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之后,当选议员中的极少数者于2016年10月12日举行就职仪式时未依法宣誓。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分批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请撤销相关议员的任职资格。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表决,全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04条所作出的解释(简称《宣誓解释》)。香港高等法院经审理,先后判决6名当选者丧失议员资格。但被褫夺议员资格者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导致立法会议席的补缺选举,至本文截稿时,仍未全部完成。
迄今关于香港立法会宣誓案的法理讨论,有围绕个案展开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通法释义,也有就案件所涉法律适用冲突的法系渊源比较,更有依据《宣誓解释》对就职宣誓的法律效力与违誓责任展开评析,这些都属于以规范研究为中心的法教义学内在分析。而从法政治学角度分析,香港立法会宣誓案实质是进入香港区域治理法治结构中的少数人对国家宪制的背离。系统理论认为法律在规范意义上是闭合的,在认知意义上却是开放的,运作封闭的法律系统是通过对外部政治环境的认知开放调整自身运行并发出稳定规范性期望的社会功能,形成“系统-功能”配置。就职宣誓作为宪法和基本法载明的宪制仪式,对政治共同体构成进行塑造与整合,其本质意蕴、系统运行法理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发挥需要辨清阐明。
二、就职宣誓的仪式本质
(一)“誓”的辨义及仪式溯源
誓,是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文化积淀。原古人类即有向神灵起誓的习俗,中西方文化均不乏誓的记载,多用于宗教通灵。以汉字为例,“誓”在《说文解字》中从“言部”,言为口,意指口耳相传。折,从手,从斤;斤指斧钺,折是肢体动作,手持斧钺;誓最初含义是手持斧钺讲话,表决心。《尚书》载有《甘誓》《汤誓》《牧誓》,多为征伐或交战前所做的誓师词,是战争动员令和军纪约束。《礼记·曲礼》中“约信曰誓”,乃约束、立信之意。概括起来,“誓”有宣告、约束、立信等含义。
誓的辨义也反映出誓的活动形态区分,如宣誓、起誓、盟誓等。起誓又称立誓、发誓,通常将某种恶、害,设条件加诸誓者自身或他人,施加内心强制以实现某种愿望或目标。盟誓则更类似于一种契约,是基于利益的共同确认而对双方或各方交往的权利义务约定。起誓、盟誓不一定在公开场合进行,内心起誓、书面盟誓都可以秘密进行。相较之下,宣誓多指在公共场域的一种宣告,目的在于通告和立信,如入行宣誓、就职宣誓、证人宣誓等,宣誓过程通常具稳定程式和象征意蕴。
从发生学意义上考察,宣誓是仪式的一种,仪式与宗教相伴生,源于人类理性的限度。当人类感受到环境复杂难以预期和把握时,人在社会系统中自然会发展出仪式、宗教等内部运作机制以求降低(实际并不一定能够降低,而仅仅是一种应对)环境的复杂性。这类社会内部机制具有实质目的性和形式约束性,长期运作形成习惯,逐渐自成系统。先民时代,人类试图通过仪式在自然能量转换和四季更迭之间建立联系,因而仪式多被赋予神圣、通灵色彩。仪式借助誓言的神圣性约束行为,发挥着类似法律功能的稳定规范性期望。而巫术与神明裁判被用于先民纠纷解决的认受度也更多来自于仪式。
(二)仪式的系统化演进法理
在我国,仪式作为国家治理话语,最先出自《诗经》中的《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这里的仪式是指法度,整句话今译为“法度效仿周文王的典章制度,每天治理四方以求平安”,反映出法律的系统沿袭。在西方,学者伯尔曼也指出:“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法律与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要素。”早期法律与仪式的关联既表现在宗教、神圣、通灵等非理性超自然活动中,也浸润于德性、荣耀、美德等伦理共识性活动之中,往往以超验的仪式弥补法律论证理性的不足。理性区别于非理性的关键,在于社会行动所呈现之目的是否明确及可预期,能否在目的与现实之间建立起合乎因果关系的技术性方法与逻辑计算。当人类理性认知不足时,法律与宗教、道德、仪式等难免混杂,诸多纠纷解决的论证难题只能化为无需阐明、无需论证的仪式,或转移到其他社会治理方式。“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提升、科技进步、宗教改革、社会发展与功能分化,法律逐渐与其他系统区分,成为自主运行系统,仪式也呈现神性衰减、理性渐增的系统演进脉络。
伴随着法律从非理性向理性发展,仪式以拟制符号象征来区分、塑造交往活动与秩序,搭建起能够展现人类内心沟通逻辑和共同体内部权利义务配置的可复制、自创生(autopoiesis)行为系统。仪式系统在现代社会得以界定,是因为“基于理性,任何一种人类行动以及与这种行动相联系的各种事件和过程,都可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与规则明确的法律系统相比,仪式系统是社会主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为共同体普遍接受的、内在因果关系未阐明的规则生产与再生产。哈耶克认为“未阐明的规则优位于阐明的规则,而且已阐明规则的存在亦不能代替未阐明规则及其所具有的意义”。对于仪式而言,其行为规则通常阐明清晰,但其功能蕴涵并不能够像法律那样清晰释明。仪式是对于高度复杂和充满偶然之生活世界的系统化约。仪式根据自身运行逻辑自主发挥功能,在规范上是封闭的,表现为自我指涉。在认知上是开放的,展现出公共理性。“系统的开放性建立在运作的封闭性基础之上。”仪式系统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社会子系统发生结构耦合,触发不同的功能组合。“这种触发状态是基于系统自身(而非环境的)结构产生的,由此系统能够在结构上不断产生对这种触发的回应,引起结构的再生产。而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条件下,结构耦合概念深化和改造了我们对社会意义形成的理解。”
随着法律渐次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基石和理性典范,仪式在现代治理场域中的功能并未消退,仪式系统与法律系统进一步耦合,共同为关照社会期望负责。法律以完全阐明的方式关照期望,仪式则以象征、沟通等方式加以补充。仪式与法律之间的天然脉连,以及仪式在现代场域中所展示的公共沟通属性和规范性期望特质,使得现代法律系统持续向仪式系统灌注理性要素,法律实施也不断增进人们对仪式理性蕴涵的认知。
(三)就职宣誓的仪式系统识别
国家治理场域中的就职宣誓,特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即将任职执掌权力时,向公众申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责忠实履职的仪式”。论及就职宣誓的仪式系统信息识别要素,具体包含时空、言行、器物和程序四个方面。
第一,就职宣誓存在于时空维度。在充满复杂性的社会环境下,社会行为多元化,社会主体普遍要求增强行为预期的确定性。没有相应的时间维度,就无法展现仪式的时限(时间长短)与时序(时间先后),就职宣誓内嵌于权力系统运行,也失去了稳定行为期望的条件和能力。社会主体在行为预期落空、遭遇失望的情境下,无论是承认事实的认知性期望还是反对事实的规范性期望,都以时间场域为前提。没有相应的空间维度,就职宣誓的形式与流程则失去公共性展演的地点和条件,也失去了主体间的沟通场域。仪式观察者(仪式行动主体也属于广义的观察者)只有立足时空维度方能厘清仪式的公共景观与系统脉象。就职宣誓是在特定时间、有着特定期望、表达特定价值的行为,是从生活世界中脱颖而出的“规范空间”。
第二,就职宣誓必经言行要素展演。就职宣誓关于仪式的操演将个人言行输入系统,经由系统与环境区分产生二阶观察,进而呈现为公共景观的系统记忆,将原来仅属于个体的私人印象扩展为共同体参与分享的集体烙印,从而构建起权力交接的合法性之链。究其本源,仪式所展演的动作起初是人类身体机能反应的自然流露。比如人的四肢具有敏感的条件反射功能,当人受到严重威胁而无力抵抗时,下意识地会双手高举表示投降,或双手合抱表示恐惧,或曲膝跪地表示顺从。随着社会发展,人体动作逐渐丰富,机能不断延伸,形成从行动、姿势到声音、展演等系列表意行为。言行要素对于就职宣誓来说是核心展演,严格规定语言和动作。就职宣誓的誓言是增一字则多,减一字则缺;宣誓的语音语调在仪式中也会被编码为一种象征性符号给予标注,经过程序性解码后与权力运行相映射。
第三,就职宣誓的器物要素摆列在场。仪式中使用的器物往往冠称法器,在仪式史上普遍存在,如商周时期的鼎,封建官衙的惊堂木、登闻鼓,法庭上的法槌、法袍,就职宣誓时手抚的宪法等。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当选的国家领导人进行就职宣誓,手抚的宪法文本,站立的宣誓法台和上台,都是专门定制的宣誓法器。法器实质是一种权力符码表征,嵌入仪式行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系统运作,传达权威性和象征性信息,目的在于增进观察者的神圣感认同与权威性服从。
第四,就职宣誓的程序要素不可或缺。就职宣誓作为系统化的仪式展演,内蕴程序要素。系统意义上的仪式凸显沟通意蕴,而程序意义上的仪式强调规则面向。程序喻示区分,仪式经由程序才得以区分为独立运行系统,以此来辨别系统与环境。所以,程序是仪式系统化约环境复杂性以及形成自我判断和自我指涉的关键。依法实施的就职宣誓所涉及的程序被纳入从事正义目的的行为系统,系统运作过程、方式和关系所展现的“法律程序可归之为道德仪式或者正义的仪式”。宣誓仪式系统通过程序这一“看得见的正义”向社会公开,能更加有效地获得社会的接受与认同。就职宣誓经由程序在场演绎,为前述言行要素、器物要素等权力符码的内在象征提供了系统要素的再生产,同时要素间的关系即系统结构也得以再生产。
三、就职宣誓的仪式功能
现代法律普遍作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程序法的施行往往经由仪式展演。运用于法律程序的仪式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仪式通常简称为法律仪式;运用于宪法实施程序的仪式或者宪法明文规定的仪式则可称为宪制仪式。宪制仪式存储整合了社会系统的国家记忆并形成自我指涉与自我创生,激活、深化并改造了民众对国家意义的理解,不断触发法治信仰支持(也解决了就职宣誓在中国因缺失西方仪式的宗教底蕴而无法藉由超验信仰支撑的难题),经由制度反复规训,形成稳定的规范性期望。因而,就职宣誓作为宪制仪式,最基本的功能是通过系统运作来厘清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复杂性与或然性,具体表现为象征标示、整合吸纳、表达沟通和建制规训四个方面。
(一)象征标示
仪式是一种超常态行为,具有浓重象征意蕴。从行为频率到行为目的,就职宣誓充满了各种象征符号,精心设计的宣誓仪式程序细节是对象征符号的标注宣示,不同角色的着装、法器、站位等皆属仪式系统自身的必备符码,呈现特定空间的权力实践,经由环境与系统的输入与输出维系特定治理秩序。就职宣誓是相对恒定的象征标示系统,兼有认知性和规范性。宣誓主体在展演过程中不断给观察者带来心理上的刺激,引领并影响观察者对周围世界的理解认知。宣誓仪式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以稳定规范性期望的表达沟通策略来凝聚价值共识。就职宣誓的权威象征行为,不断增进观察者的敬畏、认同和信心。宣誓主体的系列象征行为不断获得观察者对所履职位的认知、理解和尊重,有助于共同体的加固维系,使观察者保持信仰和信心。就职宣誓在特定的范围内,通过事先规定的具体行动,让外在行为规范内化为稳定心理预期和法治认同。就职宣誓通过象征性的标示,持续强化法治价值、法治理念,持续强化观察者对公共职位形象的法治认同。
以香港立法会宣誓案为例,通过宪制仪式形塑地方立法机关权威,增强合法性。议员职务头衔具有象征性和代表性,出场宣誓负载着社会共同体的委托和授权。但是,倘若宣誓环节出现问题,就职仪式所标示的正式委托与授权则失去了最后一道程序确认,从而使得议员履职的合法性功亏一篑。有瑕疵的就职宣誓在法律效果上会弱化立法会的权力行使,倘若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故意破坏仪式的整体性和庄严性,会对仪式正当性与合法性造成极大损伤,严重削弱仪式所代表的法治权威。
(二)整合吸纳
仪式是系统记忆的保留,起到储存信息的作用。仪式系统运行也是信息的重复处理,不断区分于外界环境,进行封闭系统的自我指涉。就职宣誓是强化政治共同体信息整合、吸纳认同的有效手段,比如宣誓场所的庄严和宣誓法器的摆设,都会增强观察者的肃穆感,进而将这种感觉转化为公开公平公正的自觉认同,接受庄重氛围中产生的宣誓结果。香港立法会的就职宣誓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观察,是通过内部整序,向外发力,宣传立法会和议员的荣誉形象,树立代表公平公正的整体公共形象,整合吸纳香港民众对立法实践的历史记忆和评价,从而帮助议员建构职位尊荣感,强化依法履职观念。
就职宣誓对社会系统的建构与运转不可或缺,为观察者解释社会现实提供直观方便的认知性期望,同时用情景化方式实现了规范性期望,以规范化和可重复的行动方式使观察者能够系统化接受。以规范性期望表现系统内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这种观念系统可以使社会主体明确系统界分关系。同时,就职宣誓的系统耦合表现在内外两类指涉:外部指涉在法律与社会系统间建立沟通,体现为法律与社会系统间相互依赖性的上升,使得法律责任与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同时寻求系统的自我生产;内部指涉呈现稳定结构交界处的系统耦合,宣誓过程就是对仪式前和仪式后两个稳定状态的转换过程。仪式所内蕴的抽象力,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经验性作用和均衡功能。
(三)表达沟通
表达是沟通的基本方式,沟通是表达的主要目的。仪式以一种公开、严肃和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表达情感,提供认知并争取承认。就职宣誓通过规范化的仪式展演,强化公民的敬畏感,增强仪式的法律供给,进而成为增进国家治理体系融贯性和有效性的宪制手段,塑造并维护公共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就职宣誓是宣誓主体将执掌权力的公开表达,也是与社会的透明沟通,多数国家将完成宣誓仪式作为正式履职前的必要条件。沟通是仪式系统的基本功能,而仪式作为一种直观可视系统,通过言行、器物等要素塑造出共识情境,强化观察者的认同感,形成自觉遵从意识。
同时,仪式作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表达,有可能夹杂两种负面功效。一是仪式滥用。过度形式主义或高频度的仪式充斥会给观察者造成内心厌烦,成为社会信息的负面承载单位。二是仪式异用。仪式行动主体主动“改编”、有意“加料”是典型的抗争性话语生产,个别化的政治行为艺术消解甚至异化了仪式功能。例如香港第六届立法会极少数候任议员就职宣誓时,不当展示政治道具,变动、篡改誓词,宣誓言行不恭等,这些抗争性的展演看似是个体表达,其实具有内在的集体行动意识,“以仪式的方式”表达抗争情绪,冲击“一国两制”宪制系统。仪式异用也从侧面反映出香港社会意识形态存在分化,提醒宪制主导者及时作出回应。回应既可以是进一步沟通,也可能引发宪制装置的高强度整合,即下文所述的建制规训功能。
(四)建制规训
仪式通过区分可以将一个复杂和偶在的生活世界系统建构起来,“借助仪式,人们能够克服社会存在的差异,建构社会秩序和共同的归属感。”仪式建制产生的法治权威凝聚法治认同,提升公共理性,引领社会心理沟通与规范性期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仪式的“剧场效应”与建构型法治相契合,因而法律在诸多情境下呈仪式化操作。宪制性法律关于权力交接的程序性规定构成就职宣誓的仪式合法性渊源,仪式组织化、程序化所产生的建制权威替代了以往的神圣权威,就职宣誓建制功能体现为仪式系统展演所描述期望的自我生产与再生产。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权力在不同组织和人员之间的配置、转移和交接需要防范任性而为。就职宣誓内嵌于权力移转的过程之中,权力移转的过程往往也是各种争议和冲突交织的过程,仪式作为宪制性程序对争议和冲突必须能够发挥规训惩处功能,以达致建制均衡。就仪式和惩处之间的关联,米歇尔·福柯指出“公开惩罚是直接重新灌输符码的仪式”。就职宣誓不仅涉及权力主体间的交接,也在权力的主客体之间搭建起彼此认受的纽带,意味着各方认受事先确立的规则并确认权力分配结果。因此,就职宣誓的仪式系统以公开形式对公共权力的配置、移转、认受进行规训。仪式规训既可以消除分歧,又能够增进法治认同。显而易见,前述仪式抗争之后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誓解释》,通过全面规范香港立法会选举秩序和宣誓秩序,对香港司法权构成直接的宪制性监督与指引;通过提升就职宣誓有利于转变宪法实施的方式,促使香港法治启动面向国家法治体系的系统转型,进一步加强“一国两制”的宪制规训。
四、香港就职宣誓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法治国家普遍视就职宣誓为和平有序交接权力的法律仪式。香港社会长期受到英国普通法观念的影响,民众充分认受就职宣誓的仪式功能。因为仪式法理内蕴着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的系统运行逻辑。如前所述,仪式是系统记忆的保留,记忆在社会系统信息识别和沟通中不可或缺。而“遵循先例”作为普通法基本的法律论证模式,实质是对先决判例的系统记忆重复。普通法系法官的义务是对先例规则的传达,律师则依据先决判例激发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所以,就职宣誓在香港有着深厚的法理认同基础。
(一)制度流溯与法理定位
与内地相比,现代意义的就职宣誓在香港的制度演化更为悠久和连续。香港法治最初渊源于殖民地时代的英国法。1215年,英王约翰宣誓遵守《大宪章》,被视为现代就职宣誓制度之渊源。至19世纪,就职宣誓有了专门立法,1866年出台《国会宣誓法》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就职宣誓,1868年通过《承诺宣誓法》,将高级行政人员和法官的就职宣誓纳入适用范围。香港随后于1869年参照《承诺宣誓法》制定《承诺宣誓条例》,至1972年修订为《宣誓及声明条例》。1984年,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签署联合声明,确认中国以“一国两制”形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原有法律及其实施方式基本得到保留。据此,基本法第104条列明就职宣誓制度。香港特区政府承袭回归前的既有制度,1997年出台的《宣誓及声明条例》(以下简称《宣誓条例》)仅在宣誓类别和内容上作了少许修订,适用至今。
香港就职宣誓制度实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宪制仪式的建制在区域层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是,立法会宣誓案暴露出香港普通法支撑的区域性仪式系统对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理盲区。香港普通法作为纳入英美法系的高度权利化和形式化的判例法体系,承担建构国家认同与宪法认同的责任缺位。《宣誓解释》作为宪法和基本法的延伸,有利于及时补位解决就职宣誓引发的宪制异议,对“港独”主张作出主权回应,并以仪式程序统合“一国两制”宪制平衡。至2018年3月,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就职宣誓的法律位阶上升至治理体系顶层,成为履职必备的宪制程序,呼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制秩序要求。基于仪式系统运行法理,就职宣誓的定位是支持宪制结构耦合的组合要件(简称“组件”)。首先,仪式以宣誓为象征符码,标示公共权力按照既定规则和法律程序为开端;其次,就职宣誓以可观察的严格程序操演,整合吸纳形成公共职位的职业操守,从而增进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时的自律自省;再次,作为任命程序的延伸和拓展,宣誓意味着就职宣告程序的公开展示,也有利于仪式关照期望的公共表达和观察者的主体间沟通;最后,正当程序规训权力,保证权力交接合理有序,观察者从宣誓中观摩权利和权力的象征性交流及其有序展开,可形成对宪制秩序的认同。
(二)化解区域治理结构风险
香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区域构成,其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法理上的授权是指权利主体委托被授权主体代替其处理相关事务。基于大国国情的复杂性,国家治理实践中必然存在多个被授权主体,由此出现授权的对称性问题。首先,中央对香港的授权不同等不适用于其他区域,内地无法比拟香港的“高度自治”,内地与香港相比不对称。其次,中央与香港的治理结构不对称,香港普通法治理结构与中央党政治理模式不对接。再者,香港治理系统内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架构配置不相均等,中央明确行政主导,但司法的独立程度远高于立法和行政,实际运行与中央授权并不对称。以上种种不对称运作的均衡与否,有待运用“合法/非法”符码进行封闭运作,“系统形式的不对称性以及符码的对称性,必须在系统中共同发挥作用。”“一国两制”宪制结构不对称有助于检讨区域治理风险来源。
“一国两制”法理主张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宪制监督,内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以系统理论角度观察就职宣誓,仪式并非仅仅解决香港立法会议员宣誓内容与政治效忠的问题,而是通过就职宣誓的系统自我指涉,全面规范香港的自治秩序,保障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行使顺畅。《宣誓解释》对香港公职人员就职宣誓仪式进一步清晰化、规范化,要求完整宣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誓言,誓言是整合吸纳内地与香港民意之后的宪制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职人员不遵守宪法和基本法进行完整准确地就职宣誓,应视为未合格履职,不能正确对待及正常行使民众所赋予的权力,可经由法定程序褫夺公权职位。香港高等法院明确承认《宣誓解释》并依据香港本地法例对宣誓案作出的判决,是国家理性与普通法治理的有机结合,明确了“理想的普通法司法是法官引用先例并适时(在法律系统内部沟通可接受的范围内)重构先例规则”。相较于以往香港司法基于西方英美人权法理所作出的“占中判决”和“旺角判决”,香港高等法院的遵循先例成为封闭运作的法律系统不断向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换的方式,作出符合基本法原意及尊重“一国两制”法理的判决,有助于审视基本法阶段性实施之后的某些不对称结构是否仍然均衡,从而矫正区域法治发展的非均衡状态,促进区域治理和国家治理的系统融合。
(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耦合
“宪法的功能在于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有着宪法根据的“一国两制”制度的功能在于维系区域治理系统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耦合。其实,中国的宪制构成从未脱离“一国两制”的制度实践,“采取、接受和容纳(contain)各种类型的地方自治”始终是国家的政治整合手段。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喻示香港的普通法治理系统能够自我指涉与自创生,同时,区域治理既有经验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也激发国家宪制的系统自创生。宪制秩序作为法律系统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实质耦合,宪制仪式则是法律系统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形式耦合。就职宣誓作为宪制仪式将在“一国两制”结构耦合中发挥重要作用,香港宣誓仪式经验对于国家宪制仪式建制有着重要的法理启迪和实践借鉴意义。
就职宣誓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宣誓,并将此作为行使公权的前提,体现了任职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体现了对民权的尊重。倘若就职宣誓不能保证规范、连续和庄重,则表明仪式自我生成的力量在破坏系统的稳定性,也在增加系统的复杂性。因而,就职宣誓通过与法律之间的系统和环境的区分,促成合法和非法的宣誓仪式区分;通过与文化习俗之间的系统和环境的区分,促成有效和无效的宣誓仪式区分;实现仪式系统的自创生。以香港早期司法诉讼为例,港英当局起初让华人作证时手按《圣经》宣誓。但是,当时绝大多数华人并无上帝信仰,宣誓效果不佳,后改让华人对着自家祖宗牌位宣誓才产生实际约束力。传统文化习俗激活现代仪式系统,法律系统对环境作出创新性结构回应并且保持系统性结构稳定的平衡,是法律与宣誓仪式系统结构耦合过程的生动呈现。这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在于:未来的仪式建制不能直接挪移外部经验,需要考虑国家治理体系中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系统的功能分化与结构耦合。
及时总结就职宣誓制度的香港区域实践,目标在于有效促进区域治理系统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耦合。宪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国家观念的形成极为重要,宪法是国家象征,就职宣誓作为宪法的实施方式,是公职人员选任程序的一环,有助于区域民众完成关于国家的政治想象。而多数宪制实践表明,“如果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全部来自个别地区,那么就会造成国家内部的区域分裂;如果某地官员永远只能在该地区任职而不能上升到国家政治中心,同样会妨碍该地区国家观念的形成。”推进当前国家仪式建制的深化,能够更好保障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当然,任何重要的国家构成或宪制都是一个历时的工程,需要制度的反复磨合、累积和沉淀,甚至需要跨时代的跋涉。
五、结语
就职宣誓系统运作对于“一国两制”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将积极而深远。“一方面,社会各子系统通过封闭运行和自创生实现各自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社会子系统又通过与环境的耦合解决各子系统所存在的悖论。这是卢曼为现代社会所深描的一种多元的、动态的、耦合的平衡结构。在这个现代社会图景中,宪法的角色尤为特别。”宪法实施如何回应社会环境的转型和变化?就职宣誓绝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猫步”,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实质性充当着宪制结构耦合的法治组件。宪法既在价值意义上统合国家,也在象征意义上代表国家,以抽象出来的宪制符号(国旗、国徽、国歌等)和宪制仪式(就职宣誓、国庆阅兵等)将国家观念直观呈现,从而有助于民众观察,增进沟通、说服和相互承认,构筑法治共识和国家认同。
当前,国家关于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尚需精细建构,如对于宣誓仪式的监督制度和违反仪式的追责制度等。未来就职宣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宪制塑造可借鉴《宣誓条例》和《宣誓解释》的实施经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就职宣誓法》,并依法定程序列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中,明确适用于香港与澳门。《就职宣誓法》应建立完善就职宣誓实效监督机制,对违反或破坏仪式、宣誓失信和失效等行为进行法律追责,构建仪式良性运行的自创生系统。同时,可以明确就职宣誓的适用主体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落实实施程序等细则,充分发挥监察、司法、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系统合力,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