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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内涵及本质特征研究
2020-09-15 11:13:02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谢玉华 刘晶晶 【 】 浏览:30001次 评论:0
       2019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学术界缺乏学理解读,本文拟运用理论工具对此进行初步探索。
       一、“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内涵及其体系
       (一)“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内涵

       早在2016年1月,习近平于重庆调研时就指出“在整个发展过程中,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在2016年2月看望慰问干部群众和2019年4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时均提及“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之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写入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

       1. 普惠性
       2007年民政部提出我国社会福利应从“补缺型”转型为“适度普惠型”模式。1958年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勒博提出补缺型和制度型社会福利制度。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强调需求主要由家庭和市场来满足,当二者失灵时国家才介入以起补救作用,即政府在“补”家庭和市场之“缺”。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旨在救助贫困,福利的接受者是社会的弱者或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而制度型社会福利基于公民权,强调国家的福利供给责任,福利的享有者为全体公民。1968年英国学者蒂特姆斯提出普遍性与选择性的福利给付模型。普遍性指为了“使接受社会供给的人不产生劣等自卑、贫困被救济、羞愧和污名的意识,不把这些人归因为‘公共的负担’,而把物品和服务更方便有效地提供给全部人口”,人人都公平地享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而选择性则是指福利应根据个人需求(通常通过家计审查)决定。
       可见,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选择性制度,即主要面对弱势群体。而制度型社会福利制度则蕴含普遍性之要义,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民生建设由补市场经济之“缺”逐步演变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旨在实现社会共建共享。本文拟从对象、内容、过程和质量四方面解读“普惠性”民生。
       (1)对象的普遍性:惠及全体人民
       根据社会福利理论,普遍主义福利强调社会公正和权利平等,给予全体公民平等获得福利分配的资格。同时折射出集体主义理念,它让“一个集体的社会来保障全体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风险到来时,所有人被一张保障网覆盖,任何个人不会被集体抛弃。可见“普惠性”民生一方面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关注特殊群体,不让其掉队,共享发展成果。
       2017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表明我国社会福利面向人群由特定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转向全体公民,打破了长期以来社会福利仅面向孤老残幼等弱势群体的局面,体现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为实现民生建设的普惠性,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方略,致力于“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决不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补齐普惠民生的“最后一公里”。此外,特别关注城镇低保人群、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及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力图使全体人民都过上美好生活。
       (2)内容的全面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现实的人”的需要是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出发点,可以划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生存需要是人维持生存和繁衍的基础需要;享受需要旨在提高生活水平,既包含对物质需要的追求,又表现为对精神文化、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发展需要则产生于对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追求。物质资料及物质生产活动是求解民生问题的物质基础和基本路径,能够满足生存权。但民生问题的求解不仅需要解决物质层面的问题,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必须依据人民群众需要的变化,适时满足其新的诸如精神层面的需要,关注发展权。
       人的需要具有时代性,随生产力发展而改变。新中国成立初期,鉴于满足生存需要的急迫性,党集中全力解决百姓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后,生存需要转化为享受需要,迈向发展需要。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向更高水平、更广泛领域迈进,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凸显。习近平提出全党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解决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由此,民生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从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中可以看出民生建设内容的全面性。该制度围绕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和不同领域,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规划》全方位设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涉及8个领域,对应8项基本生存发展权利,满足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帮、住有所居、文体有获、残有所助等贯穿一生的所有领域需求;福利项目也从经济保障扩展到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基本社会服务,以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
       (3)过程的均等化:促进机会均等
       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指出“现实的人”对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具有不懈追求。在现实社会,个体由于天赋、环境、教育及能力等不同,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产生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别,用同一尺度衡量人的活动则会产生权利不平等。由此国家的职责为在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及义务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合理调节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将不同地域、人群、城乡之间的福利差异化程度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使这一不平等符合所有人特别是最少获益人的利益。
       《规划》将“均等化”放到突出位置,瞄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城乡、区域和人群差异,加大投入力度,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推进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所有公民均可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核心为促进机会均等而非简单平均化。该制度在追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承认个人、群体和阶层间按照贡献等合法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合理适度的福利差别,目的是激发个人劳动积极性,以保持社会健康永续发展。
       (4)质量的高标准:实质上惠及民生
       “自由全面地发展”是马克思期望的人的发展的最理想状态。因此,我国民生建设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以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给付水平和保障标准,已从基本生存保障扩展到使人民享有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力图做到实质上的惠及民生。
       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有,其次要种类够、数量足,此外还应质量好、取用易、有效果。在基本公共服务初始发展阶段,立足于生存权需要,政策重点关注该体系是否具有普遍性、能否全覆盖、发展是否均衡。而在内涵提升阶段,人民需求逐渐转向自身发展的需求,要求获得高质量、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并能方便可及地获取。为此,我国公共服务规划注重将“质量”摆在重要位置,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价值取向,把公平、正义和群众满意作为效用评价标准。
       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指出社会生产是实现民生的基础,任一民族若停止生产活动几个星期也将灭亡。“现实的人”的需要只有通过有意识的生产才能得到满足,需要的无限性与生产能力的有限性矛盾是推动人类民生改善的内在动因。因此,只有通过发展生产才能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保障高质量的“普惠性”民生。
       2.基础性
       (1)内容的基本性:保基本
       马克思认为:人类生存和创造历史的首个前提是能够生活,而生活的首个条件则是获得吃喝住穿和其它东西。因此为了让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国家通过整合公共财政和社会力量,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社会服务体系,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养老、住房等诸多方面构建了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
       “基础性”的首个含义是指民生建设内容满足需要层次和涉及公民权益的基础性程度。“保基本”,保障的是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及生存和发展权利。因此,我国民生建设提供的是基本公共服务而非全部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公众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服务,本质是在特定阶段公共服务应当覆盖的最小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财政能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展。但市场经济环境下,公民须通过参与劳动和市场竞争来实现自身全面的社会需求。
       (2)标准的适度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认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成熟程度决定民生权利的实现状况和保障程度。人的需求在社会中产生,对需求的衡量也须以社会为标准。概言之,民生的合理性判断应从社会一般生活水平衡量。我国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城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民生建设应走“渐进式”“增量式”发展道路,绝不能逾越经济基础,实行全民“高福利”,甚至产生争戴“贫困县”和“低保户”帽子的现象;必须立足基本国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度的服务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引导群众合理预期,使民生建设不仅不会成为经济发展负担,反而成为经济增长动力。
       (3)民生服务重心下沉基层
       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充足且高质量的人、财、物等资源是基层民生建设的基础。因此,国家往基层投入更丰富优质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着力开展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通过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等方式提升基层民生服务水平。具体而言,在基本社会服务方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养结合模式发展。同时,推进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服务机构搭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此外,为促进城乡区域均等化,在山区、草原等地区建立教学点,提供卫生巡诊等便民服务。
       3.兜底性
       权利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人享有权利能力,但受先天与后天等条件约束,“失能”和“低能”的人行使权利时通常遭受诸多限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应尽之责,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更决定了政府责任的不可替代。由此政府应对这一弱势群体施以救济,确保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统一。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同样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分配社会总产品的方式开展民生建设,利益分配是实现民生的关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总产品应先扣减一部分进行集中分配以改善民生,例如实现全民共同需求及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建立基金等,然后再进行个人分配。
       “社会政策要托底”是“十三五”时期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五大政策支柱之一。在民生领域,“兜底”指政府制定政策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而民生建设的“兜底性”又具体体现在最低工资制度、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三方面。
       (1)最低工资制度
       就业是民生之基,参与社会生产并在社会分配中获得劳动报酬是保障人生存发展的最基本形式。马克思最低工资学说认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是“维持生存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价格若未达到该限值,“劳动力将会逐渐萎缩”。此外,为扩大再生产,劳动力生存所须的生活资料须包含其子女的生活资料。因此,劳动者所获工资至少应维持其自身生活及延续后代发展。我国于2004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作为政府调整劳动者福利的政策工具,该制度能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兜底性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连续多年“稳中有涨”,截至2019年11月,上海、北京等六省份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和扩大再生产,稳稳兜住了“劳有所得”的民生底线。
       (2)社会救助
       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人文体现在于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和发展命运。他关心儿童的成长,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对于年老、疾病、怀有身孕而无法参与劳动的人,他认为国家应把劳动总产品在分配之前扣除部分费用以设立基金来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我国民生建设过程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2014年2月,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特困人员、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衔接,临时救助为兜底,社会力量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体系。《规划》中也明确基本社会服务制度包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等13个项目。据此,在“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义务教育等基本社会权利及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和事故等方面,社会救助基本能起到兜底作用。
       (3)精准扶贫
       对于农村贫困地区,精准扶贫也是政府“兜底”的有效手段。贫困救助体现了社会福利理论中的选择主义目标定位,旨在保护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选择主义者认为人们面临的社会风险不同,政府应把救助资源集中在无法养活自己且理由充分的弱势人群身上。我国的兜底性民生建设具有选择主义特征,获得扶贫救助的人需达到一定的门槛条件,但不带有英国早期社会救济的歧视性与污名效应,而是旨在使困难人群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我国扶贫工作已有30余年历史与成就,但仍存在贫困人员数量与情况掌握模糊、扶贫举措针对性不强等问题。2013年11月习近平提出“精准扶贫”模式,严格按照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要求,通过建档立卡等制度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经过贫困原因和具体需求的剖析,制定开展有针对性的扶贫举措。此外,对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加大扶贫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外延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居住、扶贫扶弱。
       1.广义的民生外延
       十九大报告指出:“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于是在十七大报告“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建设目标基础上增加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形成民生“七有”。
       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12年12月习近平提到“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2017年7月他在该基础上又增加了“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民生“八更”揭示了新时代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要全面升级,希望水平更高、质量更好,并且期盼享有自由、丰富的精神生活,以实现自身全面发展。
       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较“物质文化需要”内容更丰、跨域更广、层次更多、追求更高。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还提出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目标。随后,习近平在新年贺词等多次讲话中反复提及民生“三感”目标。可见,相较于物质文化这些客观“硬需要”,民生“三感”可视为基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衍生的主观“软需要”。由此,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除了涵盖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居住等基本民生诉求,还体现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层级的诉求。
       广义的民生包含教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就业(劳有所得)、医疗(病有所医)、养老(老有所养)、居住(住有所居)、扶贫救助(弱有所扶)、精神文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根据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新生产部门的这种创造……是发展各种劳动即各种生产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广泛的体系,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的一个不断扩大和日益丰富的体系”。民生需要并非既定的封闭体系,而是随生产发展不断丰富的开放性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广义的民生体系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纳入其中。而且民生项目的质量将不断提高,追求“幼有良育、学有良教、劳有好得、病有良医、老有善养、住有良居、弱有好扶”。广义的民生建设目的是提高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由此民生“三感”是从“结果端”对广义的民生建设成效进行考察。
       2.“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外延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民生“七有”即“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更强调民生的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
       民生具有层次性,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将人的需要划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个层次。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但“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为增加自己的享受而斗争”。享受需要是对更好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的需要。发展需要则是需要的最高层次,体现了人对自由全面发展的追求。底线公平理论同样认为,要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与生存发展权利,这是社会成员生活于社会的“底线”,包括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及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
       综上所述,“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外延从民生“七有”的角度来界定,涵盖了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包括基本生存需求、基本发展需求、基本健康需求。国际上通常的社会福利体制包含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服务,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体系在该基础上增加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协调等;社会服务的内容也更丰富,如将普惠性幼教纳入其中。因此相比社会福利体制,“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体系是“大社会福利”体制。
       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本质与特征
       (一)“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本质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本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在吸收了全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发展和创新。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人民谋幸福是党的初心和使命。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都表明了党对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但每一时代都面临不同的时代课题,例如新中国成立后强调“发展的紧迫性”,改革开放后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做大国民经济财富“蛋糕”来改善民生。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十九大报告更是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进行系统论述,这是对多年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思路的重要补充,也体现了对党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基本理论的重大创新。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充分展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效果由人民检验。从根本目的来看,十九大报告提到“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正是致力于满足人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从价值取向来看,“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努力解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强调通过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等方式重点关注困难人群的生产和生活;从效果检验来看,“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抵御风险的屏障,并且通过合理引导预期,避免群众产生心理落差,始终以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旨归。
       2.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思路是结合我国国情、吸纳全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创新。在主要矛盾变化的历史阶段,“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许多养分并对其进行创新。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全体人民提供普惠性民生服务。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鲜明品格。其次,立足于共同富裕的本质,通过制度安排促进民生建设在城乡、区域、人群间的均等化,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但同时承认个体间合理适度的福利差别,以激发个人劳动积极性。此外,民生建设内容不断拓展,重视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并逐步向民主法治等多方面拓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还吸吮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及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的养分,吸收了社会福利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内容。首先,中国古代“仁政爱民”的民本思想对“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如通过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进行“社会政策兜底”,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体现了儒家“扶弱济困”、“平均损益”等策略。孙中山认为人有“衣食住行”四种需求,并提出不仅要让这四种需求价格非常便宜,而且应使全体人民均可享受。……一定要国家来负担这种责任。该思想正体现为民生建设惠及全体人民,及发挥政府保基本的作用。
       其次,社会福利理论中的普遍主义与选择主义福利思想分别为“普惠性”和“兜底性”民生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普遍主义福利思想基于公民权,认为人人都应公平获得公共服务。基于此“普惠性”民生建设力图惠及全体人民,同时强调保障内容的基本性与保障标准的适度性,以在普惠于民的同时可持续发展。选择主义福利思想认为福利应根据个人需求决定,基于此在“兜底性”民生建设中,获得扶贫救助的人需达到一定条件,体现了正义的差别原则。但“兜底性”民生建设也在该思想基础上进行发展,不具有英国早期社会救济的歧视性与污名效应,而是强调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此外,新公共服务理论也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带来启发。第一,该理论强调政府“服务者”角色,体现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第二,该理论强调公平与效率平衡发展,体现为我国当前注重民生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同时也表现为力图通过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等制度缩小城乡、区域、人群间的差距;第三,该理论强调有责任实现“公共利益聚合”,这与“兜底性”民生建设中通过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不谋而合。
       (二)“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的特征
       1. 公平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多次提及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采取底线公平模式。一方面,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将机会均等作为起点公平,通过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减少城乡、区域、群体间的福利获取机会不平等及衍生的过程和结果不平等问题。同时,承认个体的能力不同并创造平等的机会,使其发挥能力以获得相应的富足生活。另一方面,底线公平也是“保基本”“兜底线”层面的公平,它保障的是人民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包括温饱需求、基础教育需求及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需求。社会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穷困者获得多少福利,在多大程度上能缩小与富裕者的差距,以及能否过上体面的生活。“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正是政府通过社会救助、精准扶贫等手段对困难人群进行适度照顾,使其在资源分配上获得合理补偿。
       2. 共享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包含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点明了发展的民生导向。首先,“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扩大了民生辐射范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增强获得感。其中,困难人群得到的效用更高且更直接,同时其他人群也能分享到诸如社会稳定、人力资本提升等益处。并且“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致力于为不同区域的人群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使发展成果不分地区、行业与城乡等比回流至民生建设以减少其差异。以上均体现了全民享有特征。其次,“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居住、扶贫等多方面,还关心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充分体现了全面共享特征。此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立足国情确定适度的服务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同时通过承认个体间合理适度的福利差别引导其加入社会建设,均体现了渐进共享特征。
       3.可持续
       可持续性指民生服务项目能永续开展,关键在于资源能持续保障。这不但能保障人民的稳定预期,也展示了国家治理能力。鉴于民生建设的长期性,其项目设置和标准制定均须遵循福利刚性原则,只能上、不能下。“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保基本”原则,采取底线公平模式,科学慎重地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避免高福利预期对社会秩序带来冲击,以保障民生建设的可持续性,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
       此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最终目的旨在塑造全面自由发展的个人。物质与精神统一发展对于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内容随社会发展与民生诉求的升级向更广阔领域延伸,不仅不断扩展项目内容,提供更高质量、多样化的民生服务,而且将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考虑进来,推动民生需要体系向更高水平迈进,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总而言之,“普惠性”民生的内涵体现为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全面性、过程的均等化和质量的高标准;“基础性”民生的内涵体现为内容的基本性、标准的适度性和民生服务重心下沉基层;“兜底性”民生的内涵体现为最低工资制度、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外延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其本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在吸收了全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发展和创新,具有公平、共享和可持续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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