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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作为意识形态之中介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理论视域下意识形态与国家的关系再阐释
2019-05-17 10:19:11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 作者:鲍金 【 】 浏览:3833次 评论:0
    一般而言,学界对意识形态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研究,多从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在思想观念上的表现这一点切入,“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夺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于是分权就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国家权力决定意识形态的内容,并且将意识形态作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这是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重要方面。不过,意识形态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上层建筑和意识形式,并非仅仅仰赖国家权力的决定性作用就可形成,它同样要将国家作为自己的构成性中介,以国家作为自身的合法性依据,这就涉及到以往研究中一个重要但是很少关注到的问题:国家对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什么?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形式,意识形态不能直白地说出“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就是说,意识形态总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意识形态既要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又要以“普遍形式”的名义说话,这要求意识形态必须找到一个以“普遍性”为特征的中介得以存身,这个中介既能够以自身的“普遍性”拱卫出意识形态的“普遍性”,从而消解社会成员对于意识形态之“自己的利益”即“特殊性”的质疑,又不能因为“普遍性”的特征而妨碍意识形态之“特殊性”的实现,进而要为意识形态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保障性的外壳。这个中介究竟是什么?马克思指出,正是国家,国家以其理想的“普遍性”特征充当着意识形态的中介,“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权维护意识形态,任何社会成员乃至特殊阶级都无权这样做。一旦意识形态通过国家的普遍性中介抹去了背后的特殊性背景,社会成员就会产生意识形态代表普遍利益的“错觉”,就很难再对意识形态提出特殊性的指控,而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就会得到很好的维护。伴随这一过程,意识形态与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的关系就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关系。由此可见,国家在意识形态运作机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是任何意识形态消除特殊性、获得普遍性的中介。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国家为什么能够成为、如何成为以及如何充当意识形态获得普遍性的中介?这就需要从国家的双重属性的辩证结构谈起。
    一、国家的双重属性:国家为什么能够充当意识形态的中介?
    众所周知,国家既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形式,又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形式,即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家是掌握着它的那个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维护本阶级根本利益的必要工具,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另一方面,国家又要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的代表,按照社会的意志对整个社会进行公共管理,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社会管理的机关;既有从根本上服务于某个阶级的工具性,又有不得不服从社会意志、遵循普遍利益的公共性。国家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张力关系体现在:只有遵循普遍利益的公共性要求,按照公共性要求实现普遍利益,统治阶级才能借助国家形式长期占有行使公共权力的资格;国家之所以还对公共事务保持着足够的兴趣和关注,只不过是统治阶级还能够通过国家形式来获取自己的特殊利益,或者说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没有损害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特殊利益的实现。
    国家绝非黑格尔所断言的“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抑或“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国家根源于各个阶级的利益冲突,生成于不致导向社会全体成员自我毁灭的利益平衡。“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主义传统国家理论往往强调国家的特殊性一面,而相对地忽视了国家的普遍性一面,实则是未能理解国家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互补关系,这是因为国家固然是从各个阶级、特殊阶级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产生的,但是仅仅利益冲突产生不出国家,它的恶性循环只能导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这必然违背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的同归于尽,利益斗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特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同时也为了获得更多的未来利益,就创设出一种旨在“缓和冲突”、能够把冲突维持在可容许范围内的机构,由此国家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仲裁者角色出现了。而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包括统治阶级等特殊阶级在内的各方利益的仲裁者,是因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在这种意义上,国家的普遍性充当着特殊性实现的中介,为了达到在根本上实现特殊阶级之特殊利益的目的,国家不仅应当而且必须追求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既然如此,国家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就与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和特殊利益发生了链接关系: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在国家的特殊性当中得以维系,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在国家的普遍性当中得以支撑;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既然来自于国家的普遍性原则,抹除了特殊阶级的特殊性痕迹,那么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就能从国家的普遍性中获得保护,从而维持在国家的特殊性范围中而不致丧失。
    二、国家的独立性及其限度:国家如何成为意识形态的中介?
    当意识形态由国家来中介之后,意识形态与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等特殊阶级)的关系就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关系,由此意识形态背后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就表现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在普遍利益由国家来代表的过程中,国家日益发展出脱离特殊利益的独立性,这既是对社会成员的独立性,也是对特殊阶级的独立性,由此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上作为普遍利益之代表的国家与公共权力被特殊阶级所掌握之间的矛盾,这是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二是国家作为公共权力要服从普遍利益的形式化要求与国家要服从特殊阶级的工具性要求之间的矛盾,这是国家与特殊阶级之间的矛盾。上述矛盾关系表现为国家会为了社会普遍利益而规制特殊阶级的某些特殊利益,会为了民族国家利益而牺牲社会成员的某些特殊利益,会为了缓和利益冲突、构造利益和谐而调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各种特殊利益的平衡者和调停人,既不能允许社会成员颠覆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特殊阶级的社会行动,也不能容忍某些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过分膨胀而威胁到普遍利益的存在,国家要执行固有的社会公共职能才能获得其长远的合法性基础。
    恩格斯曾说:“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正确地指认了国家相对于社会成员的独立性,不过恩格斯又把国家的独立性仅仅作为“例外”来看待,而现代国家的现实运行已经超出恩格斯所设想的“例外”状态,即国家的独立性并非国家身处社会利益矛盾关系中的暂时策略,国家只有成为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才能服务于普遍统治的工具形式。就此而言,国家的独立性并非可有可无,它是国家成其为国家的必要属性。建立在国家的独立性和普遍性基础上,国家才能够代替特殊阶级来维护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国家愈能够满足独立性的中立要求,就愈能够增加其所支撑的普遍形式的合法性。换言之,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表象,是因为作为它的支撑基础的国家具有普遍性的品质。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习惯国家这样一个中立者所提出的意识形态及其普遍形式,不再意识到意识形态背后的特殊利益的存在。言及至此,我们对由国家所支撑的普遍性做出了系统阐述,不过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局限于国家的视域来考察意识形态所体现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那么就会限于国家的独立性范围而难以发现国家背后发生的真实的利益斗争,因此我们既要考察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在国家中的表现,也要考察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中的发生,后者将会揭示出国家所支撑的普遍形式的利益根源。
    作为一种人为的政治事物,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性产物,这意味着人类社会的早期曾经有过没有国家的历史阶段,也将在未来经历国家消失的历史阶段。对于前一阶段,恩格斯如此描述:“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对于后一阶段,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说:“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我们之所以引用上述两段话,是要为国家的历史性存在铺垫一个论述背景。在大尺度的人类社会背景上,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和人类社会的特殊性原则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在前国家阶段,当人们还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自我利益从而就无法追求脱离于某种狭隘普遍利益的特殊利益时,特殊利益就不可能从普遍利益中脱茧而出,社会中只有混沌的普遍利益,那么作为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产物的国家就不可能出现;而在后国家阶段,基于生产力高度发达和集体财富充分涌流的人类社会,将会进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实质普遍性阶段,这一阶段虽然同样存在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但不再是特殊利益的实现以其他特殊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的牺牲为条件,而是特殊利益的实现成为其他特殊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的实现条件,这将根本性地摒弃特殊利益之间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对抗性关系,代之以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高度融合关系,这种条件自然会使人们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而不再需要国家这样一个独立于社会、高于社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因此国家将会退出社会舞台从而走进自己的“陈列馆”时代。可见,在尚不存在特殊利益的狭隘普遍性时代和特殊利益高度融合于普遍利益的实质普遍性时代,国家缺乏生存的土壤,这与意识形态的生存条件完全同构,由此国家只能存在于产生了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同时特殊利益又坚持自己的至上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国家作为既维护某种特殊利益的工具同时又调整特殊利益之间关系的仲裁者才会获得自己的本质规定性。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指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马克思指出的问题是在国家这样一个所谓普遍性事物产生之后,在同时符合国家和市民社会之本性的意义上人可以过两种性质不同的生活,一种是天国的普遍性生活,在那里人们只是服从普遍性要求,从而就超越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另一种是尘世的特殊性生活,在那里人们只是服从特殊性要求,从而就安于市民社会带给人们的规定性,于是天国和尘世两相疏离、相安无事。这正是现代社会所显示出来的形象,即政治领域的公共性、普遍性与经济领域的私人性、特殊性的相向而行,两个领域性质不同却又恪守边界、互不侵犯。然而这些只是表象,真实的事情倒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顽强地将自己贯彻到底,即不仅在经济领域的私人领地上演特殊利益反对特殊利益的斗争,而且在政治领域的公共地带使国家的公共权力服从于自己的特殊性原则,从而使得国家的独立性显示出固有的限度,这一点表现出来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反复强调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这一点使国家所表征的普遍性成为特殊利益的特殊性的外表形式,使国家成为意识形态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形式发生矛盾关系的中介。
    三、国家机器的工具性作用:国家如何充当意识形态的中介?
    意识形态获得国家的拱卫和支撑,这一点是意识形态获得普遍性的得天独厚的条件,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原因就在于人们是带着自己的特殊性原则进入到国家的公共性生活的,这就使国家在保持着公共性的同时,始终无法放弃服务于某些特殊阶级的特殊性特征,由此也埋伏了国家的特殊性显露、普遍性丧失的可能,而这一可能一旦成为现实,社会成员就会放弃对国家所支撑的意识形态的认同,从而成为意识形态的揭露者和反对者,这是意识形态和国家所不愿看到的。就此而言,国家不是在社会成员质疑和反对意识形态及其普遍性的时候才采取相应措施,而是在国家支撑意识形态的整个过程就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上述情况尽量不会发生,而这些措施就表现为国家机器的创制,国家机器也成为国家充当意识形态之中介的具体载体。
    如果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国家机器就是国家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它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以及一整套的法律、行政制度及其执行机关。为了厘清国家机器的概念,我们需要将其与国家政权做一比较。国家机器不同于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是掌握国家机器的政治组织及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政权几乎是国家的化身和代名词,它侧重于国家的权力主体,而国家机器作为国家的器物,侧重于国家的权力载体和权力工具,是国家权力借以落实和实现的具体手段。阿尔都塞在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时就对国家机器和国家政权的差别非常重视,他提出必须对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加以区分,“阶级斗争的目标在于国家政权,因此在于利用国家机器——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以及阶级或阶级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盟)可以利用国家机器的功能来实现他们阶级的目标。”阿尔都塞的意思是说对于不同的阶级,国家政权具有绝对的相互排斥性——一个阶级占有国家政权,必然排斥另一个阶级对国家政权的占有,而国家机器具有很大的兼容性——同一套国家机器既可以被这个阶级占有,也可以被那个阶级占有,只要欲占有国家机器的阶级占有国家政权即可。人类社会历史上经常会发生如此现象:一个阶级的国家政权被另一个阶级夺取,而后者却继续使用着前者所遗留的国家机器,这便是国家机器的兼容性的突出例证。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国家机器的作用,认为国家机器及其所蕴含的暴力等措施既是国家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的强大工具,也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这对于他们所反对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抑或赞成的无产阶级国家机器来说都是如此。“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当制宪议会在理论上雕琢资产阶级统治的共和主义形式的时候,它在实际上却是专靠否定一切常规、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宣布戒严来维持的。”“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无产阶级不能像统治阶级及其互相倾轧的各党各派在历次胜利的时刻所做的那样,简单地掌握现存的国家机体并运用这个现成的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掌握政权的第一个条件是改造传统的国家工作机器,把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加以摧毁。”相对地来说,国家政权表征着国家权力的主体属性,国家机器表征着国家权力的工具属性,既然从属于工具,那么国家机器就具有某种可普遍化的可能,即被不同的国家政权轮流使用而仍然保持住自身,这就极大地促成了国家机器在国家存续期间的重大作用。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国家机器对于意识形态究竟有何功能?
    简要地说,国家机器对意识形态的功能体现在维持意识形态的普遍性,保证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不会受到特殊性质疑的威胁。我们知道,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始终与特殊利益的追求相伴而行,这给意识形态带来的持续性的、巨大的麻烦在于意识形态要维持住自己的生命线,就需要在根本上确保特殊利益实现的同时,不断地压抑特殊利益在普遍形式中的不自觉呈现,这是意识形态对特殊利益的内部控制,除此之外,意识形态还需要对外部的特殊性质疑进行规制。与内部控制经常采用的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相比,外部规制体现出更多的暴力色彩。我们这里使用的“暴力”不是狭义暴力,即以军事力量和警备力量为工具直接地产生出来的强制性武力,而是广义暴力,即对人们产生某种威胁或造成某些损害、使得人们仅仅基于外部因素而无法实现自身潜能的支配性权力。在多数情况下,在广义暴力中既看不见明显的武力手段,也看不见直接的肉体强制,广义暴力已经将暴力对人们施加的痛苦效果内化到人们的身心,以致成为人们发出言行的无意识背景。就此而言,国家机器恰恰可以借助这种内化的暴力来维持意识形态的普遍形式,因为内化暴力的突出特征是心理性、精神性,这与意识形态总是在人们的心理和精神层面发挥作用完全契合,所以国家机器对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心理和精神层面的规训与规制。
    国家机器的规训和规制的具体方式便是设置一系列旨在增强普遍性形式、消除特殊性痕迹的积极性倡导和禁止性规定。积极性倡导是动员人们从符合意识形态之特殊利益实现的方向去理解意识形态,促使人们将具有历史性、偶然性的普遍形式理解为自然性、必然性的永恒普遍形式,从而缝合个体和制度、主体和体制、观念和行动、自然和历史之间的裂缝,如宣扬某种思想观念与普遍利益的一致性、创设旨在拱卫意识形态的社会机构和社会行动(博物馆、展览馆以及阅兵、游行、节日、庆典)、推出符合意识形态要求的著作期刊和大众媒体、为意识形态阶层和知识分子设置旨在阐发意识形态的研究项目等;禁止性规定是为人们的言行规定不得触犯的底线和禁条,因为这些底线和禁条无一例外地会将人们的注意力导向意识形态的特殊性痕迹,犹如齐泽克所说的“征兆”,“‘征兆’是一个特殊因素,它颠覆了自身的普遍根基;严格说来,征兆是属,它颠覆了自己的种。”鉴于特殊性痕迹对于普遍形式的颠覆作用,国家机器会竭尽全力避免人们提出对意识形态的特殊性质疑,并且不惜借用监控、威胁、惩罚乃至直接的暴力等措施,禁止人们质疑普遍形式之下的特殊利益,从而构造出表象上的和平和秩序上的稳定。
    四、结语
    中介,按其本义来说,是一事物通向其他事物或一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环节。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中介不但可以促使各种要素通过中介环节联系起来,而且可以使对立的要素通过中介环节连接为一体。换言之,中介使得一切差异显示出相互过渡、相互融合的性质,使得一切“非此即彼”的事物显示出“亦此亦彼”的性质。在这种意义上,从中介的视域考察国家对意识形态的功能,使得我们能够深入理解国家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贯通关系和内在转化关系,从而把握意识形态所具有的内在机制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未来命运。“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与国家将会走向消亡相似,意识形态这种思想统治也将会在遥远的未来走向消亡,这既是国家作为意识形态之中介的结束,也是国家与意识形态同构性的表征。由此可见,意识形态与国家的关系的深层历史意蕴便是中介,意识形态自身“没有历史”,即没有自身独立发展的历史,它的实体性内容需要由国家来提供,它的普遍性形式也需要由国家来拱卫。对意识形态与国家之关系的再阐释工作,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地揭示出意识形态与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深刻地把握意识形态的客观规律,这是我们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抓好意识形态这一“党的极端重要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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