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杨莹莹: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摘要】新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基本提供者,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力量的构成要素,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赖于新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现实困局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和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从现实行动逻辑来看,唯有在宏观国家治理层面做好党委领导、政府引导、法律范导的顶层设计,在中观社会协同层面推进新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资源对接,在微观组织自治层面重点加强新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资源获取能力、公信力与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正确理顺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方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新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27(2017)05-0137-08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与逻辑”(13BDJ016)。
【作者简介】王智(1972—),男,安徽肥东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杨莹莹(1992—),女,山东莱芜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社会治理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由国家力量、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构成,必然需要国家治理能力、市场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能力协同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表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决定国家,可以说,国家是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国家本身能力的现代化,更需要国家能力现代化对社会能力主推及社会能力对国家能力现代化反推的正和博弈。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构成要素,现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其能力建设是社会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法宝,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繁荣社会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3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为加快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一、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理性审视
(一)新社会组织究竟“新”在哪里?提升新社会组织能力,要正确把握、全面理解新社会组织。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新把握,是一个阶段性概念,是社会组织在新阶段的产物。正如新常态之于旧常态,新社会组织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新社会组织在时间与形式、外延与内涵、领域与地位、特征与功能等方面与传统社会组织迥异,是一个极其宽泛、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
首先,新社会组织是一个新时间范围下的新型社会组织表现形式。新社会组织的“发生学”时间源于改革开放,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新”社会组织与传统社会组织中的工青妇、社科联、工商联、文联以及侨联等团体不同,它更具独立性与民间性,在上述八大群众团体之外,一般来说,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公民或团体自发组成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基金会及社区活动群体等组织形式。
其次,新社会组织具有新的多层次内涵与新的界定性外延。一是新社会组织有自己本质规定性的新内涵。(1)新社会组织“社会理性”的行动逻辑与市场领域的“经济理性”、政府组织的“支配理性”区别开来,是国家与市场领域之外的理性机制。(2)公益性是新社会组织活的灵魂,是基于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行动,向社会提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3)新社会组织的性质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与政府属于主体平等的合作关系。二是新社会组织有相对收缩的新外延。新社会组织的外延小于社会组织,仅指具备上述内涵的一部分社会组织1,新社会组织是遵循“社会理性”的,是姓“社”而非姓“资”的,它作为社会治理力量的主体之一从中介组织中抽离出来,主要涉及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其社会性和独立性显著区别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服务并提供公共产品而非互惠性的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因而,新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类群众团队等社会组织。
再次,新社会组织已然成为党建的新领域与新的社会阶层的代理人。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通知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期,新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新兴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者4,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角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延伸地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合作者以及通往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最后,新社会组织的特征与功能有全新所指。新社会组织的全新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基于政社分工与合作的前提,政府与新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全新的“伙伴合作关系”;2.区别于旧有的“官民两重性”,属于民间自发、行为自治的社会组织;3.以“互益均利”的公益性为准绳,以“经营但不获利”的非营利性为前提;4.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特征显著;5.社会服务专业化、多元化和差异化突出。新社会组织体现的新型政社关系直接作用于功能的发挥,其履行的功能主要是从政治职能转型与行政体制改革让渡而来。除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旧有功能外,新社会组织还具有社会服务精细化、社会力量凝聚化的功能价值,为更广泛的社会民主、社会稳定、自主就业、经济和谐发展提供平台。
(二)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再定位
1.新社会组织能力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之一,其能力建设必然成为重点。通俗来讲,组织能力是投入转化成产出的能力,那么,新社会组织能力便可理解为新社会组织利用各方资源,为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或产品,以促进新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最初由国际NGO培训和研究中心在1991年发起的1,在我国可以说是个新鲜产物,这与我国新社会组织产生时间相一致,因而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研究从时间范围和发展脉络来看与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相耦合。作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研究的新兴领域,我国社会组织能力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来看,有学者将社会组织能力定义为组织实际完成其职责的总体性能力2,邓宁华侧重在党政机关的支持组织的帮助下,非营利组织吸纳各种新的理念、制度与手段的能力。3马庆钰将社会组织能力定义为社会组织利用资源,形成和制定组织愿景、战略、使命和目标,并有效实施组织的愿景、战略、使命和目标,为社会提供非营利性质(包括公益性和互益性)产品和服务,形成组织与环境的良性互动,获得竞争优势,确保组织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潜能和素质4。新社会组织作为传统社会组织在新阶段的产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备了传统社会组织的普遍内核,但两者的发生机制和现实关照相迥异,不能一概而论。因而,在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将新社会组织能力定义为:以新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综合利用国家、市场与社会资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目标、满足发展需求等现代化能力的持续改进与培养过程。
2.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社会组织能力的建设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回应,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包含政府、市场与社会主要治理主体的多元关系。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延伸实现国家“管治”到“合作”的过程。从新社会组织产生的动力源来看,它是政府赋权、企业赋权及政府与社会双重赋权的综合结果,传统的“官办社会组织”占据中国社会组织的多数,并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日显萎缩与低能,后发形成的“自下而上社会组织”与“中间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多,增权意识不断增强,这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延伸的结果,更是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平等对话的现实关照。
由于新社会组织发生机制与类型迥异,且涉及不同领域与区域,加上学者们学科背景不一,因而对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研究视角与重点有所分歧。但总体来看,我国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研究具有从行动策略转向体系构建的趋势。在学者们眼中,离开新社会组织的内外部环境进行能力建设也是危险的。无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探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逻辑下,加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离不开宏观政策环境、多元主体协同互动以及新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
因此,必须优化法律、政党和政府顶层设计的宏观环境,把握新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资源对接的中观协同,加强新社会组织自身具体在组织治理结构、人才队伍、诚信自律以及公信力等能力建设的微观自治,将宏观政策、中观关系以及微观自治的三层治理体系贯穿于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中,方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我国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困局解析
(一)模糊的三重合法性与弱化的党建能力新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缘,同时具备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显著特点,不仅包含有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还有尚未登记的新社会组织、虚拟社团以及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新社会组织。首先,较早获得认可并由政府主导组建的新社会组织多集中于合法登记的狭义新社会组织中,这些新社会组织多由政府主导,一般能够同时获得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政策环境多侧重于政府需求,给予后续新社会组织的组建一定挤压。其次,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要求新社会组织组建必须先获得业务单位同意,然后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一些尚未登记又真正从事公益活动的的新社会组织,如一些慈善组织,受法律合法性困扰,这些新社会组织的针对性政策较少,发展受限,难以真正发挥效能;再次,应市场发展需求产生的新社会组织一般要先取得社会合法性,进而获得法律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这些新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互益性特征显著,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干涉较少;这部分新社会组织多由社会赋权,受政府对其制约较少,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工具不足,不可避免使部分处于“不合法也不违法”的模糊状态的新社会组织有机可乘。目前,新社会组织类型多样,且产生机制迥异,合法登记的新社会组织仅是全国新社会组织的一小部分,多数新社会组织处于三重合法性的模糊地带,缺乏整体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及政府的宏观引导和社会的有效支持,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及民主、法治进程带来挑战。再次,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能力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新社会组织在人员构成、业务范围及涉及领域等方面较为复杂,一些新社会组织认为党的领导就是管控作用,存有抵触情绪,一些新社会组织注重行政管理,认为党建无关紧要,并不上心。长期以来,相较农村和社区、机关党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在有效性、规范性和创新性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是当前党建工作的一块“短板”1,党组织建设能力明显不足,党组织覆盖率较低。此外,虽然2016年全国43.9万个社会组织中,18.4万个已建立党组织,占社会组织总数的41.9%,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1.3万名党员。2但新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及党员数量相比全国新社会组织及成员数量仍然占很小的比例,对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及党建工作能力的提升造成阻碍。
(二)断裂的资源获取与被动的协同运作首先,新社会组织资源获取能力不能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充分支持。一方面,受政府赋权与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多数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活动的开展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对政府资源的依赖性强,行政色彩浓厚,与政府多属于依附关系,主动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应多样化社会需求而不断出现的合法性新社会组织,受企业影响较大,对企业依赖性强,寻求企业捐赠,却又缺乏借鉴或者利用企业市场理性的运作模式拓宽集资渠道的能力;而公共社会资源讲求透明,对尚未登记的新社会组织来说,筹资难度较大,也无法通过合法化程序获得企业资助。新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链条处于断裂状态,生存成为新社会组织的第一要义,很难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及组织能力的提升发挥效用。社会组织能否获取足够的资源,是组织发展的关键。3新社会组织不具备与自身建设需求相适应的资源整合能力,自然无法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资金,更无法适应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其次,新社会组织协同运作能力的不足难以满足新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要求。一是新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程序不规范,传统政府主导治理并未得到改变。政府购买服务以资助项目为主,购买服务“内部化”形式及寻租行为时有发生,而新社会组织专业化、职业化、服务能力不够,真正能够承接政府职能与购买服务的新社会组织太少,在依然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数新社会组织建设中,双方很难建立起平等合作关系,更多的是政府主动推动的合作,合作成功率并不高。二是新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与企业有交集,面临公益性、非营利性与盈利目的的迥异属性,合作缺乏动力机制与信任保障,多数新社会组织在有效开发企业社会价值、创建商业项目、提升组织竞争力等方面的能力相对欠缺。三是新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能力相对较低。公民社会的发展为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这部分新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较短,多数未登记注册,专业性和新生力量不足,公民的参与度及组织的自治能力不高,政治参与能力不足,与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较少,一定程度上对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能力造成影响。
(三)错乱的自治建设与滞后的人才建设
没有离开人的组织,也没有离开组织的个人,组织的能力提升,是个人能力提升的综合。新社会组织也不例外,个人与组织任何一方能力建设存在不足都不利于新社会组织整体能力的建设与提升。
首先,新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达不到自我组织、自我建设与自我发展的水平。一是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错位。几乎所有的新社会组织都按照要求制定章程范本,并形成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以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和以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制度安排。不同类型和阶段的新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侧重点不同,但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多由上级任命,而多数新社会组织的监事会是空壳,并不执行监督职能,而是由理事会代行监督,组织治理结构相对错乱,内部治理不够规范。二是新社会组织自律自治能力相对较弱。2014年10月民政部联合7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打造行业信用和自律体系”。从理论上来讲,新社会组织的诚信自律是应当通过自我建设实现公共服务,赢得社会公信力。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游走于法律边缘和自身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新社会组织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诚信自律能力依然较弱。
其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步伐跟不上新社会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新社会组织的发展轨迹是从探索-建立-深化的过程,其能力的建设先后经历起步-本土化-规范化-专业化、多样化、个性化的阶段。当前,新社会组织正处于专业化、多样化与个性化阶段,但构成新社会组织的个人或群体的能力建设相对滞后。新社会组织的人治色彩浓厚,一些新社会组织的维系凭靠精英人物或者元老的人格魅力,管理偏行政化,对会员服务意识低;新成员获得的认同度低,缺乏对组织的归属感与向心力,很难激发新社会组织活力,导致部分新社会组织人才外流、成员结构固化。新社会组织成员的构成来自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社区多个层次,兼职现象普遍,且不乏为数不少的内退转岗、离退休或者“关系户”成员,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层次不合理,专职人员数量较少、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低,志愿性强,原有的成员老化、新型的人才欠缺,直接影响新社会组织专业化、多样化与个性化的发展。
三、治理现代化中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把治理体系的体制和机制转化为一种能力,发挥治理体系功能,提高公共治理能力”3。基于当前我国党委领导、政府治理与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一是需要在宏观层面做好政党、政府和法律的顶层设计;二是需要在中观层面处理好与新社会组织互动的主体关系,整合多方资源;三是需要在微观层面加强新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三个层面的行动路径相互区别,又紧密组合,共同作用于新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助推政府、市场与社会双向共治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一)宏观层面:党委领导、政府引导、法律范导
1.党委领导:完善体制、推进覆盖、加强保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4因此,首先要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应将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中;建立完善关于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大事项制度,定期听取新社会组织关于能力建设的相关工作汇报;加强各级党委对新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配齐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管理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与监督机制。其次,要推进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加大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力度,把新社会组织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激发新社会组织活力,提升新社会组织能力。对于条件相对成熟、受政府主导较多的新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或者尚未登记的新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1再次,整合新社会组织党建资源,加强基础保障。各级党委可以通过整合新社会组织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党组织资源,通过党组织共建,加强对新社会组织成员的教育引导,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汇聚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正能量。
2.政府引导:放权扶持、改进评估、注重监管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逐步向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转变,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为新社会组织中介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合理依据。但是,新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出现失灵、无序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尚未成熟到可以摆脱政府的支持与帮扶而独当一面的程度,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初露头角,其能力的建设更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引导。因此,政府需要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政社分开,扶持培育。思想决定行动,将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职责坚决进行剥离,做到政府不越位、不错位、不惜权,从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把握新社会组织的主体价值和作用,才能增强新社会组织的主人翁意识,使其发挥自身能力、承担自身职能。除了观念的变化,政府还要与新社会组织实现角色身份的剥离,针对不同类型的新社会组织进行政社分开,尤其是相对成熟的官办新社会组织,分类、分批推进这部分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自从2013年《国务院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3,新社会组织成立不再按照双重管理体制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因此,简化新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进一步降低新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尤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的新社会组织实行其与在行政机关的脱钩,参照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消除政府权力对新社会组织的控制不当带来的影响,激发新社会组织活力与能力。
其次,去劣存优,改进评估。我国新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在动力源、性质、特征及运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新社会组织能力处于建设阶段,其评价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从全国新社会组织评估机制的发展阶段来看,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评估机制的发展,是一个由探索到建立,由建立到规范,由规范到精细的持续改进过程。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因此,在治理现代化要求与新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的情境下,政府对新社会组织能力评估应由主要评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逐步拓展至不同类型的新社会组织,将新社会组织的性质评估(对公益性、营利性等性质的评估)与等级评估(进行1A-5A的等级分类,对应不同管理对策)相结合5,通过鉴别与评估工作能够实现新社会组织的优胜劣汰,保障有能力的新社会组织发挥效能,推进治理现代化进程。
再次,加强管理,注重监督。简政放权、重视培育与扶持,并不代表新社会组织可以为所欲为。松开左手的同时要握紧右手,也就是说,放开登记门槛的同时要加大管理与监督的力度,确保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有序推进。政府要加强对新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完善新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任中述职、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新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完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监管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新社会组织的资金进行综合监管,推行新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法律范导:制定基本法、建立配套法
近年来,与社会组织相关的三个条例,包括《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经完成。1但总体来看,立法的层次低、数量少、内容单一,政策不配套。因此,首先需要抓紧制定社会组织法,在基本法建立的基础上,明确社会组织的指导思想、性质、地位、作用、运作方式、奖惩办法。其次,鼓励地方建立与社会组织法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将中央的统一管理与地方的差异发展相结合。再次,注重不同类型新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配套建立。例如,研究制定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通过对新社会组织立法,明确新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确立新社会组织法律、社会与行政合法性的三重属性,肯定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权利,确保新社会组织合法建立与运行,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中观层面:与政府平等合作、与企业协同发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促进
首先,需要加强新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合作。合作的能力是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能力。新社会组织与政府平等的合作关系是新社会组织能力提升的基本点,也是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良好政社关系形成的基本前提。因此,在新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过程中,政府要用协商对话的方式、支持尊重的心态对待新社会组织,肯定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法人主体地位,拓展双方合作范围与合作途径。新社会组织要能够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与服务能力为政府提供有效的服务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理。
其次,需要重视新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协同发展。新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关系,本质上是社会与市场的关系,但两者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并出现了行业社会、商会等双重属性的新社会组织,为两者合作互赢提供了可能,也推进了社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新社会组织可以借鉴企业的商业理性和有效的运作模式,提升治理能力、降低组织治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此外,利用市场机制,动员企业资源,争取企业资源支持的同时提高与企业合作意识,为企业获取更多社会效益与政策支持。
再次,需要推动新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个体如果脱离了群体,便失去了社会属性,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新社会组织同样如此。单个新社会组织如果脱离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也就不具备发展的能力与价值了。因此,需要在新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一个共生发展的平台,同行的交流与分享。例如,定期召开异地商会、行业协会、文化艺术类的新社会组织座谈会,为新社会组织提供更多共享与培训对话的机会;社区类社会组织的兴起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动力,在重视新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组织治理工作中,可以鼓励社区类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扩大公民社会的基础,促进社区和谐稳定。通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新社会组织资源对接,为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正向推动力与成功经验,达到整个新社会组织网络平台效果大于单个或部分新社会组织整合之效。
(三)微观层面:规范化、透明化、专业化能力提升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组织本身。组织能动性提升了,对市场反应更为积极敏感了,那么其就有突破障碍、战胜挑战的动力。4治理现代化中的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主要通过组织与人的能动作用的发挥,提高组织的规范化、透明化与专业化水平,进而提高组织的治理能力、资源获取能力、公信力与专业服务能力。
1.规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组织治理能力。规范化主要是指明确新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一个健全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应包含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新社会组织亦是如此,四个主体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作机制。会员大会作为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要充分行使制定修改章程、理事会与监事会规则等权力,规范新社会组织日常运作与规范运转。理事会是新社会组织的决策结构,也是治理结构的核心和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应吸纳部分中小型企业的会员,确保理事会成员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决策运行的公平与公正。秘书处作为新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应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秘书长负责制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理事会的决策有效执行。监事会是新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新社会组织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而不是一个空壳,实现组织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避免决策失误。
2.透明化:重视信息公开与诚信自律,提升资源获取能与与公信力。透明化主要是新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与运作的信息公开与自我约束。首先,新社会组织应当拓展自身资金来源,通过主动承接政府职能、向政府提供服务,借助企业商业理性与规则、提供公共服务,争取达到政府补助、企业赞助与社会捐助的平衡,提升多元资源的获取与整合能力。其次,公信力是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基石。要明确不同类型新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周期、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以及违规惩罚方法1,同时建立诚信承诺制度与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打造一批有口碑、有形象的新社会组织,提升新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3.专业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专业化主要是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与服务能力的专业化水准。新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保障会员利益,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险等方面给予新社会组织成员一定的财力保障,吸纳更多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等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与业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完备的公共服务与专业服务。新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结构、社会阶层变化以及公众思想观念变动的产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与提升将面临更多现代化建设与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难题。因此,加强治理现代化,不是单个治理主体、单一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而是要落实到新社会组织外部系统“输血”与自身“造血”的互动机制中去,它是“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双向共治的结果。
(网页编辑:张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