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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虚假的公民与生成的人民:资产阶级民众观与马克思主义民众观的对立——基于《法兰西内战》的分析
2019-12-04 12:16:57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胡天娇 【 】 浏览:3388次 评论:0

    对于马克思而言,巴黎公社的诞生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事件。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的组织形式。公社的出现,佐证了在资本主义模式之外,人类还可以选择另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并进行真正的民主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公社所对抗的不仅是普鲁士的外敌与凡尔赛的政府军,还有在它之外的资本主义世界。《法兰西内战》中所勾勒的巴黎公社与其周遭资本主义世界间的对抗,不仅是两种经济制度、社会运行模式的对抗,其中还包含着两种民众观之间的对抗。
    民众观,勾勒了民众能掌握自己人生与命运的程度,因而决定了他们参与政治实践的可能性与限度。在不同民众观影响下,公社内外的民主制度呈现出不同的覆盖范围和实践深度。《法兰西内战》中蕴含着马克思迥异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民众观,这是既往研究鲜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以《法兰西内战》为中心,结合马克思其他相关文献,比对马克思的民众观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民众观,以期更好地凸显马克思思想中人民民主的应有之义。

    一、资产阶级的民主:应然与实然的分裂叙事
    马克思洞悉到资产阶级民主具有虚伪性的特质: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不真正地属于人民,而是为少数团体所把持操纵,底层民众参与民主实践的通道是极其狭窄的。这一点,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有所揭露。1841年在莱茵省议会,就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进行讨论时,能够参与辩论的成员由诸侯等级代表、骑士等级代表、城市代表与乡镇代表组成,由于拥有地产是参加省等级会议选举的基本条件,因此大部分居民实际上被直接剥夺了成为代表并提出自身利益诉求的可能性。在名义上,议会参与者扮演着省等级代表的角色,理应谋求全省共同的福祉,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议员只是特殊等级的代表,他们不惜以损失其他民众的利益为代价,拒绝将省议会辩论的内容向“真正的,而非想象中的民众”公开。为此,马克思犀利地批判道:“这里我们看到一种也许是反映省议会本质的令人奇怪的情景,即与其说省必须通过它的代表来进行斗争,倒不如说它必须同这些代表进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省议会的权利已不再是省的权利,而是反对省的权利,省议会本身也成为对省采取极端非法行为的体现者”。同年,省议会通过了普鲁士政府提交的一份关于捡拾枯枝的法案,法案将未经林木所有者许可的捡拾枯枝的行为等同于盗窃罪,马克思认为这项法案完全违背了“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为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而站在了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底层民众的对立面。马克思讽刺地写道:“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需要指出的是,“林木所有者”并非单纯指林木的所有者,而是代指财产的所有者,马克思在此正是通过“林木盗窃法”这一幅“风俗画”,生动地刻画由特权阶层把持的议会是如何脱离了行政机构的“常规”。那么,何谓“常规”?以莱茵省为例,马克思指出,“从法律上说,省等级会议不仅受权代表私人利益,而且也受权代表全省的利益,同时,不管这两项任务是多么矛盾,在发生冲突时却应该毫不犹豫地为了代表全省而牺牲代表特殊利益的任务”。法律规定了省议会应该将全省利益放在最优先的位置,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在“常规”上,政治机构应该代表共同体的普遍利益,而不应为私人的或特殊利益所左右。但是现实却呈现出了强烈反差。
    在遭遇了“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之后,马克思转而进入政治经济学的领域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他始终对周遭的政治动态保持关注。二十多年后,当马克思将目光投射到大革命的发生地——法国时,他发现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生态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法兰西内战》一文分析了法国在第一帝国之后各个时期的政治体制中,政府都被有产阶级直接控制,成为了“巨额国债和苛捐重税的温床”,并且“由于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而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不相让的党派和冒险家们彼此争夺的对象”。在资产阶级的民主中,有产者是议会、政府、法庭等诸多政治领域中的主宰者,他们控制着进入政治生活的阀门,并将这些宣称为共同体服务的机构转化为争夺自身利益与维系特权的工具。大多数底层民众被摒弃在政治领域之外。
    在公社之外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应然与实然的分裂。在法理上,行政机构代表着共同体的利益,决策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因而广大的无产者、底层群众也理应是参与政治实践的重要主体。但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底层群众却被排挤在政治领域之外,行政机构被暴露为特权阶层、有产阶层谋利的武器。那么,面对显而易见的分裂,资本主义世界是用何种方式加以遮盖的呢?这就涉及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民众观的问题。
    二、资产阶级的民众观: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
    需要承认,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观念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它承认人民主权的重要性,赋予民众抽象的公民权。但是这种民主形式终究受限于自我矛盾:“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当它不考虑这些差别而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尽管如此,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在政治领域,这种特殊本质表现为只有具有一定标准的私有财产、文化程度,从事一定职业的公民,才能够进行政治实践,参与民主决策。这实际上将广大的底层群众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造成了政治实践中“应然”与“实然”的分裂。资产阶级民众观通过重新界定“人民民主”的适用条件,来掩饰这一分裂。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一方案“把公民分为两类,即分为管理机构中的积极的、自觉的公民和作为被管理者的消极的、不自觉的公民”。前者具有实在的参与选举决策的政治权利,而后者,包括妇女、外来者、无产者等虽然在理论层面依然是人民主权的主体,但在实践上则被认为是还不具备政治参与能力的群体。这种市民社会的等级划分“借助某种意识形态来严密地论证其合理性。这种意识形态来源于下述思想,即通过道德意识的觉醒和物质上的改善诸阶段来达到‘文明’状态”。广大的底层群众,被认为尚未达到“文明”状态,因而被划分为不适合参与民主实践的消极主体。
    在法国,虽然于1792年第二次革命胜利后就在宪法中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区分,但普选权从未在现实中实施过。1794年热月政变后,普选权即被宣告取消,“1795年制订的共和三年宪法重新恢复革命初期有财产限制的两级间接选举制,选举权成了纳税人的特权。”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关于普选权的斗争此起彼伏,资产阶级虽然也曾以争取普选权的名义发动政变,例如路易·波拿巴,但这只是他为了重建帝制的手段。“1849年4月6日,以赖德律-洛兰为首的原制宪议会的左翼代表在《改革报》上发表了一份致选民的宣言,宣言在涉及普遍选举时指出,法国人民虽已不再是国王的臣民,但仍为无知和贫困所奴役,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民很难说是自由的、有主权的。如不摆脱这种状态,即便争得了普选权也无济于事,因为普选的结果仍然会违背人民自身的利益。”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虽然在法律中被禁止了,但它依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里,存在于实际的政治实践中。在这套话语体系中,消极公民是在道德与能力上的欠缺者、无能者,是未被文明启蒙的。换句话说,他们也就处于公民社会中的半人,乃至非人状态,理应受到能力健全的资产阶级的统治和管理。这一公民观,与特权阶层、有产者的利益相适,而贬抑了绝大多数社会公民的价值,使得广大的底层民众无法参与政治生活,行使选举、决策、监督等诸多权利。因此,实现共同体利益的可能性愈发微茫。而巴黎公社是这一切的反面。
    三、巴黎公社的真正民主制度:一切健全成分的代表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他赞扬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在马克思对公社的分析与肯定中,蕴藏着他对理想的世界图景的构思。因此解读公社民主,能够更清晰地了解马克思思想中民主的广泛意涵。公社民主的特质可以被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社组织架构的实质是人民内部的“分权”
    自启蒙时代以来,政府的分权被认为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必要形式。区别于三权分立等政治架构,公社自身就全权包揽了立法、行政、司法的工作。公社将一切的城市管理与创议权都纳入到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并废除了常备军与警察机构的设置。马克思指出,这样的机构设置的伴随成果是“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问题在于,公社含括了所有重要职权,是否比分权政府更容易滋生腐败?马克思认为形式上的分权并不能保证政府廉洁,统治阶级内部联合压迫其他阶级的共同利益足以打破分权,因此马克思指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分权是虚伪并且无力的。以法兰西第二帝国为例,“统治阶级对生产者大众不断进行的十字军征讨,使它不仅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越来越大的镇压之权,同时还必须把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本身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切防御手段一个一个地加以剥夺。结果,这个体现于路易·波拿巴其人之身的行政机关把国民议会一脚踢开了”。司法机构亦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在公社中“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奴颜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那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
    马克思认为权力集中的公社反而实现了真正的“分权”。资产阶级政府所设计的分权形式属于统治者内部的分权,而公社的“分权”则是人民内部的分权,确切地说,是公社获得了经由人民允许、分享的权力。在公社中,依靠两个策略保障执行人民的分权:第一,公社的工作人员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向人民负责,服从人民的意志,并可以随时被罢免。第二,所有公职人员的薪水都与工人的薪资水平持平,取消了一切特权与公务津贴,因此公社剔除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巴黎公社是中央与地方协同服务的社会机体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治理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民主决策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注意到,中央在与地方的博弈过程中,为推进决策会牺牲地方的利益,例如“第二帝国……使所有的大城市都背上了沉重的地方债务”,中央缺乏与地方的分权会带来危害民主政治的威胁,而地方过度自行其是,则会给统筹决策带来困难。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利益的矛盾冲突?公社模式为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路。
    按照巴黎公社未能完全实现的全国组织纲要的设想,巴黎公社这种自治的组织形式不仅应被法国的各大工业城市所效仿,也应该在最小的村落推行,公社自然地带来了地方自治。马克思指出“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己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由此可以推导出,在公社制度下,无论是地方抑或中央的组织架构都是为了充分滋养社会机体,服务于人民而存在的,一致的目标消解了中央与地方根本的利益冲突。在纲要的设想中,地方与中央可以在共同的目标下协同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地区性的农村公社形成专区,并在中心城镇设置代表会议统一处理此专区的公共事务,而“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由此,通过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公社充分地渗透链接了整个国家方方面面,使得公社在进行政治决策、生产生活的统筹安排时能够更好地了解、满足人民的需求。
    (三)人民的自我赋权
    在公社之内,人民民主得到了切实地贯彻,投票权不再被财产的多寡所左右,公意成为政治决策的唯一考量。无产阶级不仅具有投票权,还能够实际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成为被选举者、监督者,成为为他人负责、也为自己负责者。因此,公社制度是一种人民自我赋权的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巴黎公社内的人民面貌焕然一新,“第二帝国的那个花花世界般的巴黎消失得无影无踪……尸体认领处里不再有尸体了,夜间破门入盗事件不发生了,抢劫也几乎绝迹了。事实上自从1848年2月的日子以来,巴黎街道第一次变得平安无事,而且不再有任何类型的警察”。在资本主义社会,被归入消极公民的女性群体,在公社获得了与男性一样平等的价值,“真正的巴黎妇女又出现在最前列,她们像古典古代的妇女那样具有英勇、高尚和献身的精神”。那么这种公社内外巨大的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作为在同一社会环境同一文化传统生长起来的法国人,为何因一墙之隔而呈现出全然不同的面貌,这是否因为人民的性质存在巨大的差异?
    四、马克思的民众观:生成的人民
    公社式民主与资产阶级式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与之相伴的则是两种民众观的差异。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民众的属性?他们是如同资产阶级统治者所划分的那样,大多数由能力不健全的消极公民构成?还是天然能完全主宰自己命运的人?马克思自然不会同意前者,但是也不会全然赞同后者。马克思曾批评过旧派共和党人对直接普选权怀有迷信,认为他们“把全体法国人,或至少是把大多数法国人看做具有同一利益和同一观点等等的公民。这就是他们的那种人民崇拜。但是,选举所表明的并不是他们意想中的人民,而是真实的人民,即分裂成各个不同阶级的代表”。马克思务实地了解到人民并非铁板一块,他们内部可以被细分为不同的阶级,而不同的阶级都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政治实践中为争取各自的利益易形成矛盾冲突。那么为什么在巴黎公社中,人民可以紧密团结、互相协作,为公社这一集体做出奉献乃至英勇地牺牲?如果马克思将巴黎公社视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在一定情况下可被复制的社会主义实践,那么他就必然不能将此仅仅归功于巴黎人民高尚的品质,而需要寻找到人民身上所具备的普遍属性。
    马克思是如何理解人民的呢?当他提到公社是如何实现可能的共产主义时写道,工人阶级“并没有期望公社做出奇迹。他们不是要凭一纸人民法令去推行什么现成的乌托邦。他们知道,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并同时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止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为了使社会趋向更高的形态,环境与人本身都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造。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民是会随着历史情境的更迭而改变的存在,也是一个需要被塑造以协同社会前进发展的主体。由是观之,人民具有一个重要属性即生成性。
    既然人民是在历史中不断生成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人民的问题就转变为了,如何使具有自我主宰能力的人民在历史中得以生成的问题。《法兰西内战》中,公社所采取的方法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重视教育
    教育既是劳动力再生产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人们获得科学知识,确立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然而广大底层人民寻求教育时存在着两大障碍,其一为阶级障碍。底层人民的收入与社会地位使他们难以接受教育,尤其是高等全面的教育。其二,教权性质的课程阻碍人们接受全面的教育。法国兰斯有教育组织专门面向穷苦子弟,开放免费教育,被马克思蔑称为“无知兄弟会”,因为“在这个团体所办的学校里,学生主要接受宗教教育,得不到其他方面的知识”。因此这样的初等教育仅有教育的外壳,而本质则近似传教。宗教灌输不仅是人们通往理性之路的绊脚石,而且往往与政治意识形态相结合,成为统治阶级操控民众的精神武器。在寻求教育的道路上,底层人民面对着重重人为的障碍,因而,缺乏教育的民众,自然无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中所需要的“文明”者,由此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底层人民因为不公平的社会环境而无法接受教育,而缺乏全面、高等教育的人民成为有产者口中的愚钝者、无能者,需要将命运委托于所谓的专业人士。人民被排挤出政治实践领域,缺乏发声的渠道,更加无法改善自己的生存境况。可见,垄断了教育权,也就垄断了话语权、解释权,二者协助造就了这样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领干薪的人,这些人身居高位,收罗人民群众中的知识分子,把他们放到等级制国家的低级位置上去反对人民群众自己。”
    而公社首先在政权结构上驱魅。政治管理并非神秘的事务,其根本目的在于真切地为社会机体、人民进行服务。公社的工作人员也并非高不可攀的所谓“专业”人士,公意选拔出公社的公务员,他们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并可因不称职而被罢免。在政治属性上,公社委员与从事其他职业的群众并非官民之别,而同属于人民。其次,公社立即落实具体措施,移除教育上的两大障碍,“摧毁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即‘僧侣势力’……一切教育机构对人民免费开放,完全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通过免费普及教育的方式,科学代替了教士的灌输,人民的精神世界得到了解放。
    (二)参与民主实践
    为了使人民适应民主,切实的政治实践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法。人民需要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才能成为自我主宰的主体。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民众观中,人民具有生成性,因此民众需要在历史情境中得到锻造,资产阶级民主的民众观中,同样认为消极公民也需要改变,但两种观点看似相近,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其原因在于资产阶级对社会“较低阶级”的改变要求是家长式的、“消极公民”的改造途径,改造成功的检验标准都掌握在统治者手上,人民只有先被认可为脱离了消极公民这一身份之后,才具备参与政治的资格。而马克思所认为的“改造”是一个在实践中自我完善的过程,人民并不预先被设定是完美契合民主机制的主体,公社民主也并非被认为是空洞、运转自如的形式,只有人民参与到政治实践中去,只有公社容纳、倚靠人民进行运转,人民才可能成为替自己负责的理性者,公社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人民的选择自然不是始终不会犯错,但在民主的进程中,一些试错是被允许的,例如谈及选择公社公职人员时,马克思写道,“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大家都很清楚,企业也像个人一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一般都懂得在适当的位置上使用适当的人,万一有错立即纠正”。在这个过程中,人民完成了自我习练与完善,更好地体会如何优化民主机制,如何更好地运用民主机制来为自身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机体的健康运作而服务。因此,马克思的民众观中,人民的生成是一个人民自我指导、自我纠错与自我进化的过程,最终的解释权与行动权都归于人民本身。
    然而如前文所提,马克思清晰地了解到真实的人民并非是同质的,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之间仍有龃龉。那么,巴黎公社是如何让不同阶层的人民摒弃私意,将公社的利益视同于自身的利益,在面临巨大的生死考验之际仍然团结一致,使得“全巴黎像一个人一样奋起自卫”呢?依照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这其中不仅有巴黎人民高尚情操的因素,更有深刻的经济根源。
    (三)解放劳动
    在改造人民的方法中,公社最为根本的做法就是解放劳动,劳动解放是公社作为工人阶级政府的核心特征。解放劳动不应是仅停留于理论中“解释世界”,而是应该在行动中“改变世界”,在这一点上,公社与资本主义世界间的对比清晰地显露了后者的伪善。马克思写道:“说来也奇怪,虽然近6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关于劳动解放的高谈阔论和巨著,可是只要工人在什么地方决心由自己来做这件事,那些替以资本和雇佣奴隶为两极的现代社会(地主现在只不过是资本家的驯顺伙伴)说话的喉舌,立刻就出来大唱辩护之歌,仿佛资本主义社会还处在童贞和白璧无瑕的状态,仿佛它的对立还没有发展,它的欺人假象还没有被戳穿,它的丑恶现实还没有被揭露。”资本主义世界对劳动解放的提防与警惕是出于对私有权的维护,私有权是支撑这一世界运作的最深刻基石,也是特权阶级维持自身地位,进行资本累积,剥削无产者的终极秘诀。而“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这一解放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生产资料不再与劳动者相分离,而是与劳动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为共同体需求服务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于无产者而言,在朝不保夕之际,生存尚且无法保障,更遑论参与政治实践的能力与空暇。而公社让民众在现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获得真正的尊严,也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劳动解放为民主实践的主体灌注了活力。其二,一旦劳动被解放,不同阶层的群体都会转变为参与生产的工人,这消解了固化的阶级,形成政治意义与经济身份上平等的人民。因此,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公社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彼此盘剥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原则上,这就能够规避在进行政治决策时由于不同的阶级利益而产生人民间的矛盾。
    在解放劳动的实现过程中,公社针对不同阶级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细致的安顿措施。针对农民,公社实现的廉价政府免除了加诸于农民身上沉重的赋税,而由农民直接选举出的公职人员也能够使他们不再受到乡警、宪兵、法警的专横压迫。除此之外,公社追求合作社的生产模式,能够解决由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而使得小农不断沦为农村无产阶级的局面。而对于小资产阶级,公社颁布了一切债务可延缓三年偿付并且取消利息的法令。这项法令缓和了被大金融集团诈骗剥削的小资产阶级的经济处境,而大大打击了放债的大资本家。针对工人受剥削的情形,公社关闭了当铺以保护工人占有生产资料与借贷的权力,废除面包店的夜工与无故降低工人工资的指令,最重要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通过这些细致的经济政策,使得不同阶级的人意识到公社能够实实在在地为自己带来解放,他们就会自然地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公社集体靠拢。这就是为什么在公社出现前,农民和小资产者往往被好斗的资产阶级和渴望复辟的大土地所有者所迷惑统辖,而当公社出现后,他们才会意识到“公社的胜利是他们的唯一希望”,并且是真实的希望。资本主义经济依赖剥削才能存活,凭借竞争才能发展,因此自私不得不成为了生活于其中的民众所遵循的人性的逻辑。而公社带来的不是阶级的分裂,而是阶级的联合,不是某一阶级利益的提升,而是全体人民幸福的实现。当人民在公社这一集体中平等地生产生活,他们就会逐渐感受到自己的福祉与其他劳动者、与公社集体的紧密链接,因而摒弃私意,形成超越阶级的政治视野,拥有公心。
    五、余论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总结出,与其时资产阶级民主中,将民众固化地区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观点相反,马克思的民众观认为人民是生成的,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自我塑造的,这种改变能够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制度得以实现。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人具有实现公心的潜能,一旦外部的环境合适就能够萌蘖发芽,摒弃私意,在集体中找到个体的归宿。
    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只有在合适的制度与环境下,人民才能真正地焕发公心,然而合适的外部环境与制度并非天然存在,那么这里隐含的问题是:哪一群体能够率先苏醒,成为开辟新世界的先驱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这属于先进的工人阶级的使命,这意味着在一切阶级中,工人阶级成为了天然具足公心的人民群体,马克思认为这是由他们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对于无产阶级而言,恶劣的外部环境与制度就是他们自觉摒弃私意的充分条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催生了一无所有,以及具有公意属性的工人阶级,而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通过领导斗争,扬弃私有制,经由教育、民主实践、解放劳动等一系列措施将更广泛的人民转化为生产者,即新的工人,以完成全体公心的激活。在马克思之后,随着无产阶级革命陷入低潮,以卢卡奇和葛兰西等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进一步在理论上探索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形成问题。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则通过以工农联盟为核心的人民的自我塑造,积极推进秉持公意的人民的生成。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看,人民的生成是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展开的,马克思关于生成的人民的思想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民主实践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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