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自由权的局限性和政治权的虚伪性,但是仍然肯定了人权在推动政治解放和促进人的解放中的作用。人权的存在及作用取决于历史条件,如果人类社会还没有实现人的解放,人权就会存在并发挥作用;人的解放是社会不再需要人权、人权逐步消失的自然过程。社会主义中国建立在人权观念和制度没有充分发展的历史基础之上,人权阶段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只有置于人的解放的视域中才能准确界定其价值。其价值内核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具体形态取决于社会主义和中国这两个基本规定性,表现为和谐的自主、公共的个体、深刻的平等、普遍的特殊、有形的实质、整体的发展等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权理论研究也有长足的发展。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人权都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但是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仍然需要探讨。为什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依然需要人权?在这样一个社会,人权价值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其具体的形态如何?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理论上的有力说明,我们就难以形成不同于和超越于西方人权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而说明这些问题,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理论。
一、人权与解放:人的解放理论视域下的人权价值
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一个重要的命题。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不断获得解放的过程。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和最终方向。那么,从哪些形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呢?
马克思曾论及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 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第一个阶段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其社会关系的特征是人对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身份依附关系。第二个阶段是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是人与人的独立关系,实际上没有生产资料而又要获得生活资料的人不得不把劳动力出卖给掌握生产资料的人。第三个阶段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掌握生产资料,每个人得到自由全面发展。奴隶之所以是奴隶,是因为被消灭了政治存在,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人格。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治存在,获得了法律上的人格,但是这种存在和人格是抽象的、形式性的。
马克思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政治解放是国家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政治解放是一大进步,但它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因为政治解放只是实现了从人的依赖关系中的解放,没有实现从物的依赖关系中的解放。由于它没有实现从物的依赖关系中的解放,所以它只是表面上实现了从人的依赖关系中的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律上的人。而人的解放是消灭政治,是弥合先前国家与社会的区分造成的人的分裂,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那么,人权在政治解放以及人的解放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人权既是政治解放的内容,又是政治解放的方式。马克思把人权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权,也即政治自由;一部分是其他人权,也即市民社会的权利。本文把这两部分权利分别称为政治权、自由权。人权对政治解放的作用就是划分国家与社会,区别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通过宣布普遍的政治权,把国家从社会中解放出来,国家获得了自主性,使国家在形式上不再依附于某个或某些在社会上或经济上居于强势地位的阶级,成为超越于各阶级利益之上、代表“公共意志”、维护“公共利益”的机关。每一个人都享有政治权,又保证了社会对于政治事务的参与和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通过宣布普遍的自由权,把社会从国家中解放出来,社会也获得了自主性,社会是不再任由国家这个“利维坦”宰制的所谓自治的领域,它按照自己的法则例如市场的法则自行运转,只是在不能解决自身矛盾时才求助于国家。
划分国家与社会的具体方式就是把同一个人划分为政治领域中抽象的公民和市民社会中具体的成员,并分别赋于政治权和自由权。在这一划分中,权利发挥了两个作用:区分、排他。权利把“你的”“我的”区分开来,“你的”权利排除“我”的支配,“我的”权利也排除“你”的支配。尽管政治权需要集体行动才能发挥效力,但是仍然是由各个个体公民独立行使的。不管一个人在市民社会中是何种身份、具有何种经济势力,在政治上都与其他公民平等地行使政治权,任何一个公民的权利既不比别人多,也不比别人少。如何行使政治权,取决于每个公民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这样,人权就区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自由权,不管他是否作为国家官员掌握政治权力,或者作为一个公民是否属于政治上的多数。这形成了一种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防御了来自国家的侵入和侵犯,保障了市民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和宗教信仰等私人利益。在此,国家的作用就是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私权利。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的缺陷和虚伪、自由权的局限和滥用。第一,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只是抽象的和形式上的。这里的“公民”不包括妇女和有色人种;无产阶级由于不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意识形态支配权而无法公平地行使政治权,国家权力依然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国家对社会的形式上独立性掩盖了它对社会上居于强势地位的资产阶级的依附性。第二,自由权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这种自由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隔开来的基础上,一个人的自由是对其他人的限制。自由权反映了市民社会成员的私欲和自私的人性。政治权服务于自由权,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国家整个地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私欲和自私的人性。
但是马克思从历史的角度仍然肯定了政治解放在人类迈向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从而肯定了人权——即使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至少人权相比于特权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分,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特权、身份同时也意味着政治上的特权和身份,普通民众在政治上是无权的、受压迫的。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通过这样的一个划分,在形式上消除了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强势地位的政治意义和政治特权的合法性,在形式上确立了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
人权有助于人的解放吗?共产主义社会还需要人权吗?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结合语境可知,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里所反对的是“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的资产阶级人权。共产主义当然对这种人权持反对立场。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人权是人的解放的方式。他把解放的希望寄托在无产阶级身上。在1864年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时候,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依然会保留着某些旧的权利形式,比如按劳分配体现着等价有偿的权利平等原则。尽管原则与实践已经不再有矛盾,但是权利平等原则仍然有它的弊端,它并不能够保证满足人的实际需要。而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产品大量涌现,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经济领域中权利平等原则就不再有任何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以归结到一点,即人权的存在及作用取决于历史条件。第一,如果人类社会还没有实现人的解放,人权就会存在并发挥推动的作用。人权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促进人的主体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论述了人权对市场经济以及对生产力发展所发挥的巨大推动作用。政治权通过解除生产力发展的政治桎梏而促进生产力发展。自由权通过维持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存在以及维护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表明人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能力、主宰自身命运的能力的发展。二是通过消除人的差别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法律意义而促进人的主体性。有关人权的理论纷繁复杂,但是自从启蒙时代以来人权的这一含义一直是清晰和一致的,那就是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是因为人是人而享有的权利。古代权利是根据传统、身份等因素赋予的,这是特权。而现代人权仅仅是根据人是人来赋予的。人权代替特权,合理性代替了不合理性。人权区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使得人是否有权利,至少在形式上仅仅取决于他是否是人,而不取决于其他宗教的、经济的、社会的因素;不取决于历史的、传统的因素;不取决于他属于政治多数,还是少数;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当权利的赋予不再根据人的各种差别而仅仅根据人是人时,就在法律上把人从各种各样的差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了。所以,人权蕴含着巨大的解放作用。
第二,如果在未来的人类社会,人权观念和制度对生产力的解放作用已经穷竭而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如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同一了,政治解放彻底实现并消灭了政治;如果生产过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同一了,经济解放彻底实现并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和生活资料的贫乏;如果社会活动的目的与手段同一了,社会解放彻底实现并消灭了人的自然差别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法律意义;如果人的主体性的发展要求把个体力量结合为集体力量,以便集体力量成为每个个体的力量,那么人权观念和制度就失去了用武之地。那时,国家复归于社会,公民复归于人,人与人的结合代替人与人的分离。“自由不再是一种否定和保护,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会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作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也许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到来,人权还没有消失,并且有了新的发展。19世纪下半期之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了人权的发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时代。第一,政治权的主体范围在制度上进一步扩展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扩展到普通民众和妇女。第二,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利,即社会权。社会权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享有各种必要社会福利的权利。在人们的观念中,原先与国家相对而言的宽泛的市民社会分化为市场与社会。社会权的观念出现在这种分化的过程中,又推动了这种分化。20世纪以来,社会权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由权、政治权的重要人权,被广泛接受,获得制度化。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类型: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在观念上,自由权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建立在正当私欲的基础之上;社会权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建立在连带关系的基础之上;政治权是一个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建立在共同拥有国家的基础之上。
社会权也只有放在人的解放的征程中才能得到最恰当的理解。社会权区分了市场与(狭义的)社会,把社会从市场法则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在市场经济和各种类似市场的环境中,一个人享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财产的自由、契约的自由等等。有的人成为市场的成功者,有的人成为市场的失败者。权利的普遍性与人的特殊性在这里发生了尖锐的对立。社会权意味着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法则的支配,一些基本需要不应受制于经济力量的控制而得不到满足。社会权的兴起改变了人权的内涵,缩小了自由权的适用范围,赋予了政治权一定的真实性。它有助于更充分更彻底地实现政治解放,以及在更高程度上推进人的解放。
二、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由于受左倾观念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权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东西而受到排斥。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改变。1991年发布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表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仍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研究:社会主义中国可以不经过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充分发展而实现政治解放,并进而实现人的解放吗?或者说,人权阶段是否如同市场经济阶段一样,是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必经阶段?
第一个问题,社会主义中国之前人权观念和制度发展水平如何?
我们不应简单地直接把古代中国社会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第一阶段相等同。古代中国在封闭的状态下形成了一整套的有自己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其间某些特征可以比较,具有相似性。马克思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也就是说,经济权力、社会等级权力直接就是政治权力,而普通民众却与国家事务隔绝开来。这一特征可以描述为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一体化。虽然古代中国经济、政治一体化特征不如西欧封建社会那么明显,但社会、政治一体化特征却比西欧封建社会突出得多。经济权力具有一定政治性质,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家族权力直接就是政治权力,长老统治是乡土社会统治的基本形态。人们在知识上和道德上的差距具有政治性质。法律基本上按照身份分配权力、权利和义务。从统治阶层来看,皇帝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各级官吏大多数是或大或小的地主。皇帝的家事就是国事,皇帝在各级官吏的辅佐下行使对天下的统治权。地主、长老、乡绅等社会强势者横亘在普通民众与政治事务之间,阻绝了后者的政治参与。科举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社会统治机制的最终形成,这一机制是由政治、经济、知识和家族四个方面的强势集团和力量结合而成的。古代中国社会、政治一体化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家国一体、礼法合一。政治关系比照家庭关系来说明和建构,政治上的法与家庭中的礼具有基本相同的原则。在这种统治机制的塑造之下,古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形态可以概括为一种德治模式:以德化天下为目的,以培养具有特定理想道德人格的人为内容,以教化为基本手段,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方略。礼是亲亲尊尊,等差有别;德是自我修养和接受教化,思想行止合乎礼;法是用强制的手段来推行礼和德。普通民众被灌输的是安分、服从、义务、甚至奴才的意识。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仿照西方宪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若干自由权和政治权利。但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实现政治解放,没有把国家从旧的封建关系中彻底解放出来,其有限的政治果实被袁世凯篡夺。袁世凯之后,中国陷入军阀混战,普通人民依然生活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无权的状况之中。新文化运动是中国人的思想启蒙运动,但是不久救亡图存压倒了思想启蒙。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的若干权利,实为一纸具文。总体来看,中华民国没有机会也不可能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没有机会也不可能实行人权制度。“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人权传统几近于无。
第二个问题,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超越人权阶段吗?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过程,有其内在规律。掌握了事物的规律,可以使我们在一定条件下推进事物的发展,但是不能超越规律。马克思在分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过程时指出,现代政治制度只有在各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起来,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现代政治制度。自由权对于推动政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权利不就是一种社会形态吗?
社会主义中国是否需要人权的观念和制度,取决于她的历史条件。她不是建立在生产力充分发达的历史条件之上,物质和精神产品还不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还需要实行生活资料的私有制。她不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之上,她为了发展和解放生产力而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则需要权利制度的保障。她不是建立在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实现了政治解放的历史条件之上,还需要推进政治的解放。她实行间接民主制度,还具有职业官员发展为官僚集团以及国家可能为市场经济中强势集团俘获的危险。她也不是建立在人权的意识和制度已经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之上,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道德水平不是非常的高。一定的观念和制度需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目前还不能消灭权利观念和制度。
实践证明,如果逾越了市场经济阶段,而径直实行全面的计划经济,就不能很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如果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超越的阶段,那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权阶段也是不可超越的。实际上,实践也已经证明,逾越人权的充分发展阶段而取消人权,不能很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大跃进”路线以及“一大二公”的经济体制,采取一种反权利的方式安排经济关系和组织生产活动,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实际上抑制了经济发展的动力,甚至导致一段时间的经济衰退。逾越人权的充分发展阶段,人民民主制度也不能很好地运作。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生活和政治建设具有反权利的特征。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无法正常运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发动群众运动的手段,是一种斗争形式。人民民主不是得到维护了,而是受到严重的损害。
人权的充分发展和实现是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解放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它对人的解放的作用同样是通过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通过消除人的差别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法律意义而促进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社会不再需要人权、人权逐步消失的自然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内核
如果人权阶段是社会主义中国不可逾越的阶段,那就应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放在人的解放的征程中去理解,去把握它的价值内核。
人的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自由的发展和全面的发展,摆脱对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落实在制度建设上,就是要尊重、保障和培育人的主体性。主体性意味着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人与物的关系中每一个人都居于主体的地位,掌握自己的命运。人权是人的主体性的观念和制度表达。人权的发展有自己的辩证法。从主体性角度,可把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三个逻辑阶段。第一阶段是没有主体性,不仅处在专制结构底层的人们没有主体性,即使处于上层的人物也处于更高层的压制之下,位于金字塔塔尖的人物也无法真正实现做人的主体性。第二阶段是从形式到实质逐步地实现、努力地扩展每一个人的主体性。第三个阶段是每一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发展使他们联合成为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力量都是共同体的力量,共同体的力量就是每个人的力量,只有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才能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这样经过了否定之否定,达到了更高层面的肯定。在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发展的过程中,人权有助于解除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确立人的政治法律主体地位。在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发展的过程中,人权有助于解除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确立人的社会经济主体地位。如果这样的辩证法是成立的,那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处在第二个发展阶段。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处理好个体与集体的关系,要准确理解主体性。主体有集体和个体两种形式。集体主体性就是公共性,个体主体性不等于自私性。第一,个体主体性既可表现自私性,也可表现公共性。比如,财产权是对财产的自主权,一个人有财产权,不能强制他去做他不愿做的慈善事务,这就表现了个体的自私性,但是他也可以去做没有人要求他做的慈善事务,这就表现了个体的公共性。生命权是对生命的自主权,一个人有生命权,他可能因为贪生怕死而没有对危难中的人施以援手,也可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一个出于自愿的慈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如果一个人对他的财产和生命没有自主权,就无法赞美他奉献财产和生命的行为。第二,在一定历史时期,人的自私性是无法通过制度的手段消除的。适当的做法就是承认自私的合理性(通过他的权利),并制约它的滥用(通过他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普遍性有助于在人们中间创造和普及一种对人的共同性的认同意识。第四,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脱离共同体加以行使。政治权需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加以行使,社会权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自由权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基础之上。健康的共同体及其健全的制度有助于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需要处理好人的各个方面发展之间、发展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刻理解主体性。国内流行的见解是把人权的实质或价值内核理解为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相比满足说,主体性观点能够更加深刻地揭示人权的解放价值。马克思说,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来寻求人的解放;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所说的都是人的主体性。动物也寻求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的满足。如果把人权的实质理解为需求的满足,如何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对于人来说,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求,是为了实现其主体性,但不能说,实现主体性是为了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满足,未必意味着主体性的实现。一个人的物质或精神的需求是什么,主要是由他自己来判断的,别人不能代替他判断。代替他判断,即使实现他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也伤害了他的主体性,贬低了他作为一个人的意义。人权的三种类型都可以从主体性的角度加以理解。生命、人身、财产等自由权本质上都是自主权。政治权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由权,其本身就有独立的价值。社会权是为了抑制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如自然才能、家庭出身)对资源分配的影响,协助人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人权的实质是实现人的主体性。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形态
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理论揭示了人权的价值内核。这一价值内核与特定的历史条件相结合,形成具体丰满的价值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形态取决于社会主义、中国这两个基本条件和历史规定性。“社会主义”对于人权价值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人权应当具有真实性、公共性和实质性,以努力避免和最终克服资本主义人权的两个弊端:政治权的虚伪性和自由权的自私性,并把社会权置于重要地位加以保障和建设。第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和建设应当比资本主义人权达到更高的历史水平,并不断向前推进。它的优越性既是理论的又是现实的。第三,社会主义人权通过促进人的不断解放而有助于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从而消灭人权本身。只有人权得到充分发展,才能实现人的解放和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权只有服务于人的解放才能呈现其最高的价值。
“中国”对于人权价值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的人权应当尽量汲纳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益价值因素,比如大同、和谐、仁的观念。不是用这些概念去包装人权思想,而是把它们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去救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权的可能缺陷。第二,人权的普遍价值需要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并通过这种结合体现其具体价值。中国现在最大的国情就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有助于形成自由和平等的个体以及个体的自由平等意识,但是会制造经济不平等。这种经济不平等如果不受制约,就会影响到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损害人的主体性。人权价值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以及为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而且能够主动、积极地弥补、纠正这种经济结构及其文化意识的价值缺陷。第三,首要的是要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有能力的条件下关怀其他国家人民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社会主义的规定性意味着我们需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中界定人权价值,中国的规定性意味着我们需要在中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关系中去界定人权价值。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继承和整体超越。现代是对古代的批判继承和整体超越。社会主义和中国对于人权的规定性在国家治理的实践和探索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综合创新,塑造一种动态发展、不断成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价值形态。
(一)和谐的自主
在不同的条件下,主体性有不同的表现,可能表现为排他性,也可能表现为利他性;可能表现为自私性,也可能表现为公共性。没有人权观念与制度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区分和分隔,人的主体性得不到发育,人也得不到解放。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体性借助排他性和自私性得到发展,人获得一定的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排他性转变为利他性,自私性转变为公共性,利他性和公共性可以更好地实现主体性和人的解放。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可能更加需要一种和谐的自主。和谐的自主是排他性和利他性的协调、自私性和公共性的兼容。和谐是古代中国传统文化的有益价值因素,它可以用来抑制主体性向排他性和自私性方向的倾斜。社会主义人权价值尊重个体主体性,同时开辟和谐的途径,以协调不同个体的主体性。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个体自主的选择,也重视把协商和调解作为解决冲突的开放途径,而不是放任自主发展为对抗,并有意采取适当方式推动排他性向利他性、个体性向公共性的顺滑转变。
(二)公共的个体
个体是人权的基本拥有者和行使者。解放有集体的解放和个体的解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以有集体的解放而无个体的解放。但不可能永远有集体的解放而无个体的解放。只要差别制造了束缚,个体就无法彻底地、无摩擦地嵌入集体之中。在形成“自由人的联合体”之前,任何集体都可能会构成对个体某种程度的束缚。解放最终要落实在每一个个体之上,每一个充分解放的个体所构成的集体才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个体要解放,必须逐步摆脱自私性的限制而获得公共性。公共性通过共同行使政治权、通过分享社会权、通过意识到不同主体自由权的相互联系、通过意识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而获得。个体仍是自主的个体,但是是具有公共精神和品格的个体。这种公共精神和品格是内在生长的。公共性是每个人都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从而一切人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条件。中国传统上强调集体价值观,忽视个体价值,因此需尊重个体价值,把个体价值与集体价值、个体主体性与集体主体性结合起来。
(三)深刻的平等
人权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的解放。解放意味着解开束缚,束缚源于自然力、人对人的依赖、人对作为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物的依赖。束缚表现为政治法律、社会惯习对人的差别的制造、扩大和维护。人的差别包括政治差别、社会差别、自然差别。政治差别是人们基于自然和社会差别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社会差别是指人们在家庭背景、社会地位、财富数量、名誉荣誉等方面的差别。自然差别是指人们在出身、智力、体力、性别、容貌等方面的差别。差别本身并不是束缚,而是社会惯习和政治法律通过差别制造了束缚。
人权不能全部消灭这些差别——自然的差别根本无法消灭,而是要抑制并最终消灭自然差别的社会意义以及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政治法律意义,抑制各种差别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影响,通过保证权利的实际享有不受或尽量不受人的差别的影响,从而把人从这些差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每个人人生的价值不是取决于这些差别,而是取决于他在践行人的本质方面的努力,以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前资本主义社会是特权而反人权的社会,自然和社会差别反映为政治差别,后者又强化了自然和社会差别。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对人权平等的理解和实行停留在抽象和形式的层面上,福利资本主义社会把人权平等推进到了一定的实质层面上,但是由于不可能废除普遍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推进是有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实行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能够进一步推进人权平等,直至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所追求的平等是一种深刻的平等。这种深刻的平等也是对古代中国大同观念的批判继承。当然,平等需要结合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条件逐步实现。
(四)普遍的特殊
人权的推理是区分人的普遍性因素与特殊性因素,并把普遍性因素作为自己的根据。这就带来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分、人的普遍性因素与特殊性因素的区分。前资本主义社会是特权流行的社会,特殊性就是普遍性,一个人作为社会人、经济人与政治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构合一的,特权是权利的基本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普遍性与特殊性有了区分,人被分裂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上的公民,形成对立矛盾。资本主义人权的根本矛盾是人权的抽象性、普遍性与人的具体性、现实性的矛盾。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的各种差别,实际起作用的是各种各样的差别,因为权利是由各种各样差别的人、各种具体而现实的人行使的。特殊性伪装成普遍性。抽象的人权是权利的基本形态。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普遍性复归于特殊性,抽象的人复归于具体、现实的人,社会人、经济人、政治人再度合一,人权发展到顶点,失去了它的历史功能。
古代中国分配权利的基本标准是身份,因此特权流行。转变这种传统需要区分人的普遍性要素与特殊性要素,并以普遍性要素作为赋予权利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也需要通过人权手段区分社会人、经济人和政治人,使一个人的政治地位不受到他的社会和经济能力的影响,使他的社会地位不受到他的经济能力的影响。但是应当逐步消除人的普遍性要素与特殊性要素的对立和矛盾,逐步消除政治人、社会人、经济人的对立和矛盾,把普遍性权利实现于每一种特殊情形,把政治权、社会权和自由权实现于每一个具体的人。
(五)有形的实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一个人的某些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可以得到满足,但是在政治法律上很难主张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身处专制的、等级的结构之中,主体性受到压制。对普通民众而言,既无人权之名,在很大程度上也无人权之实。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主张他的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但是能否实现,因人而异。有人权之名,但在一定程度上无人权之实。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可以主张广泛的权利,去实现他的需求,他的物质的、精神的需要。应当协助人实现权利,但是不能代替人实现权利。实质不能脱离形式,结果不能脱离过程。脱离形式的实质和脱离过程的结果都会损害人的主体性。形式不能没有实质,过程不能没有结果。没有实质的形式和没有结果的过程,也会损害人的主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是权利的形式与实质、过程与结果的逐步统一。当这种统一已经实现,当人权的名与实、过程与结果完全合一,人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六)整体的发展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保护和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而且是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以及在可能的条件下协助他人实现权利的义务。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不能抛弃的,除非证明这种抛弃源于坚定的自主。权利可以无限扩展,只要能够使得不同主体的主体性得到兼容。义务应当有一个限量,它以刚好能够负担起权利的正常有序运行为上限。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未必是对应的,社会可能整体上负担了较多的义务而享有较少的权利。必须去掉不是为保障和促进权利所必需的多余的义务。
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是相互联系的。当一种权利持续受到损害,其他的权利也可能受到损害。以抑制某种权利为代价促进其他权利的发展,只具有暂时的性质;如果这种状况持续,意欲得到促进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这会形成恶性循环。反之,当一种权利得到促进,也会促进其他的权利。当不同的权利得以适当协调、获得共同发展,就会形成良性循环。不同的权利是人的主体性在不同的领域的体现。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解放功能。自由权标志社会独立于国家,权利的享有不受是否掌握政治权力以及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大小的影响。政治权标志国家独立于社会,权利的享有不受是否拥有社会势力以及所掌握的社会势力的大小的影响。社会权标志社会独立于市场,权利的享有不受是否拥有经济势力以及所掌握的经济势力的大小的影响。
社会主义人权优越于资本主义人权之处不在于某一权利类型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在于克服了资本主义人权的缺陷,整体上超越了资本主义人权;在于每一类型权利以及整个权利体系的保障范围和程度都达到了更高的历史水平。社会主义人权优越于资本主义人权的地方不在于否定和抛弃自由权,而在于否定和抛弃资本主义自由权的缺陷,使之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完善起来,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社会主义人权优越于资本主义人权的地方也不在于否定和抛弃政治权,而在于否定和抛弃资本主义政治权的虚伪,使之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完善起来,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权是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的产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的人权。社会主义中国由于历史条件的不足,既需要建设社会权,也需要建设自由权和政治权,整体上推进人权建设,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时期优先发展某一类型的权利。在根本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简单地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它们的区别不在于受重视的权利类型的不同,而在于政治解放的彻底性和人的解放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社会性质的局限,无法做到彻底的政治解放,也不可能实现人的解放。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局限的人类社会的更高阶段,它的政治文明建立在扬弃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之上而可以达到更高的水平,能够做到彻底的政治解放,也促进着人的解放。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建设事业有更高的使命,更多的可能,也会达到更好的水平。