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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马克思早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转向及其启示
2018-05-30 08:52:49 来源: 作者:郭大俊 袁霖 【 】 浏览:2509次 评论:0

马克思早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转向及其启示

郭大俊 袁霖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要:

马克思初涉法学是以康德的理想主义为方法论原则的。在康德理想主义激情的鼓舞下, 马克思勤耕苦读, 力图构建一个法学体系。但康德的法学正如其伦理学一样, 是以理论和现实相脱离、应有和现有相对立为方法论特征的, 马克思意识到按此方法就不能找到通向现实生活的道路。在重读黑格尔著作以及和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交往过程中, 马克思逐渐意识到康德和黑格尔的方法论的差别。由于黑格尔认识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 便顺理成章地解决了应有和现有的统一性问题。大约在1837年秋冬之交, 马克思终于放弃了康德的理想主义方法而转向了黑格尔应有和现有相统一的现实主义方法。马克思这一转变过程对于我们今天深刻把握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不无启发。正确的理论必须面向现实生活和现实问题, 为现实把脉;同时理论又应当超越现实, 发挥引领现实的先导作用, 为现实服务。

作者简介:郭大俊 (1953—) , 男, 湖北南漳人,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

作者简介:袁霖 (1982—) , 男, 湖北荆州人,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恩格斯探索理论与现实关系的理路及启示” (14AKS001)

Methodological Turn and Its Enlightenment in the Marx's Early Legal Study

Guo Dajun Yuan Lin

Abstract:

Based on Kant's idealism in methodological principles, Marx started his science of law. Having been inspired by Kant's idealistic passion, Marx worked hard, trying to build a legal system. But Kant's jurisprudence, like its ethics,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separation from theory and reality, of its due and existing methodology. Marx realized that the way to real life could not be found in this way. Marx gradually realiz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Kant and Hegel's Methodology in the process of Rereading Hegel's works and intercourse with the members of the young Hegel school. Because Hegel recognized the unity of thought and existence, he solved the unity of due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a reasonable way. In the autumn and winter of 1837, Marx finally gave up Kant's idealism and turned to the realism method, which on the unity of due and existing from Hegel. The change of Marx's thinking is enlightening to us to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reality deeply today. The correct theory must face the real life and the real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theory should also surpass the reality, play the leading role of leading the reality and serve the reality.

一、模仿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方法

无论在波恩大学还是在柏林大学, 马克思最初选择的专业都是法学专业。但马克思不满足于部门法的学习, 在他看来, 要学好法学, 首先得专攻哲学, 认为这两门学科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 并且力图建构一个法哲学体系, 试图使它贯穿于法的一切领域。按照马克思的构想, 这个体系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法的形而上学, 主要阐述关于法的原则、方法、定义等;第二部分叫做法哲学, 主要论述法学原则在罗马法中的贯彻、体现和发展, 而第二部分又分成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学说。“关于程序法的学说, 应当叙述体系在其连贯性和联系方面的纯粹形式, 它的划分和范围;而关于实体法的学说, 则应当叙述体系的内容, 说明形式怎样浓缩在自己的内容中。”1由于马克思这部长篇巨著并没有保存下来, 这个法哲学体系究竟是个什么模样, 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根据1837年11月马克思致父亲的信的叙述, 我们大体上还是可以勾勒出马克思当时建构的体系纲目:



法学家们认为, 这个体系纲目的主要内容与其说是民事法律思想, 不如说是罗马民法的法哲学概括2, 而真正能够反映马克思关于法的形而上学思考的丰富内容却未被保存下来,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不过, 尽管我们看不到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的详细纲目, 不能直接了解马克思构建法学的哲学方法和法学理念, 但透过第二部分法哲学的纲目和1837年他给父亲的信, 还是大体上能够了解到他这一时期研究法学的方式方法。概括地说, 这一时期马克思研究法律的基本方法是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 “首先出现的严重障碍同样是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对立。”3就是从应有出发, 即从必须如此而不必然如此出发, 从某种理想出发去研究法律问题, 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脱离现实的。

大家知道, 在康德那里, “自在之物界”和“现象界”即物自体世界和现象世界是分离的, 现象界属于此岸, 自在之物属于彼岸, 此岸和彼岸之间横着一条鸿沟, 人们的知识能力只能认识现象, 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这就是我们经常在讲康德的不可知论时, 说康德只承认认识事物的现象而否认认识事物的本质。其实, 他所讲的现象界和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讲的现象一词有较大差别, 辩证唯物主义教科书讲的现象是指本质的外部表现, 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而康德讲的现象是相对自在之物而言的, 既包括本质的外部表现, 又包括数学和自然科学揭示的自然界的因果联系和必然联系;自在之物是现象的基础, 是世界的本体, 如上帝、灵魂和自由意志等。康德认为, 知性的对象是现象, 人们运用知性范畴可以认识自然界的因果性、必然性等;理性的对象是物自体, 但理性却没有相应的范畴, 只好用知行范畴取而代之, 当人们用有限的知性范畴认识无限的物自体时不得不陷入了矛盾, 即陷入了二律背反。这就说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人们不能超出现象的范围去认识物自体, 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横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康德关于现象和自在之物的划分, 实际上为他观察世界和人提供了双重视角, 是他分析一切问题的方法论前提。同样, 这一划分也为他阐述作为道德和法律之基础的自由铺平了道路。自由属于本体领域, 自由之为自由就在于它超越了自然必然性的束缚, 不受因果律的支配。人有两面性, 既有经验的特性, 又有理智的特性。作为经验的人当然无自由可言, 要服从因果律;但作为理智的人是自由的, 可根据理性自身的道德律对自己发布命令而行动。由此, 康德的批判工作就转入道德哲学。不过, 按康德的分类, 道德哲学不仅包括伦理学, 也包括法学, 即包括德性论和法权论两大部分。也就是说, 在康德那里德性和法都隶属于实践理性, 都服从实践理性的规律。因此, 要弄懂康德的法学则绕不开他的道德哲学。在康德看来, 自由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只有假设人在本体领域存在自由才能进而谈得上道德律问题, 道德律是自由律的运用和体现。如果没有自由就无从谈论道德, 道德理论就成了无本之木。“我们唯有通过道德命令 (它是义务的直接命令) 才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由于我们是自由的, 才产生一切道德法则和因此而来的一切权利和义务。”4概言之, 承认自由是道德的立论根据, 道德法则又是自由的认识理由。

那么, 什么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呢?康德所说的道德律并非一些具体的社会行为规范, 而是一种更加抽象的普遍原则或法则。他称这种法则叫做绝对命令。绝对即为了道德本身的目的以外没有其他目的, 命令即应当如此去做, 而实际上不一定如此去做。康德认为,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遵守这种普遍法则, 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如果考虑其他因素, 那就是有条件的, 就是相对命令了。概括地说, 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三条:第一条,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为。”1第二条,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2第三条, “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3第一条强调了道德律的普遍性, 说明对已对人, 随时随地都应当这样做才是道德的。就像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说的那样,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第二条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 说明具有自决能力的理性的有道德行为的人都是一样的, 在行为动机上都要把人当人看。第三条强调了意志自律, 说明道德活动是自己按照自己规定的法则在行为, 是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康德提出的道德律对于他所处的时代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他把先前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自由平等观念引入道德学说,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 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 追求个人人格上的完美, 希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满和善。这些思想反映了上升时期的德国资产阶级的合理要求。即便是在当代语境中, 特别是在物欲横流、利益当道的世风下, 康德的道德观仍然体现出某些应有的价值, 并且体现出某些可贵之处。但康德研究道德的方法则是理想主义的, 他的道德世界是一个纯理想主义的王国。他看到了变动中的德国社会之种种现实, 但他却没有正视这些现实, 而是试图超越现实到理想世界中去寻找寄托。首先, 他把经验世界和本体世界完全分开, 似乎道德律与个人的经验无关, 如果考虑后天的经验那就不符合绝对命令的要求, 这样一来, 道德律就成了某种束之高阁的空洞的东西, 就像闪耀在天上的星星一样可望而不可及。其次, 他把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开, 似乎不论时间地点如何, 也不论年龄性别如何都应当遵守某种普遍的道德, 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普遍性总是存在于特殊性之中, 不同的民族, 不同的时代, 从事不同职业的人, 其道德标准和内容都是有差别的, 道德一般离不开道德的个别性。再次, 他把道德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分开, 似乎只要行为动机善良, 每一个人只要按照自己的道德原则行事, 只向自己内心的良心负责, 而不顾及其它如幸福、欢乐、服从等因素, 就达到了自律的道德。这种只讲动机而不计效果的动机论离开了行为的具体内容, 往往只可能是纸上谈兵, 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够做到。总之, 康德这种理论和现实相脱离、应有和现有相对立的道德论是一种理想主义道德论, 他希望人把人都当人看, 人要自尊, 也要尊重他人, 人人都互相尊重, 这样就有了人的尊严, 就达到了人的自由状态。事实上, 在当时的德国社会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即便是在后来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实现, 它只是脱离现实的一种理想, 一个观念。正如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康德只谈‘善良意志’, 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 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4事实上, 这个善良意志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5

与康德研究道德哲学的方法一样, 其法学研究方法同样是理想主义的。如前所述, 他的法学是道德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道德学说在法律方面的运用。

在康德看来, 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按道德律行事固然可以获得自由, 但人同时又是感性存在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充满许多欲望, 这就很可能导致人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违背道德法则, 做出侵犯他人自由、危害社会的事情来。这就说明, 道德律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我们不可能仅仅指望它来保障人的自由不受侵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免遭侵犯, 为了使社会能够正常运行, 就需要一种外在的强制力来保护人的自由权利, 规范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这种强制力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立法不同, 法律区别于道德的最大特点是, 作为一种绝对命令它是外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种强制力量, 它所要求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性质, 而不是个人的内在动机。正如康德所言:“法理学, 作为权利的科学, 以及伦理学, 作为道德的科学, 其间的区别并不太着重于它们的不同义务, 而更多的是它们的立法不同。不同的立法所产生的不同的法规便与这一类或那一类的动机发生联系。”6与道德的内在性、非强制性相比, 法律则具有外在性、强制性的特点。但是法律和道德一样, 都是为了实现理性的自由。表面上看, 法律是在限制人的行为自由, 而实际上它是在限制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 用集体意志和国家权力来保障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由。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大致叙述了他的法学体系。其主要纲目如下:


现在我们将马克思与康德的法学体系纲目进行一些比较, 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显然受到了康德的影响, 在马克思的体系纲目中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康德思想的影子。首先, 从法的来源上看, 二者都与罗马法保持着密切联系。康德比较重视私法, 涉及篇幅超过公法, 而且他所谓的私法概括地说就是关涉个人权利的法律, 这种做法和观点显然源自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私法内容比较丰富, 而且查士丁尼大帝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马克思也很重视私法, 在现保留下来的纲目中私法列的比较详细, 列至六级目录, 而公法连二级目录都未列出, 或列出后没有保存下来。马克思自己也说过, 第二部分法哲学, 按照他当时的观点, “就是研究成文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 并且“连篇累牍……极其粗暴地滥用罗马概念”3。其实, 这和马克思当时的知识结构有很大关系, 无论是在波恩大学法学系还是在柏林大学法学系, 马克思选修的罗马法课程都比较多, 如《罗马法全书》之《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罗马法史等, 使马克思掌握了较多的罗马法知识。其次, 从法的分类来看, 二者可谓大同小异。康德把私法分为物权法、人权法和有物权性质的人权法, 认为物权法的对象是物, 人权法的对象是人的个人行动, 属于有物权性质的人权法则是亲属法、婚姻法。4马克思也把私法分为人身权利、物权和在物上的人身权利, 只是马克思更重视法的契约关系。其实, 这种分类法也是源自于罗马法, 是以罗马民法为蓝本而勾勒的。再次, 更重要的是从建构法学体系的方法来看, 马克思沿袭了康德的先验主义方法。如前所述, 自由是康德法学的立论前提。康德认为, 法律属于实践理性, 法律的先天有效性原则就存在于实践理性的要求中。因此, 法律不可能来源于经验材料, 而只能和人的普遍理性相联系。这种普遍理性的主要表征就是自由。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每个人都在以追求自由为目标地按照自己的道德意志行事, 但往往又处在一种无为的任意状态中, 这就可能使他们的活动产生摩擦和纠纷, 乃至于相互干扰, 相互妨碍。法律的任务就是制定相关条例来规范人的行为, 使每一个人的意志都按照自由的普遍规律同另一个人的意志一致起来, 且通过强制执行法律条例来保证人的自由。5康德就是从此先验原则出发去研究法学, 从而构建其法学体系的。比如权利, 在他那里就是一个先验范畴。他很看重权利这个范畴, 以至于把法学称为权利的科学, 但他不同意前人对权利的经验性理解, 认为关于权利的原则不可能来源于经验的案件, 而只能根源于纯粹理性, 亦即是说权利范畴本身不是经验的, 而是先验的。因此, 关于权利的知识不是实体法层面的, 而是法的形而上学层面的, 不是零碎的而是系统的。6他批评经验性的法学理论“就像费德拉斯童话中那个木头的脑袋那样, 尽管外形很像头, 但不幸的是缺少脑子”7。按照这种先验的权利观, 康德把权利分为私人的权利和公共的权利, 即私法和公法, 又以私法和公法为先验模式展开论述了诸多法学范畴。同样,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也是先验主义的, 也是从概念、定义出发去解释现实的法律关系。对此, 马克思自己曾作过深刻的反省, 他说:“最初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之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 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 这一切都按费希特的那一套, 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 内容更空洞而已。”1所谓费希特的那一套, 即指费希特在他的《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阐述的法学观, 在本书中, 费希特继承康德的先验主义方法, 进一步证明法权概念是可以从理性中推演出来的。马克思进一步剖析道:“在这种情况下, 数学独断论的不科学的形式从一开始就成了认识真理的障碍。”2数学独断论是莱布尼茨、沃尔夫等人使用过的方法, 他们片面强调理性的重要性而无视经验的作用, 认为一切知识都来源于先天理智中的天赋观念, 就像数学那样运用理智提供的自明原则, 经过逻辑推理和分析就能形成正确的判断和真理性认识。这种方法也许在数学研究的一定领域内有它的合理性, 但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 在法学研究中就可能导致谬误。因为“在这里, 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 而决不允许任意划分;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 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3。如果任意划分就可能导致法的概念和法律条款的完全脱节。马克思认为他的第二部分法哲学正好犯了这个错误, 好像成文法在其思想发展中竟会成为某种与法的形而上学部分所应当包含的法的概念形成不同的东西。此外, 按照这一方法, 马克思又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了错误地划分, 以为程序法应当叙述体系在其连贯性和联系方面的纯粹形式, 而实体法应当叙述体系的内容, 认为形式是概念形成的必要结构, 而实体是概念的必要品质, 似乎实体与形式可以而且必须互不相干地发展, “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 而是一个带抽屉的书桌, 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4由于形式脱离内容, 形式便成了一种纯形式, 好像一个容器一样, 里面装沙子还是装泥土都对它没有任何损益。马克思认识到, 这种先验主义的方法危害极大, 当他把罗马法材料“作了其作者至多为了进行肤浅的和表面的分类所能够作出的划分, 但法的精神及其真理却消失了”5。在实体法的结尾部分, 他看到了他所构造的接近于康德的纲目的法学体系之整体上的虚假性, 尽管他曾经以某种方式喜欢上罗马法材料。

康德法学如同他的伦理学一样, 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虽然从根本上说, 他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蕴含着对德国现实的不满和批判, 但他却是以远离现实、对未来的向往和憧憬为表达方式的。他所谓的法律如同道德律一样作为绝对命令的体现只是一种理想, 一个概念, 表明人们应当怎样履行自己的义务, 应当怎样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实际上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 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表述应当如何组织国家过程的一个观念, 而不能把原始契约当作一个事实, 它不能由历史来证明。又如, 他提出作为国家基础的自由、平等、独立的三原则学说, 认为“只有人民才可以审判他们自己, 即通过那些由人民在自由选择下选举出来的公民, 代表他去审判, 甚至专门任命他们去处理每一个司法程序或案件”6。他一再强调人民的主权地位, 主张只有普遍统一的人民意志才能作为立法意志, 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容忍失去自己的自由, 人民的普遍意志不能承认那种无根据的特权。7但是, 这些说法在康德所处的时代, 在他所处的国家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只是一个美好的善良愿望而已。

但康德学说所具有的自由主义精神和理想主义色彩却极大地吸引了不满意德国现实的热血青年, 对于在少年时期就开始深受启蒙精神影响的马克思来说就更是如此。马克思的初衷是想借助康德学说来解释德国现实, 用他的法学观点来说明法律原则同德国现实的关系, 从而找到通向现实生活的道路。但令人失望的是, 马克思在这种理想主义激情鼓舞下建构的法学体系却严重的脱离实际, 空洞无物, 产生了“无可救约的错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体系是以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的, 存在的严重障碍就是应有之物和现有之物的对立。1837年在致父亲的信中, 马克思在反思这种先验主义方法时已经意识到, 应从对象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 摒弃主观任意性, “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矛盾的东西展开, 并且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8且已经从哲学层面看到了形式和内容的辩证关系, 即“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而且, 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发展”1。马克思还深刻地体会到, 要研究法学必须研究哲学, 没有哲学就无法深入的研究法学, 于是他决心重新投入哲学的怀抱。在艰辛的学术研究中, 在法学、哲学和文学创作的跨学科探索中, 马克思熬过了许多不眠之夜, 终于使他明白, 他原来如此崇尚的康德学说并不能帮助他建构合理的法学体系。于是, 马克思不得不放弃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 而向现实本身寻找出路。“帷幕降下来了, 我最神圣的东西被毁掉了, 必须用新的神来填补这个位置。”2这个新的神就是现实本身。他曾经虔诚地崇拜过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 并从中吸取营养, 但这个学说并不能帮助他解决问题, 即不能解决法律规范同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 不能建构一个合理的法学体系。当理想主义和现实本身发生矛盾时, 马克思毅然决然地倾向于现实, “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 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3大约在1837年秋冬之交, 马克思终于告别了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

二、转向黑格尔的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方法

为了建构法学体系, 不分昼夜的勤耕苦读使马克思的健康受到损害, 在医生的建议下, 他来到柏林市郊斯特拉劳作短期修养。在此期间他重新认真地阅读了黑格尔的大部分著作, 4还研究了黑格尔弟子的著作, 随后开始和柏林博士俱乐部的激进知识分子交往, 结识了鲍威尔兄弟、鲁藤堡、卢格等青年黑格尔派成员。在钻研黑格尔及其弟子的著作中, 在与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交往和讨论中, 马克思对黑格尔有了新的认识, 并且发现了黑格尔和康德、费希特的重要差别。他在一首讽刺短诗中说:“康德和费希特喜欢在太空遨游, 寻找一个遥远的未知国度;而我只求能真正领悟在街头巷尾的日常事物!”5这就是说康德、费希特哲学是仰望天空的学说, 是在未来的理想世界中发现真理;黑格尔哲学是脚踏实地的学说, 是在当下的现实世界中寻找出路。康德、费希特哲学离现实生活太远, 而黑格尔哲学却在现实本身中寻找观念。康德、费希特把应有和现有对立起来, 而黑格尔却把应有和现有统一了起来。6

黑格尔是怎样解决应有和现有的统一问题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他把概念与事物统一起来了, 亦即把思维与存在统一起来了。他对康德的二元论提出了严厉批评。他指出, 康德的那个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完全是一个没有任何内容的无规定的抽象物, 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对于一个完全空虚的、非真实存在的东西而言, 那它当然就是不可认识的。康德之所以得出不可知论的结论, 就在于他把思维与存在、现象与本质绝对地对立起来, 只知道二者的差别, 而无视它们的联系。而康德割裂思维与存在、现象与本质的根本错误, 又在于他把概念、思想只看作是主观的东西, 而不知道概念、思想同时也是客观的。与康德不同, 黑格尔认为, 概念、思想既是主观的, 又是客观的, 既是主观的认识, 又是客观事物的本质。所谓客观性的真实含义是指: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 同时又是事物自身 (an sich) , 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 亦即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 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7在黑格尔看来, 事物并非与思维无关, 事物的本质就是思维, 是思维创造出来的, 事物只是思维的外在表现;反过来说, 思维内在于事物之中, 是事物的内在规定, 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内容。所以说, 思维和事物必然是同一的, 思维能够认识事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 黑格尔对思维和存在是否有同一性问题的回答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在他看来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认识的, 正是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 也就是那种使世界成为绝对观念逐步实现的东西;而思维能够认识那一开始就已经是思想内容的内容。所以, 在这里要证明的东西已经默默地包含在前提里面了。1这就是说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世界是可以认识的问题, 在黑格尔的哲学前提即世界、事物是思维、观念的表现形式的命题中已经包含了。黑格尔抱怨人们对哲学的偏见, 以为哲学是为概念而概念, 为理性而理性的理性学, 是远离现实的某种束之高阁的东西。他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 正因为如此, 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 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 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那里。”2这就是说, “探究理性”和“了解现实”并不矛盾, 理性和现实之间并无此岸和彼岸之分, 而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由此, 他提出了那个著名的关于理论和现实关系的命题, 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并认为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

思维和存在的同一, 概念和事物的同一, 在具体意义上说也就是应有和现有的同一, 理想和现实的同一。黑格尔坚决反对把应有和现有分割开来, 他说, 哲学必须绝对避免以人们想象中的应当如此来构成国家, 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现存的东西, 哲学家的任务是在现实中发现理性而感到欢乐。3他引用了《伊索寓言》中的一个成语典故——这里就是罗陀斯, 就在这里跳罢4, 来进一步论证哲学理解现实的重要性。就像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一样, 哲学也是时代的产物, 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如果某种哲学妄想超越它那个时代, 这是愚蠢的, 就像某个人妄想跳出他的时代, 跳出罗陀斯岛一样愚蠢。如果有一种理论一味地试图建设一个应当如此的世界, 那么这个世界也许是存在的, 但它只存在于人们随意想象的观念中, 而不存在于现实中, 犹如一朵不结果实的花。黑格尔开玩笑地说, 如果把上述成语稍微变更一下就成为, 这里就有蔷薇, 就在这里跳舞罢。5意思是说, 人生处处不无欢乐, 欢乐不是在遥远的未来, 而是就在当下, 就在你的脚下。哲学不是研究那些漫无边际的捕风捉影的远在天边的抽象问题, 而是研究我们天天遇到的近在眼前的现实问题, 在认识蔷薇的理性中获得欢乐。黑格尔主张, 哲学是理解现实的, 是以概念的方式来把握现实, “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 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 才会出现。概念所教导的也必然就是历史所呈示的。”6这就是说, 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现实生活的发展是一致的, 成熟的现实必然造就成熟的理论, 理想往往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 只有当现实矛盾显现出来时, 理论才能把握现实, 建成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 才会起飞。”7

可见, 黑格尔法哲学与康德法哲学在方法论上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康德把法律原则看作是绝对命令, 教导人们应当怎样行为, 而且必须怎样行为, 而不问现实情况如何;黑格尔认为, 法律原理就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在现实中、在具体事物中就能够把握法学理性, 必须避免以人们想象中应当怎样来构成国家和法。

当马克思再度潜入黑格尔学说的大海时, 他不再是浮光掠影, 仅仅阅读它的一些片断, 而是力求掌握它的真谛, “要把真正的珍珠拿到阳光之下。”8在阅读黑格尔著作的过程中, 马克思还写了一篇题为《克莱安泰斯, 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的长篇对话, 可惜这部著作并没有被保存下来。马克思在1837年致父亲的信中回忆了这篇对话的些许内容和当时深度接触黑格尔哲学的心境, 他说, 在这部著作中“彼此完全分离的艺术和科学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了。我这个不知疲倦的旅行者着手从哲学上辩证地揭示这个表现为概念本身、宗教、自然、历史的神性”9。他说, 为了写这部著作他对自然科学、谢林学说、历史有了某种程度的了解和研究, 费尽了脑筋, 最后选择了类似于黑格尔体系开端的逻辑学作为这部著作的标题。与前面煞费苦心写就的法学体系不一样, 马克思对这部本该是一部新逻辑学的著作比较满意, 认为它写得井然有序, 甚至连他自己再也很难产生那样的思路了。他恢谐地称它为“在月光下抚养长大的我最可爱的孩子, 就像狡猾的海妖, 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10。马克思已经做了黑格尔学说的俘虏, 已经从厌恶黑格尔转向了黑格尔, 他发现他同他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即黑格尔哲学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 甚至对黑格尔学说产生了一种“讽刺的狂然”, 这大概是在经过艰辛的探索之后, 在如此多的精神支柱遭到否定之后, 很容易产生的一种心境。

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中受到启发。他发现要解决法律规范同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就必须抛弃康德、费希特用抽象的观念来研究现实的方法, 而应当到现实生活本身中去寻找观念。也就是说, 要正确地解决法律同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 必须抛弃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 转向黑格尔的思有同一说。通过对应有和现有这一问题的解决, 马克思意识到要想在法学等科学领域有所建树, 必须首先研究哲学, 获得一种实际而合理的世界观。这种实际而合理的世界观就是黑格尔哲学。在放弃康德、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法学观之后, 马克思便转向了黑格尔的现实主义法学观, 并以黑格尔哲学为逻辑起点开始了创立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事业。2

三、两点启示

(一) 理论必须面向现实

马克思研究法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律规范同德国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 但由于运用康德、费希特把应有与现有对立起来的理想主义方法使理论远离现实, 脱离现实, 不能建立法律规范同现实生活的关联, 在此情况下, 他才不得不放弃钟情多年的康德的理想主义而转向黑格尔的现实主义。对于马克思来讲, 研究学问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解决现实问题比建立任何一种学说体系要重要的多。事实上, 在马克思后来思想发展的历程中, 解决现实问题一直是马克思学说发展的轴心。无论是青年时期《共产党宣言》的写作, 还是中年时期《资本论》的创作, 抑或晚年《人类学笔记》的撰写, 皆是如此。即便是早年研究晚期希腊哲学的《博士论文》也是有现实针对性的, 并且在那里提出了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的著名命题。马克思主义从创立至今已经有170年的历史了, 它之所以在当代仍然生机勃勃, 魅力四射, 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自始至终面向现实, 植根于现实, 随着现实的发展而发展并且为现实服务。从这里我们自然可以得到一些启发。首先, 理论应当面向现实生活。黑格尔说, 他的哲学不是研究那些遥不可及的理想世界, 而是研究街头巷尾碰到的事物, 即是说哲学和人们当下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马克思也正是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中揭示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生活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观点。因而, 理论面向现实首先应当面向人们的生活世界, 关注普通民众当下的生活状况, 回答普通民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如果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那些高大上的宏观问题上, 而不关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世界, 那便是理论研究的严重错位。其次, 理论应当面向现实问题。问题意识始终是理论研究的内驱力。为什么要进行理论研究?说到底无非是为了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要解决问题就必须发现问题, 提出问题, 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案。因而, 整个理论研究过程无不贯穿着问题意识。理论研究不能一味地为现存的东西作论证, 而主要任务是探索现实发展中的不足和问题, 及时指出问题的实质和原因, 校正现实事物发展的方向, 使人们少走或不走弯路, 使现实朝着更加符合人的价值需求的现实发展。再次, 理论应当面向正在发展的现实。现实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而理论则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果拿在以往“现实”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来指导当下的实践, 就可能影响或阻碍现实的正常发展。因而, 理论必须不断地从发展了的现实中发现新问题, 提出新理论用以指导新的实践, 促进现实的正向发展。当今之中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新时代有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新的理论反思, 作出新的判断, 得出新的结论, 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案, 而要做到这些必须始终不渝的面向现实。

(二) 理论同时应当有未来意识

理论面向现实并非亦步亦趋地跟着现实走, 理论应当以理论的方式面向现实。康德的理想主义方法固然不可取, 但他把眼光投向未来, 提出法的形而上学应当研究统辖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 这一方法是可取的。特别是在物欲横流、利益当道的世风下, 康德的道德观和法律观仍然体现出某些应有的价值。这里有两个命题往往会引起人们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一个命题叫哲学是高卢的雄鸡, 是用来报晓的;一个命题叫哲学是密纳发的猫头鹰, 要等黄昏到来, 才会起飞。我以为这两个命题并不矛盾。黑格尔在强调哲学是现实生活的总结时, 他所说的“现实”并非现存的一切事物, 而是具有必然性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事物, 他所说的对现实事物的认识并非认识那些鸡毛蒜皮的事物的表面现象, 而是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认识了事物的发展规律, 实际上也就了解了事物的发展趋势, 也就可以用规律性认识来指导实践, 从而起到理论的先导作用, 发挥雄鸡报晓的作用。凡是理论都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或落后于现实, 跟在实践的后面;或超越现实, 走在实践的前面。先进的理论应该超越现实, 走在实践的前面。恩格斯说:“正像在18世纪的法国一样, 在19世纪的德国, 哲学革命也作了政治崩溃的前导。”1其实, 无产阶级革命在这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试想, 如果没有19世纪中叶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和后来产生的列宁主义, 会有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吗?如果没有毛泽东的《论持久战》, 中国的抗日战争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吗?如果没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 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会在1949年取得胜利吗?如果没有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理论, 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取得如此举世瞩目的成就吗?如果没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 十八大以后我国社会能获得如此全面的进步吗?理论的导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理论的导向职能决定理论必须具有超前意识。理论应当把目光投向未来, 对未来世界进行前瞻性研究, 这既是现实发展的需要, 也是理论创新的需要。现时代, 人们面临的实践问题越来越复杂, 世界变化之快常常使人们有突如其来的感觉。这就需要理论工作者从理论上揭示事物的发展方向, 对于那些将影响人们现实生活的重大未来问题作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预测, 并以此为据, 正确地发挥其特有的导向作用, 干预人们的实际生活, 这样就能求得人们的认可和理论自身的发展。在此意义上说, 理论在面向现实的同时, 理论与现实又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 只有保持一定的距离, 理论才能有一定的张力, 只有当理论超越现实时理论才能发挥它的先导作用, 理论也才能名副其实地为现实服务。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8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9-11页;李光灿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38-40页。

3 参见公丕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60-6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7页。

5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第34页。

6 (2) (3)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苗力田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72、81、8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第211-212页。

8 参见张丽君:《马克思恩格斯对施蒂纳利己主义共产主义观的批判》, 载于《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第21页。

10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康德的法学纲目分的比较细, 鉴于与马克思纲目比较的需要, 仅列出这些。

11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第5—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8、11页

13 [苏]格拉齐安斯基:《世界著名思想家评传》, 颜品忠、梁建兴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第217页。

14 参见[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 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第765页。

15 (7)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第38、39页。

16 (2) (3) (4) (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7-8、8、8、9、9、8页。

17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第145页。

18 转引自陈金全:《西方法律思想史》, 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271页。

19 (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9、12、13页。

20 这里之所以叫“重新”阅读, 是因为在此之前, 马克思曾短暂地接触过黑格尔的著作, 但因其语言晦涩没有给马克思留下美好的印象。他在一首讽刺短诗中把黑格尔学说描绘为:“我教授的语言已变得错杂纷纭, 一片迷茫, 每个人爱怎么理解, 完全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愿望……我给诸位揭示一切, 因为我实际上什么都没有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735-736页。) 马克思在1837年11月10日给父亲的信中也说过, 他先前曾读过黑格尔哲学的一些片断, 但他不喜欢它那种离奇古怪的调子。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736页。

22 参见郭大俊等:《科学实践观与科学社会主义》, 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3页。

23 参见[德]黑格尔:《小逻辑》,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第120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25页。

25 (3) (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杨、张企泰等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第10、12、14页。

26 《伊索寓言》上说, 有一个人自吹在罗陀斯岛跳得很远, 别人听了不信, 叫他当场表演。

27 (6)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杨、张企泰等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第12、13-14页。黑格尔利用希腊语罗陀斯与蔷薇花音近开玩笑。蔷薇花象征着欢乐。

28 (9)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页。

29 参见郭大俊等:《科学实践观与科学社会主义》, 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2-185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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