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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意义及规范体系构建
2019-08-18 18:07:10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阿力木·沙塔尔 胡弘弘 【 】 浏览:6023次 评论:0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统一战线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必须长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作为与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的概念,其对象不断扩大,宪法地位也不断地筑牢。梳理当前的研究发现,现有的爱国统一战线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话题、政策宣传层面,而宪法层面的“爱国统一战线”概念尚未得到规范解析,宪法规范对于“爱国统一战线”的整体性建构的意义也未得到充分揭示。本文基于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变迁,梳理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关于“爱国统一战线”对象表述的演变,探究其发展规律;同时对“爱国统一战线”相关的宪法表述进行规范分析,揭示“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内涵;并从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的协同化衔接和爱国统一战线的融贯内容等方面探讨“爱国统一战线”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我国宪法关于“爱国统一战线”规定的变迁
    追溯爱国统一战线入宪的历史,需要探讨“统一战线”的变迁历史。“统一战线”概念写入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时间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党结合当时基本情况提出“民族统一战线”概念。在“民族统一战线”原则指导下,边区民族工作和社会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统一战线”相关的表述出现了三处:第一处出现在序言,强调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第二处仍在序言,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第三处出现在第13条,明确了统一战线的组织成分,包含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写入根本大法,强调“统一战线”在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将统一战线表述为“革命统一战线”,但在其价值上仍然肯定“统一战线”对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作用。宪法文本中“统一战线”内容的历次变动都反映了统一战线的工作重心和实践要求,是对统一战线理论的不断深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统一战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八二宪法将革命统一战线改为爱国统一战线,扩大了统一战线的规模,重新肯定了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和在新时期的重要作用。八二宪法在制定过程中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八二宪法序言规定:“……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八二宪法既强调了统一战线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又为爱国统一战线增添了颇具时代气息的爱国者范畴。与《共同纲领》以及前三部宪法序言相比,“八二宪法的序言对统一战线的表述最大程度淡化了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强化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此后,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先后对宪法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进一步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相关表述。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新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写入宪法文本,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含义。
    通过梳理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爱国统一战线”规定的历史变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爱国统一战线”内容的每一次变化都是时代使命的映射。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中出现新的阶层,中国共产党认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此修改内容调动了国内“劳动者”和“建设者”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需要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写入宪法,为团结中华儿女和凝聚中华民族情感提供了价值共识。由此可见,宪法修正案中“爱国统一战线”对象的扩大,实质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任务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第二,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界,“爱国统一战线”对象的阶级结构发生了转变。相应地,宪法文本中的相关条款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主要以工农民联盟为主。但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已突破原来“工农民联盟”为主的现状,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确定为我国爱国者的一部分。这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对象结构发生的第一次转变。与此相应,宪法总纲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等方面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由于我们的奋斗目标已经调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应地“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结构再次发生了转变,其中“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变动为现今的“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与之关联,宪法总纲中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款发生了转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宪法文本。这次修改不仅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成果,还有利于凝聚人心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内涵
    解读宪法文本中的“爱国统一战线”概念,是解读爱国统一战线的起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达语句更接近政治概念,规范内涵并不确切。因而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予以具体化,增进对“爱国统一战线”内涵的全面认知。
    (一)“爱国统一战线”的价值内涵
    许崇德教授指出:“宪法序言第十段、第十一段、第十二段的内容是实现我国根本任务和其他任务的三个保证条件。”其中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表达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主要价值追求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爱国统一战线”的价值属性来看,它显然属于实现国家任务的纲领性表述。
    1.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爱国统一战线是完成祖国统一的法宝。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使命是高举爱国主义伟大旗帜,加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为推动力,清除一切不利于国家统一的因素,实现祖国统一。在完成祖国统一历程中,爱国统一战线能够增进大陆和台湾同胞之间的相互了解,不断强化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感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身份认同意识。它以自己凝聚社会力量的功能逐步化解两岸之间的“矛盾”,促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进而团结一心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统一战线中之“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主线,它具有桥梁纽带功能和情感功能。它从爱国主义的价值取向出发,更能激发台湾同胞的情感共鸣,深度认同统一国家价值观体系,并坚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轴坐标,以此抵制任何形式的分裂行为,力保与国家同心同向。
    2.为实现历史使命凝聚力量。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民族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已经证明,凝聚社会各方面的人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路径。“爱国统一战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环节。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强调的是中华民族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华人在内的人心凝聚。”“爱国统一战线”通过各方爱国者的交流,团结和凝聚社会各方面人士,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爱国统一战线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为实现历史使命提供共同理念。此共同理念将增强中华儿女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认知,促成社会各层力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精神的觉醒,为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最高准则。毋庸置疑,这一准则也为凝聚更多的中华儿女实现民族复兴提供一个根本的遵循准则,从而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凝聚社会各层力量,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爱国统一战线”中的“爱国者”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我国现行宪法将爱国者表述为: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因此,我们需要从规范层面全面理解“爱国者”的涵义,特别是不同的爱国者在宪法序言中所体现的价值。
    1.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宪法第十自然段中的“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属于何种爱国者范围?蔡定剑教授认为:“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主要是指大陆上那些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土和宗教界人士等,只要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的,都是统一战线的力量。”从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对象属性来看,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共同体为追求幸福生活所表达出的合意就是宪法,也就是通过最高规范,凝聚社会共识,与国家的协调发展提供基础。”可以说,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强调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在以中华儿女共同利益和责任的框架下谋求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的联盟力量。
    2.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现行宪法中的爱国者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特点。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主要是指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虽然不一定赞成社会主义,但只要是赞成拥护祖国统一的,也都是统一战线的力量。”从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对象来看,它基于同一个民族共同体而产生。中华民族作为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共同母体,“两岸在中华民族的族群意识上有认同的基础”。可以说,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以国家统一为目标,并逐步形成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础的共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框架下谋求祖国统一的联盟力量。
    3.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民族复兴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统战条例》),这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其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这是“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第一次进入党内法规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写入了宪法文本,为爱国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统战条例》第4条第12款还规定了“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此兜底条款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特点,为解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已经不再仅仅是以政治共同体为基础模式的爱国者,还可以包括愿意在中华民族复兴大业中互利共赢、共荣共生的海内外所有中华儿女。因此,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不仅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还应包括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三)“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与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具体实践结合的产物之一。因而认知爱国统一战线的制度属性,还需要对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进行全面剖析。这样既可以避免对爱国统一战线规范产生孤立化理解,也可以把握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整体脉络。
    1.各民主党派参加“爱国统一战线”的途径:多党合作。从爱国统一战线的实践来看,多党合作的功能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其他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协商、风雨同舟、齐心协力。
    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凝聚各民主党派的支撑点。“我国的多党合作既是政治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以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利益为依归。”爱国统一战线建设中多党合作承担着聚合各民主党派政治力量的任务。“统一战线是作为一定的社会力量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组成的政治联盟,是‘一致性’和‘多样性’互生的‘同心圆’系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一个同心圆结构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是同心圆中的“圆心”,这要求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在观念、利益、价值等方面,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性。宪法所确立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它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强调广泛性和包容性。爱国统一战线需要聚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力量,中国共产党是圆心,各民主党派构成同心圆的圆。多党合作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需要“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以一致性引领多样性,以多样性促进一致性,使各种意见在统一共识基础上相互借鉴而不对立、各种诉求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相互尊重而不冲突,才能始终保持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多党合作为各民主党派参加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保障。爱国统一战线作为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既要及时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更要标本兼治确保各方力量稳固及保持和谐发展状态。多党合作以聚焦各民主党派的力量来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长久效应和机制。这是建构我国爱国统一战线政治基础体系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确保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良好运行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多党合作为其履行职能及长期合作提供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
    2.“爱国统一战线”中的组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在爱国统一战线中承担着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两项功能。系统地了解人民政协制度在我国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地位,需要对这两项功能予以解读。
    第一,人民政协的组织功能。爱国统一战线建设需要在一个组织框架体系内推进。爱国统一战线建设所依赖的组织框架,由人民团体塑造。政协制度系统地回应了爱国统一战线的价值和社会各界在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地位等核心问题,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建设的重要资源。“在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的‘执政党——政权——人民’的宪法体制中,协商民主发挥了功能耦合的作用。”因此,人民政协的组织功能,有其深厚的基础。由此,爱国统一战线建设中所以依赖的组织框架得以清晰展现。人民政协的组织功能有两个内容:一是组织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党外人士。它肩负着凝聚上述人员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任务。二是组织对象层次体现包容性。“人民政协实行‘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坚持阶层不同目标同、界别不同理想同、利益不同大局同、意见不同责任同,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因此,人民政协在实践中应海纳百川,尊重社会各层人士,在最大的包容模式下组织社会各阶层力量。
    第二,人民政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党和国家联系其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基于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机构性质,其所承担的“民主”功能也属于社会民主。人民政协所团结组织的对象通过政治协商参与国家的公共决策过程,其中政协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模式是在我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实践中形成的,协商模式既包括政治协商,也包括决策协商和立法协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遵循平等对话、求同存异的原则。“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协商本身不是目的,是过程(民主、科学决策过程中的前奏),是手段(实现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手段),是活动(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言献策活动)。”由上观之,人民政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并不仅限于狭义的批评建议,还有效缓解了人大票决与政治协商的潜在张力。
    三、“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体系构建
    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建设需要提高大统战新格局的认识,但在当前的实践中,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体系建设依旧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存在“碎片化”现象;在内容融贯上,爱国统一战线所涵盖的内容较窄,规范体系中没有足够重视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的衔接。
    “体系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既有知识按照特定原则整理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便于人们去掌握和利用。”爱国统一战线规范效力是通过富有逻辑的概念展开的,爱国统一战线规范效力体系建构,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持久的生命力。对宪法文本中的“爱国统一战线”进行规范释义时,应注重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体系性,还必须关注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则及其在实践运行中遇到的难题。
    (一)融贯内容的体系整合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儿女的历史使命,是爱国统一战线宪法价值的客观化体现。爱国统一战线所融贯的内容不仅包含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爱国者、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制度,还应该包含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认同。因为在爱国统一战线的价值属性建构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认同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身份认同,并筑牢共同历史使命的宪法根基。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需要充分利用宪法所表达的爱国统一战线理念来凝聚历史使命共识,并以爱国统一战线规范效力的建构来凝聚法律共识,开拓爱国统一战线内容和视野。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价值引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民族复兴和振兴需要一个强大的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就是各族民众自视其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中华儿女自觉将自身命运系于中华民族命运的归属意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需要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有凝聚力的共同体意识。由此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它逐渐深入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儿女的心,成为实现祖国统一、促进中华儿女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培育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中华儿女的国民意识,形成一个统一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以爱国统一战线体系来实现个体与国家对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在不同共同体成员之间凝练出全体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共识,为生成共有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情感和心理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爱国统一战线所具备的相同宗旨和功能,能够为构建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更趋合理的价值理念。
    2.中华民族认同为祖国统一提供强大的向心力。中华民族认同是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理念实现的重要支柱,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实现祖国统一形成有利条件。“中华民族”入宪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宣言更加丰富的含义。由此可见,“中华民族”入宪,为中华民族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中华民族的认同本质是国家认同,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儿女对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就是“爱国”,爱国就是有坚定正确的中华民族认同与祖国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在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儿女中形成统一的归属意识和价值认同,推动中华儿女之间的情感互通。中华民族认同为中华儿女对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提供契机,对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方向和要求。
    (二)注重“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协同化衔接
    目前在规范层面,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相关规范分布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主要在序言部分;二是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党内法规《统战条例》中;三是中共中央颁布的相关通知和意见。这些规范在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价值追求、规范价值、对象和制度根源方面具有一致性,为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与这一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组织严密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效运转。”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规范的协同衔接在此意义上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完善,为促进祖国统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系统的规范依据。
    1.规范的协同化衔接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贯穿主线。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是一套紧密相连、互相协调的制度体系。整个体系的协同化衔接对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但是在我国当前爱国统一战线研究现状中,素来存在将宪法中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国家根本任务规范割裂开来、分块研究的现象。这不利于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体系和协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宪法和党内法规应当进行规范的协同化衔接,以自己的严密的逻辑体系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爱国统一战线主题,将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规范贯穿于爱国统一战线和国家任务全过程,以规范体系建构的要求将爱国统一战线和国家任务交织在一起,通过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形成一个整体性爱国统一战线规范体系,必将有利于增进共识,加快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2.规范的协同化衔接是各民主党派参加爱国统一战线的法治保障。现行宪法对爱国统一战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党内法规则更加细致地规定爱国统一战线的具体要素。党内法规《统战条例》第11条规定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总而言之,党内法规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则同样具有规范属性,这些规范同样起到了增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祖国向心力的作用,发挥了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在促进祖国统一进程中的特有功效。可以说,党内法规中相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具体规定是对现有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规范的完善与发展,均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的衔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地位,也保障了各民主党派顺利参与爱国统一战线。
    结语
    “爱国统一战线”的宪法规范是解读“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爱国统一战线对象在宪法文本中的每一次演变,既反映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任务的转变,亦是回应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时代主题。展望未来,一是应认真对待历史使命的宪法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宪法化,体现了我国宪法与党的最高任务的契合。因此,对爱国统一战线规范的体系性思考必须将其植入宪法规范和党内法规的整体脉络中进行考察。二是无论在宪法层面还是在党内法规的层面,将爱国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人民政协及国家根本任务交织在一起,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求保障爱国统一战线的资源,避免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规范形成孤立化的理解,最终为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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