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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社会主义的主导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
2018-03-24 11:49:14 来源: 作者:黄浩 【 】 浏览:2469次 评论:0

社会主义本身是作为对资本主义的超越而出现的社会思想和运动, 它遵循的主要是与资本逻辑相对的社会逻辑, 这里的“社会”一方面是指与“个人”相对的概念, 相当于马克思所使用的“共同体”的概念, 可以理解为特定国家区域内个人的集合体, 另一方面是与“国家”相对的概念, 相当于“市民社会”的概念, 可以理解为与国家、政府相对的民间力量或公共领域。英国学者德兰蒂指出:“显然, 公共领域是社会中的一个空间, 因为它居于私人领域和国家领域之间的公民领域中, 但它也是一个话语领域。”所以综合起来, 这里的“社会”指的是与国家、政府相对的特定区域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 在这个意义上, 又是与“人民群众”相接近的一个概念, 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系统。所谓社会逻辑就是国家实体的运作要以该国的大多数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 从这个意思上说, 真正以社会逻辑运作的国家, 其实国家与社会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 而更多的是一种统一的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 其中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国家的消亡”,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 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 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 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 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 它是自行消亡的。”也只有这样的国家才真正称得上是以社会逻辑占主导控制逻辑的国家。

一、平等的逻辑

资本的增殖和扩张逻辑带来的就是国内国际间的不平等, 这也是一种反讽, 因为资本主义是打着“自由”、“平等”的口号走上历史舞台的, 所以这里我们要把作为社会逻辑的平等逻辑与作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平等概念做出甄别, 对此,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 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 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里再清楚不过了, 资产阶级所标榜的“自由”、“平等”等价值仅仅局限于“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即经济领域, 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基础上的作为法权概念的自由、平等, 其背后是阶级特权。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 指的是每个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享有共同的权利和发展机会。所以, 福斯特指出:“运行在‘从各尽所能到各取所需’的原则下的完全解放的社会 (Bolívar所说的平等是‘法律的规则’) , 在资本的规则下是绝对不可思议的。”

有学者根据马克思曾把抽象地谈论权利和正义斥之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 从而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不是从正义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的批判, 或者认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其实, 马克思是超越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正义”范式而提出了“批判正义”的正义观。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 随着社会冲突主要是阶级冲突的消亡, 法权观念也随之消亡, 马克思本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抽象地谈论权利和正义, 并结合生产方式具体指出了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阶段的“按需分配”的原则。从这里看得很清楚, 马克思并不是反对权利和分配正义本身, 而是反对资产阶级的抽象权利和抽象地谈论权利的方式。这还可以从下面的语句中得到佐证:“虽然有这种进步, 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 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 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 要当做尺度来用, 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 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 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布坎南在引用上面的话后得出结论说:“假如马克思把他的批判仅限定在某种历史的权利概念, 那这一段是难以解释的, 甚至是无法解释的。”也就是说, 布坎南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概念的权利的批判理解成对权利本身 (即权利一般) 的批判, 但他在引用上面的话的时候, 却没有引用“虽然有这种进步, 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这一关键的语句。其实, 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想表达:我们不要抽象地去谈论平等, 而是要思考如何在现实生活中, 在实践中把平等原则落实到实处, 因为现实生活的人是各种各样处境不同的人, 所以结果往往是平等的反面。“但是这些弊病, 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所以, 目前我们的重点是思考如何减少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与事实, 而不是要不要平等, 甚至批判平等本身, 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平等, 平等原则就有存在的必要。因此, 我们对待平等原则要采取现实主义的观点, “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 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 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 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经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平等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平等的事实, 按照马克思的思想, 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 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 不平等、不公正现象也会随之消失, “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 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那时再谈论所谓的平等也就毫无意义了, 马克思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反对一般的平等 (如果马克思有此思想的话) , 这可以结合马克思哲学终结的思想来理解, 马克思终结的主要是作为哲学形态 (西方形而上学) 和作为意识形态 (尤其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的哲学的终结, 而不是作为哲学一般的终结。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权利和平等话语, 这可以从马克思在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的文字可以看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 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协会宣布: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 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 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从这里可以看出, 认为马克思没有自己的正义观或道德观, 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是基于正义或道德的批判都是没有根据的。

二、公正的逻辑

公正也称“公平”、“正义”, 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大致相同, 所以这里不做区分, 为了行文方便, 这里一般用作“公正”一词。公正的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虽然我们并不完全赞成罗尔斯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的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的程序正义的正义观, 但他对正义的强调值得我们关注, 同时要甄别西方的正义观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的本质区别。从国内外学者对“塔克尔-伍德命题”的论辩中我们可以看出, 对于马克思思想的解读, 要坚持整体性的原则, 不能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断章取义式进行解读, 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正如麦卡锡指出的:“从目前为止双方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来看, 任何一方都必须加以否决, 它们对伦理学本质的理解都过于狭隘, 因为它们大体上都将马克思的思想局限于讨论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交换, 而没有重点留意作为整体的社会结构。”无论从直觉来判断还是从马克思的思想整体逻辑来看, 都不可能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结论, 从马克思早期对异化劳动的哲学批判到晚期的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都蕴含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批判, 如果把这个前提抽掉, 很难想象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的可能性。但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言说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的正义观的本质区别, 那么, 作为公正的逻辑的实质是什么呢?

在马克思看来, 人的自由与解放是平等观念的理论主题, 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 不是仅仅获得法权意义上的权利、自由、平等和公正, 而是人的本性在人的世界、人的关系和人的活动中的充分生成。因此, 与罗尔斯旨在建立正义原则的纯粹程序的社会正义规范不同, 马克思人类正义的社会规范旨在彻底改变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 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 获得人的独立、个性和解放。因此, 我们应该超越法权正义的立场来看待自由、平等和公正, 而站在人类正义的社会规范即人类解放的立场上来看待自由、平等和公正, 才能对马克思的正义批判获得一个本真的理解, 才能走出围绕“塔克-尔-伍德命题”所引发的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所展开的争论。这还可以从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现代性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与以社会逻辑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现代性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差异中得到证成, 正如格里芬指出的:“无论如何解释, 现代性总是意味着对自我的理解由群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一个重大转变。现代性不是把社会或共同体看成首要的东西, ‘个人’只是社会的产品, 仅仅拥有有限的自主性;而是把社会理解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地结合到一起的独立的个人的聚合体。”显然, 在以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支配下的资本主义社会里, 是很难达成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 而只有在以集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支配下的社会主义社会里, 才能真正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 资本主义的所谓正义原则是“特殊正义”, 这正是马克思所要批判的正义观, 而马克思所坚持的正义原则是“普遍正义”即“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从这里还可以看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 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信念是不能放弃的, 反而是要加强的, 这也是社会逻辑所必然要求的, 违背了这一点, 平等、公正的价值诉求只能是纸上谈兵。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 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公正观中得到警示:就是马克思并不是在分配正义的意义上讲社会公正的, 恰恰相反, 马克思还是反对把公正问题局限于分配领域打转转, 所谓的马克思反对、拒斥正义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塔克尔、胡尔正是由于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做文章, 始终跳不出资本主义正义观所设定的框框, 所以才有了关于“塔克尔-伍德命题”的争论产生, 马克思恰恰是在生产方式的视角来谈论社会正义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 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 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 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以我们在当下思考解决社会不公问题的时候, 只有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进行改革, 才能最终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如果我们在生产方式领域不做出改革, 仅仅依靠在分配领域里做出调整或改革, 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这里主要还是要避免资本逻辑在生产方式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这里有很多的具体现实问题需要靠顶层设计来做工作。从这种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生产方式需要正义的呼声 (意识形态性) 。”

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是要消灭资本逻辑产生的剥削、异化的问题, 从而达到社会公正, 所以, 公正是社会逻辑的首要问题。当然, 公正问题的解决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有前提条件的, 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 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 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 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 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 ——只有在那个时候, 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

资本的逻辑必然带来社会的碎片化:“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 社会的权力越大, 越多样化, 人就变得越利己, 越没有社会性, 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因为资本逻辑主要考虑是资本家集团的利益即对利润的无休止的追求, 而忽视广大无产阶级群众的利益, 这就需要社会逻辑去整合这种碎片化。

三、解放的逻辑

资本的物化逻辑带来的是人的物化与异化, 而解放的逻辑就是要消解资本逻辑带来的这些弊病。解放的逻辑其实关涉的是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解放相关于自由很好理解, 因为它们都与束缚相对, 解放和自由都是意味着从某种束缚中解脱出来, 那么解放和法治是什么关系呢?通常人们认为法律、法治是与解放、自由对立的, 但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 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道德的本质是普遍性, 它的源泉是自由, 即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卢梭用这个划时代的思想为现代政治引入了一个新的维度、一个更高的理想。所以自由和法治并不是一种外在的排斥关系, 而是内在关联的, 公民自觉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自由状态。

虽然自由的原则是资产阶级最先提出来的, 但“资本主义世界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全球自由的捍卫者, 相反, 却因为少数人的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损害了大多数人的经济和政治自由。虽然大多数第一世界的资本主义国家鼓励国内的民主, 但他们却通过强加不平等的经济条约而反对民主自决原则在第三世界国家中的推行”。所以, 我们要严格界定我们这里的自由与西方自由主义那里的自由的本质区别。西方自由观的所谓自由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 主要是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的交换的自由, 而我们所讲的自由主要是指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 是最初的社会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 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是第二大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 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自由主义的思想有时也会讲人的发展之类, 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那是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上的, 人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物化的、异化的状态的。

马克思还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论述了“国家的自由”:“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 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 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紧接着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德国工人党——至少是当它接受了这个纲领的时候——表明:它对社会主义思想领会得多么肤浅, 它不把现存社会 (对任何未来社会也是一样) 当做现存国家的 (对未来社会来说是未来国家的) 基础, 反而把国家当作一种具有自己的‘精神的、道德的、自由的基础’的独立存在物。”其实, 这里马克思还是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立场, 对“国家的自由”进行了限定, 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 要推进市民社会的发展, 用社会的力量和社会权力对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和权力进行牵制, 使社会和国家的权力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 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法治国家”的目标。

这里还涉及到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现代性将自由和平等视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它认为, 我们获得或更多地实现其中的一个, 就会失去或较少地实现另一个。因而这两个理想分别为现代性的两种政治—经济制度所提倡:资本主义民主强调自由, 而相对忽视了平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强调平等, 却相对地忽视了自由。”其实, 对人类自由全面发展与解放的追求一直是马克思思想的价值核心, 如何做到自由与平等的协调统一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人类解放确实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正如迈克尔·沃尔泽 (Michael Walzer) 总结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机构的两大主要优点, 只有它们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是最佳状态。”在马克思那里, 有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思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 并且作为个人, 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 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 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 只有到了那个时候, 人的解放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只有当个人和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国家的政治力量和谐统一的时候, 人类解放的目标才算真正达成, 这也说明了社会逻辑在人类解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当然, 这个目标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但如果我们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 一点一点去做, 总有一天会达到的, 反之, 如果我们缺少这样的理念和制度设计, 是永远也达不到的。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保持政治定力, 坚持实干兴邦, 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有两个来源:一是实践来源, 二是学理来源。

从实践层面上看,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果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花了三十多年的时间实现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几百年的发展成果, 特别是在美国的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情况下, 中国抵住了这些危机的影响, 并获得较高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这些成果都从实践层面上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

从学理层面上看, 正是前面提到的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逻辑、公正逻辑和解放逻辑对资本逻辑所带来的弊病的化解, 给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的学理证明,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逻辑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民逻辑, 平等、公正和解放逻辑都是围绕人民逻辑展开的, 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群众路线, 到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再到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 从历史的维度展现了人民逻辑的发展轨迹,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其实就是作为社会主义主导逻辑的平等、公正和解放逻辑在中国的现实化和具体化。

平等逻辑针对的是资本的增殖和扩张逻辑带来的国内国际间的不平等,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的逻辑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等逻辑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上, 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逻辑的重要实现形式。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的一个奋斗目标就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 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平等逻辑不仅仅指公民个人之间在享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平等, 还强调了这些发展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发展, 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能采取措施逐步解决这个主要矛盾, 只要人民群众感觉到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并在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公正逻辑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逻辑,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提供核心价值原则,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逻辑一方面突出表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方式正义这一基础原则, 更重要的是, 党的十九大其实还提出了人民正义的原则:“一个政党, 一个政权, 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 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在十九大报告中, “人民”二字一共出现了203次, 就是人民正义原则的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公正观的主体是人民, 以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衡量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义与否的标准, 就现阶段来说, 就是要看是否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这一根本利益。只要人民群众普遍感到自己的诉求有机会表达并得到党和国家的回应, 并在这种良性互动机制中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方面有更多的满足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了重要的保证。

解放逻辑主要是对资本逻辑所带来的物化问题的一种超越, 是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目标导向的逻辑, 其自由逻辑主要涉及未来向度, 法制逻辑主要涉及现实向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解放逻辑就要从人的普遍物化中解放出来,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认识到,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 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 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正是由于人民群众在这种不断“全面发展”的过程中, 在自由与法制辩证统一的协调进步中, 日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只要人民群众沿着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就有了永不懈怠的精神动力。

总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逻辑的一个基本点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实质就是人民逻辑, 从而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逻辑的诸多弊病与不足,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奠定了学理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赋予了平等逻辑、公正逻辑和解放逻辑以生命力, 同时, 平等逻辑、公正逻辑和解放逻辑又给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以学理支撑, 正是两者的良性互动, 才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活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中国特色”主要是指通过顶层设计社会逻辑规制资本逻辑元素的制度、方法、路径以及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 始终让资本逻辑元素在社会逻辑的总体框架约束之下运作, 只有这样, 才能建构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 才能保证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的各项事业沿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行, 制度自信才会落地生根。

注释

(1) (1) [英]杰拉德.德兰蒂:《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知识, 权力与自我》, 李瑞华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33页。

(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668页。

(1)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204页。

(2) (2) István Mészáros,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Control, Monthly Review Press, 2015, Foreword by John Bellamy Foster, pp.18-19.

(3) (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6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的翻译是“陈词滥调的见解”、“废话”。

(4) (4) (7) 参见[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 林进平译, 人民出版社2103年版, 第76、89-90页。

(5) (5) 参见白刚:《马克思的“批判正义”》,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31日。

(6) (6)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64页。

(9)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65页。

(1) (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71、171-172页。

(2) (2) 参见黄浩:《马克思哲学终结观的内涵》, 载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

(4) (4) 详见陈传胜:《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研究》,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1-16页。

(5)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3页。

(6) (6) [美]麦卡锡 (GeorgeE.McCarthy) :《马克思与古人:古典伦理学、社会正义和19世纪政治经济学》, 王文扬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6页。

(7) (7) 参见宋建丽:《两种不同正义规范之下的平等——罗尔斯和马克思平等观之比较》, 载于《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4期。

(8) (8) [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 王成兵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 第23页。

(1) (1) 高广旭:《<资本论>的正义观与马克思的现代政治批判》, 载于《哲学动态》2015年第12期。

(2)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874页。

(3) (3) 周凡:《历史漩涡中的正义能指——关于“塔克尔—伍德命题”的若干断想》, 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3期。

(4)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64-365页。

(5)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9页。

(6)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76页。

(1) (1) 张盾:《“道德政治”谱系中的卢梭、康德、马克思》,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2) (2) (7) [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 王成兵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 第47页。

(3)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422页。

(4)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07-108页。

(5) (5)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372、372-373页。

(8) (8) [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严蓓雯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第270页。

(9)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89页。

(1) (1) (2) (3) (4) (5) (7)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14、14、30、23、9、49页。

(6) (6) 参见高兆明:《人民的正义:正义理论的中国问题意识》, 载于《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第2期。

(1)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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