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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特色”研究——比较的视角
2020-02-15 15:18:09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6期 作者:任宝玉 【 】 浏览:2058次 评论:0

    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具有人类普遍的经验、条件和意义”。它反映了人们在社会风险增加、治理日益复杂化背景下追求一种更加民主、更加明智的治理体制的努力。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初兴于1980年代,至21世纪初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领域,并形成了若干基本认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思想的产生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相伴随,其理论自觉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思想的提出,2007年首次明确使用“协商民主”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的重要论断,从而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本质的特点,表明了其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根本区别。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初步形成。
    作为现代民主理论的新发展,中西协商民主理论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内在逻辑和特色。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还存在严重分歧和误区,突出表现在西方协商民主话语广泛散布在诸多研究中国协商民主的论著之中,甚至有学者根据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观点武断地认为中国没有“协商民主”,有的只是“民主咨询”或“民主协商”;也有学者试图证明“产生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能够移植入我国,并适用于我国”。只有厘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全面把握其理论精髓与独到之处,才能确保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沿着正确的道路深入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对西方国家民主进行系统检视,尤其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进行深刻总结和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自身历史条件和所处历史发展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正确运用和创造性发展。对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在以下八个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认识成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领导力量和根本保障是中国共产党
    这一重要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最鲜明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最具本质性的分野。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看来,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各协商主体在协商民主展开的过程中,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理性的力量,展示自己关于相关问题的理由,并倾听他人的理由,以期形成共识,达成合法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现存的权利和资源分配并不影响他们参与协商的机会”,协商过程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各平等协商主体之上的领导性力量。平等是协商的先决性条件,如果没有平等协商,则就只有协商而没有协商民主,其协商“只是咨询而已”。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内部存在分歧,但对协商主体与协商过程的平等性以及协商主体在参与协商决策中的平等性认识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的一个具有共识性的基本见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旗帜鲜明地把党的领导放在协商民主过程的首要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这一重要论述,习近平在讲话中还指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
    在中央印发的其他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中,对党的领导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指出:“政党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智聚力,确保政党协商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负责“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这一指导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文件对党的领导也专门作了规定,《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以上三个文件对相关协商程序和保障机制的规定也都贯穿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并不否定协商过程的平等性一面,只不过这种平等性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各协商主体相互尊重、“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这种平等显然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平等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与前一特点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内在规定,这是其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又一重大本质区别。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协商的过程是平等而理性地进行讨论、辩论、说理,以期形成共识,协商的目的是作出合法的公共决策。协商过程所达成的决策取决于协商过程中人们所提出的理由,或者是取决于无共识情况下解决争端的民主程序,其合法性在于“每个参与者都能理解最后结果是如何达成及达成的原因”。所谓无共识情况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也就是指在协商没有取得共识情况下,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民主程序即多数决原则来实现公共决策。协商民主理论家乔舒亚·科恩也指出:“理想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的共识”,“如果无法保证达成共识的理由,那么,协商最终还是需要投票,即遵循多数原则的某些形式。”以理性和民主制为基础的协商决策过程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的一个具有共识性的认识。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原则。习近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意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联系在一起,强调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极端重要性。在基层协商中,强调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其中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协商过程中的民主环节是为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为实现更加科学的决策奠定基础。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坚持真诚协商、务实协商”,鼓励和支持“讲真话、建诤言”,“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提倡在协商中加强互动交流,允许不同意见表达”,“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集中则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民主的效率。建立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的集中是为了在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从而保障民主的效率,更好实现人民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相比,民主集中制与坚持党的领导这两项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最鲜明特色和优势。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预设具有鲜明特色
    詹姆斯·博曼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民主都预设特定条件的存在,而且这至少对协商民主来说是正确的。”协商民主实践除了“非暴政的法治”这一最低条件之外,还包括两种相互联系的不存在争执的社会条件,即“公民社会的丰富社团生活,以及允许公共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技术、制度和交往的基础设施”。事实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为协商民主预设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宪政民主制度、公共精神、理性、平等自由交流、互信合作、倾听、慎思明辨、包容性、公开性、开放性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预设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预设存在共通之处,除对民主制度内涵的理解有所不同外,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上述诸多预设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预设,可以说,没有上述诸多预设条件,也就没有协商民主。
    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预设的主要不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党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公共理性的最高代表和公共利益的最高实现形式,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因而,党的领导是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内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能够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发展历程都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事业的成功,靠的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可见,这一理论预设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源自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根据这一理论预设,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和有效开展,有赖于党的坚强领导。这一预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区别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又一重要标志。理解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理论预设是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到性及其独特优势的关键所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如何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理论源自实践,任何一种有价值的民主理论都是应解决时代提出的问题的需要而提出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逻辑皆是如此。
    民主的本义是所有公民平等执掌公共权力,按照所有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这种统治才具有民主合法性。因此,按照民主本义,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具有民主合法性。然而,代议民主的实现途径只能是多数决定。这样民主的本义与民主的实现途径在代议政体下就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尤其是20世纪60至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投票率普遍下降,传统民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为了应对传统民主制的危机,救治传统民主的弊病,西方民主理论家提出了参与民主理论,鼓励普通民众对日常政治生活的参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在参与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主理论。与参与民主理论相比,协商民主理论更强调参与的质量,注重发挥普通公民公共理性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与传统代议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即尊重多数裁定原则,又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民主政治发展过程的产物,是西方政治理论家为克服传统代议民主的缺陷尝试提出的民主范式,它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传统民主制下的精英统治与民主本义之间的深刻矛盾,从而实现更加真实的民主。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历史的结论,也是中国共产党自十六大以来反复强调的重要原则。邓小平早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可见,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理论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坚持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上,“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不仅要解决精英治理与民众参与之间的矛盾问题,更重要的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本特点,其要研究和解决的更为重要和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显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一个独有的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一个永恒的主题。
    五、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其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在当代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何地位?它与聚合式民主或选举民主是何关系?中西协商民主理论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协商民主的地位有不同认识,但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选举民主仍是民主的基本范式,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替代,而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其作用在于使选举民主更加完善。协商民主有助于提升选举民主的质量,或激活选举制度,从而实现更加真实的民主。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在评价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时指出,票决制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因为“多数投票使得权力扩散到所有人当中,从而在根本上使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同胞公民滥用权力”,从而“确保少数精英分子无法对其他人实施暴政”;“投票也是一种信息机制”,它传达了人们对某个候选人或某项政策的满意或不满意,因而有助于正义的实现;投票也有助于促进人们独立思考。因此投票民主具有独立的价值,即使是在公共协商缺失的情况下,仍然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能加上社会中平等公民间的公共协商,那么,投票所具有的权力制衡和信息功能将得到极大提高”,而如果“缺乏广泛分配的投票权,公共协商的功能就无法实现”。可见,在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看来,选举民主仍是民主的基本形态,能够独立发挥作用,而协商民主依附于选举民主,没有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将会失去作用。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还特别指出,在一个较大的多元社会中,公民通过公共协商就政治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增强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在于各种关于许多事务的讨论意见复杂多样,尤其是“当协商参与者来自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具有不同的生活经验,并且证据缺乏证明时,各种不同的观点就不可能被消除”。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据此从根本上否定了大规模多元社会实行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列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早在1991年,党的领导人就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重申了这一重要论述。2007年,中央首次确立了“协商民主”概念,并再次明确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政治改革任务的一项任务。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又一次肯定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重要论断,并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进行了重要论述。习近平指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就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问题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安排,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重要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民主的定位高度和重视程度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难以理解的。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独到的功能
    在对协商民主的功能的认识上,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也存在较大分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往往把协商民主的功能定位在补充和完善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其作用的发挥依附于传统民主制度,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由于受其根本政治制度的制约,协商民主的补充性作用也不可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是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民主形式,而且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有利于形成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凝聚社会智慧和力量,有利于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功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对照西方民主的弊端,习近平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功能概括为五个重要方面: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二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三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四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五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理论认识归根结底来源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到政治功能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刻总结。
    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和丰富的实现形式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选举民主较为成熟并长期以来成为西方民主的主要标志和支配性形式,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均处于边缘性地位,协商民主主要是理论界在鼓吹,就其基本主张而言是对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补充和修正,在协商民主的实践方面也主要是知识精英在推动,“尚未完全独立地上升到国家民主的层面”。由知识精英主导的协商民主实验主要存在于基层社会,其形式主要是协商民意测验。在西方协商民主实践个案中,政府“充其量只扮演旁观者的角色”。目前,协商民主制度化在西方国家尚未进入政治议程,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根本特点也决定了西方理论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理念转化为国家制度的空想性。受西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的制约,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协商民主制度安排和实现形式的讨论难以在国家政治层面展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安排及其实现形式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刻总结和理论思考。在国家制度层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早在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指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认和保障。这一制度安排同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以及西方国家的竞争性选举民主制度存在根本区别,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也指出,作为人民民主重要实现形式的人民政协制度安排,“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这一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空前重视。中国共产党在继续重视与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政治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大不仅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而且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为推动和规范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2月)、《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6月)、《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2015年7月)、《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等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原则、制度形式、具体渠道等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这些文件的正式发布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思路日益清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不仅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认识,在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基于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对其也进行了总结和阐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实现方式总结为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等七大渠道,并指出这些协商渠道各有优势,它们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从而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在具体实现形式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为丰富多样,具体包括“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意见》还指出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群众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囿于西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性以及西方国家协商民主实践的种种局限,西方政治理论家不可能提出上述制度构想以及如此务实丰富的具体实现形式。
    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
    作为新型民主理论,中西协商民主理论都具有理想主义这一共同特点。不同的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家为克服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弊病而提出的一种新型民主范式,目前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严重的乌托邦色彩也决定了其难以落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是居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并对西方民主进行全面反思的基础上构建的新型民主理论,既富于理想主义,更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乌托邦色彩根源于其一系列理想主义的假设与现行政治制度、政治现实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为实现公共决策而通过相互陈述理由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过程,平等性、公共理性、理性陈述理由、倾听、包容、相互尊重等是其内在要求。根据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协商民主的构想,协商民主的运转需要非常苛刻的条件。而在西方多党竞争的政治框架下,政治过程中的伪装、隐瞒和欺骗以及虚假宣传使得政治对话本质上是不可靠的,尤其是竞争性极化政治往往使对立各方互相责骂、攻击、诋毁,激情战胜了理性,从而使处于竞争和对立地位的政治主体丧失了理性协商的能力。西方国家“现实世界中的政党政治、竞选活动和信息操纵远离了民主协商的理想”,使得协商民主在西方现有政治体制下难以运转。另一方面,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协商民主的设定要求普通公民具有相应的美德与审议能力,而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往往既受利益驱使,又受情感操纵。正因为如此,金里卡指出,西方“关于审议民主的大量文献都具有乌托邦色彩,这体现在它们期望公民们将具有的那类审议能力和倾向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刻总结,是理性主义、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结合,实践性是其突出特点。这种实践性特点从根本上看是因为它来自中国自己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的过程中的实践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理论升华。其实践性特点还源自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坚强领导与支持。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习近平还特别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为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性特点是西方国家根本无法相比的。
    实践是理论的丰富源泉。与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一系列特点归根结底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决定的。当代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尚未充分展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以及协商民主实践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及其特点也必将获得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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