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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国家与社会在场:乡村振兴中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
2018-10-15 10:13:01 来源: 作者:张磊曲纵翔 【 】 浏览:3215次 评论:0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也是现代国家的应有属性, 而“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1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同样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所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治理现代化与乡村社会结合的时代要求, 同时也是对乡村治理当前面临现实困境的积极回应。

中国乡村社会历来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 深受人情、礼法、乡规民约等乡土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的发展使得制度间的“权威耦合”得以实现, 最终在乡村社会中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2由此体现出以宗族制度权威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这也将引导与宗族制度权威紧密相关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宗族观念、伦理道德等历史遗产在新时代进一步拓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宗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黏合剂的角色, 宗族组织依据族规 (如“戒为非”) 以有效维护国家法纪和稳定社会秩序。1由此展现出的国家与社会同时在场的动态博弈实质上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所达成的均衡。2

治理现代化作为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互动。一方面, 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程度与形式;另一方面, 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是“除了国家权力之外, 社会上还存在大量非国家形式的权力”3;乡村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与工具化广泛存在, “国家政权依托村一级组织, 对广大乡村基层社会, 具有相当强的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4而从构建逻辑来看, “乡 (镇) -村”式的权力结构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逻辑进行构建, 由此形成的权力结构以及治理体系抑制了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以及自主性的生成, 基层社会的活力难以有效释放。5与此同时, 当前乡村治理的症结并非完全在于缺少制度规范, 而更多的应该诉诸于制度权威不强、制度效率较低、制度失灵频繁, 而以宗族制度权威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此, 探讨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之间的调和, 明确宗族制度权威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 对于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内在矛盾与权威抽离

宗族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 以大宗小宗为准则, 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伦理体制”6, 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与坚实的现实根基, 其发展演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现实反映。国家权力对于宗族制度的态度体现出阶段性特征, 但总体上与乡村治理结构的阶段演变基本保持了一致。

(一) 宗族制度权威存续的根基

国家产生之前, “氏族制度”作为宗族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建立在父系家长制基础之上。这既反映出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背景, 也从本质上揭示出了当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中所孕育的宗族制度基因。国家产生之后, 封建伦理体制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 根源于伦理道德纲常的宗族制度权威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是国家权力尚未充分进入乡村社会而其秩序得以维护的关键所在。为适应统治需要, 在“家国一体”的框架之下, 乡村社会中“王权”和“族权”的关系总是处于斗争而又合流的动态演化过程中。7这一阶段, “宗”与“族”的内涵不再局限在其赖以存续的血源性之内, 进而因宗族组织所遵循的价值原则的凸显而得到更为清晰的阐释。这一套价值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建立在血源亲疏差别基础上的族内等级的无条件承认、尊敬、管辖和服从;以及族内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同喜共忧、生死相依”8。宗族制度也因此具有了更为成熟的发展形态, 乡村社会中既争斗又合流所带来的相对稳定正是“以血缘关系为前提的有限自治”9的价值所在。

宗族制度权威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 一方面激发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但另一方面却使得宗族在二十世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当做消极、落后的存在。10宗族制度的核心主体即家族组织, “作为一个具有传统凝聚力的组织, 在一些情景中也会强势追求自身的利益, 与其他组织发生竞争乃至对抗性竞争。”11宗族活动与村民自治作为当代农村社区中密切关联的活动形式, 二者之间的非兼容性使得村民自治不可避免的受到宗族组织的掣肘。1当宗族力量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对抗性竞争状态时, 国家权力难以合理而充分地进入乡村社会, 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直至改革开放之初, 宗族仍然被视为国家权力的对立面, 宗族制度权威的效力在这一时期跌入低谷, 宗族活动也趋于隐蔽化。在实行人民公社制度近三十年 (1958-1984) 的时期内, 国家权力一元地主导了乡村社会治理, 社会力量发生了停滞甚至是倒退。

改革开放之初, 乡村社会无组织的涣散状态与激发乡村活力的需求相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农村宗族力量提供了重生的机遇和空间。宗族组织逐步恢复了修编家谱、修建祠堂、祭祖等常规活动, 在此基础上逐步参与到乡村政治与经济生活中。这无疑印证了肖唐镖的观点即“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 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 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 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2。伴随乡村经济的发展, 乡村社会在政治、文化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结构性转变: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解体与重构;宗族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复兴与壮大。这种转变与乡村治理成效共同体现出宗族制度权威存续的价值所在, 并得以在当前乡村社会继承与发展。

(二) 当前宗族制度的内在矛盾:宗族制度的一体多面

1. 宗族传统的现代复兴与现代“法治”观念欠缺

当前乡村社会中, 宗族制度权威仍持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宗族传统内核得到了继承与发展。同时, 正式制度权威的缺位、失灵导致的乡村治理低效, 进一步召唤着宗族制度权威重构。一方面, 宗族观念以及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深厚的历史积淀与影响, 使得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拥有巨大的空间。历史与现实共同作用于宗族制度在新时代的适应性变化, 适时地展现出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这有利于消解正式制度失灵、制度权威碎片化、制度权威替代所带来的治理低效困境。而宗族伦理作为宗族传统的重要内容, 同样展现出其在新时期的适应性:“宗族代际伦理从后辈无条件尊敬、服从族中长辈向代际平等转变”、“‘忠君’转变为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拥护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的道德规范的提倡。”3礼治之于乡村秩序的积极作用前提是传统可以有效应付生活问题, 乡土社会有礼治存续的天然土壤, 因之乡村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4同样的, 封建社会中的宗族组织通过把家法族规送请官府审批等方式来彰显“宗族制度从本质上与封建国法是一致的, 二者相互表里、相辅相成、相互配合, 共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5。可见, 宗族制度中蕴含了积极的“礼治”基因, 而“家法”、“族法”等一系列“民间法”性质的宗族内部惩罚制度, 兼具了“法治”与“德治”的双重特点, 这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 优秀传统内核得到继承与发扬的同时, 乡村社会宗族传统中的部分内容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比如三纲五常、尊卑理念、血缘关系等, 围绕这些价值观人们很难建构一个逻辑严谨、自身圆融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6, 这无疑是对非正式制度权威的消弭和损耗。有一点需要明确:“法治”观念的缺陷并不只是针对宗族制度本身而言, 还包括部分学者基于现代法治观念审视宗族制度的缺陷, 即意识上过于追求法律的普适性所导致的。相反的, 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持有更加客观、审慎的态度认识宗族制度中的“礼治”、“族法”等传统。

2. 宗族组织内聚力增强与包容性不足

传统社会中, 宗族组织具有强大的内聚力, 这种内聚力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基础之上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两大基础产生了明显变化:“当前农民工从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发达地区的趋势依然较强, 常年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工外出迁移的主要形式。”7资源的趋利性带来了人力资源在地区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将宗族成员在地缘上分离开来, 短期来看是造成了地缘关系的弱化, 但实则是交通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实现了跨越地缘因素建立宗族成员之间联系的可能, 这使得血缘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另外, 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产生的不确定性与未知风险使得力量有限的个体急切需要寻求自我保护, 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自然成为了缺少了地缘关系的宗族个体成员“抱团取暖”的主要途径。当我们检视当前的中国乡村社会时, 我们会发现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仍然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在差序格局中, 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 是私人联系的增加, 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1正是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造就了宗族组织内聚力的增强, 同时也由于乡村社会关系中以个人为中心的道德体系导致了个人、宗族在社会层面的包容性不足, 以致于“团体道德的缺乏, 在公私的冲突里看得更清楚”2, 也正是类似于“团体道德”的观念抑或作用力的缺乏, 造成了乡村社会中“公私的冲突”。这种冲突或许存在于宗族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之间, 又或许发生在宗族力量与乡村场域的国家权力之间, 甚至存在于一般成员与组织精英构成的“同心圆结构”中。社会群体内部存在利益分化, 宗族组织成员在组织社会功能需求上的分化也较为明显, 这种分化是以包容性的牺牲为代价的。3

3.“新乡贤”社会力量的生成与“人治”困局

与“传统乡绅”着重强调其功名身份大相径庭, “新乡贤”仅就主体范围而论就涵盖了乡村社会中各个行业的精英。正是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赋予了“新乡贤”较之于“传统乡绅”的“新”之所在, 即现代化理念、前瞻性视野、创业成功的人生经验及其时代品格。4正因如此,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 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5这一定义具有了合理性。无论传统社会抑或现代社会, 乡贤所蕴含的社会治理力量始终没有与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相分离, 正如当前乡村社会的现实, 城乡之间的人力资源构成与流动产生了结构性和方向性的转变, 乡村社会中“新乡贤”这一主体不断壮大。例如, “台州市三门县10个乡镇均成立了乡贤联谊会, 其中28个重点村建立了乡贤会, 共联络1100余名乡贤”, 他们构成了“新乡贤”的核心主体, 以“新乡贤”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兴起并致力于乡村振兴。当然,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与消极作用。乡村治理层面的“人治”形式上表现为“能人治村”、“富人治村”。一方面能够达成“用自己的钱来贴补村集体”、“富人治村时更有能力向上级争取资源”、“富人还可能自己出钱为村庄建造一些公共设施和举办一些公益事业”6等一系列治理目标;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富人治村的政治排斥机制”与“富人治村不可逆的发展趋势”等消极后果。7因此, 规避对于“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作用与行动机制的认知错误, 明确“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边界, 是有效化解乡村治理“人治”困局的重要前提。

(三) 当前宗族制度的权威抽离:价值迷失与功能错位

当前, 宗族制度内在的文化价值追求在乡村社会重获认同的同时, 关于“历史、归属、道德、责任”8的传承在现代化进程中部分地体现出滞后性, 缺乏充足的现代化适应性。一方面, 宗族制度的传统内核得到了保留, 宗族制度基于其传统观念上的血缘、地缘产生的内聚力有利于乡村治理, 诸如人情、乡规民约等传统要义在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中持续发光发热;另一方面, 优秀传统内核的继承与发展既表现出了不完整性, 同时也缺乏足够的适应性。这反映出了宗族制度在当前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价值迷失, 具体表现为:第一, 宗族组织活动方式以及宗族制度的权威释放手段存在“合法性”不足, “人治”所导致的“无序”与“越轨”现象频发, “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事实上为乡村治理提供的只是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 就乡村治理的实际运行而言, 其正式的制度逻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1第二,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 当前的宗族制度本身因现代化因素的缺乏, 表现出主体适应性、资源汲取能力以及法治化三个方面的不足。而这种价值迷失将会导致其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

应当看到, 在宗族传统根深蒂固的地区,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博弈过程中经常发生“越俎代庖”的乱象, 宗族制度权威在诸如村民选举、国家司法审判等事务中破坏了法定程序, 其功能错位威胁到正式制度权威在乡村社会中的合法性地位。同时, 由于正式制度权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而依附于乡规民约、礼俗等非强制力因素的宗族制度权威在正式制度权威与非正式制度权威互动情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正式制度权威因边界意识不足而介入本该遵循非正式制度逻辑进行治理的空间, 造成了宗族制度权威与其治理空间发生分离。而这种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之间并不是平行状态, 而是交错杂织的存在。功能上的错位将导致权威与治理空间上的分离;而制度权威与治理空间上的分离则会加剧功能上的错位, 这是“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的现实表现, 该类型乡村治理主要表现为“村庄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 村级治理状况较多受成文制度的决定”2。当这种秩序投影于乡村振兴现实情境中, 直观地展现了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权力博弈的现场: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地位处于一个动态交替的过程中, 这一过程更为具体地体现为正式制度权威与非正式制度权威之间主导地位的交替。

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来看, 这种功能错位与空间分离都是违背乡村治理逻辑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最终表现为乡村治理中宗族制度权威的抽离与低效, 阻滞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以致于学界出现了“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宗族力量把持或对抗基层政权组织的现象, 极大地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3、“农村宗族力量再度抬头, 宗法观念再度泛滥, 已经给农村社区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4等诸如此类的观点。这些观点和言论无疑是对宗族组织合法性与宗族制度权威效用的质疑, 而一味质疑的后果必将造成宗族制度权威因迷失方向而逐渐消解。但是, 宗族制度权威真如质疑之声所说?是否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事实上, 如高丙中教授所讲, 以上观点的理论前提都是家族必将被现代化过程所扬弃。他们所针对的是家族组织的负面作用, 没有看到家族文化具有的特殊生命力。5

纵观当前乡村治理的实践, 一个既定的客观事实不容忽视:以宗族制度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共生共治, 宗族制度权威具有的独特价值属性能够在正式制度权威缺位时作有益补充, 这是宗族制度权威与治理现代化需求的价值对接。这样看来, 不仅在宗族制度权威的价值与功能上存在探讨的余地, 还可从宗族的现代化适应性出发, 将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理解为其所依托的文化价值的复兴、权威资源的再汲取以及权威合法化的过程。

三、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价值取向与路径规划

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为宗族制度权威重构拓展了空间, 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价值追求要与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及目标导向相一致。宗族制度权威重构是建立在资源权威化基础条件之上的, 其自身的价值与已有的基础条件有力的回应了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要的是, 宗族制度权威应该基于什么样的维度进行分类?如何有效利用已有基础条件以及秉持何种价值追求?实然, 学界以不同的价值标尺进行了大量探索性研究。据此, 我们足以明确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合法性地位, 能够认识到“治理有效”是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共同均衡作用的这一现实。但是, 重构后的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之间的张力范围并没有得到清晰界定, 宗族制度权威在类型上没有明确归属, 关于其价值尺度、理论构想以及具体路径还未达成共识, 而这一系列问题正是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关键所在。

(一) 价值取向:制度权威之间的融合

正式制度权威的巩固是乡村振兴顺利推进的保障, 而面临乡村社会的特殊现实, 正式制度权威体现出的碎片化、悬浮、替代等缺陷弱化了其自身的权威。然而, 这并不能消弭非正式制度的运行空间。1非正式制度权威因其更加接近乡村社会现实的特性而在弥补正式制度权威缺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宗族适应乡村治理现代化角度来看, 宗族文化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并非对立存在, 宗族文化因其所蕴含的文化信仰力量而与村规民约形成了积极互动的合作关系。2

宗族组织内聚力增强与包容性不足、宗族传统的现代复兴与“法治”观念欠缺、“新乡贤”社会力量的汇聚与“人治”困局, 这一系列交错杂织的现实昭示着权威融合才是达成乡村“治理有效”的正确价值取向。如图1所示, 首先对宗族制度权威进行类型的划分, 即基于国家与社会两个维度将宗族制度权威划分为:发育型、混沌型、威胁型和融合型。当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乡村社会都较弱时, 宗族制度权威因合法性的不足与自身权威资源欠缺呈现为“发育型”;当国家力量相对社会力量更为强势时, 宗族制度权威因缺少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撑而表现为“混沌型”状态, 在与国家力量互动过程中缺少明确的自我定位与发展方向;当社会力量相对于国家力量更为强势时, 宗族制度权威又由于缺少国家力量的合理介入而表现出“无序”, 背离“治理有效”的目标指向, 进而成为“威胁型”宗族制度权威;而最为理想的状态表现为“融合型”, 这种状态之下国家与社会在维护乡村秩序中遵循共同的价值目标并最终达成相对均衡的状态。

图1:宗族制度权威分类图

图1:宗族制度权威分类图   下载原图

总体上, 图1中的类型划分体现了分类控制中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3需要说明的是,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制度权威呈现的是发育型、混沌型、威胁型共存的状态, 存在融合的发展趋势。国家与社会强弱力量的对比形塑出不同的宗族制度权威类型, 融合型是最终的理想状态。当然, 权威融合的主张是以法治化为核心的:权威之间的互动与博弈, 始终是以法治为准绳, 以“治理有效”为目标, 从而找到宗族制度权威的作用边界与张力范围。图1中的类型划分是制度权威融合这一价值追求的具体呈现, 这一具体分类蕴含了宗族制度的权威资源从何而来以及取向何处的问题。因此, 制度权威融合的现实可行性必须建立在资源的权威化与权威的合法化条件基础之上。

1. 资源的权威化

关于权威类型的划分, 本文仍然遵循韦伯经典的“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这一分类法。这三种权威类型所依赖的资源条件在当今乡村社会中依然现实存在, 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宗族制度权威的重要来源。传统型权威来源于传统文化与乡规民约, 及其产生的“教化”功能与获得的村民“同意”;魅力型权威既源于带有“卡里斯玛型”气质的乡村精英本身, 也根源于乡村精英所具有的“可以为”的内在魅力和“能够为”的有效作为;法理型权威遵循理性逻辑, 其权威源于理性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当前乡村社会中, 宗族制度权威的资源条件正在产生巨大变化。乡村社会的传统文化为有效对接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正在经历解构与复兴;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的“新乡贤”作为重要的权威资源正在乡村社会兴起;宗族组织及其行为活动、制度规范初步获取了政府与法律法规的认可或默许。正是鉴于韦伯关于权威来源的理论主张以及乡村现实中权威资源的变化, 宗族制度权威重构应遵循韦伯权威分类的基本逻辑, 进一步释放权威资源所内含的权威力量以实现资源权威化, 逐步建立并巩固宗族制度权威在当前乡村社会的坚实基础。具体包括宗族传统文化的复兴与适应性发展, 这关乎宗族制度的内在价值和理念, 是宗族制度权威的“传统型”权威来源;吸引“新乡贤”回归乡村、留在乡村、振兴乡村, 这是宗族制度权威建立的实体力量来源;有效而合法地作为以获取政府与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 这是“法理型”权威的基础。正如冯尔康在回应二十世纪宗族批判论时早已言明的, 宗族自治、互助的功能回应了民众生活的现实需求, 而宗族文化中的互助精神、自治意识、亲情意识更应该被视为中华精神文化的宝贵遗产而成为建设当代社会文明的有益资源。1同样的, 本文所说的乡村社会中宗族及其所蕴含的积极因素, 如具有“法治”价值属性的宗族传统文化与乡规民约、乡贤群体及其附属资源、合法性的乡贤组织及其制度规范都将是当前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重要资源条件。

2. 权威的合法化

宗族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生长与壮大同样寓于社会力量壮大过程之中。而宗族制度权威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宗族治理能力和效果的释放。能否达成“治理有效”这一目标, 是获取村民认同与正式制度权威认可的重要依据。因此, 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具体行动逻辑上应该以合法性为基本导向, 在法治化过程中重构宗族制度权威。基于合法性与合法化维度进行审视, 宗族组织的合法性可以参照“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2这一细分方法, 进而明确宗族制度权威合法化的价值追求, 以“社会合法化、行政合法化、政治合法化、法律合法化”作为宗族制度权威合法化的具体内容, 其中法律合法化是实现整合的核心。需要强调的是, 这种合法化并不意味着牺牲乡村治理的灵活性, 而是要更加突出多元治理理念以及法理化制度框架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3

(二) 路径规划——基于权威资源与合法性的双重维度

随着乡村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 “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礼俗社会”等诸如“有机的团结”的此类特性, 在当前乡村社会的现实中遭遇了挑战。4与此同时, 联系乡村社会与外面世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条轨道却日渐清晰。当前乡村振兴面临着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性转变, 由“内生秩序与外生秩序”5构成的乡村秩序自然也经历着解构和重构。相较于传统乡村社会, 乡村治理的结构与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 权威结构也相应地进行着分解与重组, 直接地体现在权威资源的聚集与离散、权威合法性的高低变化过程之中。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判断, 顺应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 在图1分类方法的基础之上从合法性的高低、权威资源聚集与离散两个维度设计出宗族制度权威象限分布图, 依据当前乡村社会在不同空间体现出的特殊性和阶段性, 拟定出“发育型→威胁型→混沌型→融合型”这一路径规划, 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追求角度来看, 这一构想符合“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但却良性互动”这一价值取向。同时, 也顺应了“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目标指向。 (如图2所示)

图2:宗族制度权威象限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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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与社会在场: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

基于以上构想, 本文从国家与社会的宏观视角出发, 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微观审视, 在批判性吸收“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观点的基础上, 主张在宗族制度权威重构中更加注重“融合”这一价值理念的体现, 在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中充分实现国家与社会在场。

(一) 提升资源汲取能力, 优化权威资源结构

宗族文化的适应现代化发展具体表现为宗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基础上的认同强化过程, 重构传统型权威实质上就是凸显宗族制度权威中的文化内核, 以获取社会信任、强化宗族文化的现代认同。“新乡贤”作为重要的资源承载主体, 其主体能力的提升是“能够做”这一合法性来源的保障, 重构魅力型权威的关键一点就在于汲取“新乡贤”这一主体及其附属资源为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所用。法理型权威的重构, 其关键在于汲取法理型权威中理性的制度规范与组织资源, 构建起宗族制度权威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空间和广泛认同, 达成非正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的有效融合, 优化权威资源结构。因此, 提升资源汲取能力, 优化权威资源结构, 应该依据图3所示, 以传统型权威 (△BDF) 、魅力型权威 (△CEF) 、法理型权威 (△ADE) 组成的权威结构为前提, 通过三方面的权威重构以及最终整合 (△FED) , 实现⊙O与△BDF、△CEF、△ADE重合部分即文化、“新乡贤”以及法治三方面资源的汲取, 而△FED则是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内核, 即依照“F→E→D→F”这一回环路径达成资源汲取能力的提升, 从而优化资源结构, 提升宗族制度权威。其中, 传统文化资源的汲取要紧扣“乡村文化记忆”这一主题来赋予其合法性并强化其在公共空间中的认同, 有所选择地、适时地将具有现代传承价值的文化传统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突出“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一方面发挥社会组织的聚力作用以强化“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与能力, 诸如社会救助协会、民间文化艺术团体等组织形式;1另一方面, 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发挥“新乡贤”的治理主体作用, 强化“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外在助力。拓宽参与乡村振兴的渠道, 通畅参与决策的机制, 与“新乡贤”之间达成长期聘用协议, 发挥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以增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

图3: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资源结构图

图3: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资源结构图   下载原图

(二) 拓展国家与社会认同空间, 强化宗族制度的法理基础

1. 明确宗族文化与“新乡贤”公共属性, 拓展国家与社会认同空间

从社会功能角度对宗族文化进行剖析, 有助于激发宗族文化的正面效应。充分利用乡村中的老宅子、庙宇、祠堂、戏楼、书院等承载着公共记忆和认同的资源, 以文化活动项目为依托表彰善行义举, 弘扬家风家训、乡约民规与节日文化, 将建立在宗族传统基础之上的认同与互信转化为建立在国家传统文化传承、法治建设基础之上的认同与互信。以“体系支撑, 共进共享”和“治理有效”为原则和导向, 充分利用现代文化传播技术和新型文化艺术表现形式, 创新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共享, 充分利用和释放数字媒体个性化、互动性、实时性、实地性的优势。值得警惕的是, 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赵旭东所说的文化认同危机与乡村文化复兴的二律背反现象, 避免“由于过度强调单方而对乡村文化的改造, 文化认同的危机由此不断地生发出来。极端的对立和差异的想象以及身份的界定又使由下而上的对这种认同产生了怀疑以及不信任”1此类悲剧的出现。

以“新乡贤”文化建设为引领, 增强“新乡贤”的社会认同与自身归属感。与城镇相比, 乡村社会无论是在地理区位还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都难以形成“新乡贤”回归乡村、扎根于乡村的强大吸引力。而乡村社会具有的深厚传统文化根基才是促成“新乡贤”文化的构建以增强归属感的优势所在。对于稳定乡村振兴的人才队伍, 以“新乡贤”的主体力量带动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要深入挖掘“选贤任能”、“乡绅治村”的历史文化传统, 强化村民自治制度的保障作用, 充分释放“乡土情怀”的内在动力;“组建县、乡、村三级乡贤协会或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形式, 鼓励和支持新乡贤积极参与乡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通过乡贤理事会、乡贤调解员、乡贤宣讲员等形式, 邀请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 传承和弘扬乡村文明”2。通过治理平台和形式的创新, 激发“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与活力, 以“治理有效”的现实成果替代宗族“黑力量”、“干涉村民选举”等恶劣影响, 获取国家与社会的广泛认同。

2. 平衡传统礼俗秩序与现代法治秩序, 强化宗族制度的现代法理基础

“基层法官的司法在日趋走向法治的同时, 有时也呈现出一定的治理化司法形态, 乡村干部的司法则完全呈现出治理化形态。”3正是这种形态和趋势的合理性, 印证了本文所主张的“权威合法化”这一价值取向的正确性, 顺应法治化需求的路径规划也恰如其分地回应了乡村社会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召唤。强化宗族制度权威的法理基础, 不仅取决于对其优秀传统文化内核中法治基因的开发, 更要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汲取法理性资源。“要在传统礼俗秩序和现代法治秩序的调适中找到构建现代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秩序的平衡点, 既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治秩序, 把‘法秩序’渗入到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又要在基层社会为传统礼俗秩序预留‘生存空间’。”4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强“移风易俗”, 立足于乡村治理的现实积极回应现代法治化需求。宗族制度的现代法理基础的强化首先应该形成一个基本认知, 即宗族组织作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共有的构成细胞, 不仅遵循传统礼俗秩序, 同时也具有现代法治基础。而其平衡点就在于构建起一种与“权力文化网络”相对应的“礼俗+法治”的乡村社会秩序。因此, 应该充分利用组织依附的各种价值象征, 以现代法治秩序为基本规范, 给予宗族依附的传统礼俗充分的尊重与认可。

(三) 国家与社会在场的权威融合

国家与社会在场的权威融合其本质在于:在法治化建设的引领与规制下, 以宗族制度的权威资源汲取为基础, 释放这些资源所内含的权威力量以实现资源权威化, 引导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二者之间完成“排斥→威胁→混沌→融合”这一路径演化, 实现路径演化、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这两方面相统一的过程。总之, 应该进一步释放宗族制度权威在乡村振兴中的凝聚作用, 尤其是在乡村治理领域引导宗族力量同政府之间形成合作共治的向好趋势与治理格局。5由此而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已有研究成果所主张的“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 而是更加注重乡村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在场的权威融合:国家与社会张弛有度, 进而宗族制度权威与正式制度权威之间清除了排斥、混沌、威胁的一系列不利因素, 体现出有机融合的特征;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与“强社会——强国家”相映衬的同时更加体现出“融合”的价值, “强社会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民主的社会, 社会对国家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在政府主导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6虽然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制度权威整体上处于发育型、混沌型、威胁型混合共存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这并不违背本文所构想的“发育型→威胁型→混沌型→融合型”这一发展演化路径。因而, 图2中基于“‘低合法性→高合法性’+‘资源离散→资源聚集’”维度预设的路径是达成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中国家与社会在场的现实进路。

五、结语

实现“治理有效”这一价值目标既是宗族制度权威重构的出发点, 也是最终归宿。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的重构要充分关照当前乡村振兴的现实情景, 更要全面掌控我国乡村社会在历史与现实中体现出的一以贯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基于权威资源的汲取与合法性的提升重构而成的融合型宗族制度权威, 应当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注释

1 何增科:《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探微》, 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2 郭云南、姚洋、Jeremy Foltz:《正式与非正式权威, 问责与平滑消费:来自中国村庄的经验数据》, 载于《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

3 李良品、李思睿:《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宗族组织的结构, 特点与作用》, 载于《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1期。

4 李松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设》, 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5 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 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6 朱政、徐铜柱:《村级治理的“行政化”与村级治理体系的重建》, 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

7 周庆智:《基层治理:权威与社会变迁——以中西部乡村治理为例》, 载于《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8 毛少君:《中国宗族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重要内容》, 载于《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9 (8) 骆正林:《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力量与国家力量的博弈与合流》, 载于《重庆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10 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探析》, 中华书局1994年版, 第39页。

11 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 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12 高丙中:《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与应责力的过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9页。

13 瞿州莲:《残存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负面影响》, 载于《青海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

14 肖唐镖:《乡村治理中农村宗族研究纲要——在实践中认识农村宗族》, 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5 王海成:《宗族伦理的当代变迁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载于《长白学刊》2013年第1期。

16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中华书局2016版, 第62页。

17 郑定、马建兴:《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载于《法学家》2002年第2期。

18 任强:《遭遇法治社会的中国文化传统——在道德, 法治与自治的罅隙求生存》, 载于《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9期。

19 王子成、赵忠:《农民工迁移模式的动态选择:外出, 回流还是再迁移》, 载于《管理世界》2013年第1期。

20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中华书局2016版, 第33、40页。

21 刘杨:《当代宗族组织的重建及其变迁——以粤北佛县刘氏宗族为例》, 载于《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5期。

22 (5) 《“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 《光明日报》, 2014年08月20日。

23 贺雪峰:《富人治村与“双带工程”——以浙江F市农村调查为例》, 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

24 赵晓峰、林辉煌:《富人治村的社会吸纳机制及其排斥功能——对浙东先锋村青年农民精英治村实践的考察》, 载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25 钱杭:《现代化与汉人宗族问题》, 载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3期。

26 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27 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 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28 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力量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 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9 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力量: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 载于《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

30 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化历程的文化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4页。

31 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载于《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32 杨晓曦:《宗族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以河南省X村为例》, 载于《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

33 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 载于《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4 冯尔康:《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 载于《安徽史学》2012年第2期。

35 高丙中:《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与应责力的过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第273页。

36 李松玉:《乡村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设》, 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37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中华书局2016版, 第5-7页。

38 贺雪峰、董磊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 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39 参见李金哲:《困境与路径:以新乡贤推进当代乡村治理》, 载于《求实》2017年第6期。

40 赵旭东:《文化认同的危机与身份界定的政治学——乡村文化复兴的二律背反》, 载于《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1 《重视“软约束”“软治理”: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人民日报》, 2015年09月30日。

42 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 载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43 马华、王红卓:《从礼俗到法治:基层政治生态运行的秩序变迁》, 载于《求实》2018年第1期。

44 田先红:《国家与社会的分治——赣南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研究》, 载于《求实》2012年第9期。

45 白平则:《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强社会, 强国家”》, 载于《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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