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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论中国在北极治理中的国际责任及其践行路径
2021-03-20 11:53:58 来源: 作者:赵宁宁 【 】 浏览:12313次 评论:0

  随着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力度的增强,中国在北极治理体系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承担什么样的国际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北极国家关注的热点话题。国际责任作为伦理性很强的政治术语,如同一把“双刃剑”,中国处理的好,可以改善中国国家形象,提升中国北极治理话语权;相反,则可能掉进国际媒体所宣传的“中国责任论”的舆论陷阱中。那么,中国在北极治理进程中为什么要承担国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国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这都是厄待回答的问题。

  一、中国必须积极承担北极治理的国际责任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带动下,中国国家综合实力得以迅速提升,国家利益的边界也在迅速向外拓展。从当代国际关系的历史进程来看,大国的成长必然伴随着国际责任的外在需要和内在要求。在走向国际舞台的过程中,一个国家如果不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是很难得到认可、获得尊重的。具体到北极全球治理进程中,中国作为北极事务利益攸关方,积极担当国际责任,亦是回应国际社会的需要,更是自身深度参与北极事务的要求。

  (一)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待

  21世纪以来,在气候变化和北极冰融的影响下,北极航道开通和资源开发的广阔前景吸引了国际社会众多国际行为体的目光。正如北极研究知名学者奥兰·扬所言“北极正在经历的社会—生态的情势变革,加深了北极与世界其它地区的联系,进一步夯实了北极地区作为国际关系独特地区的基础,也催生了对新的合作协议的需求”。鉴于北极冰融所带来的北极生态环境恶化等效应的“外溢性”影响明显,北极国家“暂时”摆脱地缘政治思维的束缚,采取公共治理的方式处理带有区域性和全球性影响的北极事务。有学者指出,北极的未来取决于包括北极国家在内的北极利益攸关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态度和立场。中国作为地理上的“近北极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缔约国,拥有参与北极事务的合法合理依据。2013年5月北极理事会接纳中国为正式观察员国,正是对这种合法合理依据的正面回应。近年来,中国在北极资源开发、航道探索、规则制定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被国际社会接纳为北极事务的“利益攸关方”。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北极责任论”也悄然在北极事务中流传。奥兰·扬就曾强调,中国等北极域外国家在表达对北极兴趣的同时,必须表明其愿意承担塑造北极命运的共同责任。“中国北极责任论”既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北极国家对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合理、殷切期待,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深度介入北极事务的担忧。当然对不同的国际政治行为体而言,“中国责任论”蕴含着不同的目的。比如,对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相对宽容的北欧国家而言,“中国责任论”则期望中国在北极科研、资源绿色开发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表率”,在北极国际法框架的“遵约”方面态度积极;对北极航道实际管控国俄罗斯和加拿大而言,“中国责任论”则期望中国能承认两国对北极航道的主权诉求,尊重两国制定和颁布的航道航行程序安排;而对绿色和平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而言,“中国责任论”则期望中国放弃参与北极资源开发,最大限度保持区域的原始生态性等。为此,合理辨别和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北极事务国际责任担当的期待,解释好、宣传好中国的北极责任担当理应是中国下一步北极政策规划和实践的重要方向。

  (二)中国自身发展和深度参与北极治理的内在需要

  承担国际责任通常是大国提升国际影响力、提高国家声誉、塑造良好国家形象的“手段”。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融入国际社会步伐的加快、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互依赖性越强,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国际责任已然是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对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同它对国际事务的贡献和参与程度是分不开的。虽然国内有学者把盛行于2005年前后的“中国责任论”解读为美国等西方国家遏制中国崛起的一个话语工具,但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使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继续躲避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许,不能继续以“阴谋论”回避对国际责任的承担,应该在量力而行原则的指导下,主动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以此塑造真正的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就如同我国国际政治学者王逸舟所言,我国“应当成为整个世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也应当对人类的未来负起更大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我国的“大国地位及风范”。具体到北极治理中,北极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地缘政治环境和地缘经济环境的变化与我国总体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在生态安全方面,北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放大器”,是对全球气候变化最为敏感的区域之一。全球气候变暖所引起的北极冰川和永久冻土带融化,使得北极地区脆弱而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也会给全球海洋环流和大气对流模式带来更大不确定性,对中国等北半球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在经济和能源安全方面,北极区域油气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航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助于丰富我国资源进口方向,进一步多元化能源运输通道,充实中国与俄罗斯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涵;在科技安全方面,北极经济开发和北极科学考察对科学技术和高端技术装备的要求较高,对绿色开发技术的需求较大,这是我国适应高寒地区技术装备研发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是我国企业和科学界的重要工作方向。同时,在美国特朗普政府对北极政策的“再安全化”影响下,北极地缘政治竞争有“回潮”迹象。如何规避美国等部分北极域内外国家政府、智库、学者和民众对中国北极政策的“敌意标签”,也是我国北极外交的新挑战。在下一步的北极治理参与过程中,我国不能仅仅以满足国内能源和资源需求、保障自身经济安全利益的面目呈现在国际社会面前,还应该以国际公共利益的形象代言人、国际公共产品提供者和国际责任担当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若不如此便只能遭到北极原住民、北极非政府组织和部分北极国家更多的猜疑和阻挠。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将坚持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重要场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对其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路径作了深入阐述。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出了明确概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018年6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作为我国外交工作的指导思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着中华文明的独特视角和思维方式,是中国智慧的集中释放,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公共思想产品,体现出中国高层在外交价值取向上已经逐渐抛弃单独追逐私利的国家主义观念,强调“以大国视野看待天下、应对天下和筹划天下”,更为强调中国在发展过程中所能承担的责任和可以做出的贡献,也更为注重“在自身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需要之间,建立起动态的、多层次的、有时微妙和复杂的平衡关系”。北极地区作为全球公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共同关注,应对、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对北极域内外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消极影响,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是实践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场域,也是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重要舞台。

  二、中国北极治理国际责任的内涵

  中国应在北极治理体系中承担国际责任,得到中外学者的认可,但在中国应该承担何种国际责任却鲜有明确的阐述。鉴于北极治理体系的领域性特征明显,中国在不同治理领域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定位,本文采取领域界定的方式,阐述中国在政治合作、传统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责任。

  (一)政治合作领域

  中国在政治合作领域的国际责任主要是遵守和维护现有北极治理规范体系。自1991年北极国家签署《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正式开启北极国际治理进程以来,北极地区逐渐形成了“北极理事会体系”和“海洋法体系”两套相互交叉作用的规范体系。一方面,“北极理事会体系”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为分析北极理事会在当前北极治理中的角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2007年以来,北极理事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内部压力,促使北极国家不得不对北极理事会的框架结构和制度功能进行改革,并逐渐形成了“北极理事会体系”(Arctic Council System)。在框架结构改革方面,2011年5月北极理事会努克部长级会议决定在特姆瑟建立常任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于2013年5月正式接纳中国等为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增强了理事会在北极治理中的合法性基础;在制度功能方面,近年来,北极国家在理事会的框架下先后协商签署了三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改变了理事会先前单纯充当政策影响的角色。另一方面,北极地区“有陆有海、以海为中心”的自然地理特征,决定了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在北极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虽然《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北冰洋沿岸国家在冰封区域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特殊权利,但这并不否定其它非北冰洋沿岸国家基于国际海洋法在该海域享有的权利,因为“国际海洋法的最终要义在于确定一个关于所有国家在世界各大洋(当然包括北冰洋)权利和责任的、并且具有包容性和均衡性的一般制度框架”。北极治理部分议题的“海洋性”从根本上把参与治理的国家行为主体分为沿岸国家和非沿岸国家两大类,北极地区其它三个国家(芬兰、瑞典和冰岛)并不能因为在“北极理事会体系”中占据的特殊角色而继续享有特殊的权利。

  中国是否会遵守现有北极治理规范体系,是备受北极国家学者和媒体关注的话题 ,他们担心中国会单方面挑战北极现有规则秩序。和南极治理条约体系相比,“北极理事会体系”和“海洋法体系”在治理北极事务上存在多层次性、多中心性和碎片化等特点,但两大“体系”的交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北极人类活动增加所带来的规则和制度需求,也较为有效的缓解了北极国家和域外国家在北极治理中的矛盾,已经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虽然现有北极治理规范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规则解释模糊、规则适用存在较强不确定性等缺陷,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游离”于现有规范体系的动因。因此,明确遵守和维护现有北极治理规范体系,在现有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内,积极贡献自身力量和治理方案,力所能及地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做北极国际秩序的支持者、稳定方和渐进改革者,应是中国在北极政治领域承担的重要国际责任。

  (二)传统安全领域

  自1991年北极国家签署《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正式开启北极治理进程以来,传统安全议题及北极传统安全机制建构虽然时常被提起,但北极国家政府最终有意采取“搁置”方式,避免极具敏感性的传统安全问题制约北极环境保护、科学考察、航行规则制定等低政治性议题的国际合作。尽管在过去三十余年,北极治理取得长足进展,并催生极具积极乐观心态的“北极例外主义论”,但俄罗斯与北约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对抗状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和根本性改变。2014年俄罗斯“兼并”克里米亚半岛之前,北约国家尚能以较为平静的心态看待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军备建设行为,认为这是俄罗斯为维护北极国家安全利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自乌克兰危机后,挪威等北极和北约国家更多从“挑衅性”和“进攻性”视角看待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军备建设,并通过开展军事演习等方式回应和对冲俄罗斯的北极军事存在。据统计,为了应对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军事态势,美国与挪威战机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已经至少进行了5次联合飞行任务,以显示美国在北极地区不断增强的力量存在。2020年5月4日,由美英两国的四艘军舰组成海军舰队以“维护航行自由,展示与盟国间的无缝融合”为名,在北极边缘海巴伦支海开展联合军事演习,这是20世纪80年代冷战峰期以来美国军舰首次返回该海域,重现冷战画风。同时,美国特朗普政府视中国为影响北极传统安全的重要一方,对中国在北极地区科学考察、经济投资等政策措施进行“军事化”解读,使得北极安全形势在国际民众眼中更加扑朔迷离。2020年6月,美国重开在格陵兰岛的总领事馆,并向格陵兰自治政府提供总额为1210万美元的资金援助。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观点,此举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对冲和制衡中国在格陵兰岛等北极地区的影响力,维护所谓“美式”的区域和平与稳定。不可否认,北极地区和平与稳定攸关中国2018年《北极政策白皮书》所界定的政策诉求的实现。北极国家间竞争性和对抗性的军备建设和武力展示,都会给北极政治和安全环境的稳定性带来消极影响,也将制约北极域内外国家在北极事务中的合作。在该领域,我国需要通过公共外交、科技外交等方式公开反驳美国对中国北极政策的“安全化”解读,同时选择合适舞台呼吁北极传统安全议题的主要当事方增强相互间的交流,减少彼此之间的意图误判。

  (三)资源开发领域

  北极资源开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多重利好。首先,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北极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有助于拓展中国能源进口新方向,夯实中国能源安全的根基。第二,北极航道尤其是北方海航道的开通利用对于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尤其是经济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在经济上,北方海航道得益于较少的过境国家和相对较短的航程距离,有助于中国加深与欧洲国家的商业联系,减少相关企业的物流运输成本;在政治上,中国与欧洲主要国家的贸易运输主要依靠马六甲海峡,使得我国对外贸易运输通道时刻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在美国特朗普政府推行“印太战略”、印度莫迪政府推行“东进政策”以及南海问题国际化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对马六甲海峡的过度依赖已然成为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因素。北方海航道的开通将会实现我国对外贸易运输路径的多元化,有助于缓解“马六甲困境”的制约。第三,北极国家的北极经济开发政策将会带动航道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刺激”亚欧大陆北部边缘海区域形成一个新的“经济开发区”,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贸易布局提供了新的市场“增长点”。当前涉足北极业务的中国企业多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因而这些企业布局北极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国家行为,受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利益的推动。比如以中远集团为代表的中国船运企业自2013年开始探索使用北极海航道,以中石油为代表的能源集团开始参与俄罗斯北极区域油气资源开发等。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北极资源饥渴论”等负面国际舆论开始充斥在众多国际媒体中。欧美国家的部分学者把资源开发视为中国积极涉足北极事务的主要缘由,而部分欧美媒体把中国企业在北极地区的正常、合法的投资行为渲染为不负责任、竭泽而渔的“资源掠夺”。这部分缘于北极国家部分利益团体对中国涉足北极事务的不满,部分缘于中国企业在其他地区投资的“不良记录”而被“整体迁移”到北极资源开发上来,引起北极国家民众对中国投资的担忧。因此在北极资源开发领域,所谓中国国际责任应该是中国政府通过监管中国企业在北极地区的投资行为,推动企业充分重视投资布局中的社会效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遵守北极国家涉及北极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聆听投资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关注投资所在地居民的福祉提升,以绿色开发技术为主要载体,参与到北极地区绿色、可持续的开发进程中。

  (四)环境保护领域

  北极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国际公共产品”的属性。冷战末期,正是基于对北极生态环境恶化的担忧,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才提出包括北极生态环境保护、北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限制海军在北极区域的活动、建立北极无核区、和平利用北极资源等六项计划的北极合作倡议,正式开启北极事务国际合作进程。全球气候变化给北极带来的巨大影响远远高于地区的其他部分,并打开了人类开发北极能源和航运的机会之窗,使得北极出现生态环境恶化和经济开发机会反向上升的现象。然而北极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机遇,同时亦是关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安全挑战。2007年以来,北极国家相继发布或者更新其北极战略和政策文件,都强调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和工具保护北极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2020年3月6日,普京总统批准了俄罗斯最新北极战略性文件《2035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国家基本政策》,把保护北极生态系统与发挥北极战略资源基地作用、维护区域和平与稳定、继续推动开发北方海航道作为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四项国家政策目标。即使在北极油气资源开发方面立场最为坚定的挪威政府看来,如何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挪威决策者面临的首要问题,进而强调挪威政府将与企业界、科技界协同推动能源领域持续的技术积累和研发,使挪威成为北极地区生态环境的最佳守护者。目前,引起北极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动力因素依然是全球气候变暖,在成因上具有较强的“输入性”属性。而北极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在北极区域,而是具有全球性影响,在结果上具有较强的“输出性”属性。中国作为地理上的近北极国家,北极气候系统变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生态安全、农业生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积极推动全球气候外交,这是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根基,尤为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比如2020年3月,国际著名的北极科学研究组织北极研究所(the Arctic In stitute)启动《中国北极行动轨迹2020年系列报告》(China and its ArcticTrajectories: The Arctic Institute's China Series 2020)研究项目。在最终结论中就指出“中国作为世界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其减排举措攸关北极未来。但其设置的减排目标并不充足,同时中国政府忽视了黑炭和短距离污染物对北极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北极经济开发主要参与国,有责任通过国内立法等形式规范中国企业、个人在参与北极经济活动时展现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作为北极事务利益攸关方,有责任通过北极科学考察等形式贡献对北极自然环境的专业知识等。

  三、中国践行北极治理国际责任的路径选择

  在实践中,我国应该结合北极国家利益需求、北极秩序的演进趋势和国际社会的期许,坚持正确义利观,有侧重、有选择地担当北极治理国际责任,发挥大国作用,构筑对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完善涉及北极事务的国内法律规制

  在北极逐渐“开放”时代,国内涉足北极地区的行为主体日渐多元。北极资源开发推动国内能源企业逐渐在北极地区进行投资布局,北极旅游业的兴起使得前往北极地区旅游观光的游客数量激增等,这些都实质性强化了中国企业、民众、科学家群体等在北极地区的存在,也对北极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潜在风险。完善涉及北极事务的国内规则及管理规定,为国内相关主体提供法律法规的行动框架,划定相关行为的政策红线,有助于预防对北极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南极的国际环境不同,北极地区尚存一些涉及主权归属的法律争议,中国并不具备参考南极国内立法一样拟定“北极法”的条件。中国涉及北极事务的法律规则以行政性指令为主,借助各职能部门对所辖领域的北极工作原则,确立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活动环保标准。总体上看,部门规章形式能够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实践需要,及时地出具对应法律文件指导实际工作,较有灵活性。譬如2017年9月,国家海洋局制定颁布《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规定》,对北极科学考察活动予以统一规范和管理,有助于全面掌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往北极开展科学考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确保其北极科学考察活动符合国际法规范。2017年,中国与俄罗斯等国已经正式启动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越来越多的中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将陆续进入到北极地区开展科研、投资或经贸等活动,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应法律规制,为确保北极环境安全提供法制基础。同时,我国应该加强相关管理规定和规则的科普宣传,提升国内企业和公民北极环境保护和绿色开发意识等。

  (二)推动北极科学考察与科学外交

  北极科学考察是国际社会认知北极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北极科考能力和专业知识积累是各国参与北极治理的能力源泉。由于北极科学考察涉及学科多、领域广,所要认知和解决的自然科学问题复杂,北极国家都较为重视推动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以实现科考平台、科学数据的分享与利用。尤其是北极国家在面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巨大挑战时,欢迎北极等域外国家的科学贡献和技术参与,共同提升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的能力。冰岛前总统奥拉维尔·格里姆松曾指出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合作的动因可能来自经济利益或者政治驱动,但最重要的、最富建设性的是科学贡献,北极国家对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接受程度,与非北极国家对北极科学发展的贡献度直接相关。长期以来,中国极地考察和研究的重点在南极。南极科考开展的时间相对较早,考察能力、研究力量与水平已经有较长的历史积累,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世界级的南极科考大国。我国正式的北极考察起步较晚,与美国等北极科考大国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北极科学考察的范围较窄,中国的北极科学考察与研究活动无论从力度、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随着2018年9月我国第二艘极地科考船“雪龙2”号的下水,我国的北极科考硬件设施能力有了实质性提升,标志着我国极地考察保障能力的新突破。我国应该以此为基础,积极推动与北极国家和其他北极域外国家在北极科考方面的国际合作,强化北极科学外交能力,提升国际社会对北极海区环境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水平。

  (三)积极参与北极理事会工作组的科学评估工作

  根据北极理事会相关规则,中国等正式观察员国可以通过北极国家和原住民组织提出相关项目的建议,但在相关项目中提供的资金支持不得超过北极国家的额度;观察员需要在不违反理事会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最大的贡献,每四年一次的观察员身份评估,若被认定贡献不足,将会被取消正式观察员国身份。虽然北极理事会在正式观察员的权责方面存在排外的“门罗主义“倾向,但正式观察员国身份给予了中国等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一个“合法身份”和沟通渠道,为中国等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一个多边舞台。由于北极理事会的实质性工作是由其下属的六个科学评估工作组开展,能否在六个下属工作组中做出贡献成为衡量正式观察员国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自2013年5月被接纳为正式观察员国后,中国相继向理事会工作组推荐专家学者,但是由于国内科研院所内部考核机制不完善或参与资金不充足,中国相关领域专家没有足够的动力和预算持续地参加理事会工作组的工作,很大程度限制了我国在北极理事会中的影响力。在未来的中国北极参与进程中,中国北极事务部门应该在理事会的程序和规则范围内,积极协调国内相关科学家参与北极理事会六个工作组的科学研究及政策评估工作,为各工作组提供知识、信息、资金等方面的资助和支持。

  (四)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制度供给进程

  国际制度是当代稳定国际关系、增进福利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制度供给过程就是一个积累或培育共有利益的过程。这就要求中国从承担国际责任的高度出发,更加主动地参与北极治理的制度供给,争取成为既有规范秩序的维护者、完善者和新规则的制定者。一方面,我国要建设性参与已有治理制度。如前所述,北极治理现有的治理规范“北极理事会体系”和“海洋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或者经历最近的改革,在合法性方面具备较强的认同基础,在有效性方面展现着较强的应对能力。我国建设性参与已有“制度网络”,可以正向建构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避免被国际社会尤其是北极国家、北极原住民等戴上“秩序破坏者”的帽子,同时通过建设性参与现有的北极治理制度,可以更为准确地了解其他行为主体的关切和利益,可以通过与其它行为主体在制度框架下的互动中建构更为积极的双边关系。另一方面,北冰洋微塑料治理、北冰洋公海渔业治理和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逐渐成为当前国际社会聚焦的新议题。我国应该强化政策谋划,依托已有北极科考知识积累,在这三大议题的“建章立制”进程中提出我国的关切、提供相应制度方案等。

  (五)构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国际责任话语体系

  国际责任具有较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受体系层面、单元层面以及个人层面的多重影响,国际社会成员对他国国际责任的判断必然带有自身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倾向。当前,在北极事务中,针对广泛流传的“中国资源饥渴论”等负面国际舆论,我国需要积极构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国际责任话语体系,向国际社会“传播好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好中国形象”,改变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国际责任话语体系的弱势地位。构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国际责任话语体系,在话语主体方面,要摒弃我国政府部门的单方面宣传和塑造,要鼓励相关智库、科学家群体、企业等主体积极开展北极公共外交,发挥多主体的联动作用。在话语理念方面,应把中国“构建北极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策理念解释好、宣传好。中共十九大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战略新疆域和全球治理思想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突出北极环境保护和明确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得到北极国家一些学者的认可和赞赏,体现了一个大国致力于北极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担当。在话语内容方面,我国应从合法性原则(海洋法等国际法依据)、邻近性原则(地理和气候系统的邻近性)、合作性原则(注重开展国际合作)等角度,向北极域内外国家政府、环保组织、北极原住民组织、智库等全面阐述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政策实践、利益诉求和相应国际责任,积极回应北极国家对中国北极政策的疑虑,主动澄清国际社会对中国北极政策的误解,让国际社会客观认识中国致力于维护北极和平与稳定,谋求北极可持续发展的信心与诚意。最为关键的是,中国北极事务国际责任话语体系的构建要超越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应着眼于国际社会的利益关切和理念认同,着力阐释“中国机遇论”“中国贡献论”和“中国责任论”,引导国际社会对中国北极政策的客观理解和认知,引导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支持。

  结 论

  国际责任是一个国家对外承担的相关义务,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际社会作出的贡献,是构筑一国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的重要支撑点。国际社会成员尤其是大国只有积极承担和践行国际责任,才能实现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有效融合,降低甚至避免“公地悲剧”的消极影响。北极国家舆论界所流传的“中国北极责任论”,虽不乏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担忧甚至阻挠,但也暗含着对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殷切期待。在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在国内应该完善涉及北极事务的国内规制,为我国企业、居民等在北极地区的活动划定行动“红线”,确保其行动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在国际场合,我国极地事务部门应该强化北极考察的国际合作,协调国内科学家群体参与北极理事会工作组的科学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制度供给,并着重构建中国北极国际责任话语体系,塑造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国际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国家身份。

北极治理 国际责任 国际公共产品 中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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