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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中国农村改革与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的中国化
2019-08-06 16:29:51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 作者:项继权 鲁帅 【 】 浏览:6463次 评论:0

    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俄国、印度和中国等东方社会农民和农村状况的研究,对农民的阶级属性及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小农经济的命运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等进行了分析,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本理论,为工人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不过,“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后继者们不断根据时代、实践、认识发展而发展的历史。”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后就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致力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实践中应用、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在中国革命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将农民问题视为“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找到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成功实践,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求,立足中国农村实际进行实践和理论创新,不仅推动中国农村改革顺利发展并取得了伟大成就,也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中国化的新成果。本文旨在考察和回顾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在中国农村改革中的坚守、创新和发展,总结和分析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中国化的新成果及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与贡献,进一步说明和揭示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在于适应实践发展而不断创新。文章最后探讨了新时代我国农村发展的新需求以及进一步理论创新的期待与空间,为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的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民阶级论”与中国农村阶级关系的变革
    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对农民的阶级属性进行了系统性论述。首先,农民属于中间等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无产阶级产生,“以前的中间等级的下层,即小工业家、小商人和小食利者,手工业者和农民——所有这些阶级都降落到无产阶级的队伍里来了”。其次,农民阶级具有两重性。农民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可能会跟无产阶级走,接受社会化的改造;作为私有者又可能跟资产阶级走,发生“商品生产者的自发倾向”。再次,农民是皇权和专制的堡垒。恩格斯指出:“1848年二月革命的朦胧的社会主义的激情,很快就被法国农民的反动投票一扫而光......单是农民的这一勋业就索取了法国人民多少代价;法国人民至今还深受这一勋业的后果之苦。”最后,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马克思主义认为,农民的利益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是不可调和的,是相对立的。农民把负有推翻资产阶级制度使命的城市无产阶级看做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在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传统农业和帝国时代农民的阶级属性及其在工人阶级进行革命斗争中的双重性进行了深入讨论,揭示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农民的阶级特征及其地位。
    从中国革命和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来看,早在大革命以前,中国共产党党内存在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农民的“保守”、“散漫”、“难以加入革命运动”,而只注重同国民党合作;二是只注重工人运动,而忘记了农民。而毛泽东、澎湃等则意识到了农民阶级的重要性。毛泽东指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最广大动力,是无产阶级天然的和最可靠的同盟军,是中国革命队伍的主力军。”毛泽东农民观的核心是认为农民阶级是一个有缺点的革命阶级,其出发点是建立与巩固工农联盟。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进行了严格的阶级划分。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提出了划分农村阶级关系的标准;1950年,根据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将农村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成分。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农村是个阶级分明的社会,阶级成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以及个人生存与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个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必须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对农村的阶级状况也作出了新的分析,对农村阶级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地、富、反、坏分子一律摘掉帽子。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由此,农村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不是阶级关系,不是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而是阶层关系,是在收入、身份、职业和权力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平等。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对抗性的,而是非对抗性的协调关系。正如江泽民所言:“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由此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完成了从阶级分析到阶层分析的语境转换,这种转换被称为“从阶级斗争到阶层和谐”。
    二、“小农终结论”与中国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践
    小农终结论是关于小农“最终走向灭亡”的论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小农的解释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让他养家糊口的限度。”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除了他活动的那块小天地,他对社会运动一无所知;他一直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迷恋着他的纯粹名义上的占有权”,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力图保护它“以免于灭亡”。但是,“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所以,马克思主义对小农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小农是没有出路的,随着大生产的到来,他必然走向灭亡。
    小农灭亡也根源于小农生产方式自身内在的局限。马克思指出:“小农生产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次重申:“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也就是说,小农天然具有劳动的孤立性、生产的落后性、土地的分散性和地域的隔绝性等局限,因而“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它自然而然的将同已经过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会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
    20世纪中期,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全盘集体化作为引导小农通向社会主义的唯一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认识不足,国家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农业全盘集体化,建立起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事实证明,这样的体制虽然消灭了小农,但也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正因如此,在中国农村改革过程中,对传统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经营坚持集体所有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小农可以拥有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的联合,小农可以开展自主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集体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融合,小农可以处置个人财产;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生产投入与生产收益的结合,小农可以自负盈亏。由此,改革了农村所有制形式、农业经营模式和产权配置方式,赋予了小农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占有权、农业生产经营权和收益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不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的能力差,不易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难以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生产分散、规模小、效率低等。因此,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提出了“两个飞跃”理论:“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意味着中国农业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后,还要继续走集体化、规模化的道路。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可以发现,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承包经营处于基础地位,不能够被动摇;另一方面,发展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并不冲突,鼓励发展规模经营和继续坚持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表明小农户仍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小农户的缺陷或局限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式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衔接。总之,中国农村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农业经营体制,中国小农虽然面临内在的局限性,但也展现出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三、“合作制理论”与农村集体经营形式的创新
    合作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分析农村集体经营形式的一个基本理论。小农必然会灭亡,那么小农未来的出路在哪里?马克思晚年指出:“俄国农业只要求有土地和用比较原始的工具装备起来的小地块农民的时期,已经过去了......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也就是说,小农的出路在于走合作化道路。在提出合作制构想后,他们进一步提出了实现农民合作的策略。首先,主张农地由合作社经营。恩格斯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而对于小农的小块土地,“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其次,设想了多种合作的实现形式。但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组合,二是合作社。“劳动组合是俄国一种很普遍的协作形式,是自由合作的一种最简单的形式,很像狩猎民族在打猎时的自由合作形式”,这是一种不发达的、自发产生的合作社形式,必须提高到像西欧的合作社那样的水平,即把土地资源进行集体占有、共同经营并按股分配。最后,主张坚持拒绝剥夺、自愿渐进和国家示范等原则推进合作。马克思强调“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而是通过示范和为其提供社会帮助”,引导他们自愿地联合为合作社。
    根据马克思的“农业合理化”理论,合作制和集体制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两种不同形式,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马克思“农业合理化”思想是基本吻合的,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急于求成地推动合作制向人民公社转变,从而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则。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差不多20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就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也就是说,不是直接实行全民(社会)所有制形式的那种生产合作社。合作经济只是改变了农民的劳动组织形式,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土地所有权依旧归小农),它是农民由个体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所经历的必要的过渡环节,因而合作制并不是集体所有制。当前的农村改革中,如何对待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如何对待农民的产权、如何对待农村的合作,以及如何对待农业的规模经营等问题,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中寻求解答。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改革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开始的。所有制的实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静态的制度层次,解决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形成了所有制在所有权层面的实现形式;二是动态的经营层次,解决的是如何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劳动的结合,形成了所有制在经营层次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变革,主要包括农村集体产权与经营形式两方面的变革。就农村集体产权的变革而言,农村改革过程中实现了由“一大二公”到产权分置的转变。从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实践开始,在法律上逐步赋予了农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民逐步成为拥有产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就农业经营形式的变革而言,农村改革过程中实现了由集中经营到多种经营的转变。改革之初,我国实行“两权分离”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创新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形式。
    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本来就是合作所有制,之所以后来出现了集体所有制与合作所有制的不同,就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人为地追求纯而又纯的集体公有制,将成员在合作所有中保留的对合作社出资的份额分红的权利否定。因此,当前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是回归合作所有制,正本清源恢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合作所有制的本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最适合的模式是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改革,才能真正实现还权于民。为此,党和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各地普遍探索通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农村土地等非经营资产的经营问题;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社”,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经营问题。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这是在小农合作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小农的社会化,是除股份合作制之外小农的社会化合作,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的新发展。
    四、“城乡融合论”与中国城乡关系的调整发展
    城乡关系不仅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农民社会政治权益及其未来的重大问题。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经济发展、社会分工、农民权益及资本的逻辑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所以,随着城市的发展,农村的孤立和分散会显得更加突出,这种差异性会进一步导致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就城乡分离的原因而言,“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也就是说,社会分工是城乡相互分离、对立的直接原因;同时,城乡关系的转变还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密切相关,“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资本主义生产是资产阶级大生产,在这个前提下,城市的集中也就是资产阶级权力的集中,“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从而会导致对农民和农村的剥夺,也就会形成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矛盾。由此揭示了城乡分离及其对立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根源。
    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只有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城乡对立的阶级基础就会随之消失,城乡对立也就会被彻底消灭,城乡关系也将由剥削压榨转变为平等互利,即城乡才能走向融合。“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正如马克思所说:“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一切都将是废除私有制的最主要结果。”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城乡融合的道路,一条是“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另外一条是只有使人口尽可能的平均分布于全国,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与世隔绝和愚昧无知的状态中挣扎出来;同时,“按照一个统一的大的计划协调配置自己的生产力......把大工业在全国尽可能均衡的分布作为消灭城市和乡村分离的条件”。农村代表农业、农民、落后生产力,城市代表工业、工人、先进生产力,只有通过农业工业化、人口平均分布、生产力协调安排等措施,才能消灭城乡失衡和城乡差异。可见,城乡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城乡分离、对立是一个历史范畴,两者必然会走向融合。
    改革之前,我国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城乡之间却实行二元化的管理体制。通过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粮油供应制度、教育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将城乡隔离起来,造成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获得个人权利、公共服务、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农业和农村在资源获取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的结构性失衡,使得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农村改革过程中,我国不断破除城乡二元化的体制,放松城市户籍管理,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逐步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结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十七大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十八大报告提出“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到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中国城乡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从“城乡分割”转变为“城乡统筹”,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城乡融合”。不过,我国的城乡融合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使人口尽可能的平均分布于全国”,而是立足中国国情,着力破除城乡二元化的制度障碍,大力推进城镇化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城乡产业及经济的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城乡共同发展。这无疑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城乡融合的发展道路。
    五、“农民保守论”与农村改革中农民的主体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农民具有保守性、分散性和被动性等特点。首先,农民具有保守性。“农民同资产阶级作斗争,都是为了维护他们这种中间等级的生存,以免于灭亡。所以,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因为他们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农民有反现代化倾向,因而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其次,农民具有分散性。“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农民像袋中分散的马铃薯一样各自独立、相互分散,只顾自我生存,缺乏组织化。另外,农民具有被动性。“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说明农民始终处于一种被动角色,它不能代表自己,不是完全自我的独立存在,是缺乏主体性的个体。
    很显然,从这些判断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是保守性的、缺乏主体性的。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不论是中国革命还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国农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上起到的是一种主体性作用。革命时期,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指出:“中国农民群众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群众是革命战争的主力军,克服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狭隘性,而使革命和战争走向胜利的道路。”中国革命的道路是农村包围城市,尽管工人阶级掌握着革命的领导权,但是农民是工农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在革命中始终站在第一线,在革命中处于主体地位。同样,中国改革的推进也是基于农民的创新,正如邓小平所说:“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新东西,都是由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是群众的智慧。我的功劳是把这些新事物概括起来,加以提倡。”在中国农村改革中,农民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主体性和创新性的作用。
    农民主体性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历史作用的新的认识和肯定,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以及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改革路线的实践。农民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体,中国农村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中心,赋予了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参与基层治理的自治权、实现身份自由的迁徙权和行使公民身份的公民权等权利与自由,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农村改革过程中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解放了农民的思想,也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空间。在农村改革中,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推动农村政经分开、经社分开,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形式,发展乡镇企业,探索村民自治等等,从而推动了农村改革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由此也成为农村改革的实践者和探索者,发挥了改革的主体性作用。
    六、新时代的农村改革与理论期待
    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曾说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改革开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团结带领人民进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使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起步,率先从农村突破,农村改革的成功也为全国性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从40多年农村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改革的开启及成功的实践正是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国情、农村状况和时代需求,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将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与中国农村改革实际成功结合的伟大实践。中国农村改革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本理论,尤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坚持农民阶级分析和工农联盟、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坚持发展农业合作制、坚持大力推进城乡融合等等。与此同时,中国农村改革也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重新认识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民的阶级状况、历史地位以及农村发展的道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判断和政策选择,如强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农村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不复存在,农村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把党和国家工作重新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成功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强调小农经营具有内在的局限性,但在当今中国小农经营仍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了理论支持;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大力发展了农村股份合作,推动了农村集体生产经营形式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了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等。总之,这一系列实践探索、重大判断和政策选择成功地解决了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问题、发展的道路问题以及发展的方向问题,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理论的实践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突出成果,由此也推动了农村改革顺利发展并取得了伟大成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重大的历史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立足中国农村实际,准确研判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乡村演变发展态势,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实现乡村振兴,仍是当前面临的艰巨任务。
    就农村阶级关系而言,当前农民进一步分化和多元化,农民不同阶层和农村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扩大,农民工阶层难以实现城市融入,城乡二元结构的延续导致工农之间存在利益纠纷,需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缓解农民阶层的内部矛盾,推动农民工阶层的城市融入,化解工农利益纠纷和巩固工农联盟;就集体所有制而言,当前的法律没有赋予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土地转让、出租等流转权利受到限制,土地入股、抵押等权利也未能真正赋予农民,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让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土地产权,仍有待制度的突破;就农业经营形式而言,当前农业小规模经营占主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仍面临诸多的障碍,如何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形式的创新,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的共同发展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仍是改革的重点;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而言,迄今产权改革仍不到位,农民个人和集体产权依旧不明晰、不完整、不平等,不仅损害农民财产权益、制造农民内部矛盾,也是造成农村集体经济长期低效、难以做大做强的制度性根源,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改革,仍是改革的难点;从城乡关系来看,二元化的产权制度、户籍制度、保障体制仍在延续,资本和市民下乡仍存在难题、城乡资源仍不能自由平等交换,如何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是城乡协调发展和融合的重大问题;就农民主体性而言,农民的权利依旧不完整、不平等,农民的思想依旧未能完全解放,农民的能力依旧有待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赋予农民更大自主权力,进一步解放农民思想,提升农民综合能力,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

马克思主义 农村改革 “三农”理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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