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蕴含的核心价值追求。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实现劳动力与劳动条件或劳动资料充分结合,是达致这个核心价值追求的根本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关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并非只是单纯的经济或生产力问题,更是无产阶级解放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充分理解恩格斯的以下论断,即“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为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所有制改革实践,为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准绳。
一、无产阶级革命要消灭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生产资料所有制,首先关系到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决定物质财富的创造,决定着生存资料、发展资料乃至享受资料的生产与供给。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乃至整个生产关系,才是进步的、适当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关系。更重要的,也是常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人的发展与完善程度。
人的发展,只能在劳动这种人特有的创造性活动中并通过劳动才能实现。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劳动能否顺利实现及实现程度与状态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充分占有并支配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作为劳动者的人的劳动,才是自由的、创造性的。缺乏这个条件,劳动必然失去自由创造活动的性质,而沦为以生存等为目的的强制性活动,人的发展特别是个性的完善必然会受到限制。因此,《共产党宣言》在谈到“消灭私有制”时强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是私有制,但不是一般的私有制,而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1867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进一步阐明了这个问题:“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私有制”的“两极”,在现实中体现为两种极端形式。在一个极端是劳动者自己占有、支配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私有制的另一个极端,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的:劳动者占有劳动力,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只能把劳动力出卖给资产阶级,劳动才能实现。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决不能把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私有制混淆起来。劳动者的私有制,尽管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存在合理性,但它的局限也是非常明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因此,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资料的集聚与生产组织的变革,这种私有制必然走向灭亡,被更高级别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实际上,生产资料的这种“个人占有”,只是在某些社会、某些发展阶段零星地存在过,但“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概言之,劳动者的私有制,是一种有利于人的个性发展但从来未在现实社会普遍存在过的理想的所有制形式。
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的、合乎人的尊严的发展”及其所需要的生产力条件的意义上,恩格斯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一切社会形式都太薄弱了”的论断。这其中,主要是关系物质生产的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尽管有着种种弊病,但它史无前例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上的前提。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大规模的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客观上要求“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要求“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要求“全面发展的个人”。规模化的社会大生产,把“分散的劳动者联合在大工场内,从事有分工的但又互相衔接的活动”,消除了“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状态,也不再容许劳动者自己处于孤立状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大规模物质生产与交换对于全面发展的人的内在要求,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是任何前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所不能提供的。
然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使得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仅仅停留在可能性上,不能得到实现。资本竞争的内在规律,使劳动者必须通过出卖劳动力得到必要的生活资料,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无暇从事生存之外的体现多方面才能的创造性活动。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的强制性分工,即“不是出于自愿”的分工,导致工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多方面的才能,无法得到充分培育和施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对人的发展的限制,莫过于此。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共产党人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核心任务。
二、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把单个劳动者的狭隘的生产力变成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联系基础上的社会生产力,前所未有地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并提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资本主义的主要功绩。它的主要弊病,既在于资产阶级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对社会化了的生产力发展的束缚,更在于这种私有制所必然导致的强制性分工对客观上要求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桎梏。“一种历史生产形式的矛盾的发展,是这种形式瓦解和新形式形成的唯一的历史道路。”顺应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大生产所要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把生产资料由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变更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支配,是资本主义本身提供的解决其内在矛盾的锁钥。
在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概念都出现过。“公有制”之“公”,从字面上理解即“公共”,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它是相对于“个人占有”而言的。“社会所有制”之“社会”,即“社会全体成员”,强调的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从语义上推测也是相对于“个人所有”而言的。在特殊场合,马克思也使用过“个人所有制”概念来描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恩格斯认为,马克思的主张并不矛盾:“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当然,也有当代中国学者认为,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由此来看,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在等同意义上使用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核心在于生产资料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支配。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都是在资本主义母体中成熟的,而不是人为地、主观刻意地制造出来的。在1867年的《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这不是乌托邦,也不是什么理想,而是“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止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是“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不尊重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与自然规律,运用行政手段臆造种种脱离现实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受到历史惩罚。
当然,“公共占有”或“社会所有”的“公共”或“社会”边界与范围,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详述,但我们可以从社会发展自身寻求答案。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公有制在古代社会曾普遍存在。比如,在原始社会,尤其是在村社、部落、氏族的土地公有制下,村社、部落或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共同支配产品。这样的公有制,没有超越单个村社、部落、氏族的范围,不是众多人类存在单位的“公共”财产。从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看,马克思恩格斯领导的工人阶级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首先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展开的。巴黎公社起义,发生在法国。巴黎公社所采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革命措施,也仅仅局限于法国范围内。由此可见,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所谓的“社会所有制”,最大的范围也只是局限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恩格斯晚年,指出了这个事实:“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至于说共产主义在全人类范围内实现,在全人类范围内如何落实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或“社会所有”,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研究,也不是我们现在研究的课题。
社会怎么去占有生产资料?采取什么形式?在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新变化中,马克思注意到一个新生事物——“合作生产”。“如果合作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就是共产主义。马克思还指出,作为资本主义新现象的“股份公司的成立”,表明“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联合起来的合作社”的“合作生产”,“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这些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新社会的萌芽,怎么和新社会对接?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夺取政权。《共产党宣言》已经昭告天下:“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把本来就是“集体的产物”“社会力量”的资本,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成为“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即“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30余年后,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强调,“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为民族国家范围内实践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提供了基本思路。然而,国家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还不是社会自身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理论上讲,社会自身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应该采取什么形式?这需要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当然,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根本上还要服从生产本身的要求。国家所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开始大规模出现,这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现象。恩格斯指出,“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一开始规模就很大,它们,例如铁路,排斥任何其他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它们的管理。”他解释说,“我说‘不得不’,因为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恩格斯的解释,为人们提供了评判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进步与否的根本标准:是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能够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国有化就是进步的。反之,则是落后的。生产力标准,不仅适用于恩格斯所讲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适用于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不是任何条件下、任何形式的国有化,都是进步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国有化问题上给后人留下的思想财富。
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废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怎么管理这些生产资料?怎么保证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这个“代表”,而自己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国家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与资本主义内部成长起来的新社会的萌芽,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社生产、股份制经济等形式,是什么关系?所有这些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进一步回答。
三、苏联模式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崭新实践
40多年前,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中国改革的主要对象,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特色”,最初也是相对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而言的。经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的中心工作。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的核心。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40多年来,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成果,是否定了苏联模式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我们党称之为基本经济制度。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是否定了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取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列宁领导的苏联。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后,苏维埃政权首先在银行、交通、土地、矿山、森林等方面,实行了彻底的国有化。1918年夏天开始,俄共(布)推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几乎消灭了所有的私营工商企业。这种状况在1921-1929年间由于实施了“新经济政策”而得到改变。新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允许个体经济、非国有经济存在。在商业领域,1922-1923年度,在零售商业流转额中,私营商业占75.3%。即使在国家控制的批发行业中,1922年5-8月,私商也占据第二道批发额的35.8%。在工业、手工业领域,到1925年下半年,已经有1786家私人工业企业,这一年的小工业的产值达到1913年水平的96.1%,从业人员达280多万。在农业领域,个体农民经济依然像战前一样,占据统治地位,并在党的政策引导下蓬勃发展。然而,新经济政策被认为是向社会主义迂回过渡的举措,本身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国有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或导致资本主义的因素,暂时允许其存在,时机一到还是要取缔。1929年之后,随着新经济政策的终结,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以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各个集体农庄和合作组织的所有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按照这个公式进行了所有制改造。
全面推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既有战争条件下“不得不”的客观要求,但更是恩格斯所讲的“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观念在现实中的落实。列宁在很多著作中都承认这一点,例如“我们在商业国有化和工业国有化方面,在禁止地方流转方面走得太远了”,“做得超过了理论上和政治上所必要的限度”。因为在一个以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为人口主体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彻底国有化阻碍了生产者积极性的发挥,阻碍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在一定范围内恢复私营经济、市场机制的新经济政策,就是这样出台的。新经济政策的终结,“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的恢复与强化,从根本上说依然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观念所致。在传统的观念中,农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的私营经济,当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也讲过,“个体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现代已经不再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以现代的眼光看,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日益多元化的需要,既促进了生产的规模化发展,也为差异化的小生产提供了极大的生存空间。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现代生产的集中化、规模化趋势,却低估了小生产的存在合理性与生命力。这是他们的历史局限。
列宁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提出了“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的主张。尽管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认为,“农民的‘个人主义’对社会主义是否可怕?他们的‘自由贸易’是否可怕?不可怕”。但小生产是资本主义的温床的观念,在共产党人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了。“只要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仍然是细小的个体经济,农村中的资产阶级经济制度的基础就会保存下来,农村资产阶级对贫农和很大一部分中农的剥削就会保存下来。”“小商品生产制度不能使农民和手工业劳动群众摆脱贫困和压迫。”依照这种认识,即使是共产党执掌了政权,即使大的生产资料已经被国家掌握,如果农业、手工业依然处于个体经营状态,依然会产生资本主义,农民、手工业者依然会受到剥削。因此,必须消灭个体经济、小商品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苏联模式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建立,有一定的必然性。斯大林领导建立的苏联模式,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苏联模式的照搬照抄,使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历史局限,变成了惨痛的现实悲剧。
对于苏联模式,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多年搞的是苏联的方式,这是一种僵化的方式,实际上是把整个社会和人民的手脚都捆起来了”。这种“困”“整个社会和人民的手脚”的状况,既体现在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体制上,尤其是指令性国家计划上,更体现在生产资料的全民(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僵化的运行机制上。实际的结果,表现为劳动者丧失了对生产资料、对生产的直接支配,产生了类似于劳动力与劳动条件相分离的不幸情形。效率不高,平均主义盛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民发明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促成了耕地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分离,保障了农民和耕地及劳动工具的直接结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极大地激发和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联产承包责任制……利益直接,责任明确,方法简便,保证了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无论是“自主权”,还是“主人翁地位”,归根到底都得回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回到他们与生产过程、劳动成果的关系上。
围绕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并继续发生着革命性变革。在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方面,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主张和措施,有效推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做优做大、质量提升。更大的成果是在传统的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衍生出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所谓的“非公有制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程度,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修订的宪法,确认了上述理论和实践成果:“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之说,尽管为“非公有制经济”打开了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但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时全党和全社会在这个重大问题上的认识水平——“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因此尽管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也仅仅是“补充”。下面这段文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听任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自发发展、无限膨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无法保证。”主要的顾虑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会否带来剥削,这也是发展传统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之外的经济成分面临的最大意识形态障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探索,是谨慎且富有弹性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就是说不存在剥削。党的十三大报告认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按照传统的认知,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就存在剥削。只不过我国所有制的主体是公有制,私营经济带来的剥削,被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不至于带来过大的危害。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这就是上述认知的必然结论。
依照“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的内在逻辑,是不是可以推断,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逐渐结束,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所有制经济”,将失去存在的合理性,退出历史的舞台?这样的逻辑推断,也是数十年来不断变换面目出现的“原罪说”“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等的立论依据。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这篇讲话中,1978年以后普遍使用的“私营企业”“私营经济”概念,被“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概念取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个重要观点,无论在社会主义理论上,还是在中国经济建设实践上,都具有革命性意义。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前所未有地赋予民营经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我们”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的全国各族人民。民营企业家不是不同于“我们”的他者,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为着上述目标而奋斗的不可分离、不可割舍的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民营企业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异己力量,而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自己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确认“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始终困扰着我们的意识形态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国家所有制有着显著区别的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而是人民自己投身于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形式,不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剥削问题。把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经济,并认为这中间存在着剥削关系,是拿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来分析中国的现实,因而是错误的。
联合起来的生产者,采取各种可能的社会化的形式,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实现劳动力与劳动条件的充分结合,是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首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观点是永不过时的真理。100多年过去了,尽管传统的生产资料依然重要,但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是以知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本。我们党也充分认识到这个革命性变化,“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作为“生产要素”被写进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新的时代把“勇于创业创新”的“个人和企业”,“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推上了历史潮头。在所有制方面,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充分调动全民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成为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根本途径。其中,民营经济成为“广大民营企业家”“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的主战场,“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新时代的劳动者,凭借新知识、新技术与管理能力,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实现精神追求和人生价值,正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倡导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的生动写照。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社会主义事业不是抽象的教条,而是人民群众在活生生的物质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个社会适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要看能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能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两者是统一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处在上升时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私有制,而是走向没落、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导致生产者与生产条件彻底分离的、非自愿分工使得人的发展碎片化、片面化、畸形化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他们主张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核心是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与劳动条件的充分结合,进而促进每个人从而是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所有制。就此而言,由国家代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国有制,充其量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且是被实践证明只在特殊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社会所有制形式。紧紧围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实践中探索社会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时俱进地践行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中国共产党当负重而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