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是促进当前国际秩序朝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中国方案,能够为谋求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全新思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然而,鲜有成果集中关注国家集体认同之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认同与共同体之间存在的联系出发,探讨国家集体认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阶段之间的内在机理。
一、认同与共同体之间的天然联系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对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就从未中断。实质上,有关共同体的思想关注的是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研究。他认为,人为追求某种善而建立城邦,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是卑贱的“无族、无法、无家之人”。换言之,人不能脱离作为共同体的城邦而存在。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类似,马克思也主张人的生存与发展无法脱离共同体。他强调,“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认同问题同样关涉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它最初属于哲学范畴,是前人对“我是谁、我属于哪里”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后的产物。某种意义上,共同体是人尝试回答认同问题的实践产物,认同则是维系人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纽带。认同与共同体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且共享着核心内涵。
首先,认同是个人借以与重要群体(共同体)建立紧密联系的进程。认同既关涉自我认可,也关涉互动中他者对自我的认可。因此,个人与他者的社会互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作为重要外部社会结构的共同体能够为个人提供安全(感)与归属感。共同体是一个可供人依靠的、安全的“温馨天堂”。个人归属某一共同体就会获得一种“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它关乎“我是谁、我属于哪里”以及“如何行事才是恰当的”等问题。个人“失去共同体,就意味着失去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共同体赋予个人以不同的角色/身份(即被他者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合集),并对个人的角色/身份认同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而言,当共同体期望或需要个人扮演某种角色或持有某种身份时,个人诸多角色或身份中的这一角色或身份便会突显出来,进而影响个人对该角色或身份的认同。另一方面,个人总是倾向于根据他者与自我的异同不断地将他者“分类”(categorize)为内群成员或外群成员,尝试从其所属共同体中获得成员身份和社会认同。在社会互动中,共同体赋予的角色能够为自我的身份提供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主要通过个人的“角色扮演”(role-playing)体现出来:当自我较为成功地扮演了某一角色时,满足感和自尊将很容易被获得;反之,当自我未能成功地扮演某一角色时,失落和自我怀疑的情绪会油然而生。他者则主要根据自我的角色扮演情况进行回应,而自我又根据他者对自我的评价重新界定自我。概言之,除维持生存与安全外,人建立并生活于共同体之中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自尊、归属感以及有关自我的积极评价或认知。
其次,“同一性”(sameness)是认同与共同体共享的重要内涵。同一性指人与人之间具备相同或相似的特质。同一性是认同产生的基础,认同则是人对同一性的认可。正如《哲学与心理学词典》所定义的,认同是个人对“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认可,其中包括其自身统一性中所具有的内部变化和多样性。这一事物被视为保持相同或具有同一性”。个人往往会根据其所属共同体的特征将自我与相似的他者进行归类。客观同质性程度的增强会使自我重新将其他行为体界定为同类,并减少由异质性引发的冲突。
同一性也是共同体生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认为,共同体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与人之间保持着“亲属”、“邻里”和“友谊”三种并存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一致性”(consensus)是共同体在本质上最简单的和最真实的体现,最终将发展为共同体意志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
基于共同体是由同一性和同质性所构成这一判断,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认为,共同体是“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包括种族、观念、地位、遭遇、任务、身份等等)(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会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上的政治组织,而且还可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即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也就是说,共同体既可以是大规模的,也可以是小规模的;既可以是地区性的,也可以是全球性的。
不过,由于客观同一性几乎不可避免地受到自我的主观判断的影响,自我的主观判断又被他者的相关评价所影响,故而使得客观同一性往往并不“客观”。为了获得积极的社会认同,个人在进行分类时往往倾向于将积极评价给与内群、将消极评价给与外群,并刻意夸大群内的共性以及内群与外群的差异。基于过分夸大的同一性的认同与共同体是虚假的。
最后,“独特性”(distinctiveness)可作为同一性的补充,共同构成认同与共同体的核心内涵。独特性是社会互动中自我区别于他者的不可替代性,它界定了自我与他者的根本界限,界定了自我何以成为自我。倘若没有独特性,那么自我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同一性类似,独特性也是个体进行分类并获得认同的重要依据,划定了认同与不认同的边界。维持个体的独特性是个体认同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共同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同一性的过度突显可能会威胁到他们各自的独特性的存在与发展。换言之,共同体的集体身份过度突显可能会威胁到个体成员的自我身份的存在与发展。同一性与独特性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阻碍认同与共同体的生成与发展。
在共同体中,同一性和独特性还分别表现为“确定性”(security)和“自由”。“想象的共同体”总是美好的事物,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理解”(common understanding),它会“自然地”远离纷争并达到内部和谐的状态。而“实际存在的共同体”却并非“天堂”,它通常是“妄称为共同体的集体,妄称梦想已经实现,并(以这一共同体假定要提供的正义的名义)要求无条件的忠诚,把缺乏这种忠诚的所有事物看作不可饶恕的背叛的体现”。这种共同体是确定性与自由的矛盾集合体。在那里,确定性和自由几乎永远不可兼得。同时,共同体的内部也存在并产生着“现实的不平等”,倘若这种不平等超过一定的界限,那么本质上作为“差异的统一体”的共同体将不复存在。
二、国家集体认同研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毋庸置疑,无论处于何种分析层次,认同与共同体的本质和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都不会发生改变。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卡尔·多伊奇(Karl W. Deutsch)是关注认同与共同体的先驱之一。他认为,在多元安全共同体中,彼此独立的国家通过足够的沟通会培育出一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的氛围,进而形成一种“我们感”(we-ness)或曰认同感,各国都对和平解决争端有着可靠的预期。此后,伊曼纽尔·阿德勒(Emanual Adler)和迈克尔·巴涅特(Michael Barnett)重构了多伊奇提出的安全共同体的概念体系,整合了安全共同体的发展脉络。由上述学界先驱的研究成果可知,国家对其所属共同体的(集体)认同对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集体认同研究及其不足
国家集体认同是国家对其所属共同体的认同。就国家集体认同的研究成果而言,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最具代表性。温特认为,认同是国家有关自身特定角色的、相对稳定的理解和期望,关乎“我/我们是谁”(who I am/we are)的自我认知。集体认同是一个认知过程,在此过程中自我与他者的界限在交界处产生超越,从而使得他者的身份和利益部分地成为自我的延伸。换言之,集体认同的构建要求重新界定自我与他者的界限,以及创造一个共同的“内群体身份”或“群我意识”。不过,国家的角色/身份并非预先给定,而是在互动过程中由他者的再现建构而成。角色/身份的意义是国家从它们对国际共有观念/文化的理解中习得。国家的利益则是由它们的角色/身份所界定。温特强调,国家之间不同的角色关系决定了不同的无政府文化(亦即国际结构)的产生,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的角色关系分别建构了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国家集体认同的产生需要同时满足“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四个条件。国家集体认同的程度取决于不同无政府文化在国家的内化程度,由低到高分别表现为“被迫遵守”、“利益驱使”和“承认规范的合法性”三个阶段。
当然,温特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过多强调集体认同的同一性内涵,但鲜有提及集体认同的独特性内涵。第二,在探讨影响国家集体认同生成与发展的因素时,“弱式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使得物质因素的重要性被低估,未能充分地指出国家集体认同的不同发展阶段中物质因素与观念因素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三,过多强调国际结构对国家的影响以及国家之间的角色互动,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国家对集体身份的群体情感以及有关认同形成过程的群际关系与群内关系。认同是认知、情感和行为的有机统一,认同研究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和情感现象,无论是何种层次的研究。鉴于此,将人格化的认知与情感属性赋予国家十分必要。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渊源可追溯至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人对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除西方共同体思想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要借鉴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提出的外交战略理念和西方国际主义理念。在全球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习主席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于当前和未来人类的发展,致力于构建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命运共同体,以期谋求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它超越了不同文明与不同发展制度之间的分歧乃至对立,应是以国家为类主体形态的国家间命运共同体。正如习主席所言,国际关系演变至今累积的诸多公认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宗旨和原则等,理应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习主席在不同场合所呼吁构建的命运共同体也都以国家为基本单位,如中巴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等。
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应是同一性与独特性得以平衡兼顾的现实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于世界各国相互依赖与共同命运的现实,在追求国与国之间同一性的基础上力图兼顾各国独特性的自由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致力于推动国与国之间的深入交往,扩大各国的利益交汇点并推动各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倡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求同存异,反对将一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此外,人类命运共同体还应是规范性存在与实践性存在的统一体。统一体的表述本就是一种科学理论上必要的规范性产物。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应是规范性存在,突显的是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规范、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对共同的“善”的追求。它是一种规范性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实践性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理论上或规范上趋于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纯粹理念的“空中楼阁”,而是扎根实践的“摩天大楼”。
三、国家集体认同的类型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阶段
上述内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至成熟阶段应当具有的特质。与其他共同体一样,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鉴于认同与共同体之间的天然联系以及国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认同无疑能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集体认同最终表现在行为层面,若以国家的行为动机作为衡量标准,便可对国家集体认同进行类型辨析,进而能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本文假设“欲望”、“精神”与“理智”是国家的基本行为动机,分别对应不同的目标。据此,国家集体认同在程度上可分为由低到高三种类型:功利性认同、规范性认同和类主体认同。相对应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由低到高三个阶段:利益共同体、规范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一)功利性认同与利益共同体
功利性认同是指国家对其所属共同体的集体认同主要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战略权衡”(strategic calculation),其行为动机是“欲望”,在成熟人类社会中通常表现为工具理性。“许多欲望是与生俱来的,不过它们的表现形式由社会建构。”换言之,“理性不仅仅‘存在’于人脑之中,而且存在于不断积累起来的背景知识之中”。受欲望的驱动,国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生存、获得安全和摄取财富。其中,生存是最基础的目标,优先于安全与财富。实现这些基本目标的意义在于维持国家的物质存在。趋利避害是国家的“天性”,若利害结构发生变化,国家的行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了获得收益、减少成本,彼此独立的国家往往会选择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构建利益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在当前高度全球化的世界里,“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自我封闭的孤岛”。合作已成为国家之间最常见的交往模式,利益共同体则是该模式的集中表现。确保全体成员国的共同利益(生存、安全与财富)得到满足是利益共同体的基本职能,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条件。未能保障全体成员国的共同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在欲望的驱动下,持功利性认同的成员国在认知上视利益共同体为满足利益需求的工具,在情感上对利益共同体保持相对中立,在行为上与利益共同体进行必要的互动。成员国的认知和行为主要取决于利益共同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其利益需求:利益满足程度越高,成员国在认知上就越重视利益共同体,在行为上与利益共同体的互动就越频繁;利益满足程度越低,国家在认知上就越不重视利益共同体,在行为上与利益共同体的互动就越稀少。
功利性认同主要涵盖“强制”(coercion)、“报偿”(rewards)和“简单学习”(simple learning)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可再现为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境,它们依次反映着利益共同体由低到高的发展程度。第一,强制是指成员国承受外部压力而被迫对利益共同体采取认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不认同行为可能带来的惩罚或成本。此外,成员国还可能受到“操纵性劝说”(manipulative persuasion)的影响。操纵性劝说是“规范劝说”(norms persuation)的一种类型,在这里是指利益共同体对成员国所接触和掌握的信息与理念进行操纵,从而试图单方面“说服”各国对其采取集体认同行为。这种劝说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在强制情境下,成员国对利益共同体采取的功利性认同是一种缺少互动的、被动的集体认同,且明显受到个体主义与工具理性的束缚。
第二,报偿是指成员国出于获利的目的对利益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这种情境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成员国认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员有利可图,从而主动地对利益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其二,成员国受到外部行为体的利诱而相对被动地对利益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外部行为体所采取的报偿策略往往与强制策略成对出现,因为“胡萝卜+大棒”策略往往成效更显。在报偿情境下,成员国与利益共同体进行的互动更多。
第三,简单学习是指成员国获取并利用新的信息以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环境,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自身原有的利益需求。成员国并非始终被动地承受外部行为体带来的影响,它们也会主动地借鉴利益共同体或(和)其他成员国的成功理念与实践。成员国对利益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的目的主要在于“自我提升”以及减少选择的成本和不确定性。简单学习情境下的集体认同是程度稍高的、主动的功利性认同,持此种认同的成员国与利益共同体进行的互动较为频繁。
利益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初级状态。当利益共同体无法满足全体成员国的共同利益时,受欲望驱动的成员国往往会降低对利益共同体的集体认同。处于利益共同体发展阶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通常难以有效地管控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当成员国的私利与利益共同体的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各国所追求的往往是个体私利的最大化。就上述三种情境而言,强制情境下的利益共同体只是一个松散的、权宜的群体;报偿与简单学习情境下的利益共同体则是依靠共同物质利益维系的、具有潜在不确定性的利益联合体。利益共同体中存在基本的行为共识,但并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交往规范。
(二)规范性认同与规范共同体
规范性认同是指国家对其所属共同体及其核心规范的集体认同独立于特定的物质动机或惩罚结构,其行为动机是“精神”,在成熟人类社会中通常表现为价值理性。受精神的驱动,成员国的基本目标是获得尊严并巩固自尊。其中,尊严指其他国家如何看待该国及其价值;自尊指该国如何看待自我和自我价值。当欲望与精神发生冲突时,在不危及生存的情况下,成员国为获得尊严并巩固自尊通常会选择牺牲部分欲望,因为这样的行为能够反映它们所认可的基于精神的信念。自尊可以通过个体和集体的方式获得,但尊严必须通过集体的方式获得。要获得尊严,就必须赢得外部行为体或社会的认可。为获得尊严并巩固自尊,成员国会选择在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共同规范指导的规范共同体。
规范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导向。它是成员国基于共享的规范构建而成,体现的是共同体追求的长远目标、存在的价值以及符合国际社会期望的行为准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秉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致力于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坚决摒弃冷战思维与强权政治,提倡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当前世界秩序虽然处于深刻的转型期,但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国与国之间和则两利、斗则两伤的历史经验同样适用于当前。共同规范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建立、运行与发展的准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规范性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精神的驱动下,持规范性认同的成员国在认知上视规范共同体为获得尊严、巩固自尊以及获得集体身份的渠道,在情感上对规范共同体抱有归属感或曰“我们感”(sense of we-ness),在行为上主动地与规范共同体进行较为频繁的互动。这种认知、情感和行为受到“规范匹配”程度(即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与成员国认同的其他规范的一致程度)的重要影响:规范匹配程度越高,成员国在认知上就越认可规范共同体,在情感上对规范共同体的归属感就越强,在行为上就越倾向于遵守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规范匹配程度越低,国家在认知上就越不认可规范共同体,在情感上对规范共同体的归属感就越弱,在行为上就越不倾向于遵守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
规范性认同主要涵盖“争论性劝说”(argumentative persuasion)、“复杂学习”(complex learning)和“角色扮演”(role playing)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可再现为规范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境,它们依次反映着规范共同体由低到高的发展程度。第一,争论性劝说是规范劝说的另一种类型,是指规范共同体和(或)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宣传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以促使后者认可该规范是正确的、合理的。前者试图通过辩论而非强制的方式说服后者改变其信念和态度,进而促使后者对规范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除规范匹配外,争论性劝说的结果还取决于核心规范的合理性和规范劝说策略的有效性。在争论性劝说情境下,持规范性认同的成员国与规范共同体进行的互动颇为频繁。在互动过程中,成员国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被动的状态和工具理性的束缚。
第二,复杂学习是指成员国主动地学习并内化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成员国对规范共同体的核心规范的认可促使其对规范共同体采取集体认同行为。成员国因而也获得了新的集体身份及相应的利益需求。复杂学习在行为上集中表现为“模仿”(emulation),即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如知识贫乏、认知模糊等,成员国为获得尊严和巩固自尊会倾向于模仿那些拥有更高社会地位或更具影响力的共同体,以期获得后者的认可和尊重。在复杂学习情境下,持规范性认同的成员国主动地与规范共同体进行非常频繁的互动。在互动过程中,成员国的行为进一步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
第三,角色扮演是指成员国在复杂学习的基础上主动地接受规范共同体赋予的集体身份。一旦成员国为获得尊严和巩固自尊接受这种身份,就意味着对规范共同体表示认同并遵循符合该身份的行为规范行事,且在此过程中将该身份内化为自我身份的一部分。于是,自我身份与集体身份之间便具备了较高程度的同一性。在角色扮演情境下,持规范性认同的成员国主动地与规范共同体进行更加频繁的互动。在互动过程中,成员国的行为动机相对独立于工具理性。然而,当规范共同体的集体身份威胁到成员国的自我身份的独特性与自主性时,成员国进行角色扮演的动力会大大减弱。
规范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半成熟状态。当成员国的(部分)欲望得到满足时,各国会追求精神层面的目标,即获得尊严并巩固自尊。在追求精神目标的过程中,相互承认的成员国之间会形成共享的规范,该规范涉及各国对自我和他者的认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的共同规范不仅可以有效地管控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超越个体价值与共同价值之间的隔阂与冲突。然而,处于规范共同体发展阶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仍将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共权威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二,规范劝说策略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三)类主体认同与命运共同体
类主体认同是指国家对其所属共同体的集体认同超越了欲望与精神的诉求,其行为动机是“理智”,可被视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类主体认同主要基于成员国对类主体身份的认可,并将该身份完全内化为自我身份,亦即各国以类为基本存在行事。类主体认同要求客观上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共同体之间在生存、安全、发展和自由等方面休戚相关,且主观上各国对此表示高度认可。受理智的驱动,成员国同时追求自身与共同体的必要关切,包括欲望与精神的需求,以及自由。理智能够有效地制约并指导欲望与精神。在理智的制约与指导下,成员国将学会适度的自我克制。于是,欲望与精神便成为了具有情感的工具理智与价值理智。当成员国的个体需求与共同体的集体需求发生冲突时,成员国基于自我克制的妥协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并使成本最小化。为达成类主体认同对应的目标,成员国会选择在利益共同体和规范共同体的基础上构建命运共同体。
在命运共同体中,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没有差别。同时,理智的成员国对有关生存性目标的根本规范的态度保持高度一致,各国均致力于构建和维持这种根本价值共识。在相互承认共同利益、共同规范和共同命运的基础上,成员国之间形成了经过实践检验的牢固的相互理解。那时,共同体会“自然地”远离纷争并达到内部和谐的状态。成员国与共同体对同一性与独特性、确定性与自由的追求将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
在理智的驱动下,持类主体认同的成员国在认知上视命运共同体为自我的部分或全面延伸,在情感上对命运共同体抱有依赖感,在行为上与命运共同体保持高度频繁的互动。这种认知、情感和行为受到分类的重要影响:分类倾向越明显,成员国在认知上就越视命运共同体为不可替代的自我延伸,在情感上对命运共同体的依赖感就越强,在命运共同体内的行为就越具有“利他性”;分类倾向越不明显,成员国在认知上就越视命运共同体为可替代的自我延伸,在情感上对命运共同体的依赖感就越弱,在命运共同体内的行为就越不具有利他性。
类主体认同涵盖客观的与主观的“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ce)、“共同命运”(common fate)和“命运共同体”(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可再现为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境,它们依次反映着命运共同体由低到高的发展程度。第一,客观相互依赖是指成员国在互动中出现的相关各国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相互影响的状态。它可被再现为主观相互依赖。主观相互依赖是成员国采取分类行为的结果,亦即各国基于客观相互依赖的状况有选择地将命运共同体及其他成员国认定为与自身保持相互依赖关系的“同类”。随着主观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提升,成员国与命运共同体往往倾向于保持能够产生信任的长期合作,进而强化成员国通过复杂学习获得的新的集体身份和利益。在理智的约束与指导下,客观相互依赖与主观相互依赖被塑造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成员国的利己动机和担心被背叛的心理会被有效抑制,因为命运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国都会保持适度的自我克制。命运共同体的存在首先“取决于共同归属的意识以及对相互依赖状况的确认”。
第二,客观共同命运是指成员国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取决于命运共同体的整体状态。客观共同命运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外部行为体所建构,它是第三方采取分类行为的产物。在客观共同命运的世界里,互动、共同利益和共享的和谐交往规范并非稀缺物品。理智的成员国会尝试将自我建构为群我,将第三方的评价转化为自我认知。客观共同命运作为成员国与共同体之间同一性的体现,是该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重要表现。它能够促使成员国主动地采取分类行为来建构主观共同命运,亦即相互承认的成员国认识到它们在彼此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迫在眉睫的生存性威胁通常能够推动主观共同命运意识的生成。而当没有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存性威胁时,主观共同命运意识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率先界定行为体自我认知方式的“倡导者”。概言之,共同命运情境是客观与主观的有机结合,二者缺一不可。互动、共同利益、共享的和谐交往规范以及各国基于理智的自我克制能有效地约束利己行为。
第三,命运共同体是指在相互依赖和共同命运基础上形成的高度统一体,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客观命运共同体既是由第三方通过分类行为再现的产物,也是成员国基于共同利益、共同规范和共同命运构建的社会实体。主观命运共同体则是成员国在互动过程中主动地采取分类行为而获得的“类”意识,或曰主观命运共同体意识。这种意识比规范性认同所涉及的归属感或“我们感”更加深刻。在与命运共同体进行互动的过程中,成员国还将获得一种“类属身份”。在命运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成员国的生存、安全、发展与自由都与其他成员国以及共同体的生存、安全、发展和自由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共同体的生存、安全、发展与自由也必须以实现并保障每个成员国的生存、安全、发展与自由为前提条件。成员国的行为具有高度利他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它们高度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成熟状态。不过,构建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利益共同体和规范共同体尚道阻且艰,构建以国家为类主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更加任重道远。因此,当前应当优先关注如何构建利益共同体和规范共同体。
四、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必然是长期的和曲折的。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和先行者,中国应坚持通过理念宣传和实践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各国的行为动机由欲望向精神和理智转变,进而使得它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集体认同由功利性认同向规范性认同和类主体认同演变。当然,纯粹的、单一的行为动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成与发展不可能完全遵循由利益共同体到规范共同体再到命运共同体的脉络,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能兼具利益共同体和规范共同体的元素。目的论和决定论的分析虽然简化了可能出现的复杂现实,但更多聚焦于应然层面,而较少关注实然层面。在理论上丰富和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固然十分必要,但更必要的是将该理念付诸实践。实践才是检验理念是否合理与可行的最优标准。未来在进行相关研究时,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向现实层面回落,可以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建设等具体实践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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