着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可有可无。虽然“纪严于法”已经催使党内法规在制度边界上相较国家法律呈现出“扩张”状态,但是并非“无限扩张”,义务本位也非“义务无限”。党内法规制度边界的“扩张”是有限度的。
(一)为什么要有限度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规则的核心内容,这要求任何一个规则体系,权利义务之间都要有明确和合理的边界,不能擅自进入对方的领域,存在相对平衡的关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呈现出平衡的状态。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虽然义务在文本规定、逻辑关系、数量对比以及运行状态上都优先于权利,但是义务和权利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相对的平衡关系。党组织和党员通过“学党章党规”,了解和掌握自己义务和权利分别为何,同时又可承受,从而知晓自己的行为应该“往何处去”。但是,就是因为义务具有优先性,负载了更多的行为要求,就更不能大而化之地定性处理,无限“扩张”自己的制度边界。否则,不论是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党组织和党员)会在行为上无所适从,削弱积极性,而且党内法规的执纪机构(纪委)的权威性也会有所损害。因此,党内法规的义务本位和制度边界的“扩张”状态是存在限度的,而且这种限度应该明确且合理。
客观来讲,明确地将党内法规制度边界的“扩张”状态限定在可遵守的合理范围内,是具有双重好处的。一方面,义务的数量、标准以及程度被设定在明确和可承受的范围内,有利于“义务优先于权利”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态能够有效实现,提高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内法规的现实认同度,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度权威,从而更加凸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虽然是义务本位,但并不意味着权利毫无作用。相反,党内法规明确权利,让党组织和党员更科学地享有权利,贯彻党内民主,同样有助于激发他们认同党内法规的积极性,增进党内法规的权威。现实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例子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观点,比如“因洗澡迟接巡视组电话被警告处分”“教师假期自费聚餐,被通报批评”“在办公室喝牛奶被问责”等。
(二)限度在哪里
既然党内法规的义务本位和制度边界的“扩张”的限度划定如此重要,那么关键就是明确限度到底在哪里。完成划定边界这一工作,既容易,也不容易。容易的是,如果我们只是满足于定性地区分党内法规义务和权利的范围,追求“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工作似乎并不难。但是,一旦将案情置于现实的监督执纪过程中,这种单纯辩证化的理解,并不能给予执纪者和被执纪者太多的具体指引。在义务与权利、集中与民主、纪律与自由、统一意志与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之间,“绕来绕去”后,我们仍然找不到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合规的依据,很容易陷入到上述“执纪问责简单化”的困境中。然而,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试图定量地划定出党组织和党员在义务设定在哪里,权利规定在哪里,找到其中的“平衡点”确实也遇到了难题。正如宋功德先生所说的,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模式“长处往往也正是其难处,如何适应治党执政的现实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党规制度的供求平衡、权义配置的结构性均衡、顺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动态平衡,这无疑是一个难题” 。
从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看,党组织和党员的义务优先于权利。这种权利义务配置是由主体身份的变化而引起的。对于党员来讲,其在入党以前,作为普通公民时,权利义务数量等值。但入党以后,随着身份的增加,共产党员这一新身份赋予了许多新的义务,而相应的有些权利得到了克减。原本权利义务边界的“等值线”向权利一侧移动,权利的范围相应缩小,义务的范围相应扩大,制度边界相较国家法律呈现出“扩张”状态。具体来说,“二次调整”后的制度边界,是迁徙自由、隐私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劳动权、业外活动权利等权利克减的结果,也是相应的义务扩大的结果。比如,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党内法规的规定,一定级别(一般
是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这些事项包括一方面,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显然,这里面的很多信息,属于典型的个人隐私,在党内法规的制度性规定下进行了权利克减和义务增加,划定了明确的边界。
(三)怎么样确定限度
综合而言,确定党内法规义务本位和制度边界“扩张”状态的限度,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明确。
首先,明确制度实体。“在法律体系内部,法律实体所调整的是人们交往行为中所产生的具有目的性或目标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如此,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也需要明确规则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为何。上文中,我们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对制度边界“扩张”的限度内容进行了具体探讨。但是从制度原理上来看,实体上的明确需要遵守三个原则。一是边界法定原则,也就是党内法规条款对“义务优先于权利”的权利义务配置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在权利克减时,不能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二是边界公开原则,也就是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条款中权利和义务明晰而公开。如此,党组织和党员才能知规守规,依规行事。三是边界适度原则,也就是“义务优先于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度,要让党组织和党员在“看得见”的基础上可以“够得着”,在现实环境中具备履行能力。义务不能无限,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也不能无限扩张。
其次,明确制度程序。法理学一般认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可以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在塑造制度权威上具有重要价值。实现党内法规制度边界“扩张”的限度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样需要程序的保障。在制定过程中,要通过程序对党内法规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行预先评估,充分考虑制定后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承受力。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把党内法规制定出来。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就有很多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在适用过程中,让党内法规条款科学合理地动态地运转起来,推动相应义务得到履行,相应权利得以享有,同样需要明确的执纪程序。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就规定了许多程序性的执纪内容。
最后,明确制度救济。任何制度,都要配备纠错机制,囊括制度救济内容。制度救济,是推动制度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一环。这一法理要求,同样适用于党内法规的语境。义务的增长,必然伴随着权利的克减。在立规和执纪的过程中,设定义务以及处分“不义务”,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化的救济机制作为保障。比如,假设有的地方制定的党内法规,与党章相冲突,义务设定不合理,如何进行救济。当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从操作层面还需要再细化。再比如,“执纪问责简单化”的问题,是党内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制度边界“过度扩张”的直接反映。我们不能指望着总是通过舆论的推动,来纠正这个问题,关键还是需要稳定的制度化救济,来推动制度边界的合理设定。
五、简要结语:制度边界越合理,制度权威越牢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与党的制度建 设有着直接关 系。中央提出“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纪严于国法”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党内法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先后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立起来了,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依。但是,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逐渐健全,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如前文所述,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相较国家法律处于相对“扩张”的状态,这在理论和现实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问题的关键是要搞清楚为什么“扩张”、“扩张”的度在哪里,从而科学地进行权利义务配置,在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明确哪些权利需要克减,哪些义务需要承担,进而明晰党内法规的制度边界。如此,党组织和党员在“制度治党”的层面才能更坚定地认同党内法规,使得党内法规制度权威的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