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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国家——社会”视角下社会权力的历史演化
2021-01-02 21:20:11 来源: 作者:梁东兴 郑 芳 【 】 浏览:4898次 评论:0
       马克思曾经预言:国家终将消亡,社会的发展最终依靠的将是人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未来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所寄予厚望的这种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最为直接的整体性的表现就是社会权力。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摘要》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的权力”,在他看来,社会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组织力量,其发展源于人类对抗自然压力和社会压力的选择,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人们为了满足物质需求和心理、情感的需要而结成社会共同体,共同体需要秩序来维持,秩序就意味着权力,因此社会权力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客观存在,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马克思同时指出由于客观的生产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所以社会权力也就必然会因之发展变化,而国家权力也不过是社会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让渡和更高级的形态: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着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国家——社会”的历史视野考察社会权力的演进,这不仅有利于发现蕴含其中的社会权力发展的内在规律,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亦有重要理论和现实价值。
       一、社会权力的产生和部分演化出国家权力时期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其巨著《古代社会》一书中,详实论证了人类同源,认为“人类历史的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人类社会最初“一般都是按氏族、胞族和部落而组织的”。在氏族为主体的历史时期,原始落后的生产力、巨大的社会流动成本、稀有单薄的物质资源,导致个体高度依附于氏族,“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  。而因为物质太少,要维持应对外敌(敌对的其他氏族或是自然的各种考验)所必须的成员存活量,必须实行氏族的原始公有制,私有制没有物质基础,不存在阶级的分化,国家无建立的基础,氏族力量独大。由于氏族是由血缘关系为纽带连接在一起的人群,且彼时没有经济资源的差异,政治意识尚未产生,文化还在萌芽中,因此,影响氏族权力分配的依据只能是能够象征个体差异的东西,包括个体在血缘链条上的位置和个体之间的身体素质(体力和脑力)的差异。且因为氏族相对较低的生产能力,使得外在风险无限放大,拥有强大的体力、脑力的人才对于氏族而言是非常关键的资源,他们的作用发挥将决定氏族的生存发展。因此,在血缘地位和身体素质上处于顶端的人群客观上被认可为氏族的首领,以引领氏族更好地发展,也即在血缘地位和身体素质的共同作用下,氏族公社最终将确定自己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秩序。
       随着氏族的逐步发展,氏族的财产资源大大增长起来,已经占据了权力核心地位的个体必然想要把他们的优势地位延续,而财产数量在满足氏族生存必需之外可以有进行差别分配的剩余了,于是,凭借权力地位(距离财产分配的远近)和所起作用进行私有财产的占有就自然地发生了,贫富开始在两极积累,并最终带来了阶级的分化。于是,氏族的权力开始掌握在富裕的阶级手中,共同体的最终意志和总体行为逐渐体现富裕的统治阶级的需要,而能否成为统治阶级一员,则更多地取决于个体的出身了,私有财产继承所带来的影响由此逐渐超过个体的身体素质差异。且随着氏族发展为胞族、部落,直至部落联盟的形成,私有制逐步巩固,社会权力意志的决定因素发生了大的变化,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态也相应发生了巨变,从原始公有制决定的氏族公社成员权力天生平等的平面权力结构发展为氏族成员权力天生不平等的立体权力结构。

       平面权力结构的具体展现,以印第安易洛魁部落为观察对象,人类学家摩尔根所述甚详,恩格斯也曾赞扬:“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 。我国学者也曾对将氏族较原始的生态保留到了20世纪的鄂温克族政治生活方式进行考察,一定程度上映证了氏族成员平等的权力地位。鄂温克族到建国初还处于父系氏族阶段,氏族(“哈拉”)下面有宗族(“毛哄”),宗族由若干个基本游牧单位(“尼莫尔”)组成。氏族首领由选举禅让制产生,氏族成员可以罢免首领。处理内部事务和进行对外交涉时,意见由氏族成员进行表决产生。“尼莫尔”中的人们之间不但有血缘关系,而且也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

       其后,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氏族成员开始出现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野蛮阶段晚期之末,土地所有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逐渐倾向于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 于是,无论是以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为基础还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氏族不同成员开始利用一切资源来争夺决定资源配置的权力,并将这种临时秩序进行固化,由此,氏族成员间在权力地位上不再平等,并逐渐向国家形态演变。特别是氏族社会经过一定发展,形成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社会形态,更多的可供配置的资源,更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意味着资源配置地位的权力的争夺更加激烈,权力的地位区别也更加明显。例如,部落首领拥有对于成员予取予求、生杀予夺的大权,氏族议事会在少数贵族(各氏族的首领、胞族长等)的把持之下形同虚设,部落首领的选举已经从“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向“家以传子”转变。社会权力开始衍生出国家权力。

       二、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融合交锋时期
       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形成稳定的秩序后,为进一步巩固已经取得的利益优势和特权,保持并强化这种不再平等的利益秩序,加大对其他利益群体的把控,特权阶层需要强有力的机构来进行护持,暴力机关应运而生,于是国家的雏形渐现。作为社会权力的一种特殊进化的国家权力,在它的演进过程中,随着自身实力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着对待社会权力的方式,使社会权力的构成和运行受到极大的外在力量的干预,甚至是强行改变性的重塑。

       国家刚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时,国家与社会在很多方面都是融合的、不可分割的,并相互依靠。雅典城邦规定,由所有成年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大事由其审议并决定,这就是典型的氏族公社原始民主精神的继承和发展。中国虽然在夏启立国后,与古希腊制度选择不同,但是从夏商周时期,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宗教力量的杂糅来看,国家与社会在权力上交叉影响着、缠绕着发展。国家权力与作为早期社会权力中重要组成的宗教权力,两者互相依存,这在东西方古代社会是共性的特征。例如古埃及、古巴比伦的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领导者;希腊城邦国家中国王的决定需要得到大祭司的复议才可以实现,祭司们拥有与国王同等的地位;埃及法老也行使着对埃及国王极大的精神和行动的控制。当然,除了宗教力量为代表之外,社会权力还有许多其他的组成部分。例如《史记》中货殖、游侠、刺客等群体,正是因为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进展产生着深远影响,体现着这些社会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重大作用力,故司马迁专以列传述之。

       社会权力在产生出异己的力量——国家权力后,早期因为这种继生性关系,两者一段时间内是交融的。但是,当国家权力逐渐巩固,国家统治的秩序基本稳定后,国家就会尽一切力量控制甚至扼杀社会权力。这种融合中的交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力空间的挤占,可以是通过将一部分社会权力转化性质为其所用,也可以是利用强大的国家力量强制性地消解一些可能构成威胁的社会权力主体。

       以中国历史为例加以分说,转化的最典型例子是宗教。国家权力产生之初就在想方设法地用自己所需要的秩序伦理取代氏族社会原本的秩序伦理。例如,颛顼改革巫术。原始的巫术可以被称为“个体巫术”,每个人都有可能通神。颛顼改革巫术,将通神的权力在氏族贵族、平民和奴隶之间进行划分,只有少数氏族贵族有资格通过掌握巫术权力来实现与天神沟通。张光直先生就曾指出:“通天地的各种手段的独占,是获得和占取政治权力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古代财富与资源独占的重要条件。”如此一来,改革后的巫术“提供了控制群众的一种途径,从而奠定了控制重要生产资源的基石” 。这种“巫政合一”的现象体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一种极端结合,国家权力通过选择性地控制社会权力中的关键部分,将社会权力异化为国家权力所用,宗教沦为国家权力的附庸,甚至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提供思想条件和伦理基础,“通由祭祀活动,原始巫术活动已演变转化成人群有义务遵行的礼仪制度,这就是中国上古特有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被国家权力消解、贬低的社会权力主体,最有代表性的是知识分子和商人。知识分子是从古代宗教中产生的,独占着文字这种珍稀资源的使用权。最早文字是为了宗教祭祀而被创造出来并被使用、传承的,掌握文字的神职人员进行分工,又分化出“史”一职。据考,中国最早的史官就是从巫中分化出来的,史官首要的任务是主持祭祀、占卜吉凶、沟通神与王的意志。春秋战国后,得益于教育的产生,多为家族世袭的史官阶层又发展出“士”阶层,“士”对知识的近乎垄断,为他们控制社会观念的构建提供了条件,于是在政治观念的集中的核心的表现——意识形态的塑造上,“士”的作用就异常重要了。国家权力为了消解“士”对统治所需意识形态可能产生的对抗,采取拉拢和打压双管齐下的方法控制“士”。一方面,对于有利于自己统治秩序的意识形态持有者,以君主的名义授其以官职或荣誉,许以巨大的利益来拉拢;另一方面,对于不利于自己统治秩序的意识形态持有者,以国家的名义暴力消灭或是羞辱打压,从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康熙“文字狱”,概不鲜见。国家权力对文化的肆意肢解、扭曲,是对社会权力核心话语的控制和异化。

       对于工商阶层,国家权力则采取了更为严厉残酷的方式既利用又打压。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支撑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国家权力一手扶植起来的社会伦理就是建立在阶层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士农工商”的中国封建社会阶层等级秩序之所以得以固化地延续,既是因为不同阶层与国家权力对抗的能力和造成的危害不同,也是为了适应国家权力更好地控制社会大多数的需要。掌握话语权的“士”和关系封建社会经济基石的“农”,无论是人数上还是对社会结构稳定性的影响上,都比较工商阶层占优势,所以,因流动性大、交往活跃而对封建社会破坏性大于稳定性作用的工商阶层,国家权力就全方位地打压和控制着。自汉景帝汉武帝始,封建国家权力不遗余力地消灭了以城市为基地的民间工商业领袖,将工商业关键领域变为市场禁入的国家垄断控制,工商阶层失去独立的社会主体地位,高度依附于国家权力。

       在封建国家权力的强力引导和直接干预下,社会阶层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权力秩序的一部分知识分子长期占据社会权力核心位置,并以其在朝为官的资历为信誉背书,以“耕读”方式拉近与农民关系,既成为社会权力的代言人,又承担国家意志的传递责任,体现出黑格尔所言国家与社会之间为连续体(但国家未必是社会的理性化)的特征。因此,国家权力与知识分子阶层的关系,更多时候表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融合和互相利用;而国家权力与工商阶层的关系,则更多时候表现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交锋和互相牵制。
       三、社会权力被国家权力全面压制时期

       当专制的国家权力巩固后,对国家权力缺乏监督、约束的实情,加上暴力机关权力膨胀欲望和能力的结合,国家权力开始全面侵蚀社会权力的活动空间,社会权力的结构完全与国家权力的结构重合,一切私人之间的生活联系也要依循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社会权力完全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依附于国家权力而运行。

       成熟的封建专制时期大抵都是如此。例如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封建专制的时期,以及中国自汉唐至明清的君主专制时期,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在将社会权力压制到只能自我催眠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于欧洲中世纪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做出了如下的分析结论:“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就是私人领域的性质”。“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 欧洲中世纪罗马教廷对社会的控制之严,最有说服力的就是,罗马教廷设立的“宗教裁判所”对“异端邪说”极其残酷的镇压,例如对著名的科学家伽利略、布鲁诺等的迫害。需要指出的是,中世纪的罗马教廷早已经不是社会权力了,从自身结构、运行规则、行为规范来看都与国家权力设置并无二致,且此时的宗教权力甚至还以神谕的至高无上之名控制着国家权力,成为现实国家之上的至高国家权力,以多国力量集合成一支宗教的军队“十字军”以东征异教徒之国即是例证。但随着利益的扩张和权力的逐渐巩固,各国封建贵族不再能够容忍教廷的巨大权力凌驾于王权之上,转而选择以国家行政权力扩张取代行政化了的神权对社会的控制。例如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君主对社会权力的侵夺和法国路易十一“朕即法兰西”的君权集中,以无上的、无所不能的君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绝对地置于社会权力之上。都铎王朝君权至上的完成人——亨利八世明确说到:“如果国王做错了,即使再残忍和不义,甚至人民反对他的权威是正义的行为,但是,这就好比孩子起来反对他的父母一样,不论对错,都不能容忍。” 亨利八世通过对治安法官、教区职员的委任来直接实现对地方的控制,并设计了由国王直接任免枢密院长、国务秘书、财政官员、警务官员等核心大臣的官僚制度,从而实现王权的“至尊”地位,否认宗教权力、其他社会权力的独立存在地位。

       中国的君权集中、至上(超越一切社会权力)的相对稳定地实现则要从汉武帝时期算起。虽然秦始皇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但其国祚仅仅15年,还来不及完成对原来各分散的诸侯国经济、文化甚至是武装的社会力量进行消灭或收拢,对社会的控制因强行全盘贯彻法家思想赤裸裸地进行社会权力侵夺而失败。西汉早期,战争平定后的休养生息,让战乱中失序的社会逐渐恢复生机,在人们对国家权力的作为报有一定好感且社会自身的规范尚未成熟的时候,汉武帝利用国家权力进行引导甚至强推(当然也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社会伦理道德选择,成功控制了社会权力中最为基础和危险的群体——知识分子阶层,进而对于社会的伦理价值这一社会权力运行的重要链条进行了权威控制。对于社会权力发展所依赖的人员流动的控制,也是汉武帝时期成熟的。汉武帝时,我国农耕区域基本定型,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户籍把每户资料详细记录在册,身份资料、财产数量、身高肤色都有记载,以防止在籍农民逃亡迁移,并且还专门颁布《流民法》,控制人口流动,社会联系、社会交往这些社会权力发挥和扩大作用的渠道都在国家严格管制中。对于工商业,汉武帝实行了非议众多的“盐铁专卖”和“平准均输”政策。前者是将盐铁收归国营,后者是明令以实物来交租税,国家垄断经营大大压缩了市场空间,社会财富从百姓手中流向国库。而且汉武帝为应对战争需要,推行了对商人征重税的“算缗钱”政策,并辅以“告缗钱”的法令,鼓励百姓告发隐匿家产不交税的富户,告发者可得其一半家产,政府没收另一半。虽政策太苛,后有调整,但国家权力与工商阶层的关系基调和社会结构中工商阶层的地位都由此而定,其后各朝代均大致延续此状况。其后,自隋唐始,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使得“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遏制世家贵族豪强势力对政治权力的瓜分企图,在国家的大力推行下,八股取士制度进一步完善,使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逐渐汇聚到国家权力所需要的政治伦理价值观上来,因为掌握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创造和传播的主力军——知识分子的主要精力都被引导到了八股上来,从而极为巧妙地控制了社会思想的主导方向和创新范畴,进一步巩固了国家权力的思想权威,消解了社会权力的自主倾向。因此,几千年的封建君主制下,没有君主不能干涉的社会领域的合法存在可能,君主通过直接任免大臣控制政治权力,通过强行塑造社会等级控制社会权力结构,通过灌输权威伦理价值观控制社会权力运行形态,将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社会所有空间。
       可见,君主专制时期国家权力多管齐下严密监视着有限的社会权力的运行,对社会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思想上的钳制、政治上的压制,将其控制在自己的股掌间,极力防范着社会权力的自主倾向。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社会作为一个“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和以这种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共同体” 。在君主专制的制度背景和社会形态下,是不可能也不被允许存在的。依附于国家权力而残存的不完整的社会,自然没有独立运行的社会权力的生存空间。
       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分离再生长时期

       市场经济之前的经济形态中,社会与国家之间只是理论逻辑上的分离,现实中国家对社会进行了高度控制,社会与国家成为一体,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随着市场经济不可阻挡的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社会以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利益为支撑的独立的社会意志和社会阶层逐渐占据主导,社会生活终于摆脱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成为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政治领域之外的自主空间,社会由此成为与国家相对独立的现实存在。

       在西方,社会权力重新获得独立地位,能够独立运行、自律自足,是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与资产阶级的诞生和壮大直接相关的。马克思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状态。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为主,有少数的手工业生产存在,带来社会流动的缓慢、迁徙不易,进而劳动者与土地所有者形成人身的依附关系,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的宗法关系和宗法伦理成为社会联系的主要纽带和行为规范,个体自由意见的表达和自由选择社会共同体群落都成为不可能。哈贝马斯就曾指出,存在人身依附的、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不是真正意义上公共的自由意志的集合,没有个人的自由平等和自我表达就没有公共领域。这样的社会权力就会带有继承性,并且因为血缘和地缘的不可选择的原生态特点,这样的社会的产生过程本身就隐含着强制性、不平等性,也更容易在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面前软弱屈服。资产阶级从工商阶层中诞生,从其出身来看,本能地具有对商品、货币快速流转的旺盛需求。尤其第一次工业革命使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一方面客观上必然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流动加速,社会交往的规模和频率大为提高,社会思想急剧活跃,社会空间不再像封建农业社会时期那样容易被国家权力所局限和管制住了。另一方面,大量的劳动者成为产业工人,在资本主义再生产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使得劳动者不再像在封建农业社会那样将自身的自由囿于土地之上、无法对社会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进行用脚的投票。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为了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个体的迁徙自由得到法律的确认,利益刺激之下个体冲破血缘地缘的牵绊,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主体意识增强,能够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行事的意愿逐渐突破宗法伦理的束缚,而专业化的分工逐渐细化,每个生产环节的工人又需要相互合作才能最终完成任务,于是建立在经济联系之上的各种社会形式涌现出来。经济联系之上的社会,与血缘地缘这样宗法联系的社会不同,这种联系要不要发生、和谁发生联系都是可以自主选择的、可以变动的。于是社会权力的运行就更多地受到社会成员的监督约束,社会权力就不能将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代表的责任,否则,社会成员就会选择离开,不再受社会权力的约束,寻找新的利益认同、身份认同。所以,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从属逐渐变为独立。曾系统考察研究世界文明历史的美国著名学者威尔·杜兰,在描述英国都铎王朝议会对待伊丽莎白女王态度变化时,就曾指出:“她早期的国会高贵大方的顺从她;中期的国会愤怒的服从她,晚期的国会却几乎要起来革命”。

       在东方,社会权力重新获得独立地位,能够独立运行、自律自足,则是与反对西方列强殖民侵略、争取民族解放的运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东方社会普遍皇权积威甚重,社会空间被国家权力挤占,社会利益被国家强行安排。然而,列强的侵略,为了达到更好地侵占被殖民国家利益的目的,列强与被殖民国家的皇权之间既有勾结也有利益争斗,从而使得皇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主动或被动地放弃部分原来严密控制的社会活动空间。例如,“清末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府厅州县和城镇乡实现地方自治”“即将一部分原来州县行政长官无法包容而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地方事务交给自治团体去做”,这一改革“使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模式开始萌芽”。并且,东方社会的各种资本主义之前的生产方式,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够带给殖民者的利益太少太慢。于是,伴随着殖民枪炮而来的更有利于攫取殖民地财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殖民者强行输入。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张需要市场的流动性配合,“市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要求摆脱政府的家长式管制,成为独立于政治领域的私人自治领域”,从而带动市场为基础的社会自主空间的发展。另一方面,殖民侵略带给东方国家人民的深重灾难和巨大危机,使得人民前所未有地结成反抗的同盟,这种同盟不再是旧制度下血缘地缘的天然同盟,而是一种为了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利益一起奋斗的、建立在自愿自觉的选择之上的同盟。如果这种同盟获得国家权力支持时,国家与社会可以达成权力划分上的和解,部分地和平地划分国家与社会的功能范围。如,日本的明治维新,宣布“四民平等”,主动改变和收缩国家权力对社会的高度管控。反之,国家与社会就会决裂,最终已经在各方面出现裂痕的国家权力将会崩溃。如,清王朝末期对于社会结社权力的先放后收,却因逆潮流而动,终无力回天。

       东西方社会权力从国家权力的高压下释放出来,重新具有了自主、自律的独立主体表征。但是,因为各自产生的历史过程、应对的主要问题都不相同,于是由此而来的新的东西方社会权力就又具有了一些完全不同的特点。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西方社会权力的异国家化与东方社会权力的类国家化。现代西方社会权力的发展过程中主要的敌人,是本国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强行嵌入后社会的不完整、不独立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阻碍。社会权力的形成来源于为了经济利益与国家权力的主体身份争夺,所以,西方社会权力的主要斗争对象是本国国家权力,这是一种异质的竞争,社会权力在发展中就是要凸显其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不平等、集中化的不同,因此体现得比较自由、松散,以此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并取得社会成员认同。与西方相反,东方社会的社会权力是因为国家权力在与外虏的战争中失败,社会对国家权力主导的反抗不抱希望,自己组织起来反抗,所以,它最初的功能中就带有替代国家权力的成分。而且,与列强的斗争的残酷性决定了社会要尽可能凝聚成一体,最能凝聚成一体的旗帜不是个别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而是民族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归属的利益,从这个层面来说,东方的社会权力得以建立的基础情感和利益的认同也是与国家权力类似的。另外,不论东西方,社会权力在复苏的过程中,与国家权力之间都难免发生斗争。正是这种活动空间、权力边界的争夺,“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同时“把政治精神从这种分散状态中汇集起来,把它从与市民生活相混合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把它构成共同体”。这种斗争使社会在社会权力的支配下自我调控、自主运行,摆脱了国家的操控,拥有了自己的发展逻辑,并同国家权力平等互动。虽然,国家不可避免地仍然会干预社会活动,但是是通过法律制度、经济杠杆的形式,不会再如以前一样强制性地直接干预。这也充分证明了社会权力已经取得了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活动领域。也正是因为从斗争中得到的地位,所以斗争越彻底的社会权力,其地位也就越独立于国家权力。

       总之,社会权力从形成伊始至今的发展过程,可以明显地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变化来寻找到分界碑。由此可知,社会权力今后的发展中,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同样将是一个重要主题。而且,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社会权力都有着不同的特点,所以,以单一的标准来衡量社会权力是过于狭隘和非理性的,应该从具体的国情出发来思考社会权力的发展和改善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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